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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朝法律制度透视宗教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7/11/9日    【字体:
作者:李慧 邹爱荣 常素巧
关键词:  元朝 法律 宗教  
 
 
摘要: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疆域最大的朝代,所辖民族也最多,如何对国家进行有效统治,对国民进行有效管理,是元朝统治者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难题。通过对元朝律法的剖析,可以发现宗教对其法律的实施产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元朝 律法 宗教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政权,其疆域横跨欧亚大陆,是当时世界上面积最大与人口最多的帝国。其时蒙古民族也就50 万左右,但却统治了人口近6000 万的中国,这在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蒙古民族作为帝国统治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所以对其统治的各民族人民均有不同程度的民族偏见和歧视,体现在律法上,就是实行民族等级政策。但同时,元朝统治者对宗教却又十分尊崇。今天,我们通过对元朝的法律制度及宗教政策的分析,来探讨一下宗教对元律法实施的影响。
 
一、元朝的法律制度
 
1.元朝律法的形成过程。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之后,为了便于管理,颁行了“大札撒”,也就是将自己的谕旨作为了律法。这用于统治蒙古游牧社会颇有成效,但在窝阔台灭金入主中原后,这部简单的律法已经漏洞百出,不尽人意了。于是窝阔台就在自己的统治范围内以金朝的《泰和律》作为律法来治理辖区。忽必烈即位后改国号为元。待元灭宋之后,为了强化元朝的统治地位,禁用金《泰和律》,并于至元八年,即1271 年11 月颁行了新立条律,从官吏、赋税、盗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为更具体,更明确,至元二十八年,即1291 年5 月颁布《至元新格》,刻版印发,各司遵此为律。但该律法仅是一般性质的要求,缺乏精细周密的条文律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令许多官吏无法可依,左右为难。于是要求更新完善法典的奏议不断上报到朝廷。大德三年,即1299 年三月,元成宗令重修律法,次年编成《大德律令》,但不知因何原因,该律法并未颁布实施。武宗、仁宗时期,也多次提出要修订法典,但因朝臣意见不一,终不了了之。直到英宗即位以后,主张法治的大臣们再次提出修纂律令得到首肯,至治三年,即1323 年2 月编纂出《大元通制》并颁行天下。这是元朝最完整、成熟的一部法典。
 
2.元朝律法的特征。元朝的律法基本上是参照《唐律》而制定的,如《唐律》中的五刑、十恶和八议,元律法完全采用了。有些只是换了下称呼而已,如《唐律》中的“刺史、县令”,在元律法中就变成了“路府州县”。元朝的律法包含了蒙古因素,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族的等级差别。“大札撒”的许多条例写进了律法:如军队的编制,婚姻的各从本俗等。元律法对民族等级进行了区分,体现了蒙古民族至上主义。如蒙古人与色目人犯了法,当由断事官礼鲁忽赤进行审断;汉人与南人犯了法,就由当地官吏直接审断。再如蒙古人若杀死汉人,出点埋葬费就可免罪;若汉人杀死蒙古人,则立即处死。元朝的律法呈现出“二元性”:在内容上,是蒙古法与《唐律》的融合;在操作上,是蒙古“国俗”与“汉法”的共存。元律法体现出民族等级观念,彰显出蒙古族的优越地位。
 
二、元朝的宗教政策
 
1.元朝宗教政策形成原因。元朝统治时期,道教、佛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相互并存,没有因为民族间的战争被泯灭或压制,而是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壮大,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这源于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并得到其继承者们的一贯执行。成吉思汗重创金国后,占领了中国东部与华北,对山东虎视眈眈。金、宋也不愿丢弃,三方角逐于鲁。时全真教领袖丘处机,德高望重,手下信徒数以万计,是一股潜在的强大政治力量。于是丘处机成为三方拉拢对象,成吉思汗也于1219 年出征西辽时差人携金牌礼请丘处机,求问长生之道。丘处机谒见成吉思汗,颇受礼遇,其恩宠无以复加。丘处机告知治国之道,长生之术,欣然而归。感激成吉思汗之优待,丘处机亲赴山东,安抚人民,遣其徒手持金牌,遣返被俘为奴之人,人人交口称赞,社会矛盾消除,蒙古在华北的统治得到巩固。这应该是成吉思汗最想看到的结果吧。成吉思汗攻下乃蛮部后,太阳汗的儿子屈出律逃到西辽,1218 年,成吉思汗派哲别为先锋征伐西辽,特意嘱咐要遵从“大札撒”之“对于各种宗教,不舍此取彼,不尊此抑彼,一视同仁,不分彼此”的规定,要善待信教徒。屈出律到西辽后,娶了西辽皇帝古儿汗的女儿为妻,然后密谋篡位,独揽了西辽军政大权。屈出律原是景教徒,攻占和阗后,他竟然强迫当地伊斯兰教徒改信景教,拒不服从的就施以刑罚或杀害,由此激起了公愤。哲别兵临城下,对城内百姓宣读了成吉思汗的“大札撒”令,得到当地人民热烈的拥护和欢迎,他们里应外合,将屈出律全军消灭了。成吉思汗尊敬伊斯兰教的结果是,毫不费力地铲除了对手,更难得的是,后来大批穆斯林加入到蒙古军团,为成吉思汗及其后代们的军事扩张立下了赫赫战功。佛教的一个分支是喇嘛教,主要存在于吐蕃地区。
 
842 年,吐蕃赞普达磨被刺杀,随后数百年间,吐蕃就被大小寺院的法王所领导。为了纳降吐蕃,就必须说服当时的佛教领袖,表现出对佛教的礼敬。于是,1219 年成吉思汗手下大将木华黎攻陷岚谷后,恭恭敬敬地送当地佛教名僧海云谒见成吉思汗,受到隆重接待。窝阔台时期,对吐蕃名僧也是尊敬有加。宗教是征服人心的重要武器。成吉思汗深知其中道理,于是从自身做起,并告知后代要尊重各教,善待并重用各教领袖,借助各教领袖的权威对自己的教徒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听从蒙古的统治。这该是元朝宗教政策形成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吧。
 
2.元朝宗教政策的内容。对宗教兼蓄并容,加以保护,目的为了巩固蒙古的统治,所以,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是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成吉思汗时期,道教势力最为庞大,于是成吉思汗就亲自下诏给丘处机,要其挟道教之众,管理天下各教,不使与朝廷作对,各得所安。蒙哥汗时期,因为吐蕃与南宋的佛教势力较大,便使佛道分开,分别由李志常掌管道教,海云禅师掌管佛教,后来又加封吐蕃名僧那摩为国师,授玉印,接替海云执事。忽必烈时期又设帝师一职,成为元朝宗教人士所受礼遇的最高规格。忽必烈帝师八思巴掌管天下佛教及吐蕃事务,其后为吐蕃归降立下不朽之功勋。佛教主要由宣政院主管。除了佛教外,其他宗教也有自己的主管部门。道教归集贤院管理,基督教由崇福司管辖,回回掌教哈的司专管伊斯兰教。各教领袖都是朝廷大员,有恩赐的特权,替朝廷管理各教教徒,顺从蒙古的统治。其次是对宗教减免赋税。最先享受优待的是道教。1223 年,成吉思汗亲自下诏免除道教的赋税和差发。其大意是:丘处机名下的所有道观、教徒,只要登记在案的,都免一切赋税。至元世祖忽必烈,再次颁下圣旨:诸教皆豁免一切赋税,寺观、道观等宗教场所之财产当地政府要给予保护。还有就是任用宗教教徒为官,对各派宗教领袖大加封赐。佛教中为官最为显赫者就是帝师八思巴,被册封为大宝法王,赐玉印,官阶一品;中原名僧子聪,世祖元时官至太保,正二品。各宗教团体皆有所属,互不争斗,对各民族的融合以及以后社会对宗教的管理造成深远的影响。
 
三、宗教政策对元朝法律实施的影响
 
1.宗教政策形成元律法的教俗有别。元朝的宗教政策致使元律法失去了公平、公正,具体表现为教俗有别。蒙古民族普遍信仰宗教,元朝的统治者也看到了宗教的利用价值,即可以麻痹人民的思想意志,有利于巩固元朝的统治地位;同时借助于宗教信仰,蒙古统治者可以更好地与其他少数民族结成政治联盟,强化蒙古族的政治影响力。所以在有利于朝廷统治的前提下,元朝执行了宽松自由的宗教政策,在律法上也予以优待,做到了教俗有别。我们以元朝最为尊崇的佛教为例,来看一下元律法对宗教的偏袒:元朝在中央设有宣政院作为管理全国佛教徒的行政机构,帝师八思巴主持宣政院日常事务,作为朝廷的一品大员,八思巴还有其他特殊权力,就是对于僧俗案件的审判可以对具体负责的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干涉。以此类推,地方上的一些高级僧侣也有权干涉地方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元律法《大元通制》中记载有对僧道犯法之人的处理办法:各地僧侣犯错,只要够不上奸盗、诈伪、致伤人命等重大刑事案件,地方官员不得对僧侣提出诉讼,更无权审理,当由僧侣寺院主持僧归问、处置。即使犯下大罪,地方官员也只可审明案情,无权裁决,将审理结果报于宣政院裁定。如果是僧侣与平民发生了纠纷,须由地方官员知会僧侣寺院主持僧一并审理,其目的就是保护僧侣不受普通法律制裁,结果就形成了宗教、司法、世俗三权共重的局面,使僧侣的人身权利超脱于司法之外,享受到游历于司法边缘而不被刑罚的特权。对于冒犯僧侣的平民,元律法却制定了残酷的刑罚加以惩处:殴打僧侣的人,要砍掉双手;辱骂僧侣的人,要割掉舌头。
 
2.宗教政策对元朝法律实施的影响。教俗有别,破坏了法律的公正严明,使法律的尊严严重受损。元朝官吏大部分由蒙古贵族和高级宗教领袖担任,元律法将他们置为特权对象,袒护包庇。他们依仗特权去贪赃枉法,一旦犯罪又轻易逃避惩罚。用这种本身即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反而更加动荡不安。元朝法律制度造成的消极社会后果就是激起了广大受压迫阶层人民的强烈反抗,加速了元朝走向灭亡的命运。时至今日,国家政策对元朝法律的误导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仍应当引以为戒。
 
参考文献
 
[1]杨华双.从法律制度看元朝民族宗教政策[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5)
[2]周爽.元代国家宗教政策初探[D].辽宁师范大学,2011.
[3]元史·刑法志[M]
 
兰台世界2013·5 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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