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论文摘要】: 宗教与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如何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的轨道,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宗教界人士等有关方面都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积极成果。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运用文献研究法,大量占有与分析有关这一论题的文献资料,坚持理论与现实相结合,以宗教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为框架,全面阐述二者的关系,并注重就某些重大问题,比如基督教对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作用与影响以及宗教对中国传统法的作用与影响进行较为详尽的阐释。
宗教与法律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社会现象,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人群的地方就必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表达其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宗教与法律彼此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维系,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孕育法律起源、推动法律发展、培育法律信仰、生成法律价值方面,宗教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与影响。宗教性并非西方国家法律独有的特征,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法律均以不同的方式受到了宗教的深刻作用与影响。
在古代中国,天一直是宗教的核心,其地位相当于基督教中的上帝,是一种终极观念,中国古代的皇帝则是以天为上帝的宗教大祭司。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对天的崇拜,使中华法系找到了最终的合理性根据。此外,在审判、行刑上,中华法系也具有相当强烈的宗教性。在宗教对法律起着积极推动作用与影响的同时,宗教又以极其顽固而强大的力量与方式阻碍着法律的发展与进步。印度在统一民法的过程中遇到的不可克服的宗教障碍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宗教在其形成、发展以及传布的过程中深深打上了法律的烙印。
早期人类社会的很多法律,被直接嫁接至宗教教义中,是宗教形成的重要源头之一。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为宗教的传布、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环境,保障和促进着宗教的健康发展,是推动宗教与其所属社会相适应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法律的途径推动宗教走健康发展之路,是欧洲处理政教关系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教会是基督教的代言人,它从长期的斗争中深刻地认识到,包括暴力在内的其他手段都无助于宗教的发展壮大,只有法律才是促成其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可靠手段与途径。在这种认识的指引之下,教会法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有力地推动了欧洲基督教的发展壮大。
教会法的发展历程,集中体现了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当西方人开始建立起神学时,他们在措词中大量使用了法律用语,他们的神学渗透着浓厚的法律观念,具有十分深厚的法律基体。在充分借鉴欧洲处理政教关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美国宪法及其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这两个针对宗教问题的根本原则,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在教会与国家之间确立了一道分离的墙,为美国多元一体的宗教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宗教与法律辩证关系的必然结论。顺应当代世界宗教事务法治化的重要趋势和潮流,结合我国国情和宗教教情,党和国家已经明确地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新时期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宗教事务法治化轨道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创新,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党和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广泛吸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理论,逐步形成了一套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宗教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宗教事务条例》的成就与意义是第一位的,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囿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如任何法律法规一样,《条例》并不是尽善尽美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规律,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
宗教与法律的互动是宗教与政治互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宗教与法律繁荣昌盛的必然要求与结果,是宗教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生动体现。宗教的花朵盛开在天国,宗教的枝干却扎根于尘世。宗教的这种两重性是宗教本质的必然结果,是宗教与法律互动的基础。无论从宗教或社会方面来讲,还是从政权当局来讲,均需要妥善处理有关宗教和法律的一些事务,从而既保持宗教与法律的活力,又促进二者的持续健康发展。从宗教或社会方面来讲,法律要密切关注宗教的社会性行为与活动,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政权当局来讲,要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恪守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保持宗教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