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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宗教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发布时间: 2017/12/21日    【字体:
作者:何群
内容提示:我国现有的宗教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组成的。近些年来,我国在宗教立法方面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先后出台了《宗教场所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我国的宗教立法从绝对数量看并不少,但从立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看,总的来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全局中处于滞后状态。由于宗教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同时已出台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由于法律位阶低,已不适应宗教工作的需要,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性的宗教基本法,已是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探寻中国宗教立法的不完善的历史原因和现实不足,并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找出完善宗教立法的有效途径。即更新宗教立法观念,确立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完善宗教立法具体措施,推进宗教立法的顺利进行,使我国的宗教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  宗教立法  
 
论文节选
 
 
(一)宗教立法的涵义
 
“宗教”一词的概念。汉语中的宗教一词是个外来词,中国古代典籍中原无“宗教”这个概念,在中文中,宗教这个词,与英文的 religious beliefs 的含义本来并不对等。本来在中文中的宗教,是佛教的术语,并不是现在的内涵和外延。比如历史上,中国的道教,即不用这个名词来称呼。宗教这个词用来泛指所有宗教信仰乃是由翻译造成的词义变化。本世纪初中国留日学生直接将日语中的宗教一词引进到现代汉语中。[1]在日语中,宗教一般指被人们信仰和崇敬的超自然、超人间的东西,是一种群体社会行为,神秘化的信仰。自身有一套特定的实践活动,具有特定的感情与体验。[2]
 
宗教的产生和发展与很多因素有关,如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精神因素等。但是宗教作为一种在历史上影响时间如此长、影响范围如此广泛、影响人数如此众多的社会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因素在于:自从人类成为一种群体活动的生物,成为具有社会性的群体以来,宗教就是作为具有培养和加强人的社会性作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而成为社会的必需。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3]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是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4]
 
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本文所指的立法主要指的是广义的立法。国家立法是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地方立法,指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及根据授权可以立法的地方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授权决定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本文所指的宗教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指以下不同机构制定宗教法律规章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宗教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宗教法律解释,国务院制定颁发宗教行政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颁发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地方性宗教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颁发地方政府宗教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颁发的宗教法规。
 
(二)制定全国性的宗教法的必要性
 
宗教是人类用来诠释自己和世界的一种理论,是一种通过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言语、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帮助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宗教赋予人们终极的人生目的和意义。宗教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5]宗教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在社会和人生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宗教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宗教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定法律以管理宗教事务,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不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冲突,还会使宗教政策得到法律保障,便于具体地执行。为了切实做到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应当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宗教法。
 
1. 完善宗教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公民平等地从事社会、经济、文化、宗教活动,必然要求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宗教事务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纳入法制轨道,这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我们有必要推进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不能因为“认识不一致、立法难度较大”就将立法的进程无限推迟,而应当促进政府、宗教界和学术界人士达成共识,本着“依法治国”的方针,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尽快完善我国的宗教立法。总之,完善宗教立法已成为我国时代发展的必然、合理的选择。
 
2. 完善宗教立法是加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我们目前是以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的,且呈现出一些弊端,缺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一层次的宗教法。而《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靠其本身的立法权限不可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方方面面都加以调整和规范,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其他有关法律或专门的宗教基本法中去解决。正如已故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所说,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做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3. 完善宗教立法是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保障
 
宗教能增强公众的道德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宗教告诉人们:人是从哪里来,又要到哪里去,人生的目的和价值何在,人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做。正确的宗教信仰是正确的道德生活所必需的,道德的“善”与信仰的“真”是统一的。人的本性具有自私、贪婪、凶残、嫉妒等特点,在信仰缺失、道德水准下降、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泛滥的时代,人靠自我约束难以实践道德,人们难以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有些公众需要借助神的威力来规范自身,出于敬畏神,愿意弃恶从善,这是宗教的道德功能的体现。道德的支撑在于信仰,没有信仰的民族不可能有很强的道德意识和很高的道德水平。中国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应以基本法的形式来全面尊重和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兼容宗教道德的合理成分,使宗教成为公众的一种保持信念道德的精神生活方式。
 
4. 完善宗教立法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
 
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不是自然产生的,也不是政府给予的,而是宪法赋予的应当由国家法律保障实现的权利。我国应以基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的宗教自由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宗教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平等,均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管理者不能超越基本法,也无权解释基本法的内容。
 
5. 完善宗教立法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需要
 
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审视历史、放眼世界,宗教问题始终是敏感、复杂的社会问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危害政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必须依法加以制止。对于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民族分裂和恐怖暴力犯罪活动的,必须坚决依法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总之,为了真正做到宗教活动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尽快制定一部有国家权威性的宗教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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