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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宪法信仰的生长根基
发布时间: 2018/1/5日    【字体:
作者:赵 静
关键词:  政教分离 信仰自由 宪法文化  
 
 
【摘 要】文章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的基本内涵引入,说明了宗教对美国的广泛深刻的影响,着力论证了宗教赋予了美国宪法以其精神、方向及其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由此,说明了中国的宪法实施必须与本土文化的互动,才能培植起中国宪法文化,也才能解决中国宪法信仰缺失的问题。
 
 
 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坦言:在美国,“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着一种彻底崩溃的可能”,他忧心忡忡地呐喊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笔者身处教育阵地数年,深刻体会着中国学界的普遍担忧:“中华民族的精神信仰怎样复建”;而作为宪法领域的研习者,这种担忧则具体化成为了:“中国的宪法信仰来自何方”。上述疑问的合理性在于———在建设宪政国家的过程中,人们已经发现了:离开了本土根基的宪法复制总是不如人意,是因为我们没有找到宪政信仰的生长根基,即没有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宪法文化! 从“过去会向我们昭示未来”的哲学逻辑出发,本文将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为例,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证明:是美国宗教赋予了美国宪法以其精神、方向及其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进而说明中国宪法必须从中国本土文化里寻找其信仰的合理性和神圣性,才能培植起中国的宪法文化,解决中国宪法信仰缺失的问题。  
 
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概述
 
该条表述为:“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前半个分句常被称为设立分句,规定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正如杰斐逊在1802年致浸礼会信徒的信中说,这是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Wall of separation) 。此即政教分离。后半句常被称为自由实践分句,规定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自由实践。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信教自由”条款,美国特色的“个人自由”恰建立在此基础上。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把伸张这一宗教前提称作“西方文化得以发展的真正创造性因素”。这一条款说明了宗教对美国的深厚影响,也说明了宗教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且密切的关系。
 
这种法律与宗教的特殊且密切的关系,在《法律与宗教》中,被伯尔曼直接表示为“法律与宗教的隐喻关系”。他指出: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演进史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甚为密切,二者具有四个共通的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其中,宗教赋予了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及其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接下来,沿时间河流而上,做一番政教分离原则和信仰自由原则的宗教历史溯源,这种美国宪法与宗教的关系就更为清晰。
 
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的宗教溯源
 
政教分离与信仰自由的原则,起源于基督教中耶稣对弟子的教诲———“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圣经》) ,成形于的新教的“因信称义”教义(注释:基督教新教的最基本的教义是人“借着恩典,因信称义”。其基本逻辑是,因为人的本性的不可救药的堕落,人仅仅靠自己和自己的行为是摆脱不了罪性,也就摆脱不了灵魂的灭亡。所以,人获得救赎,必须依靠上帝的恩典。这就是“本着恩典,因为信仰”而被救赎。)。这一教义导致的推论是:第一,新教因为不倾向约束人的行为,也就缺乏与政府结合的欲望,缺乏获得世俗权力的欲望;第二,既然信仰是上帝赐与的,是信徒与上帝之间的直接沟通,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每一个信徒都是祭司。第三,既然每一个信徒都是祭司,那么无论政府还是教会的领袖,都不能强迫别人的信仰和搞宗教迫害。
 
正是依据这些教义,新教徒主张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
 
在这个新教徒创立的国家,美国建国者们在制定宪法草案时规定:“国会不会制定出一种推崇某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在正式的宪法中也导入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当了解到了宗教和法律如此密切的联系,历史学家贝雷才称马丁路德是“美利坚非直接的建国之父”,社会学家施密特也才说,“建国者们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不是因为在他们眼里宗教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
 
到此,以美国为例,我们已经可以基本看到宗教获得了法律力量的维护,而法律也自宗教中找到了其合理性和神圣性的源头。例如,基督教传统认为上帝的意愿是绝对的权威,所以反对绝对的政治权力的,认为上帝、教会和个人的尊严,不容被国家权威所亵渎的。进而,宪法的“限政”精神获得宗教的合理性和神圣性。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的那样:“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于是,美国人成为了“二元神论”者,如果他们信仰上帝,那么他们也信仰法律,因为上帝与法律是一体的。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温伯格为什么说美国人“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西方宪政的唯一根源就是宗教特别是基督教传统,应该还有人文主义的、启蒙的、理性的等非宗教根源。并且,宗教传统与宪政也不是没有矛盾,至少在中世纪对宗教信仰自由是不接受的。直到20世纪后期,所有的主流教会才改变了他原有的立场,完全支持民主宪政。但我们总得承认,当代西方宪政大树是在吸收了其宗教传统的精华养分后成长起来的。
 
不过今天,这棵宪政大树最大的危机,也正来自其宗教根基。这就是伯尔曼所指出的———当代西方,法律与宗教的观念均已陷入偏狭,以致割裂了传统中法律与宗教的这种关系,尤其忽视了法律中应有的宗教因素,法律因而失去了神圣性而沦落为尘世中的一种工具。有鉴于此,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所以,他才呐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所提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要建成宪政中国,也必须要找到宪政实施的精神力量———国民的宪法信仰,但问题是:该从哪里植根国民的宪法信仰呢?
 
三、中国宪法的传统文化之根
 
宪法信仰是无疑是属于宪法文化的命题。当一种文化面临危机的时候,应该从何处寻找并通过何种途径来寻找解决的路径呢? 诚如本文开篇强调的那样———过去会向我们昭示未来。事实上,西方文化不正是一次次地从其文明的源头找到应对危机的方法吗? 最后还实现了文明和传统在得到继承的同时不断向前发展。
 
但是这样简单的道理却让今人犹疑。
 
的确,从我们这个民族诞生到一个多世纪以前,我们也认为,当遇到文明或者民族危机的时候,是可以也应该从祖先那里得到启发的。所以那时即便是对于现存社会的变革,也是从先前的历史中找到当下改革的“先例”和“模型”,甚至到了19世纪末,康有为还不得不采用“托古改制”的办法来证明维新变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此之后,随着一系列战争的失败和旧文明体系崩溃,中国人开始对伟大的中华文明形态失去信念,也就丧失了从从自己祖先的智慧中汲取营养的勇气———“对中国古代历史经验的积极态度都容易被当成不合现代性的需要而遭到质疑。”而从历史中寻找答案的思考方式被从西方寻找答案所取代。
 
后来,又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徘徊,我们也明白了未来的中国不可能全盘照搬西方现代文明的样式———因为即便“改造国民性”是可取的,它却也永远洗不掉黄河泥沙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累累斑痕。但是一百多年的疑惑毕竟不是可以瞬间消退的。人们迷蒙的问:我们真的能够从祖先那里,从中国的历史中找到当下问题的解决方案嘛?
 
让我们重复《法律与革命》序言中的这句话:“如果没有一种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上文已经说明了,法律与宗教的融合、分离与博弈是美国社会永恒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其法律制度中由显性和隐性的宗教因素构筑的精神支柱,确实支撑着这个承载着整个社会越来越高期望的庞大法律框架。法律与宗教的理想图景应该是两者的融合。这非意味着回复原始的彼此不分的混沌,而是对两者原始状态的一种现代性回归。即强调不应仅仅关注于书本上的法律,而应深入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去,进而回溯法律浸渍于宗教的神圣性痕迹。基于此,基督教成为了“美国的遗产”,虔诚的宗教信仰推动了美国的发展。
 
为了不让“法律被信仰”或者“宪法被信仰”仅仅停留于口号,中国宪法就应该回溯。这种回溯,应该是包括了宗教在内的整个中国传统文化,即包括儒释道三大主流文化在内的诸子百家。当然,这种回溯还有一个前置工作,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确解读,解读出属于中国的遗产。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没有发展出能统驭全国的宗教,但我们有一个独具特色的儒释道三大主流文化共同烘托的爱国主义传统或称整体主义传统。这就是中国的浸渍于宗教的法律信仰之光!
 
例如,道家讲究“道法自然”,儒家讲“天人和一”,不正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限政”因子吗? 如此种种,还有很多,都有赖于我们对中国文化的深入解读,我们对此应该具有信心。放开视野,君不见在海牙国际法庭一个名为”人类伟大法官”的展厅里,在美国国会里,都挂有我们孔子的像吗? 这已经说明了西方已经开始重视孔子的司法实践活动与法学研究活动。(注释:事实上,孔子确实当过鲁国最高司法长官:大司寇。他任职过程中,断狱公正,执法严明,羊贩子”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三年中,如一向胡作非为的”慎溃氏逾境而徙”。孔子作为一个大法官,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 使无讼乎! ”,这也许能体现儒家对法律的看法。孔子和所有的法官一样,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史记·孔子世家》所记载的孔子断案“文辞有可与人同者,弗独有也”。所以孔子办案和所有法官一样,没有什么区别,这是“听讼犹人”,但是,孔子的最高理想是消除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诉讼,这是“必也使无讼乎”。)
 
在我看来,我们提出中国宪法文化及宪法信仰的可能的危机的意义在于,促使人们不断反思我们今天的宪法文化是否已经走入歧途,然后及时的调整社会发展的方向。即使在后来的历史中这种带有预言性质的反思被认为是多么的荒诞不经,作为法律学者也并不尴尬。毕竟,每个时代总需要一些冷静或保守的人来唱唱反调,以便让整个社会不会因过于狂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总之,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一方面,我们也反对那种固步自封弃西方悠久的法治文明不顾,一切从头做起,耗费大量成本从“本土资源”中去寻求点滴“法治”的因素,这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宪法信仰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 1 ] [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
译文出版社1984. 467.
[ 2 ]王凯. 论中西方民事诉讼的法律文化[ J ]. 贵州大学学报, 2004
(2) . 33.
[ 3 ] [德]马克斯·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 ]. 北京:三联
书店, 1987. 1.
[ 4 ]方朝晖. 文明重建、中西学术与儒学的复兴———试谈儒学今日
复兴的三个条件. 哲学动态, 2007 (5) .
[5 ]金耀基. 从传统到现代[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142.
 
转自法制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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