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droff v. St. Nicholas Cathedral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2
一、事实经过
俄国爆发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在北美的俄国东正教会担心共产主义者会控制俄国教会,于是发起了一场分离运动。最终,在北美的教会宣布脱离俄国的教会独立。这导致两个教会就谁有权利占有和使用教堂建筑物——包括纽约市的圣·尼古拉斯大教堂,进行了大量的诉讼。为了保护美国教会免受共产主义俄国的影响,纽约州议会在《纽约州宗教团体法》中增加了5-C条款。5-C条款宣称所有曾受俄国教会支配的教堂都将由北美的新教会管里。(这项决定作出于美国反共产主义情绪高潮期间。)
北美教会起诉俄国教会的牧师违反了5-C条款,这些牧师仍坚信领导权在俄国,占据并使用圣·尼古拉斯大教堂。审理法院裁决俄国教会的牧师胜诉,不支持北美教会的诉讼请求。受理上诉的法院维持原判。纽约州上诉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保留了意见,并坚持5-C条款没有违反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适用于各州的第一修正案,因而,应该执行这些条款。俄国教会的牧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争论点:政府可否为宗教团体的管理活动——决定谁有权占有属于某个宗教团体的财产——制定规章。
三、裁决
对教会管理、教堂的工作、或牧师的委派进行控制的法律,妨碍了宗教活动自由,因而构成违宪。
四、理由——里德大法官
1. 无论何时,只要信仰、教义或教会的规则、习惯这些问题,或者一个教会内部指定机构决定的守则适合某个案件,法院必须依此作出最终的和约束性的结论。
2. 选择牧师的自由受宪法保护,是宗教自由法令的一部分。
3. 宗教自由法令包括有权组织教会,制定宗教教义,创建审理委员会来裁决教会内部的信仰和教义问题。
4. 如果教会内的那些人不同意教会的决定,他们可以不用请求世俗法庭裁决他们支持的信仰和教义问题。每个加入宗教团体的人,都会同意接受它裁决的约束。
5. 在这里,纽约州的法律不允许把对纽约教会的管理权从俄国东正教会最高领导集团转移到美国分离主义者建立的美国式东正教会手中。政府“命令”教会的管理权从一个管理者转移到另一个管理者,干涉了宗教自由法令规定的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自由。
6. 因为俄国共产主义政府可能会给俄国东正教会最高领导集团施加不正当的影响,纽约州议会就由此认为,美国分离主义者能更好地执行教会意图的辩护是不成立的。毫无疑问,议会有权力惩罚教会成员的非法的或颠覆性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有权控制任何教会的内部事务。
五、其他理由(弗兰克福德大法官)
1. 合众国的政府无权通过决定谁是公民宗教的真正支持者,来增强公民的忠诚度。
2. 纽约州议会无权以自己的决议代替宗教机构作出的教会决议。
(石飞 编译 曹志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