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es v. Wolf, 443U.S.595(1979)
一、案件事实
一个地方基督教长老会的分裂,导致需要投票表决是否脱离全国性教会系统。该教会多数人投票支持分离,而与另一个教派联合。随即争论产生——由哪一派控制教堂建筑——是地方教会理事还是教会领导机构。高层教会站在被称为“真圣会”的少数派一边。下级法院依据“法律中立原则”裁决:由少数派控制教堂。在本案中,法院受“法律中立原则”的指导,根据契约语言、教会章程、州法令和教会总会章程的条款来解决争端。
二、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要求下级法院就该案重新进行法庭辩论。
多数意见(布莱克曼大法官执笔):
“法律中立”这一普遍原则可以用来解决教会内部的所有权争端。“州在和平解决财产权争端,并提供一个公共论坛,以最终能确定教会财产所有权的过程中,具有明显合法的意图。”本案中,州法院未能清晰明白地说明判决的依据,因为争端不是发生在教会领导层和地方教会之间,而是发生在地方教会两个不同的派别之间。如果教会总会事务的法规和规章重要,教会领导层的代表就该尊重地方教会本身。法院可以适用“法律中立”原则,前提是不考虑任何宗教教义。下级法院可以独立决定适用何种标准。
要点:
法院支持州解决教产争端的意图。然而,它未说明应该适用哪项标准,但是,它宣称无论什么标准,都不得是宗教信条。
( 曹志 石飞 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