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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行政许可的界线(一)——康特维尔诉康涅狄格州案
发布时间: 2007/7/13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案例  
 
                                                                        
         
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S. 296 (1940)
 
 
    一、案件事实与诉讼经过
 
    牛顿·康特维尔,以及他的两个儿子杰西和拉塞尔,都是一个名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组织的成员。
 
    1938年4月26日,他们三人沿着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县的凯萨斯大街(该地区约90%的居民都信仰罗马天主教)挨家挨户地售卖宗教书籍。他们每个人都随身携带一个袋子,里面装着出售的书籍、以宗教为主题的小册子、一个轻便的留声机和一些唱片。他们会叫路过的行人停下来,问他们是否可以播放一张唱片给他们听,唱片播放的是售卖的书中的内容。如果得到允许,他们会请求过路人买一本同样内容的书,如果别人不愿意购买,他们会请求听唱片的人捐献一些钱支持小册子的出版。收到捐献的话,他们会送给捐献人一本小册子。康特维尔.杰西得到两名行人的允许,为他们播放了一张名为“敌人”的唱片,该唱片攻击所有的有组织的宗教是魔鬼(撒旦)的工具,且对人是有害的,唱片还特意挑出罗马天主教进行攻击。这严重的冒犯了听唱片的两个人,他们都是信仰罗马天主教的信徒。其中的一个人想揍杰西一顿,另一个则想把杰西扔出街道,他警告杰西在什么不测发生在他身上之前最好离开。最后,杰西拿起书就离开了。随后,他们被逮捕,每人都被指控犯了五项罪名。纽黑文县的普通法院对他们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三个人都在第三项罪名和第五项罪名上被确定有罪。第三项罪名涉及违反了康涅狄格州一般法令的第6294条,第五项罪名是破坏治安罪(breach of the peace)。上诉到州的最高法院后,三人第三项罪名和杰西的第五项罪名仍得到维持,牛顿和拉塞尔的第五项定罪被撤销。他们因此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调卷令,最高法院同意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康涅狄格州一般法令(the General Statutes of Connecticut)的第6294条主要内容如下:任何人不能为了他所在的组织的利益,向非该组织成员的人索要金钱、服务、赞助和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用于宗教、慈善事业,除非得到公共福利政务会政务官(the secretary of the public welfare council)的批准。对于任何人所提出的申请,由政务官来决定该项事业是宗教活动还是一项慈善活动,是否符合效率、正直的理性标准。如果符合标准,政务官会批准该项申请并为该项事业颁发一项许可证。这项许可证可以随时被撤销。违反这条法律中的任何一款将会受到不超过1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0天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二、
判决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康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适用在他们身上的法律,侵犯了他们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下享有的自由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对于杰西的定罪,则认为因为杰西宣讲了冒犯别人的宗教信息而判他破坏治安罪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 本案主要法律争点
 
    本案的主要争点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1、 一项规定只有取得了许可证才能从事宗教活动的法律——给予政府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宗教活动——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2 、个人在公共场合宣讲冒犯他人的宗教信息能否构成破坏治安罪?
 
    四、最高法院判决书分析
 
    最高法院的判决由罗伯茨大法官主笔。针对上述第一个争点,罗伯茨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康州的法律规定只有申请到许可证才能进行宗教活动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 “自由活动”条款。至于第二个争点,则认为杰西宣讲冒犯他人宗教信息的行为,不存在立即引起暴力的危险,因此杰西的行为不构成破坏治安罪。
 
   (一)康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1、第一修正案限制政府对宗教自由活动的不正当管制
 
   十四修正案吸收了第一修正案,所以第一修正案的自由活动条款限制州政府对宗教的管制:(1)政府不能要求任何人接受任何宗教信仰或崇拜仪式;(2)政府不能不正当的限制宗教的自由活动。换言之,第一修正案保护(1)相信的自由(the freedom to believe)和(2)行动的自由(the freedom to act)。相信(belief)的自由是绝对的,政府不能加以限制;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却不是绝对的,但政府的限制不能侵犯公民自由参加宗教活动的权利。绝对禁止向他人宣讲或分享宗教信仰明显地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但是,为了社会安全的目的,对宣讲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合理的、非歧视的限制是允许的。按照大法官论述,这种限制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1)立法的性质应该是普遍适用、非歧视性的,2)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和平、良好秩序和舒适,3)立法所采用的手段不能不正当的侵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
 
    2、康州的法律对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施加了不能容忍的事前限制(an impermissible prior restraint)。
 
    康州主张法律没有对宣讲宗教信仰施加事前限制,法律的目的仅仅是要防止以宗教为幌子的诈骗犯罪。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即使承认康州的法律目的没有问题,但对于康州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式,仍存在是否侵犯了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的问题。大法官注意到,康州的法律要求进行宗教活动的公民,向州公共福利政务会政务官提出申请;而且该法律给予他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一项活动是否是宗教活动。大法官认为,在个人参与宗教活动之前,给予政府这样的裁量权来决定一项行为是否是宗教活动,这是一种不能容忍的宗教审查制度。必然的结果是,公民在得到州政府的许可之前不能实施宗教活动。因此,在他们第一次想与别人分享他们的宗教信仰与得到许可证并被允许宣扬信仰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他们根据第一修正案下而享有的权利就被剥夺了。
 
   (二)杰西是否构成破坏治安罪
 
   1、只有立即会引发暴力危险的言论才能构成破坏治安罪。
 
    破坏治安罪涵括一系列破坏或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宁的行为(conduct)。其中不仅包括暴力行为(violent acts),而且也包括很可能引起他人暴力的行为和言论(acts and words). 对于什么样的言论,政府可以惩罚而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罗伯茨大法官显然在这里采用了霍姆斯大法官在“希恩克诉美国”一案中确立的“清楚而现实的危险”这一检验标准。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如果出现暴乱、秩序混乱、阻碍公共交通这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或其他一些对公共安全、和平、秩序即刻的威胁,州政府明显有权力阻止和惩罚。但政府不能在保护这些利益的伪装下,不正当的压制宗教或其他观点的自由表达。
 
   2、杰西的言论没有立即引起暴力的危险。
 
    大法官注意到,杰西播放唱片得到了两个过路人的允许。没有人认为他故意通过唱片来侮辱和冒犯听唱片的人。明显地,他只想使他们对所宣传的资料感兴趣。没有证据表明,唱片的声音打扰了街道的居民,导致了群众的聚集,或者阻碍了交通。至此,他没有侵犯公众或个人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罗伯茨大法官认为,杰西播放的唱片确实冒犯了听唱片的过路人。其中的一个人说,他想揍杰西一顿。另一个则想把杰西扔出街道,他警告杰西在什么不测发生在他身上之前最好离开街道。最后,杰西拿起书就离开了,事情就结束了。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里他没有发现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者有人身伤害的威胁出现。相反,仅仅看到这样的努力,就是劝说愿意听唱片的人买一本书或捐献一些钱给杰西所认为的是真正信仰的宗教。
 
    杰西播放的唱片严重冒犯了听唱片的人,因为唱片的内容侮辱了他们的宗教信仰。然而,严重冒犯他人的言论,包括宗教言论,在美国是受到保护的。这种自由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林立的国家里尤其重要。没有证据表明杰西的言论会立即引发暴力。
 
    五、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使得各州对从事传播宗教信息的人们作出特别要求的规定,不可行。
而且,该判决认定,在一个不友善的环境下分享个人信息,并不必然引起对公共秩序的威胁。
 
 
                                                         (李青青  曹志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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