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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问题
发布时间: 2018/3/29日    【字体:
作者:王玉峰
关键词:  政教分离 斯宾诺莎的 神学 政治  
 
 
摘 要:斯宾诺莎提倡“政教分离”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反对“神权政治”。“政教分离”绝非指国家与教会互相独立、平等,而是教会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并且不得干涉政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理性的前提之下,人们则可以保持信仰自由。对于斯宾诺莎而言,“政教分离”最终是为了服务于“信仰与哲学的分离”,也就是为了保障哲学思考的自由。而政教分离的最终实现,则依赖于理性启蒙。可是启蒙到底是否可能,这正是值得人们去深思的。
 
 
现在很多人在提到“政教分离”(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这个术语时一般会把它追溯到美国第三任总统,也就是《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801年10月7日,美国的丹伯利浸信会(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of Danbury)给当时美国新当选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里,他们认为美国宪法中缺乏保护宗教自由的条款,而且他们也反对一种政府建立的宗教。在他们看来,他们的情感是一致地站在宗教自由这一边的。宗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上帝与个人之间的事情。因此,没有任何人应该由于他的宗教信仰而遭受迫害。一个公民政府的合法权力不应该扩展到惩罚那些损害他们邻居的人(ill to his neighbors)之外。①1802年1月1日,托马斯·杰斐逊总统在回复丹伯利浸信会的信中这样写道:  
 
相信你所说的,宗教仅仅是存在于上帝与个人之间的事情,因此除了对他的信仰和崇拜之外他不欠任何东西,这样政府的合法权力就仅仅达及行为,而不是信念。我对主权的权威加以思考,也就是全体美国人民的行为,它宣称他们的立法机关应该“不设立法律去崇拜已经建立的宗教,也不禁止宗教自由活动”,因此建立一堵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分离的墙(the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and State)。以良心的权利,坚持国家这一至高的意志的表述,我会以由衷的满意看到那些情感的发展会倾向于恢复一个人所有的自然权利,相信他没有任何自然权利违反他的社会义务。②“政教分离”是近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通过在美国以及欧洲许多国家的实践,它也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这并不表明人们对它有了足够清楚的了解。尤其是传到中国以后,在某些人的误解或者别有用心的曲解后,它居然成了分裂国家的一个理论工具。在某些人看来,“政教分离”就是国家无权管理宗教事务,宗教由于其“信仰自由”而独立于政治及法律的统治。殊不知,这几乎是与“政教分离”这一现代西方政治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的。
 
就是单单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也不难看到杰斐逊总统在上面提到了“国家至高无上的意志”,以及人没有什么“自然权利”使自己的宗教情感违反社会义务。事实上,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政教分离”绝不是某些人想象的那样。
 
就像弗拉德金(Hillel G.Fradkin)说的那样,为了进一步从理论上澄清“政教分离”的基本含义,人们完全有必要回到斯宾诺莎和他的《神学政治论》。① 因为正是通过斯宾诺莎这位近代“政教分离”原则最重要的提倡者,“政教分离”才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斯宾诺莎主张“政教分离”的原因
 
斯宾诺莎之所以主张“政教分离”,其直接的原因是为了反对“神权政治”(Theocracy)。斯宾诺莎使用“神权政治”这个概念就是要与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等形式相区别开来,它指的是一种宗教和政治合一,用宗教迷信来统治的极端专制政体。在《神学政治论》中,他主要以希伯来的神权政治为批判对象,可是斯宾诺莎的批判也具有普遍意义,事实上它适合于所有形式的“神权政治”。
 
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类历史上之所以会出现“神权政治”,其根本原因在于统治的需要。在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的过渡中,人民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统治者,而在这种让渡中,统治者们仍然保有他们的自然权利,他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② 如果人们的所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剥夺尽净,那么安然保持极端的暴政就是可能的了。(第17章,第226页)可是,根据人性,人心是很难受别人控制的,每一个人都凭自己的意见对事情做出判断,而“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第19章,第270页)因此,斯宾诺莎认为,统治权的无限制的权利只不过是一种理想而已。(第17章,第226页)统治者为了更安全地统治,就不仅仅单纯使用暴力,还必须控制人心。只有人心服从,这种统治才更为强有力。  有一事使此点更加明白,即服从不在于外表的动作,而在于服从人的内心状态;所以凡全心全意决心以服从另一人的命令的人是最受别人统治的人。因此之故,最坚强的统治是最能左右国民之心的统治者。(第17章,第227页)
 
在斯宾诺莎看来,虽然完全控制人心不可能,但是“在某种范围内,人心是受统治者的控制的,因他有许多方法能使他的大多数的国民在他们的信仰、爱憎方面要顺从他的意图”(第17章,第228页)。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办法就是统治者们把自己神化,认为自己与芸芸众生不同,乃是神的后代,他们的统治也是出于神意。  
 
为的是置自己于安全之地,古代的帝王争夺了王位常宣传说他们是永生的神的后代,以为如果他们的国民与人类其余的人不把他们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而相信他们是神,就甘心服从他们的统治,听从他们的命令了。所以奥古斯特想使罗马人相信他是伊尼斯的后代,伊尼斯是维纳斯的儿子,是众神之一。“他要人在庙堂中像神似地受到僧侣们的崇拜(太西特:《历史》第1章第10节)”。(第17章,第229-230页)不但罗马人这样,波斯人也这样做过。在劝服马其顿人应该服从他们的国王时,柯利昂曾用波斯人作为例子:“波斯人不但虔诚,而且把他们的国王崇拜为神,也是精明深于世故的,因为王权是公众安全的盾牌”。(第17章,第230页)可是,马其顿人是非常谨慎的,他们不想由此把自己从人民变成奴隶。但是,这并不表明别的民族也能如此。斯宾诺莎说:  
 
可是,别的人能更顺利地使人相信王位是神圣的,在地上执行上帝的职务,王位是上帝设立的,不是由人民选举与同意而成;王位为神的特旨与帮助所保存与卫护。帝王们宣布过与此类似的捏造的话,目的在巩固他们的统治。(第17章,第230页)统治者们神化自己的目的在于巩固自己的统治。神道设教似乎是每一个聪明的统治者都会利用的手段,可是当宗教堕落为迷信的时候,神权政治就出现了。斯宾诺莎为了表明自己的“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揭示“神权政治”的专制本性,他略过了古罗马、波斯以及马其顿,而把目光集中在了“古代神对于摩西的启示这个题目的教义”,也就是“希伯来的神权政治”(the Hebrew Theocracy)上(第17章,第230-231页)。
 
斯宾诺莎指出,希伯来人的政体之所以是一种神权政治,是因为希伯来人的宗教和政治是合一的,宗教信条也就是法律。
 
在希伯来国,民政权与宗教权都是完全由服从上帝而成,二者完全是一回事。宗教上的信条不是一些箴言,而是一些律法与命令;虔诚与忠诚,不敬神与不忠,看成是一回事。凡背叛宗教之人就不算是一个公民,仅仅根据这个理由,那个人就被认为是个敌人。凡为宗教而死的人就被人认为是为国而死。事实上,政教的法律与权利完全没有分别。因为这个理由,政府可以称之为神权政体,因为一般公民除上帝的启示而外,不受任何约束。(第17章,第232页)在摩西时代,希伯来人的政体可能更接近于君主制,因为那时的宗教还没有径直堕落为迷信。在斯宾诺莎看来,摩西不是由于欺骗,而是由于非凡的德性,深深地赢得了一般人的倾服,以为他是超人,相信他是借神的灵感来说话与行事。(第20章,第270-271页)当时摩西不但掌握着最高的政治权力,也掌握着最高的宗教权力,只有摩西一人能够请示上帝,并解释上帝的命令。在斯宾诺莎看来,摩西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权力,是因为希伯来人害怕听到上帝的声音,认为上帝要烧死他们,他们的末日就要来了,因此他们让摩西一人去听上帝所有的话语。(第17章,第232-233页)这样,希伯来人“就放弃了他们从前的契约,把自己请示上帝与解释他的命令之权绝对地交付于摩西之手。……摩西成了神律的唯一的宣扬的人和解释的人,因此也就是最高的裁判人,他本人不受人责难。他给希伯来人代行上帝的职务;换句话说,他握有最高的王权,只有他有权请示上帝,给人民以神的答复,监督神的回答付诸实行”(第17章,第233页)。
 
摩西死后,他并没有选出一个像他那样的继任者,而是让解释律法之权掌握在一人之手,让按照这样解释法律以管理国家之权掌握在另外一人之手。(第17章,第234页)摩西任命约书亚(Joshua)为希伯来人的首领,他掌握着最高的军权,而解释法律的权力掌握在亚伦手里,后来这种权力一直掌握在利未人(Levi)手里。(第17章,第234-240页)摩西死后双方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争斗不已,宗教已经完全变成了迷信。“摩西死后,政府既不是君主的,也不是贵族的,也不是平民的,而是如我们前面所说,神权是政治的”。(第17章,第239页)这种政体之所以是神权政治,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1.因为政府最高的所在地是神殿。我们已经说过,只有对于
它,所有的支派都是同等的公民。
2.因为所有的人都尽忠于他们的最高裁判者上帝,他们只对于他在心中答应服从一切。
3.因为在需要一个主将或独裁者的时候,只有上帝推选这样的
一个人。(第17章,第239页)
 
接下来,斯宾诺莎考察了这种“神权政治”的效果,“并且看一看是否其果能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守本分,统治者从不暴虐,被统治者从不背叛”。(第17章,第239页)在斯宾诺莎看来,希伯来那些操控政权的人总是试图以一种宗教外衣来掩盖其暴虐的统治,让人觉得他们的统治是合法的。可是由于解释法律的权利不在他们手里,而在利未人手里,这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更多的罪恶的出现。(第17章,第239-240页)另外,由于军队都是希伯来人,首领们不能用雇佣军来镇压人民,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首领们的恶行。(第17章,第240-241页)此外,“还有一个节制就是怕有一个新的预言家兴起。因为一个人其生活毫无瑕疵,能够用某些神迹证明他真是一个预言家,他事实上是已经得到了统治之权”。当然,“若是他的证件不足,或他的教旨是新颖的,就可以合法地把他处死或容纳,这完全由首领负责,他有全权”。(第17章,第241页)我们知道,耶稣就是这样一位预言家。最后,不管是首领们还是军队,都没有理由热爱战争而反对和平。而且一旦开战首领们就要屈辱地站在高级祭祀面前,请示神谕。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更多和更大的恶行。(第17章,第241-242页)在斯宾诺莎看来,首领们在身份和出身方面并不高于别人,只是因为他们的年纪与本身的资格而处理政务。他们凭借虚假的宗教权威来加强自己暴虐的统治。希伯来人的政治不是君主制,也非贵族制和民主制,而是一种非常残暴的神权政治。(第17章,第241-242页)这种“神权政治”又是如何约束人民的呢?和其他一些国家一样,培养公民的爱国之情是必要的。可是在斯宾诺莎看来,希伯来人把这种爱国主义和他们的宗教相联系,而认为自己才是上帝的选民,别人都是上帝的敌人。这样,他们对自己就有一种强烈的爱,对其他人则怀有强烈的恨,他们也把这种恨称为“虔诚”。  
 
凡对此事略加注意的人就会明白国家之形成,其办法是在一般公民的心中养成极热烈的爱国之心。如此则人民极不容易起叛国之心。宁愿忍受一切,而不愿受外国人的羁绊。他们把权利交给上帝之后,他们就认为他们的王国是属于上帝。他们自己是上帝的儿女。别的国家他们认为是上帝的敌人,对之怀有强烈的仇恨(他们以此为虔诚,见《诗篇》第一百三十四篇第二十一、二十二节)。在他们看来,没有比立誓效忠于一个外国人答应服从于他再可怕的了。背叛自己的国家,也就是自己崇拜的上帝的王国,他们也不能想象再有比这个更罪大恶极的了。那时认为如有人在国外住下来,那是心术不好的。因为他们是借崇拜上帝以结成一体。此对上帝的崇拜是不能在别处进行的。只有他们自己的国土是认为神圣的。世界上其余的地方认为是不洁与不敬神的。(第17章,第242页)生活在这种“神权政治”体制下的犹太人,就每天用各种仪式使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来,他们对自己所崇拜的上帝愈加“虔敬”,他们就愈加憎恨别人。反过来也是一样,别人也就愈加憎恨和排斥犹太人。  
 
这样说来,希伯来人对于他们的国家之爱不仅仅是爱国之心,也是敬神之心,用每天的礼仪来养育,以致他们对于别的国家的仇恨也是已经深入于他们的本性之中了。他们每日都举行的礼拜不仅是与别的国家的礼拜有所不同(由于他们是一个特殊的民族,并且是完全与别的民族隔绝,自是不同的),而是绝对相反的。这种一日复一日的斥责,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不可磨灭的仇恨,深深地长在心中,因为各种仇恨之中,以由于极度的虔敬而来的是最为深固的了。此种仇恨其自身即被人认为是敬神的。煽动这种仇恨,使之愈来愈甚,也不是没有一个总的原因,因为这是互为影响的;邻国对于犹太人其仇恨也是一样强烈的。(第17章,第243页)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犹太人之所以遭到异族的排斥和仇恨,根源于犹太人对异族的排斥和仇视。由于这种仇视“不但是许可的,而且以为是敬神的”,因此这种仇视是最为强烈和根深蒂固的。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所谓的“犹太人问题”与其说是把犹太人从异族的统治和迫害中解放出来,倒不如说是把世界从犹太人的憎恨与仇视中解放出来。在斯宾诺莎看来,犹太人之所以仇恨异族,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犹太人的宗教偏见。犹太民族的硬心肠其咎在于他们的法律与风俗。犹太人的律法和《圣经》都在宣扬那些导致仇恨的错误偏见。犹太人的上帝是一个愤怒和复仇的神。(第17章,第246页)
 
斯宾诺莎分别引用了《圣经》中的一些篇章来说明。比如《以西结
书》第20章第25节是这样的:
 
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因他们将一切初生的经火,我就任凭他们在这供献的事上玷污自己,好叫他们凄凉,使他们知道我是主。(第17章,第246页)斯宾诺莎接下来对于犹太人所信奉的这种神作了如下评价。
 
那时上帝的目的不在犹太人的安全,而在报仇。律法本应是为促进人民的节操、幸福和安全,而天心竟然震怒,创制律例意在报复,旨在惩罚,我对此大吃一惊。这样,法律就不像是法律,就是说,人民的保障,而是痛苦与惩治了。(第17章,第246页)在这种恶劣的宗教偏见及律法条例影响之下,犹太人心肠变得很硬,他们内部纷争叛乱不断,对外的仇恨也日益增长。这样终于导致了他们这种神权政治国家的灭亡。(第17章,第246-250页)这样,斯宾诺莎就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方面考察了这种“神权政治”的本质以及后果。在斯宾诺莎看来,神权政治是一种最为暴虐的专制统治。统治者们借宗教的名义妄称天意,试图使他们的暴政变得“合法”与“正当”;而犹太民众则在那些错误的宗教偏见的支配下,对外人加以无端的仇视和憎恨,并以此为“虔敬”。
 
有鉴于神权政治的暴虐本性,斯宾诺莎主张绝不能让那些高级祭司和教士们掌握国家政权。教士们的统治之所以是暴虐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只是凭借“预言”和“信仰”以及上帝的“启示”等来进行统治。在《神学政治论》的一开始,斯宾诺莎就指出了这些只不过属于人的“想象”,而非“理性”知识。(第1章,第26页,32页等;第2章34-35,37,42,46-48页等)高级祭司和教士们正是凭借着自己的错误“想象”而妄称神圣,这一方面使他们的专制统治披上了一层宗教美丽的外衣,另一方面也使人民英勇地为奴隶制度而战。(“序”,第11页)  
 
在高级祭司们已经取得政权之后,除了他们已经有的权力,又加上了世俗的统治者之权。此后,每个人开始在宗教的与世俗的事物上追求他自己名字的光荣,用祭司权解决各种事务,天天发出关于仪式、信仰、以及一切的新的命令。他力求使这些命令和摩西的律法一样地神圣和有权威性。这样,宗教就将为迷信,而律法的真正的意义与解释就变得腐化了。(第18章,第252页)因此,斯宾诺莎得出了如下结论:“把发布命令或处理政务的任何权让与牧师对于宗教与国家是多么有害。反过来说,如果只许牧师们对于适当地对他们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并且照例只能宣传和实行公众所公认的教义,是多么有助于安定。”(第18章,第254-255页)
 
二、“政教分离”的基本内涵
 
斯宾诺莎主张“政教分离”首先针对的是“神权政治”,因此“政教分离”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教士们不得掌握国家的政治和宗教权力。宗教不得干政,那么是否意味着宗教与政治的地位就是平等的呢?是否意味着君主掌握政权,而教会掌握宗教权呢?这显然不是斯宾诺莎“政教分离”的意思,斯宾诺莎认为这种主张毫无价值,不值一提。  
 
有些人要把世俗之权与宗教权分开,把前者置之于君主的控制之下,把后者置之于基督教会的控制之下。……这种主张毫无价值,不值一提。(第19章,第264页)斯宾诺莎的“政教分离”绝非要把宗教权从政治权力中分离出去,或者认为二者平等、各自独立。在斯宾诺莎看来,如果把宗教权从统治权中分离出去,这无异于分裂国家。(第19章,第266页)事实上,宗教权属于统治权的一部分,而且只有统治者有权管理宗教事务。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考察一下斯宾诺莎关于人的“自然状态”及国家的基础的看法。
 
和霍布斯等许多近代政治哲学家们一样,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前政治、前社会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既没有法律,也没有宗教,所以也就没有什么“正义”与“非正义”,人也没有什么“原罪”或“不纯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各凭自己的意见来判断善恶,并且按照自己所认为的最合适的方式来保全自己。斯宾诺莎把每个人都有的那种“自我保全”的权利称为人的“自然权利”。①在斯宾诺莎看来,一个人的权利(rights)和他的力量(power)是相等的,他有多大的力量就相应地有多大的权利。(第16章,第212页)在自然状态中,理智的人和没有理智的人一样,都竭尽全力以自我保全,而且人的理智之权并不大于欲望。(第16章,第213,222-223页;第19章,第259-260页)  
 
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所以每个个体都有这样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那就是,按照其天然的条件以生存与活动。我们于此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天然之物有任何差异,也不承认有理智之人与无理智之人,以及愚人、疯子与正常之人有什么分别。……因为这个道理,说到人,就其生活在自然的统治下而论,凡还不知理智为何物,或尚未养成道德的习惯的人,只是依照他的欲望的规律而行,与完全依理智的律法以规范其生活的人有一样高的权利。(第16章,第212页)虽然没有理智的人和有理智的人一样,都竭尽全力,用各种方式来保全自己。可是,如果人人互相争斗和仇视,不遵循理智的指导,那么人类的生活将会极其悲惨和可怜。因此,斯宾诺莎认为,遵循理智的指导会更好,因为理智的目的不是别的,正是指导人们过一种更好的生活。  
 
但是,我们相信,我们循理智的规律和确实的指示而生活要更好得多。因为,我们已经说过,这些理智的规律与指示的目的是为人类求真正的福利。……人不互助或没有理智的帮助必是极其可怜地生活着。想到这里我们就可明白,如果人要大致竭力享受天然属于个人的权利,人就不得不同意尽可能安善相处,生活不应再为个人的力量与欲望所规定,而要是取决于全体的力量与意志。若是欲望是他们的唯一的指导,他们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因为随着欲望的规律,每个人就被牵到一个不同的方向);所以他们必须断然确定凡事受理智的指导(每人不敢公然弃绝理智,怕人家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疯人),遏制有损于他人的欲望,凡愿人施于己者都施于人,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一样。(第16章,第214页)
 
根据人类趋善避恶的天性,人们总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第16章,第214页)按照理智的指导,人们认识到过一种社会的生活会比自然状态中的生活更好。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也指出,只有真正有理智的人才会意识到与人为善的同时对自己也是有益的。正是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所以人才要过一种社会的生活。①
 
为了更好地生活,人们便签订了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在“契约”这个问题上,斯宾诺莎和霍布斯一样,认为是人民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给了统治者,而统治者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统治者们仍然保留着他们的天赋之权(natural rights),他们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第16章,第223页)尽管统治者们也许会非常专制残暴,可是“理智要人以保存国家为基本义务”,而且“没有人能长久保持一个专制者的威权”,统治者们要想安享统治,就必须顾及被统治者们的利益,也就是要按照理智来行事。(第16章,第217页)因此,政治和法律的基础恰恰在于理性。政治的目的乃是人的自由。(第20章,第272页)
 
既然按照理性的指示,人们把自然权利交给了统治者,那么统治者便拥有了真正的统治权。统治者有权利制定法律以及管理宗教事务。《神学政治论》第19章的标题就是“说明精神方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如果我们要正确地服从上帝,宗教的外形应该合乎公众的安宁”。斯宾诺莎在这一章的开篇就明确地指出:  
 
我曾说过,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我说这话的时候,我不只是指世俗之权,也是指宗教之权而言。(第19章,第258页)那些否认宗教权属于统治者的人,甚至把统治权逐出教会之外的人,不过是在分裂政府,为他们自己的揽权做准备。然而,“宗教之获得法律的力量完全是由元首的命令来的。上帝借现世的统治者以临民”。(第19章,第258-259页)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上,斯宾诺莎通过考察国家的基础,认为教会应该服从统治者的命令或者法律。在斯宾诺莎看来,尽管国家的统治者拥有决定精神或宗教事务的权利,可是这种权利或者权力却有着如下一种限制:人心是难以控制的,人们也不可能完全放弃自己的思考判断之权。①(第19章,第259页;第20章,第270页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斯宾诺莎从而主张“信仰自由”。在《神学政治论》的最后一章中,斯宾诺莎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  
 
……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算是误用治权与篡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人的天赋之权(natural right)。此天赋之权,即使出于自愿,也是不能割舍的。(第20章,第270页)但是,如果每一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见来行动,则国家就将无法行动或存在。因此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应该放弃自己的行动权,而保留自己的意见。  
 
……若是个人不放弃完全依自己的判断以行动之权,是无法保持安定的。这样说来,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是对的。(第20章,第272页)在斯宾诺莎那里,“宗教”与“政治”的分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思想”与“行动”的分离,而它所产生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如果人们都心怀不轨,心里充满各种错误偏见,那么如何能保证他们的“行动”保持一致呢?这是斯宾诺莎的“政教分离”所产生的一个重大的近代政治困境。斯宾诺莎又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斯宾诺莎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哲学启蒙:通过这种哲学启蒙,人们放弃了各种错误的宗教和道德偏见,从而在“信仰自由”的情况下也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就是这样一部哲学“启蒙”著作。在《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把宗教迷信看成是危害人的自由与安全的最大威胁,因为人们在各种宗教偏见和激情的支配下互相仇视,彼此伤害,只能导致无休止的战争,这种情形下一种和平的公民生活是不可能想象的。而斯宾诺莎首先做的就是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对《圣经》进行一种全面的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斯宾诺莎把《圣经》完全看做是一本人写的书,并且指出所谓的“启示”、“预言”、“奇迹”等等都不过是人类某种“想象力”的产物,而它们严格地低于理性知识。因此,《圣经》与真理无关,或者“信仰”并不要求教义含有真理。《圣经》责难固执,而不怪罪无知。(第197-198,200-201页)这样,“诸神之争”就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从而也使得建立在各种“宗教迷信”基础上的神权专制政治变得不可能了。
 
就像某些学者指出的那样,现在人们往往把“宗教”与人的“道德”相同一,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斯宾诺莎对《圣经》解释的一种后果,而宗教与道德的同一性在斯宾诺莎的时代也绝非是不言自明的。而且斯宾诺莎还通过他的《圣经》解释,使仁爱(charity)与正义(justice)这两种道德德性(moral virtues)变得相似。①不但如此,斯宾诺莎还把信仰(faith)与虔诚(piety)解释为爱人与服从。在斯宾诺莎看来,《圣经》的目的不在告人以科学的知识,《圣经》只是要人顺从。(第13章,第188页)而所谓顺从上帝完全在于爱人(love neighbors)。(第13章,第188页;第14章,第195,199页)斯宾诺莎是这样解释“信仰”与“服从”的:  
 
1.信仰单就本身而论不是有益的,其为有益是就其所含的顺从而言,正如雅各在他的《使徒书》第2章第17节中所说:“信仰离开善行是死的”。
2.凡真正顺从的人一定有纯正的使人得救的信仰;因为如果有了顺从,一定也就有了信仰,正如雅各清楚地这样说(第2章第18节):“离开你的善行单把你的信仰让我看看,我就要用我的善行让你看看我的信仰。”约翰在第一书第4章第7节中也说:“凡爱人的人都是为上帝所生,都了解上帝。不爱人的人不了解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我再说一遍,从这段原文看来,可见我们只能就一个人的事功来判断他是信神的或是不信神的。……因为顺从就包含信仰,信仰离开事功是死的。(第14章,第196页)因此,通过这种对《圣经》的解释,斯宾诺莎一方面使思辨哲学与宗教信仰分离了开来,另一方面,也使宗教的“虔诚”或“信仰”变成了对上帝或统治者的“服从”。而且,由于服从统治者的命令成为了判别信仰者们是否“虔诚”的标准,宗教信念就从某种内在的神秘状态之中走到了社会或公众的幸福面前,内在的宗教信念被外在化了。
 
我们只能按照一个人的外在行为来判断他的信仰是否虔诚,也只有在
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恰当地理解为什么斯宾诺莎把政治权力的范围限于人的外在行为,从而仅仅满足于敬神的“表面仪式”符合公众的安全与幸福。
 
宗教的仪式与敬神表面的礼节应该合乎社会的安宁与幸福,因此只应该为统治权所决定。我这里只是说敬神的表面仪式与宗教的表面的礼节,不是指敬神本身而言,也不是指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也不是指使内心一心一意崇敬上帝所用的方法。(第19章,第259页)这段话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对应着现代的一种关于公共与私人信仰的区分,可是只要一个人的外在行为才是他的宗教信仰是否虔诚的标准,那么斯宾诺莎在此就绝非主张一种在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信仰。①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通过斯宾诺莎的哲学启蒙或者一种理性的《圣经》解释,那些危险的错误的宗教偏见已经被抛弃了,从而“信仰自由”可以完全和国家的法律,以及人的理性相一致。斯宾诺莎这样总结了“政教分离”这条国家的安全之道。  
 
……一个国家的最安全之道是定下一条规则,宗教只是在于实行仁爱与正义,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关于世俗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是每个人都应该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第20章,第279页)如果没有哲学启蒙,愤怒和嫉妒的上帝决不会实行仁爱与正义。如果信仰和虔诚不在于爱人与服从,社会绝也不可能在“信仰自由”的情况下还保持安宁。可以说,对于斯宾诺莎而言,“政教分离”能否成功的前提在于哲学启蒙是否可能。而这正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地方。
 
三、对斯宾诺莎“政教分离”政策的一种思考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教分离”是指教会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人们的外在行为必须合乎社会的安宁与和平,但是人们在服从国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可以保持一种信仰的自由。这种“政教分离”的实现从根本上依赖于一种理性的启蒙。问题就在于这种理性的启蒙是否可能呢?在一些学者看来,由于“唯上智与下愚不移”,所以大多数人无法拥有理性,只能拥有想象力。这样,启蒙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因此启蒙无异于一种新的迷信。从斯宾诺莎以后的历史来看,“启蒙”不但没有实现斯宾诺莎本人的设想,也就是消除各种彼此敌对的宗教偏见,反而产生了更多的偏见及冲突,比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各种文化冲突,等等。①这不能不说是“历史”对“启蒙”的一种反讽。尽管历史并没有证实“启蒙”的成功,可是如果我们把斯宾诺莎的“政教分离”与“哲学启蒙”方案放到他那个时代,或者放到整部《神学政治论》的背景中来看的话,那么我们不难看到他的良苦用心。斯宾诺莎整部《神学政治论》的主要任务是要实现“信仰”与“哲学”的分离。(第14章,第194页)在斯宾诺莎看来,宗教信仰的基础在于想象力,而哲学的基础在于理性,因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为了把哲学从神学的婢女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或者使二者“分离”开来,斯宾诺莎认为这需要一种外在的保障。这种外在的保障就是一种“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因此斯宾诺莎也是“自由民主制”的第一位哲学支持者。② 而为了实现这种自由民主制,就必须首先做到“政教分离”,也就是使宗教服从于政治,并且不得干政。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斯宾诺莎那里,“政教分离”从根本上而言是服务于“信仰与哲学的分离”的。对于斯宾诺莎而言,“信仰与哲学的分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哲学思考的自由。我们可以把“信仰与哲学的分离”或者保障“哲学思考的自由”看作是斯宾诺莎整部《神学政治论》的根本目的,把“政教分离”看做是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的一个手段。哲学与宗教,或者理性与想象力之间的冲突,是人性中,也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永恒的对立。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有感于城邦中人们之间的这种冲突所造成的“不正义”,而认为“正义”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哲学家—王”的出现,以及“哲学家—王”的一整套哲学和政治教育。同样在处理这种冲突时,斯宾诺莎则给出了一种和古典政治哲学家们截然不同的另外一条出路。斯宾诺莎给出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方案,似乎一方面免除了“哲学家—王”们统治之劳苦,另一方面也使政治彻底摆脱了“神道设教”的蛊惑。然而这一方案的实现从根本上依赖于理性或哲学的“启蒙”。
就算斯宾诺莎之后的“启蒙”并不太成功,可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又
何曾出现过呢?就像斯宾诺莎告诉我们的,罕有人事能解决地那么完善,而没有什么弊端。(第20章,第274页)对于解决哲学、信仰与政治之间的永恒冲突,无论是现代的理性启蒙方案,还是古典的政治哲学教育方案,似乎都有不便(inconvenient)之处。值得人们去深思的则是人性中和人类社会中那些永恒的冲突本身。
 
转自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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