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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与“政教分离”原则的维护
发布时间: 2018/4/7日    【字体:
作者:倪维一
关键词:  美国最高法院 政教分离 历史评价 圣事自由 宗教团体  
 
 
摘要:最高法院是美国三大政府部门之一。它的基本职责是对宪法进行解释和保证宪法的准确执行。无可置疑,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护宪法“政教分离”原则方面有着不朽的功绩。而且,最高法院还间接地对美国社会的稳定和民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庄严写道:“国会将不制定有关宗教活动的法律,同时也不禁止此类活动。”这就是美国政治思想史上关于“政教分离”原则的最主要叙述。虽然这一条款从相对的两个方面来规定国家权力与宗教的关系,但却并没有回避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的事实。它试图融合这两种相互排斥的价值观。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护这些原则中发挥的重大作用:第一,对宪法宗教条款的历史评价;第二,“圣事自由”与政教分离原则;第三,宗教团体与政教分离原则。
 
一、历史评价
 
美国宪法关于“政教分离”条款虽然已经制定多年,但因为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对条款的全面执行并非易事。很多案件往往考验着大法官们的智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确实深孚众望。在《艾维尔森林控告教育局》一案中的良好表现就是例证。
 
1947年1月,新泽西州授权该州的地方教育局,返还该区所有学校在校生学习期间支付的交通费用。这其中包括一所天主教会所属的私立学校。结果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推翻了新泽西州的决定,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该决定违反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精神。政府财政只可以用来支付普通学校的交通费用,而不应包括教会学校,否则对于非天主教纳税人而言则是不公平的。高等法院这样的判决满足了政府应在信仰者与非信仰者之间保持中立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要求。不过,就最高法院的贡献而言,更重要的是大法官赫果·布莱克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产生背景发表的精辟评价。在他看来,欧洲的移民之所以漂洋过海来到北美,就是为了逃避宗教法律的桎梏。然而不幸的是,欧洲严酷的宗教传统在殖民地建立期间又被继承下来。早期的北美,教派林立,并且相互倾轧迫害。各地在政府的支持下,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天主教迫害新教、新教迫害天主教以及新教各派系内部之间相互迫害的恶劣事件;同时为了支付神职人员的薪水和建立新的教堂,当局大举征税。这一切不可避免地激起了民众的不满。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出台就是这种情绪的直接表现。弗吉尼亚州成为修宪运动的先导。像其他许多州的民众一样,弗吉尼亚州的民众崇尚信仰自由,而且相信在开明政府的领导下这一自由能够得以实现。1785—1786年问,修宪活动在弗吉尼亚州达到了高潮。在这期间,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领导了多次反宗教征税运动。麦迪逊撰写了著名文章《纪念与抗议》。他在文章中雄辩地指出:“真正的宗教并不需要法律支持;不管是信教者还是非信教者都不应该被征税以支持宗教机构;社会的最大利益是人心灵的自由;政府与宗教机构之间的联盟才是残酷压迫的根本原因。”2 麦迪逊的“抗议”获得全弗吉尼亚民众的强烈支持。议会批准了由杰斐逊起草的《弗吉尼亚信仰自由法案》。最终,弗吉尼亚州政府停止了所有涉及宗教的征税活动,同时撤消了对所有宗教的支持和援助。
 
《弗吉尼亚宗教信仰自由法案》受到赫果·布莱克大法官的充分肯定。在对该项“法规”进行叙述时,赫果·布莱克说:“万能的上帝创造了自由的心灵;现实世界却企图利用惩罚或负担的机构来影响它,这只能导致伪善的出现。他们统统脱离了圣经关于宗教的阐释;强迫人们为他们的信仰捐钱是罪恶和暴政的体现,也是对自由的剥夺。”总而言之,美国最高法院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历史性评价赋予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真正的灵魂,这就是:志愿和分离原则。“志愿”意味着教会的进步只能来自追随者个体自愿的支持,而不是来自政府公权力的支持。“分离”意味着宗教组织和政府只有每一方都独立于另一方时,双方才能发挥最好的作用。
 
二、圣事自由与政教分离原则
 
从法律角度出发,“圣事”自由与个人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但是,“圣事”自由的保障却表现出与个人自由不同的方面。
 
1.政府是否需要对个别特殊宗教采取不利政策。就这一问题而言,本文以美国最高法院对《鲁库米·巴·阿耶控告海厄利亚市》一案的裁决为例,予以回答。
 
此案在美国主要涉及起源于19世纪初的圣特里亚教。像来源于非洲东部的约鲁巴人一样,居住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海厄利亚市的数十万的约鲁巴人也信仰圣特里亚教。圣特里亚教的精神领袖称为“奥里沙斯”(Orishas)。圣特里亚教的教义规定:每个人都拥有奥里沙斯为之安排的命运,其命运在被“奥里沙斯”授予能量后才可以实现。圣特里亚教的灵魂就在于人与“奥里沙斯”关系的培育。信仰者表示忠诚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动物祭祀。因此,约鲁巴人在出生、结婚和葬礼仪式上都要进行献祭活动。在祭祀仪式上被宰杀的动物包括母鸡、鸽子、几内亚猪、绵羊和海龟等。在1987年以前,这一宗教的活动基本上都是处于秘密状态。
 
本文叙述的这一案例发生于1987年6月9日,原因是海厄利亚市的圣特里亚教领袖宣布对其宗教活动进行“公开”。一石激起千层浪。就在圣特里亚教领导者宣布公开其宗教活动不久,海厄里亚市政厅就做出决定:禁止所有与公共道德不一致的宗教活动。3个月以后,市政厅又通过了更加明确的法令:宣布禁止这类“并不是出于食品消费的根本目的,而是带有宗教性质的,在公共仪式上对动物实施不必要的杀戮、虐待或残害的活动”。此外,这项法令还规定,将当局发给屠夫的营业执照作废。违犯法令者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款和监禁。圣特里亚教徒不服,将海厄利亚市政厅告上法庭,这一案件最终被呈送给最高法院,经过较长时间的审理之后,最高法院将海厄利亚市的所有决定推翻。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所做的说明很具有说服力。他认为,海厄利亚市政厅或许出于保护动物的单一动机,但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有意对圣特里亚教实行冷遇的结果。毕竟,确定立法机构的单一“动机”是几乎不可能的。最高法院也拥有避开此类调查的悠久传统。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正是综合参考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和所产生的“效果”两方面,才有可能对怀有不纯动机的法案形成约束。海厄利亚市政厅采取的显然是弹压圣特里亚教的实际行动,而这种行动是宪法不允许的。他指出:“即使一群完全具有纯洁心灵的人构成的议会,倘若他制定的法律事实上只是为了特别目的而剃除宗教活动,它必定不会获得什么效果。因此,虽然法令是在防止残酷虐待动物的目的下制定的,但它们仍然是无效的。”
 
2.宗教信仰者在其信仰与现有的社会规则产生冲突时,是否应该拥有例外资格。这一问题对美国最高法院而言也难于回答,但在《余伯特控告维尼尔》议案中最高法院还是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决。佘伯特夫人是个犹太裔美国人,属于耶稣再生论教派。1963年,她被雇主辞退,因为她连续多次在星期六这一天没有按时工作:这天是她所信仰宗教的安息日(Sabbath Day)。因无法找到允许其过安息日的职业而失业在家,她向有关当局寻求失业补助金,但又遭到拒绝。她因此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将该案审理之后,指派大法官威廉·布雷南发表见解。布雷南认为,当局对余伯特失业补助金申请的拒绝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圣事自由”条款。显而易见,地方当局宣布上诉人不享有政府补贴资格,剥夺了她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地方当局的规定迫使她在两难之间进行选择:一方面是遵从宗教的教诲并丢弃利益,另一方面是放弃宗教教诲从而参加工作。这种行为是把负担置于从事自由活动的人的身上”。
 
三、宗教团体与政教分离
 
“美国宗教团体条款”规定:官方被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教会组织,禁止传播任何形式的宗教教义。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护这方面内容上的确扮演了积极而又睿智的角色。本文以最高法院对《爱德华控告阿奎兰特》一案的裁决为例,加以阐述。该案发生于1987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一所名叫“阿奎兰特”的公立学校的教师因主张学校开设“进化论课”而受到刁难,便将学校告上地方法院。当地方法院还未作出裁决时,路易斯安那州却抢先通过了名为“创世科学和进化科学均衡处理”的法案。这一“法案”随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关注的主要目标。
 
美国最高法院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法案”进行了深入辩论后,责成威廉·布雷南法官阐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大法官布雷南认为,通过讲授进化论来将创世科学置于学术讨论氛围之中,本身并无不可。然而州“法案”在明确创世科学作为教学大纲时,却只字不提有关进化科学的大纲。而且,只有创世科学被列为该州教学服务资源,与此相对的进化科学却被排除在外。因此,在州“法案”指导下,学校极有可能成为“创世论拥护者”的保护者,但却并没有保护讲授其他“非创世科学”理论的人。因此,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都表示同意上诉法院的结论:州“法案”并不能达到保护学术自由的目的。相反,却表现出“以讲授创世论为手段来破坏人们对进化论的信任” 的动机。
 
最高法院的裁决总结了其维护“正教分离”原则的坚定决心。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最后宣布:“我们并非暗示,一个议会永远不能要求讲授某种科学理论。而是强调,对学生教授关于人类起源的不同科学理论应当本着学术自由的明确态度。由于路易斯安那州议会的‘法案’隐含着单方面推广个别宗教学说的实际目的,这违反了‘宗教团体条款’基本精神。”[8]
 
四、结论:对美国最高法院政教分离的评价
 
“与欧洲形式至上主义相比,美国人对宗教仪式常常缺乏耐性;他们对宗教仪式似乎无动于衷,而且有时故意显示他们对仪式的细节只给予次要的关心”。这是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19世纪末考察美国时对美国人对正常宗教活动的“白描”。应该说,对美国人而言,这仅仅是表面现象而已。托克维尔实际上也发现了美国人对宗教的真实态度。他说道:“美国人在心中把基督教的理念与自由民主的理念结合得如此紧密,以至于让他们无‘此’而想象‘彼’简直是不可能的。” 正因为如此,与欧洲相比,美国的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持久的。美国南达克他大学法学院伊维夫教授说:“宗教团体在教育、卫生、福利等领域发挥着重要公共职能的同时,也扮演着为民主政府塑造合格公民的重要角色。它有助于激发民主政权的活力;有助于巩固和明晰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观念,并因此使社会进程更加丰富多彩。”
 
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美国的宗教之所以强而有力,其基本原因是宪法“正教分离”原则的实施。“正教分离”原则的实施不仅没有影响宗教本身作用的发挥,而且导致社区出现了和谐局面。他说:“美国人仅仅对事物的细节持有不同认识,却一致认同全国宁静地区的出现应归功于‘正教分离’原则的贯彻”。
 
美国的宗教自建国以来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正面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正教分离”原则的贯彻;“正教分离”就像在政府与教会之间建立一道分离的墙,美国最高法院就是这道墙的坚强卫士。美国最高法院自美国建国两个半世纪以来,始终聚集美国民众的智慧,克尽职守,维护“政教分离”的原则。守卫着“政府与教会”之间分离的墙,并间接为美国社会的稳定和民主的发展建立了重大功绩。这确实是美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伟大实践之一。相信美国最高法院在未来的岁月中,将会把“政府与教会之间分离的墙”建设得更加牢固。
 
转自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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