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x V. New Hampshire
(一) 案件事实
一群耶和华见证会的成员被指控未获批准而参加游行。被告在他们的教堂集合,然后分成小队,沿人行道行进,打出标语,并散发传单宣传稍后的集会。他们声称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包括礼拜自由和集会自由。
(二) 本案判决
法庭一致同意耶和华见证会成员未经许可参加游行的指控成立。
(三) 主要意见(由休斯大法官提供)
政府的行为没有逾越其规范公共空间使用的权限。“市政当局为确保公民的安全和便利,对公共道路的使用强行规范的职权并不与公民自由相抵牾,毋宁说,这是维护公民最终依靠的良好秩序的一种手段。控制城市道路上的行进是满足这类社会需要的、公认的、最常见的例子。”政府有意于事先了解游行,以便部署适当的警力。关于许可费侵犯被告集会权的主张,法庭也不予认可。倘若该费用正当合理,则不违反宪法。简而言之,“不存在任何对宗教崇拜和宗教活动的不法干涉,这只是地方政府对游行队伍使用道路实施的管制。”
(四)重要意义
该裁决承认政府有权向游行队伍的组织者收取行政许可费。政府部署警力维持游行治安的成本不断增加,因此,组织游行活动的团体要想获得许可,就需要负担其中一些费用。要求获得许可与允许对特定时间、场所进行限制,以防给公众造成不便,二者是协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