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事实
奥佩莱卡市指控琼斯未获许可,违法经营书籍。市政不需提前通知,即可撤销所有的许可。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琼斯认为,法令的这些规定侵犯了他的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
(二) 本案判决
法庭认为,该法令只是对个人从事商业行为适用,并不涉及宗教规制,因而应予以支持。
(三) 主要意见(由里德大法官提供)
个人权利应当受到与之相竞的国家权利的制衡。一个人散发宗教材料的事实并不能使其行为越于政府规章之上。如本案所示,当这些因高贵呼召而进行宗教实践的人,选择利用出售宗教书籍和手册,作为一项资金来源时,不应该完全忽视他们交易行为的财务方面。任何宗教团体或教诲组织为他们赚钱的活动缴纳合理的费用,不需要发现获得许可的行为一定是纯商业行为。只要卖货赚钱即可。当宗教团体使用传统散发方式时,他们当与非宗教组织受到一视同仁的控制。因为琼斯没有什么许可证被政府武断地撤销,所以他无权挑战那部分法令。
(四)重要意义
本判决促使对宗教团体与非宗教团体同类行为,同等要求。出售宗教材料并不能使他们免于遵守调整经济活动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