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es v. City of Opelika Ⅱ
(一) 案件事实
奥佩莱卡市指控琼斯未获许可证,违法经营书籍。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琼斯,散发宗教手册和书籍以换取捐款。捐款不是必需的;印刷品也塞给了没钱的人。琼斯质疑该法令,主张对他的宗教自由征税是不公平的。
(二) 本案判决
法庭裁决,向印刷品分发者征收统一税费的做法违反了宪法。
(三)主要意见(由道格拉斯大法官提供)
仅有这一事实——巡回传教士出售而非赠送宗教印刷品——还不足以让福音传道工作变成商业活动。若真如此,那在教堂传递捐款盘,岂不让教会侍奉变成经商了么?牧师出售宗教印刷品不会立刻成为图书代理商。同样,出版自由不能只限于那些付得起许可费的人享有。所征收的是统一许可税(a flat license tax),而许可税的交付成为行使公民宪法权利的一项条件。对行使基本公民权利征税的权力,究竟是调节,还是压制了权利的享有?税金是一成不变的,没有考虑到用于分发的印刷品的特性。这项费用带给巡回传教士沉重的负担。法令的“一视同仁”是无形的(immaterial)。许可税当然不具宪法效力,因为它对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连同小贩的商品一起,分门别类,并且将他们同等对待。
(四) 重要意义
本判决推翻了“琼斯诉奥佩莱卡”一案的初审判决。据此,政府被禁止向行使言论自由的人们征收费用。
(曹志 石飞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