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事实
宾夕法尼亚州哲奈特市颁布法令要求募捐者必须从本市购买许可证。默多克是一名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寻求用书籍和手册换取捐赠。该市主张这等于售书,需要有许可证。值得讨论的是,许可证的要求是否构成对默多克的宗教活动征税。
二、本案判决
法庭以六比三的比例裁决,对耶和华见证会成员自由从事宗教活动征税的法令,构成违宪。
三、 主要意见(由道格拉斯大法官提供)
诉讼人怀着传福音目的,把散发书籍和小册子作为传教的形式。并非所有自称宗教活动的行为都能获认可。散发宗教印刷品和个人探访来传播宗教信仰和宣讲福音—— 这些福音传道工作的古老方式,我们是否赞同将它们置于与更正统的类型一样需要宪法保护的高度?如果活动是为了赚钱,它就是经济行为且应该缴税。然而,在本案中,虽然谋求捐赠,但还是起了宗教作用。在面对来自政府的财政负担时,宗教并非毫无责任。对牧师的收入和财产征税是一回事,对他布道的基本权利精确计税又是另一回事。如果这种活动能够被征税,那么,政府就能够征收过高的费用,由此,只有富人才能从事该项活动。政府主张该辩护意见无足轻重,因为在实践中,收税不高。它是一项许可税——对自由权利法案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强征的统一税。政府不能对享受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强制征税。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制推行法令,仍然构成违宪。
四、重要意义
政府对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中性地强制征税,不能为宪法所接受。同样,法庭就经济活动和涉及宗教印刷品销售的宗教活动做出了区分。
(石飞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