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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教育与宗教自由(一)麦纳斯威勒校区诉戈比特案
发布时间: 2007/8/1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
                                310 U.S. 586 (1940)
 
    一、案件事实
 
    两名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在校生,分别为十岁和十二岁,因为拒绝向国旗敬礼,被校方勒令退学。为此,他们的父亲只好花钱送他们去私立学校读书。他们的父母认为孩子们的正当程序权利(children’s due process rights)受到了校方的侵害。
 
    二、本案判决
 
    法庭以八比一的投票裁决,校方为促进国家团结,而要求学生向国旗敬礼,其理由充分。
 
    三、主要意见(由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提供)
 
    本案需要法院权衡耶和华见证会的孩子们的宗教志趣和学校的世俗关怀。“在为宗教宽容的长期努力中,良心的顾虑,不能使个人免于遵守并非针对促进或限制宗教信仰的一般法律。仅仅拥有与政治社会关系相抵触的宗教确信,不能免去公民的政治责任。”要求向国旗敬礼构建了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国家团结。虽然法庭成员可能不认为强迫向国旗敬礼是最好的构建国家团结的方式,但是学校的错误判断还不足以宣布其做法违宪。最后,参加这类宣誓并不必然让学生们脱离信仰,因为在宗教信仰上,他们的父母具有的影响远远大于学校。
 
    四、重要意义
 
    法庭认为,本案是对自由主张和权力主张之冲突的衡平。校方对促进国家团结的关心比学生拒绝向国旗敬礼的权利更为重要。
 
 
    (石飞 编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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