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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及宗教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 2018/10/19日    【字体:
作者:乌云陶格斯
关键词:  清朝 蒙古地区 宗教政策 宗教立法  
 
 
【摘要】宗教作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控制民众精神的最有效手段。在清朝统治者看来,想要保证全国安定就必须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想保证蒙古地区的安定就需要利用宗教加以控制,保持蒙古地区的
长治久安。
 
古代蒙古族最信奉的宗教为萨满教,萨满教作为一种原始宗教,其产生与存在直接对人们的传统观念、生活习俗等各方面产生影响。由于萨满教存在着一个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因此,喇嘛教也逐步取得了统治地位。蒙古族作为一个非常注重宗教信仰的民族,宗教在其文化中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宗教的作用。清朝统一蒙古后,也便从宗教信仰出发,兴建寺庙,鼓励蒙古民众出家做喇嘛,以此为清王朝的通知提供坚实基础。
 
1 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的研究
 
清朝统治者对利用喇嘛教来达到控制蒙古地区的这一目的的重要性认知非常深刻。虽然清政府对蒙古地区加强行政管理可以作为控制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利用喇嘛教达到对蒙古地区社会控制的特殊作用亦不可小觑。加之蒙古族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遗迹明朝治边不力的前车之鉴,促使清朝统治者时刻对蒙古地区保持警惕。清朝统治者均善于借鉴历史,由此对其也有非常深刻的认识。
 
康熙朝开始有“兴黄教以安众蒙古”的政策,至清军入关之前,又出现了笼络蒙古这一重要政策。在与明朝角逐的这一重要时期,后金统治者便实现了以满洲与蒙古族相近文化、宗教习俗来达到拉拢临近蒙古部落的目的,使得蒙古政策取得了成功。后金统治者也深刻的意识到,想要征服汉区就必须要稳定后方,再借助于蒙古贵族的军事支持,而蒙古族本就是一个强盛的民族,除了要建立与蒙古族的联盟之外,还需时刻注意蒙古的再度强大。
 
清朝统治着认为笼络蒙古贵族可起到有效防范蒙古的作用。由此,争取得到蒙古族贵族的支持便也就成为清朝的一贯政策,投蒙古族所好也就是这一政策的重要体现。崇黄教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在蒙古族中,黄教的宗教地位不可撼动。与明朝相比,清朝做的较好的一面是,他们没有将所有的认识都停留在笼络蒙古以安定北方边疆上,而是希望促使蒙古族进一步成为捍卫北疆的屏障。如果这样,清朝不仅需要与蒙古族的联盟,同时还要弱化蒙古族善战、尚武的习俗,以此确保北疆的安宁。
 
蒙古贵族以喇嘛教来维系其对部民的统治,也由此会极力维护喇嘛教的地位。一旦喇嘛教成为蒙古族民众的普遍信仰,对其分扶持政策也必然会使他们视政策的制定者为喇嘛教的保护者,因而对其惟命是从。基于此,清朝加强对喇嘛教的扶持并加以法律维护,自然满洲皇帝也成为了蒙古地区人民眼中佛的化身,也就自然将满洲皇帝作为他们信仰的光辉。
 
由此可见,尊崇并利用喇嘛教,是清朝得以实现笼络蒙古、巩固北部边疆的一个杀手锏。随着清朝逐渐实现全国统一,清朝也就对喇嘛教逐渐开始实行尊崇与限制的政策,直至道光年间,随着国势衰落及外忧内患等因素的影响,清朝才开始逐渐转变对蒙古的喇嘛教政策,逐渐由复制与限制转变成为压制,直至清朝灭亡。
 
2 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立法的研究
 
与以往封建王朝不同,清朝统治者将“御蒙古于长城之外”的做法转变为对蒙古的“怀柔”政策。也就是说沿袭蒙古的社会风俗,尊重与推崇蒙古民众所信奉的喇嘛教,在尽量实现国家政令统一的基础上保持对蒙古适宜的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来对蒙古贵族加以笼络、利用,同时还给蒙古一定的自治权利。基于上述可以看到,清朝统治者对蒙古施行了较为开放的民族政策,对蒙古诸多有待,包括尊重蒙古自身的民族信仰、与蒙古联姻等等。但同时,为了避免蒙古族势力的强大,清朝统治者同时也采取了相应诸多的举措来抑制蒙古族。
 
2.1 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立法的原则
 
2.1.1 因俗而治
 
清朝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封建国家,各个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都各不相同,生活习俗、宗教信仰也存在着极大差异,针对于此,落实因地制宜、因俗而治是最有效的手段。蒙古族的宗教理念极其强大,清政府必须要尊重蒙古族的宗教文化,才能实现因俗而治的政治目标。清朝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可有效迎合蒙古民众心理,可起到积极的巩固中央政权的作用。
 
2.1.2 分而治之
 
清朝统治者对于蒙古的统治有着清除认知,蒙古族生性好战,若蒙古民族再度崛起会直接威胁到清朝统治,因此应对蒙古施行分而治之。在分而治之目的的基础上,于蒙古地区仿照满洲八旗建立盟旗制度,限制蒙古旗与旗之间的联系,禁止越界。
 
喇嘛教所在区域也被分为四个部分,四大喇嘛各有领地、互不统属,形成分主一方教务的局面,便于清政府开展对信奉喇嘛教地区的控制。
 
2.1.3 尊重喇嘛教教规
 
基于蒙古诸部信服黄教,想要使其诚心归附,清朝统治者必须大力提倡喇嘛教,并将诸多特权授予喇嘛教寺院领袖。喇嘛教无论是在蒙古的政治、生活还是经济、文化方面均有很大势力。在蒙古地区能否借助法律手段有效扶植、利用喇嘛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宗教立法以清政府对喇嘛教的政策为依据,对各级喇嘛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规定,对喇嘛教的一些教规与制度加以确认,例如规定各寺院喇嘛都有定额,规定喇嘛不受王公等管辖,无需缴纳赋税等等。为扩大喇嘛教的政治影响,提高喇嘛教上层人物政治地位,清政府还
对喇嘛教一些首领人物与世俗封建主授予了享有同等政治权利与地位。
 
2.2 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立法形式
 
清朝对蒙古地区喇嘛教的立法颇为丰富。虽然并没有针对性的对喇嘛教单行法规,但其作为少数民族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组成,被规定在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规中,比如说《理藩院则例》以及清朝的行政法典,例如《大清会典》。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清朝皇帝的“敕令”“谕旨”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由此,清朝皇帝对喇嘛教具体问题的“敕令”“谕旨”等,也是对蒙古地区宗教立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3 结语
 
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朝代,是我国多民族国家统一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清朝成功的处理好了与其它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在对蒙古宗教立法上,无论是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数量都达到了我国古代宗教立法的顶峰。清政府对蒙古地区宗教立法,对贯彻、推行宗教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及宗教立法,对于我们进行更好的民族立法,制定宗教政策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
 
参考
 
[1] 沃泽明. 一次伟大的蒙古族宗教革命——记内蒙古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J].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1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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