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O世纪2O年代美国的反进化论立法运动,把法律、科学与宗教密切地联系起来。本文从“巴特勒法案”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入手,对“斯科普斯案”涉及的科学、宗教和法律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美国社会中法律、科学与宗教的独特性,为深入理解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提供了一个内容丰富的案例分析。
一般认为,科学求真,宗教求善,法律伸张正义,三者的使命是截然不同的,它们之间不会有什么关系。然而,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斯科普斯案件”—— 又称“猴子审判”—— 却将这三者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在这一案件中,公诉方与被告方都以联邦宪法为依据捍卫己方或反驳对方的立场,试图通过法律程序认定科学与宗教的关系。本文通过展现这一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揭示美国联邦宪法在处理这场有关科学与宗教关系的政治斗争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
1 “巴特勒法案”产生的原因
美国的反进化论立法运动在20世纪20年代达到高潮,其直接后果是田纳西州的“巴特勒法案”,并且导致了臭名昭著的“斯科普斯案”。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知识界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接受了达尔文进化论,却在半个多世纪后需要通过法律来禁止讲授它呢?
首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美国的参战,给美国民众在心理上留下了深刻的影响,而有些美国学者误以为生物进化论是德国军国主义的催化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国家至上的氛围下,“美国人的自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宗教偏执煽动仇恨,教科书受审查,教师被迫举行忠诚宣誓,图书馆受到新闻检查,本地主义复活。所有这一切都是非常惊人的。—— 对神秘的布尔什维克危险的恐惧,推动整个联邦、各州和个人对公民自由、自由思想和自由写作的攻击。”
其次,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公共教育特别是中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校中学生从1890年的36万,增加到1920年的250万,出身于社会中下层家庭的子女第一次有机会进入学校读书。这自然使更多的普通民众关注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
第三,许多美国人认为,进化论教育严重地威胁着他们的宗教信仰。1916年,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柳伯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与不信仰上帝的比例就越大,生物学家中信仰上帝的比例比其他学科的科学家更小。基要主义代表人物、素有“伟大的平民”、“天才演说家”之称的前国务卿、三次参与总统大选的威廉·布莱恩在一次演讲中煽动说:“基督徒们能无视这个统计数据吗?当一个人获取学校教的所有知识而丢弃了对上帝的信仰,他将得到什么好处呢?”。 从1921年起,布莱恩在南部各州四处宣传“达尔文思想威胁论”,煽动和呼吁民众反对进化论。
第四,许多人认为,进化论的社会蕴含威胁了美国文化价值,是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的根源。一战后国际共产主义的诞生,世界范围的劳工动乱及传统价值的崩溃。许多保守的基督徒确信先知们预言的世界末日即将来临,把德国军国主义的兴起作为支持这种论点的证据,认为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和生存斗争观念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精英政治、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等提供了理论基础,是造成信仰危机、文化危机和道德沦丧的根源。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是进化论者和现代主义者的阴谋,其目的是在“科学和哲学的外衣下”,占用公共资源,向学生灌输无神论,攻击基督教信仰,败坏传统的伦理道德。因此,进化论是美国文化危机、信仰危机和社会道德沦丧的罪魁祸首,是《圣经》的敌人。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出现了反进化论立法高潮。布莱恩一直支持公共教育,强调纳税人的权益,公开反对进化论。他认为,一个科学的苏维埃正在企图主宰学校教育,而纳税人对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有最终的决定权,他们有权把达尔文主义赶出他们自己的学校。在他的倡导和影响下,1923年2月俄克拉荷马州在一项议案的附加条款中规定禁止讲授进化论。同年4月,佛罗里达州“禁止在公立中学或学院讲授无神论、不可知论,或把达尔文学说当作真理来讲授,或者讲授任何其他人与低等生命形式有血缘联系的进化假说。”“ 1925年3月,田纳西州议会则通过了包括一条惩罚条文的刑事法——“巴特勒法案”:“禁止田纳西的所有大学、师范院校和其他所有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无论这些学校是全部还是部分由州公立学校基金资助的,并且对违犯该项法案的行为予以惩处。”“巴特勒法案”在议会通过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应。一些科学家、进步人士纷纷写信抗议,但是无济于事,并经州长签字后生效。
全美民权联盟(ACLU)立即作出了反应,认为这项法案是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威胁,开始寻找合适的当事人在宪法的基础上挑战这项法案的合法性。戴顿镇的年仅24岁的约翰·斯科普斯,“一名数学教师,曾作为代课教师讲授过生物学”“ 愿意主动承认违反了这项法案的规定。于是,就有了著名的“斯科普斯案”或“猴子审判”。
2 “猴子审判"的案情分析
1925年7月10日,美国田纳西州戴顿镇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由于公诉方和被告辩护律师的巨大声望,以及其内容关系到科学与宗教信仰这个敏感的话题,所以,此案在当时引起了美国公众的广泛关注。来自全美乃至世界各地的200多名记者以及成千上万的声援者目睹了此案审理的全过程,来自戴顿镇的报道占据美国各大报刊头版达一周以上,使戴顿这个无名小镇在数日之间成了美国人家喻户晓的地方。
审判一直持续到7月25日。布莱恩自愿出任公诉方的首席律师,他把“斯科普斯案”定性为“一场田纳西州基督教臣民和所谓的科学家之间的盛大战争”;为斯科普斯辩护的首席律师是纽约的著名劳工律师克拉伦斯·达罗,他针锋相对地认为“尼禄企图用迫害和法律来扼杀基督教,布莱恩则想用法律来阻碍文明” 。因此,这一案件在当时被认为是基要主义者与现代主义者、以农业为主的南方与工业发达的北方、愚昧与文明之间的对决,是“一次提供永久判例的审理,它将证明,美国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那些毫无灵魂的、宗教狂的偏见之上”。
在长达两周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与被告方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较量:第一,关于陪审团成员的选择。由于这是一桩刑事审判,审判结果要有陪审团作出。所以,达罗希望能有一些倾向于进化论或具有进化论知识的人士加入陪审团。尽管被告方曾据理力争,但收效甚微,挑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典型地代表了“生活在顽固的南方的黑人和妇女”,而这对于审判一个科学理论的案件来说是很不利的。
第二,《巴特勒法案》是否违反联邦宪法。斯科普斯之所以被控有罪,主要是根据的是《巴特勒法案》。被告方认为《巴特勒法案》是非法的,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宗教自由,阻止人们“根据自己的良知”去信仰上帝,并且偏袒某种宗教派别和信仰方式。“它在公立学校中确定了一种具体的宗教观点”,“用《圣经》当尺度,去衡量每个人的知识、去衡量每个人的智力、去衡量每个人的学习”,是历史的倒退。对这一指控,公诉方认为《巴特勒法案》是议会控制本州经费的一项措施,并且它也有权这样做,因为只有“付出薪水的父母才有权决定应该教什么东西”。在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官采纳了公诉方的立场,认定《巴特勒法案》并不违宪。他认为,在有关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问题上,“我想象不出,⋯⋯这条法律到底是怎样侵犯了教师的权利,⋯⋯这位教师与他的雇主之间的关系纯粹是种合同关系。而且,如果他的良知驱使他去教授进化理论,它可以在其他地方寻求机会。”
第三,关于是否要科学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因为案件涉及到进化论及其是否与宗教信仰冲突,所以被告方希望让资深的科学家和博学的教授在陪审团在场时出庭作证,阐明进化论与宗教并不矛盾,但是,这一提议遭到公诉方强烈地反对。其理由是“将科学家引入这个案子,针对什么是进化论的作证或阐述《圣经》或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都是不合适的。”“如果田纳西的人民有权决定一条法律来保护他们孩子的宗教,那么他们就有权[有能力]去自己判断他们认为有害的东西。”“没有必要请外来的专家来告诉田纳西州的家长们,什么是有害的州。由于州当局担心专家证词会进一步使田纳西州及其法律蒙羞,法官不折不扣地采用了公诉方的立场,拒绝科学家证人在陪审团在场时出庭作证,只同意向法庭递交书面证言。
第四,斯科普斯是否违反了(巴特勒法案》。公诉书这样写道:“直到1925年4月24 日约翰·托马斯·斯科普斯的确在田纳西州雷亚县的公立中学,即,(巴特勒法案)所说的部分或全部有本州公立学校基金资助的学校,有意地非法地讲授了某种或某些理论,它(们)否认《圣经》所教导的人是由上帝创造的神话,并代之以讲授人是由低等动物进化而来的理论,而在那时以及此前,约翰·托马斯·斯科普斯是上述所说的田纳西州雷亚县公立学校的一名教师,因此,他破坏了本州的和平与尊严。我们知道,“斯科普斯案”之所以成为一个案件的前提是斯科普斯自愿地承认他讲授了进化论,根据上述《巴特勒法案》“总则”中“禁止田纳西的所有大学、师范院校和其他所有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词句,可以说斯科普斯确实违反了这个法案。但是,《巴特勒法案》第一条中规定“如果讲授任何否认《圣经》所教导的关于人的神创历史的理论,并且代之以讲授人类是从低等的动物发展而来的,就是违法。”因此,进化论是否与基督教信仰相冲突就成了这一问题核心。被告方认为,首先,公诉方的指控是不充分的,它在公诉书中没有具体指出斯科普斯是在哪个学校和哪个地方讲授了上述违反《圣经》的理论;其次,《巴特勒法案》只禁止讲授与《圣经》或基督教信仰相抵触的理论,而进化论与《圣经》或基督教信仰,或者说科学与宗教并不相互冲突,所以,斯科普斯讲授进化论并没有违法。公诉方认为,《巴特勒法案》禁止讲授与《圣经》相抵触的理论,进化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而且斯科普斯对于自己讲授进化论的行为供认不讳,所以应当判他有罪。尽管达罗别出心裁在法庭上对布莱恩进行了交叉盘问,试图证明后者在宗教信仰上的无知,但是,这些努力于事元补,陪审团最终裁决斯科普斯有罪,予以100美元的罚款处罚。
在这一场审判结束后,被告方并未结束自己的活动。他们多方努力,希望彻底推翻反进化论法令,为教育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申辩。1926年,他们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公诉方也作了充分的准备,积极应诉。田纳西高级法院用一种聪明的技巧,以不推翻这一在当地受欢迎的法令为前提,结束了这个令人尴尬的案子。法院裁决,这条反进化论教学法令针对的是公务员,旨在他们具有官方身份时才有效,因此没有侵犯他们的个人自由。斯科普斯必须遵守州当局的规定,“否则无权或无特权服务于州政府”。这条法律“没有要求教任何东西”,也没有“偏袒任何宗教团体”,所以它符合宪法。然而,在坚持《巴特勒法案》有效的同时,州高级法院推翻了对斯科普斯处罚的程序。理由是对斯科普斯处以罚款的数目是由审理此案的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做出的。这样,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轻罪案—— “斯科普斯案”结束了。对保守的南方人来讲,这次审判象征着“自豪与尊严”。在“斯科普斯案”之后,美国又有14个州的议会曾考虑过制定类似的法律,只有密西西比州(1926)和阿肯色州(1928)获得通过;路易斯安娜州和德克萨斯州则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在本州的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斯科普斯案”的审判结果对美国的反进化论运动和进化论教育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出版商为了避免其出版的教科书可能遭到抵制而影响到自己的商业利益,主动减少教科书中有关进化论方面的内容;在“斯科普斯案”结束8年之后的1933年所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美国教师由于害怕受到处罚不敢公开承认自己接受了进化论,更不敢教授进化论。从l926年到50年代末的近30年问,生物学教科书中有关进化论方面的内容不断被消减或淡化。一些在20年代初广为采用的生物学教材经过修订,不但把“进化”改为了“发展”,而且还大大削减进化论方面的内容。“斯科普斯案”使进化论者“失去了他们原有的阵地—— 高中生的教学”,使美国的进化论教育在近30多年的时间里陷入低谷。
3 科学、宗教与第一修正案:
“斯科普斯案"的启示美国是一个有着强烈基督教新教传统的法治国家,宗教与法律一直在美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进入20世纪后,科学也在美国社会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科学崛起时期的“斯科普斯案”,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美国社会中的科学、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从表面上来看“巴特勒法案”只是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公立中学的讲授内容,是纳税人行使对公立学校的管理和控制权的一种手段,但是,这项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保守的基要主义宗教信仰,是以进化论尤其是达尔文主义的进化论与《圣经》相抵触,在学校讲授会危害学生的宗教信仰为前提的。尽管美国民权联盟策划“斯科普斯案”的最终目的是依据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国教分离条款挑战这项法案的合法性,但是,当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大多数美国公众把科学教育与“精英政治”联系起来的情况下,美国民权自由联合会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也就不足为怪了。
后来的事实表明,只有当公众认识到科学是美国强大的根本力量,并且在社会认同需要加强科学教育和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时,才是推翻这项反进化论法案的合适时机。自从20世纪50年后期前苏联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以来,美国颁布了《国防教育法》,把改善各级学校的教学条件与提高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水平提高到加强国防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为了配合这种形势,大众传播媒介一方面加大了关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散布“苏联威胁论”来呼吁民众支持联邦政府的这一政策。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围绕着全国教科书委员会的新生物学教材的推广,美国民权联合会成功地在阿肯色州策划了“埃珀森案”,推翻了该州的反进化论法律。受其影响,田纳西和其他两个也相继撤销了本州的“巴特勒法案”。这表明,美国联邦宪法既禁止任何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支持宗教,也反对制定任何支持科学的法律,法律在与科学和宗教的三角关系中是中立的,它对科学事业的支持和维护是从有“世俗的立法目的”这一解释来发挥作用的,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体现。其次,“斯科普斯案”也揭示了法律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甚至有人认为,美国成功地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硅谷,也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其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制及其背后的制度,在于“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的确,“斯科普斯案”对进化论教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正是由于法律是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准则,使得美国避免了出现像30年代德国对相对论的批判、40年代前苏联对遗传学的批判等受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的反科学事件。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法制社会,其司法实践也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在这一案件的各个环节上,被告与公诉方依照法律展开了尖锐的斗争。例如,公诉方一直捍卫州立法机关和纳税人拥有规定本州教学内容的权利,而辩护方也以联邦宪法为依据论证该项法案是支持基要主义的宗教,其立法基础是对科学与宗教关系的误解,试图通过邀请科学家出庭作证来证明进化论与基督教信仰不矛盾。在关于斯科普斯是否违反了“巴特勒法案”的规定这问题上,公诉方认为斯科普斯所使用的生物学教材是亨特的《公民生物学》,并且其本人也对讲授进化论的行为供认不讳,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被告方则辩护认为,该法案只禁止讲授与基督教信仰相冲突的学说,而许多生物学家可以证明进化论与基督教信仰并不矛盾;公诉方则根据在信仰问题上科学专家并不比普通公众有更多发言权为由说服法官驳回了被告方邀请专家证人面向陪审团出庭作证的请求,将“斯科普斯案”限制在法律范围内,避开了进化论的科学性及其与宗教是否冲突这些问题,利用公众的宗教情感来说服陪审团认定斯科普斯有罪。“斯科普斯案”的结果虽然令科学界感到失望,并且使美国的进化论教育陷入了低潮,但是,只要这一判决结果没有被推翻,它就具有合法性。这表明在一个民主和法制社会中,法律也容易受政治和社会利益的影响。
第三,“斯科普斯案”还表明,法律在调节与科学、宗教有关的社会矛盾时也受历史、社会条件的制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和各州议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令,它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的权威性。根据这一原则,政府部门(包括公立学校)应当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不得扶持或禁止任何宗教。同样,美国宪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国会和各州议会可以制定提倡和保护科学的法令,要求政府部门在处理科学事务方面也应保持中立。实际上,科学事业在美国之所以得到了支持和保护是因为有关法规的制定“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能给公众和国家带来实际的好处为前提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科学、宗教与公共生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要想真正做到“政教分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就“斯科普斯案”来说,与其说是一场科学与宗教的斗争,倒不如说是现代与传统、工业与农业、进步与保守、精英与平民等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一场社会政治斗争。这样,在一个笃信宗教的国家里,在当时美国公众的科学素养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在大众文化弥漫着科学与宗教信仰相冲突的背景下,科学,尤其是像进化论这样一个有着深刻的社会伦理蕴含的科学理论,很容易遭到猛烈的攻击,法律在当时所能给予科学的保护也是相当有限的。
实际上,正是由于“斯科普斯案”的影响,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地引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国教分离条款,削弱新教对美国社会生活的影响,提高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地位。在60年代初将这一条款用于解决各州的事务,先后废除了公立中学集体祈祷和朗读《圣经》的规定和遗留下来的反进化论法案。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和克拉克对“中立条款”的解释是,一项法案“要经得起这一条款(第一修正案)的考验必须要有世俗的立法目的,并且其主要效果既不扶植也不压制宗教。” 也是基于这种解释,20世纪80年代联邦法院先后推翻了阿肯色和路易斯安娜州要求给予科学创世论在中学教材中同等地位的“平衡法案”;2005年美国法院又推翻了宾夕法尼亚州多佛学区要求讲授智慧设计论派创世论的规定。然而,由于“世俗的立法目的”这一概念过于模糊,“主要效果”是否支持或压制任何派别的宗教在实际运用中也难以把握,一些创世论者认识到第一修正案也是他们反对进化论的法律依据,他们要么指责进化论是宗教,要么坚持他们的创世论是科学,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因此,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在废除反进化论法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爱珀森案”、“麦克里恩案”、“爱德华兹案”和“多佛案”),而且也是创世论者进行辩护和反驳的法律依据。这也许是美国的创世论与进化论争论持续了近一个世纪至今仍未结束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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