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称为欧洲大陆中世纪三大法律制度,教会法对西方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教会法以《圣经》为渊源,其主要内容是基督教内部组织结构、制度和教徒的行为规则,由此可见教会法与基督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是内在统一的。本文重点阐述基督教对美国制宪者的思想影响及其对于美国宪政权力结构理念的影响来进一步说明教会法对于美国宪政的影响。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帆船来到北美大陆的英国清教徒,他们崇尚加尔文主义,追求信仰自由,决定到殖民地建新秩序,而这正是美国历史的源头。加尔文认为人在上帝面前是不自由的,但是在世俗的政权面前人应该是自由的。同时其认为人性本恶,必须加以约束,而政府的权利也容易被滥用,必须加以限制,这就是有限政府的思想来源。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是在基督教与王权的权利制衡的理论发展起来的。教会法中对自由、平等、有限政府和二权分立的原则正是美国宪政的核心思想。纵观美国的建国史,我们会发现美国生活中到处都有基督教的影子: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简短,却提到了四次上帝,只有理解了上帝,才能真正理解《独立宣言》;而《权利法案》也将宗教自由放在了首位,这正是基督教所宣扬的教义;在美国,很多州的法院墙上都镌刻“摩西十诫”,并且在法庭上,证人要手扶《圣经》立下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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