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时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如生产,分配,交换等这种活动,但人们进行这些活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进行约束,让人们顺利地完成这些活动。规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首先这些规范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成了法律。这个规律也同样适用于蒙古法的起源特征。蒙古族在氏族社会所形成的某些习惯,随着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不断壮大,逐渐演变成为以禁忌作为典型特征的被称为“约孙”’的蒙古族古代习惯法。 禁忌事实上是蒙古族最早的行为规范,它是蒙古族约孙最初的主要内容,也是蒙古法的源头。约孙在蒙古族早期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随着大蒙古国的建立,在继承蒙古族传统约孙的同时,以《大札撒》为标志,蒙古族古代成文法开始形成。历经几代蒙古大汗的努力,在蒙古族传统约孙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以《大札撒》为主要载体的大蒙古成文法不断发展。 后来发展到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面临如何统治蒙古高原传统版图以及辽阔中原汉地的政治需要,元世祖忽必烈在“藩邸旧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参议下推行“汉法”,同时保留传统蒙古法的各种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大蒙古国与元朝在法律文化方面的传承关系上是一脉相承的。传统蒙古法中有生命力的内容必然延伸到元朝而继续发生法律的效力。
简论元朝时期宗教政策与宗教立法_1100000189679811.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