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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垒的破除:蒙古西征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 2019/4/25日    【字体:
作者:赵晓耕 时晨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元典章》 宗教信仰自由 文化壁垒  
 

【摘要】 13世纪的“十字军东征”和“蒙古西征”曾作为较为通畅的渠道,使得东西方在制度、文化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获得了交流。在军事接触的过程中,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蒙古贵族集团对宗教自由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成为促成东西方军事和文化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破除的最重要因素。元朝实施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不仅对其统治地区产生了影响,而且加速了西方宗教信仰体系的崩解,并由此催生了法典化运动,其结果是近代法律体系开始成形。在军事接触作为东西方交流手段日渐式微,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新文化壁垒不断高筑的现代文明中,“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或许可以理解为一种以促进交流为目的的东西方交流的新渠道。

一 引言

“一带一路”是一个历史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即便从狭义的陆上商贸通道的角度看,“一带一路”也绝不仅仅是建立在汉代开辟“丝绸之路”,而后在隋唐时期发展繁荣这样简单单一的看法基础之上。从本质上看,东西方双向沟通的历史存于两大文明体系以地缘作为线索而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的交互作用之中。[1]其内涵的丰富性决定了,仅以列举的方式将其内容概括为诸如商贸、科学技术的交流等,是远远不够的。东西方通过地缘以及人员的直接往来而进行的交流,在高科技手段几乎完全不存在的传统社会中,是维系东西方联系的重要手段。我们所说的“一带一路”的历史及其法律文化内涵,实际上就是东西方法律交融和碰撞的历史——这是一个深而广的命题,较小的命题则更加繁杂,难以一一列明。

与以英美法和罗马法为代表的欧洲法律略有不同,传统中国的法律或曰中华法系始终保持着较为谦和、保守的特点,这可能与长久以来传统中国保持的朝贡外交体系和“重廉耻”的文化特质有关。虽然传统中国法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东亚、东南亚、南亚和中亚的广大地区,但强制适用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与如罗马法般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律体系相较,强制推行的范围更是小之又小。但恰恰在这样较小的概率下,蒙古大军的数次西征使得元朝的法律在中亚推广开来,并猛烈地冲击着其时的欧洲。通过元朝法律体系扩张而建立起来的双方交流新模式,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在内容上都远超前代。特别是对那些被军事征服的广大中亚地区来说,蒙古人对其实施的统治,不可避免地使其产生了与欧洲迥异的政治、法律制度。[2]在某种意义上说,双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对于对方的影响都较为深远:在欧洲社会,宗教的权威受到了挑战,进而在妥协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乃至于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多有援引中国制度及思想的例子;在中国,人们也开始接触到了异质的欧洲文明。

此处,我们有必要对蒙古的西征进行一二祛魅。蒙古人曾多次西征,实施的屠城、焚烧等行为为数不少,加之相伴而来的瘟疫,造成欧洲人口锐减1/3,死亡约两亿人。[3]蒙古人虽对欧洲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但我们不能否认,蒙古西征也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1206年颁布的《成吉思汗法典》已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随着蒙古人的西征而影响到了欧洲。

如果我们对中西方的宗教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在宗教问题以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东西方不仅在本质上具有类似性,而且在发展的进程和步骤方面也大体相同。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人们首先建立的都是对自然的崇拜,继而转向对人的崇拜,这一过程是伴随着国家的治理活动而实现的,最终的结果是区域社团或者职位或者人的偶像化。并且,随着兼并征服、开疆拓土或者耕种等治理区域的扩大,出现了统一社团的偶像化。但是,随着政治统治的崩裂和原有社会秩序的摇撼,政治统治与宗教信仰出现了某种意义的分离,某种更完整、圆融的逻辑体系成了东西方人新的精神支柱,基督教和佛教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登场,并逐步确立了定于一尊的地位。此时,对人的崇拜也进入新阶段,即由统一社团或统一社团领袖的偶像化演变为自我圆融的哲学家偶像化。虽然东西方都未曾在真正意义上拋弃皇帝或统治者的“神性”,但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如果皇帝试图拋弃皇位并出家,这样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狂悖的。并且,在这一时期,专业的宗教职位和“教主”的哲学家化业已完成,数个更高级、更强势的宗教横亘于东西方之间,且很快与统一的帝国相接触,在迫害和推崇的交替中,完成了宗教与世俗的结合,进而演化出一套完整的、能不断自我修复的、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的逻辑结构和哲学体系。嗣后,又随着科学的崛起、科学与神学的论战以及人的自我欲望、自我意识的觉醒而退居二线。

以上就是东西方宗教发展的人致过程,蒙古人当时的宗教发展到了何种程度呢?众所周知,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蒙古人最初信仰的是“长生天”,类似于汉民族最早信仰的“天”,并不具备高级宗教的某些特质。对于其性质,我们不能按照一个标准化的模式去嵌套:它究竟是一种自然崇拜,还是一种人格崇拜。由于其中的信仰和经验纠缠在一起,难于分辨,因此,较难归类与定位。故笔者认为,元朝时蒙古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选择性的而非强迫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其能包容各种宗教,并希望这些宗教能共同为统治阶级服务,但同时也是建立在军事征伐的强大基础之上。蒙古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这一性质对于我们理解蒙古西征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其在打破东西方军事壁垒的同时,还打破了西方宗教束缚的壁垒,且未激起人们的宗教狂热,未因同仇敌忾而导致思想统治和法律统治的失败。

二 蒙古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

蒙古人关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相当丰富,层次分明,基本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各个方面。在成吉思汗当政时期(也有人认为是在成吉思汗次子窝阔台当政时期),在原蒙古族《大札撒》与《忽里勒台会议决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成吉思汗法典》这一具有纲领性意义的法典。其中的第八条规定:

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4]

这一条保障了宗教信仰的合理性、平等性和权利性。以至1220年丘处机北上面见成吉思汗时,居然可以“见王者不跪拜”。梁赞诺夫斯基在《蒙古习惯法研究》之中谈到,《大札撒》第十条提到,成吉思汗曾免除托钵僧、《古兰经》诵读者(疑为阿訇,待考)、穆诶庆(系回教寺院中身处望楼之上召集人们祈祷的僧侣,也指清洗死者遗体的人)等宗教神职人员的赋税。其第十七条尤为特别,原文为:

他(指成吉思汗,笔者按)禁止人们对诸多宗教派别表示好恶之情。禁止说空头大话以及禁止使用尊敬称谓,即便是称呼苏丹及其以外的人,也必须直呼其名。[5]

此处谈到的禁止人民对不同宗教进行选择,意指官府不会专门将某些宗教设定为国教,或赋予其特权。《世界征服者史》的作者志费尼评述说:“因为不信仰宗教,不崇奉教义,所以,他没有偏见,不舍弃一种而追求另一种,也不尊此而抑彼。不如说,他尊敬的是各教中有学识的、虔诚的人,认识到这才是通往真正的宫廷的途径。他一面优待穆斯林,一面极为尊重基督教徒和偶像教徒。他的子孙中,好些已各按所好,选择一种宗教:有皈依伊斯兰教的,有归奉基督教的,有崇拜偶像教的,也有仍然恪守父辈、祖先的旧法,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但最后一类现在只是少数。他们虽然选择一种宗教,但大多不露任何宗教狂热,不违背成吉思汗的札撒,也就是说,对各教一视同仁,不分彼此。”[6]在这本书中,志费尼特别强调了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他注意到,忽必烈信仰的是大乘佛教,亦即藏传佛教;拔都的后人信仰的是伊斯兰教,旭烈兀的子孙则与基督教联系极为密切,这最终引发了拔都后人和旭烈兀后人的宗教战争。例如,别儿哥和旭烈兀之间的战争,这可能是成吉思汗未曾料想到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副作用。[7]

另一个不容忽视之点是:在其时的宗教信仰自由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政教分离。在成吉思汗政权逐渐巩固的初期,出现了教权和政权的斗争。当时,通天巫自称是天的代表,可以对成吉思汗下达天的命令,这是一种近乎公开的威胁,成吉思汗绝对不能容忍。因此,在蒙古统一政权建立之前,成吉思汗开始疏远大萨满帖卜腾格里(即阔阔出),并拒绝将帖卜腾格里列入受封的名单。为对抗成吉思汗对萨满教进行的改革,帖卜腾格里开始利用其在教内的影响,制造政权和教权的矛盾,发动了一系列类似于政变的活动。成吉思汗认为,帖卜腾格里意图“分享或者篡夺大汗的权力”,于是,以“天不爱他”之罪将帖卜腾格里处死。继而,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力都掌握在了最高统治者手中。虽然成吉思汗被人们视为各种神灵的化身,但他并非任何教派的领袖,也不担任任何教职,其拥有的政治权力毫无争议地凌驾于教权之上。更通俗地讲,元朝的统治者并非不能做到政教合一,只是对他们而言,教权的威胁几乎已不存在,因此,根本不需要进行政教合一,仅此而已。

《成吉思汗法典》毕竟只是成书于元朝草创时期,到元宪宗年间,法律才发展得比较成熟。因此,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中,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变得更加完整、翔实。至元十三年的《平定江南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

前代圣贤之后,高尚僧、道、儒、医、卜筮,通晓天文历数并山林隱逸名士,仰所在官司具实以闻。[8]

本条不再专门强调佛教、道教以及儒教的存在及地位问题,因为自成吉思汗时起,元朝的宗教信仰自由已实施有年。在《元典章》中,专设有《礼部卷之六·释道》一门,其内详细地谈到了佛教、道教、白莲教、头陀教、也里可温教等诸多宗教,并且,不仅为教徒提供了与常人相同的保护,而且特别强调:教徒不得因信仰宗教而享有特权。这是宗教信仰自由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志。[9]窝阔台大汗曾严厉禁止利用宗教之间的矛盾相互攻击和侮辱,并对进行这种攻击和构陷的人处以死刑。[10]温州地区曾出现过也里可温教侵害道教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例:

集贤院呈:江南诸路道教所呈,温州路有也里可温创立掌教司衙门,招收民户充本教户计,及行将法箓先生诱化侵夺管领,及于祝圣处、祈祷去处,必欲班立于先生之上,动致争竞,将先生人等殴打,深为不便……

照得江南自前至今,止存僧道二教,各令管领,别无也里可温教门。近年以来,因随路有一等规避差役之人,投充本教户计,遂于各处再设衙门,又将道教法箓先生侵夺管领,实为不应……

外据擅自招收户计算并管领法箓先生事理,移咨本道行省,严加禁治相应……依上禁治施行外,行移合属并僧道录司、也里可温掌教司,依上施行。[11]

由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在面对各教之间的矛盾冲突时,元朝统治者与法律的习惯做法并非保障某一种宗教或某几种宗教的特权地位。元朝统治者虽然信奉藏传佛教,但并未在法律上授予其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权地位。从也里可温教掌教司侵害其他宗教财产和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判例中也可看出这一点。因为该案的处分针对的只是侵害行为本身,而非也里可温教,这与西方“难以忍受穆斯林侵占基督徒的墓地”之类的宗教倾乳言论相去甚远。

三“十字军东征”与“蒙古西征”的历史交叠以及东西方的宗教交往

如果深入地研究历史,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十字军东征”和“蒙古西征”存在某种历史交叠;并且,正是由于这种交叠,才发生了东西方宗教上的交流。以下,我们对交叠的情况做一大致介绍。

1217年,十字军开始第五次东征。此时,蒙古人也已开始将触角伸向中亚,并开始清扫中亚等地的抵抗势力,为西征积极做各种准备。三年后(一说两年后),成吉思汗正式开始西征。“蒙古旋风”摧枯拉朽般地迅速攻灭了一系列国家,很快,蒙古使者就到达了高加索地区,向该地区带去了蒙古大汗勒令投降的信息。诡异的是,就在同一年,即1221年,在未达到既定战略目标的情况下,欧洲基督教军队的第五次东征结束了。此后的数年间,蒙古的铁骑在东欧几乎没有遇到什么像样的抵抗,而其军队的残忍和狡诈也给整个欧洲带来了恐怖的气息。

但在1227年,蒙古人的迅速推进因成吉思汗死亡而暂时停止,而且,此后一段时间内,成吉思汗的后代陷入了权力斗争,暂时停止了对西亚和欧洲的进一步侵略。与之类似,此时的伊斯兰国家中,埃及和大马士革的最高统治者也因为统治权问题在进行内战,因此,埃及苏丹和主持本次东征的腓特烈二世一拍即合,就耶路撒冷的归属问题有了确定的协议。因此,虽然本次东征的军队因腓特烈二世被除去教籍而战斗力极为低下,却还是取得了拿回耶路撒冷的成绩。1228年,腓特烈二世重新占领了耶路撒冷。但是,这样“不流血”的胜利,即不残杀异教徒的胜利并不能给腓特烈二世带来应有的荣耀,他对自己加冕的行为也让自己广受诟病,欧洲基督教势力也因为耶路撒冷已被夺回而失去了斗争的勇气和强大号召力。而在1229年,元太宗窝阔台继任大汗,蒙古最高领导权尘埃落定。窝阔台继任了大汗,是为元太宗,蒙古很快重整旗鼓,继续开始对东欧的攻势。从欧洲方面来看,第六次十字军东征也恰恰在这时宣告收场。

从1238年开始到1243年的几年,蒙古对于东欧和俄罗斯等地的侵略同样势如破竹,几乎不可阻挡,深深地震撼了欧洲,使之在畏惧的同时也开始思考,是否有借其力量征讨异教徒的可能性。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欧洲(尤其是西欧)都在极力避免与蒙古发生直接的军事冲突。这可以从欧洲人和蒙古人的行动总是交替进行而推断出来,欧洲似乎有某种渠道可以及时地获知有关蒙古动向的情报。笔者认为,我们或许可以从宗教的角度尝试着理解这一现象。众所周知,中国的景教和也里可温教从属于聂斯托利教派,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该教扮演着东西方交流的角色,发挥着传递信息的作用。而这一切都与元朝对宗教信仰自由持开明的态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正是由于欧洲教廷得知景教等宗教在东方很活跃,他们才下定决心,于1245年正式向蒙古派出了宗教使者。[12]时任欧洲教会使者的柏朗嘉宾已65岁,以他为首的方济各会教士团仅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穿越了亚欧大陆。在穿越蒙古庞大的统治区之后,他们到达了大都哈剌和林,并于八月参加了元定宗贵由的即位大典。欧洲教皇在给蒙古大汗的信中,指责蒙古人滥杀无辜,要求蒙古人受洗,同时,还试图与蒙古人建立一个政治联盟。教皇试图以这样的方式拉拢并指斥贵由:

由于不仅是人类,而且甚至无理性的动物,更确切地说,甚至组成这个世界的各个成分,都被某种天然法则、按照天上神灵的模式结合在一起,造物主上帝将所有这些分成万千群体,使之处于和平秩序的持久稳定之中,因而,我们被迫以强硬措辞表示我们对你的狂暴行为的惊讶就并非是没有道理的了。

  我们听说,你侵略了许多既属于基督徒又属于其他人的国家,蹂躏它们,使之满目荒凉。而且,你以一种仍未减退的狂暴精神,不仅没有停止把你的毁灭之手伸向更为遥远的国度,而且打破天然结合的纽带,不分性别和年龄,一律不饶。你们挥舞着惩罚之剑,不分青红皂白地向全人类进攻。因此,我们遵循和平之王的榜样,并渴望所有人类都应在敬畏上帝之中和谐地联合起来共同生活,兹特劝告、请求并真诚地恳求你们全体人民:从今以后彻底停止这种袭击,特别是停止迫害基督徒。而且,在犯了这样多和这样严重的罪过之后,你们应通过忏悔来平息上帝的愤怒——你们的所作所为,严重地激起了上帝的愤怒,这是毫无疑问的。
你更不应该在下列事情鼓励下,进一步犯下野蛮罪行,这就是:当你们挥舞暴力之剑进攻其他人类时,全能的上帝到现在还允许很多民族在你们面前纷纷败亡;这是因为有时候上帝在现在的世界,会暂时不惩罚骄傲的人,因此,如果这些人不约束自己,在上帝面前低下头和内心表示谦卑,那么,上帝不仅可能不再延迟在今生对他们的惩罚,而且可能在来世格外加重其恶报。因此,我们认为把我们钟爱的孩子及其同伴,即这封信的使者,派到你处是合适的……当你就上述事项,特别是与和平有关的事务同他们进行有益的讨论时,请通过这几位教士使我们充分地知道,究竟是什么东西驱使你去毁灭其他民族,你未来的意图是什么……[13]

贵由也给教皇回了一封信,信中充斥着不解、傲慢和威胁。他甚至还随信发出了最后通牒:

你在来信中称,我等应该受洗,成为基督教徒,我们对此仅给以简单之回答:我们不解,为何我们必须如此……你们认为,只有你们西方人是基督教徒,并且蔑视他人。但是,你们怎样知道天主究竟将加恩于谁人乎?正是因为天主的庇佑,我才能够从东到西,将你们悉数摧毁……倘若你们渴望和平,希望把你们之幸福托付给我们,你教皇应该立即亲率诸基督教显贵前来朝见,缔结和平,仅在此时我们才能知道,你们确实渴望与吾人讲和。[14]

在此阶段前后,欧洲教会向蒙古派出了许多由传教士组成的团队。其中的一些使团因风俗习惯的差异而与蒙古的军队产生了较为尖锐的冲突,险些被杀,幸得景教教徒从中调和才得以保全。蒙古大汗也派出使者前往欧洲,给教皇带去信件。其中的一封信写道:

在上苍的法律中,拉丁派、希腊派、阿美尼亚派、聂斯托利派、雅各派以及所有向十字架祈祷的人之间不存在差别。他们在我们这里协和一致。我们希望大王不要把他们分开,而要对所有基督教徒普施慈悲?[15]

有学者认为,蒙古第三任大汗元定宗贵由是基督徒,从前面的几封信看,此说显然不确。而且,从贵由反复不定、喜好虚荣的性格来看,他对基督徒的态度并未因教皇的拉拢而有所转变,以至法国传教士鲁布鲁克说,贵由汗并非因病去世,而是死于非命。

当时,在蒙古的基督徒都是当初被欧洲视为异端的聂斯托利派,以致早些来华的一些方济各传教士对蒙古基督徒的一些土生土长的习俗表示了担忧和鄙夷。他们拒绝与蒙古人一起唱那些“怪里怪气”的圣歌,但在更多的时候,他们还是将之归结为蒙古人根本不知道准确的礼仪。聂斯托利派对欧洲教皇的态度比较矛盾,一方面,他们既希望被欧洲正统教会所接纳,另一方面又害怕再次遭遇不公正的待遇。于是,中国地区的聂斯托利派基督徒开始对欧洲教皇和蒙古采取双面的政策,他们一边不断地对欧洲教皇表达自己的忠诚,另一边又借蒙古的名义提出“宗教自由”的要求。不可否认,当时的聂斯托利派基督徒对蒙古政权的影响是存在的,这可以从当时蒙古大汗身边出现的聂斯托利派基督徒高官来佐证。但是,这些人的存在及其个人的作用仍不足以使蒙古大汗与欧洲教会之间展开充分的接触,更不能凭借有限的沟通化干戈为玉帛。

元定宗贵由于1248年去世,至此,平静不久的蒙古政权内部纷争再起,蒙古人又一次陷入了权力争夺的内耗之中。在贵由去世的第二年,早已按捺不住的欧洲发动了第七次十字军东征。此后不久,蒙古政权内部的汗位之争以忽必烈的继位而尘埃落定。此消息传至东归途中的旭烈兀耳中后,他停止了东返,遣使表示拥护忽必烈继任大汗之位。而后,忽必烈也为旭烈兀划分了其可统治的疆土四至——东至阿姆河和申河,西括小亚细亚的大部分地区,南至波斯湾一带,北抵高加索地区。随着忽必烈此道旨意的下达,一个疆域辽阔的大汗国诞生了——伊利汗国,也是四大汗国之一。至此,这一横贯欧亚的广大地区成了旭烈兀的兀鲁思,不再受大汗的直接管辖。由于旭烈兀对基督教持较为亲善的态度,又不残杀穆斯林,因此,在欧亚大陆的中间,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缓冲地带。这一亲善基督教的政权与忽必烈的政策本质上并无二致,但对欧洲以及东欧“基督教唯一”以及“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无法共存”的观点产生了巨大冲击。

1270年,最后一次十字军东征发动。如果从第一次十字军东征算起7前后约有200年的时间。蒙古西征恰好在这段时间内。教皇曾希望联合蒙占,打击伊斯兰教,但这一构想最终失败。至14世纪,伊斯兰教被蒙占宗王广泛接受,有些蒙古汗国甚至成了伊斯兰教国家。在这段印刻着战争伤痕的宗教史中,蒙古政权推行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与欧洲盛行的对异教徒的仇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段时间里,宗教信仰自由的观念随蒙古政权的扩张而扩张,在客观上扮演了沟通东西方的角色,对欧洲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也十分强烈和深远。

四 欧洲宗教信仰壁垒的动摇与崩解

从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开始,在理论上,宗教信仰自由在欧洲就无法从法律上获得保障。事实上,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迫害和打压正是通过狄奥多西一世及之前皇帝的一系列敕令和法令的形式实现的。因此,13世纪卷帙浩繁的教会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随着教会法的不断发展,宗教权威日渐凌驾于世俗权威之上,严密的教阶制度正是在这一历史时期产生的。教皇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具有严密体系的中央集权制度,集立法权、司法权和指挥“圣战”的军事权力于一身。这种世俗化的统治方式带来的弊端就是:它也会如同世俗的帝国那般受到外来力量的摇撼。“蒙古西征”和“十字军东征”即是这种外部力量,它们使得欧洲单一的、强制性的宗教信仰受到了诸多挑战。

首先,军事战争和东征大大削弱了欧洲国家的综合国力、教皇治下封建国家的实力,面对诸多被屠戮、被焚烧的城市,教皇的影响力开始下降,这是不争的事实。其次,大量的基督教信徒与教士被杀,说明信仰不能保护他们,教阶、教职和宗教的庇护也不能挽救他们的生命。人们开始怀疑宗教的价值和意义,并开始关注人类自身的命运问题。最后,从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看,基督教会与蒙古就伊斯兰教展开的交涉无疑非常失败,伊斯兰教不仅没有被基督教的军事入侵所征服,而且没有被蒙古的军事入侵所征服,反而受到了蒙古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法律的保护。对于打着宗教战争旗号的教廷来说,这无疑是最沉重的打击。从此,基督教在欧洲开始由盛转衰,并逐步丧失了对欧洲的绝对控制。

与蒙古人进行的战争还使得欧洲的封建统治者认识到建立强大王权的重要性。腓力四世等有作为的封建统治者通过征税、驱逐甚至人身消灭的方式,与教皇展开了斗争。卜尼法斯八世等好几位教皇死得不明不白,极大地动摇了罗马教廷的统治权威。[16]以致到了1245年,在里昂宗教大会上,教皇已不得不极度重视此问题:

鞑靼人是基督之名的死敌,基督徒仍然有遭到他们攻击的危险——因为他们还未能够把基督徒完全征服。如果按照他们所希望的那样要将基督教消灭的话,他们肯定还会回来,而在波兰、俄罗斯、匈牙利以及其他国家所见到的恐怖,将会重新出现。[17]

虽然罗马教廷非常重视维护基督教的权威,试图挽回颓势,但随着封建王权的强势崛起,教会对世俗社会的控制逐渐减弱,那种强调只存在唯一正确信仰的观念很自然地崩解,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才顺理成章地确立起来。

五结语

正如列宁所说的,宗教信仰自由唯有通过将其变成“纯粹个人的事务”而加以保护才能真正实现。[18]本文的论述只想说明,任何试图将宗教信仰公权力化,乃至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法化的企图,都与中世纪广场中的火刑柱相去不远。在这一点上,蒙古统治者表现出了极开明的态度。这一开明态度使我们认识到,立法者与其关注宗教对人的思想的控制作用,换一句话说,与其希望通过宗教控制人的思想,不如关注宗教的社会性意义,即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宗教能起到将跨阶层、跨地域甚至跨种族的差异巨大的社会主体连接、组织起来的作用。


  [1]可参考〔美〕L. S.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法〕雷纳·格鲁塞:《蒙古帝国史》,商务出版社,1989;〔美〕杰克·威泽弗德:《成吉思汗与今日世界之形成》,重庆出版社,2005;等等,其余不一一列出。
  [2]甚至有观点认为,其时的蒙古属于由忽里台大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共和制,参见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编《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商务出版社,2007。
  [3]白寿彝:《中国通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第278页;〔法〕雷纳·格鲁塞:《草原帝国》,商务印书馆,1957,第308页。
  [4]《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第2页。
  [5]〔俄〕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研究》(日译本),日本东亚经济调查局,1935,第12页。
  [6]〔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第29页。
  [7]必须说明的是,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只是存在于宗教教义的冲突上,另外还包括:是否支持忽必烈作为大汗,与阿塞拜疆的宗教选择等问题。别儿哥并不支持忽必烈,而是支持阿里不哥成为大汗,但旭烈兀支持忽必烈。
  [8]《元典章·圣政卷之一·典章第二》举贤才条一,陈高华等点校,中华书局,2011,第45页。
  [9]《元典章·礼部卷之六·典章三十三》释道条,第1127页。
  [10]义都合西格:《蒙古民族通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第404页。
  [11]《元典章》卷33,清光绪三十四年北京法律学堂刊本,第4页。
  [12]有观点认为,欧洲人甚至相信,成吉思汗本人已受洗,教名为大卫。史料上的直接证据较难寻获,但无论如何,旭烈兀的母亲是基督徒,这一事实是确凿无疑的,甚至旭烈兀本人也承认这一点。他还承认,正因如此,他才对基督徒较为亲近。综合参考“中国基督教会史”,雅比斯工作室制作,文中表述之文字资料系笔者根据语音播讲整理。网址链接http://springbible.fhl.net/Voice/history,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3日。
  [13]〔英〕道森:《出使蒙古记》,吕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3页。实际上,传教士所带的书信有两封,第一封陈述的是天主之教义,第二封谈到的才是受洗、劝诫以及威胁等事项。
  [14]〔法〕伯希和:《蒙古与教廷》,冯承钧译,中华书局,1994,第13页。
  [15]有历史学家认为这封回信是假造的,此说证据不足。这封信很可能是元定宗贵由去世后的摄政者起草的。
  [16]法国是欧洲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到,“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宗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其后的1791年法国宪法,除了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外,还进一步规定:“各人有行使其所皈依的宗教的自由。”然此种规定只限于信仰宗教的自由,未谈到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看,当下中国宪法的规定虽然带有一些革命性话语的色彩,但未尝不比西方首次确立时要完善一些,然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仍有不小差距。
  [17]《柏朗嘉宾蒙古行记·鲁布鲁克东行纪》,耿升等译,中华书局,1985,第192页。
[18]〔苏〕列宁:《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第103页。

【期刊名称】 《重庆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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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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