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法?这个问题现在很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因为中国学术界自然法研究的水很浑浊,似乎人人都可以谈一谈自然法。
在下十二年的自然法研究历程表明,自然法研究有三个门坎:第一是外语门坎,第二是逻辑门坎,第三是思想史门坎。如果你没有跨过这三个门坎,很难保证说你所解释的自然法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法。这里的“自然法”意指一种思想体系。
与自然法有关的外语门坎并非指是否通晓英、法、德语,而是首先体现为拉丁文之通晓。
很多人不知道一个基本常识:英语、德语、法语这三种核心现代西文,它们作为主流学术工作语言的历史仅仅三百多年。
以康德为例,康德1804年去世,康德作品由两种语言写成,早期作品是用拉丁文写的,中后期作品是用德文写的。所以,研究康德的最基本行规是,你必须同时通晓拉丁文与德文。
自然法历史有两千多年,而英、法、德文作为主流学术工作语言的历史仅三百年左右,而此前两千年,西方主流学术工作语言是拉丁文。
显然,单靠英、法、德文,你是进不了自然法思想殿堂的。
为什么自然法研究有逻辑门坎?因为自然法并非单纯靠经验而发现的规则,在托马斯那里,自然法是纯粹通过逻辑推导出来的规则。
这里的“自然法”意指一种法。如果你缺乏系统的逻辑学训练,你也很难理解作为一种法的自然法是什么。
与自然法有关的思想史门坎有一个独特之处:理解自然法,你需要同时穿过三座思想大殿,第一座大殿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第二座大殿是罗马法学传统,第三座大殿是基督教神学传统。
第一座大殿里蕴含了自然法的第一个内核:“自然( 希腊文φύσις=拉丁文natura)”。第二座大殿蕴含了自然法的第二个内核:“法”(拉丁文ius与lex)。第三座大殿蕴含了自然法的第三个内核:“万物归一”(拉丁文universum)。
第一种自然法传统:罗马法传统开出的ius naturale
思想史上,作为一种法,「自然法」有两种拉丁文表述。
第一种表述在《国法大全》中可以发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与《学说汇纂》关于「自然法」的表述是ius naturale。罗马法区分ius与lex,前者是“法”的总称,后者是制定法。
所以,将ius naturale译成英文natural law,会偏离ius的本义,将ius naturale译成natural right也会偏离ius的本义。德国法学区分Recht与Gesetz,用前者总称“法”,用后者意指制定法。所以,罗马法上的ius naturale可以转译成Naturrecht。
罗马法传统开出的ius naturale有两个特点:第一,这里的ius naturale属于“私法(ius privatum);第二,这里的ius naturale不仅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所有动物。
第二种自然法传统:托马斯主义开出的lex naturalis
第二个传统就是圣托马斯•阿奎那开出的自然法传统,该传统后来成为自然法思想的主旋律。
托马斯区分人的「道」与人的「德」,将ius naturale归入了「德论」,而在「道论」讨论两个观念。第一个是lex(法)观念,第二是gratia(神恩)观念。
前者涉及「人之自然」,后者涉及「自然之成全」。与罗马法学家强调「自然——人为」二重秩序不同的是,托马斯推导出了与法有关的三重存在秩序:
第一重存在秩序是超越时空的秩序,上帝就是此秩序本身,因为上帝的本质就是上帝的存在。永恒法关联第一种秩序。
第二重存在秩序是由自然与神恩构成的秩序。自然法关联由自然构成的第二重秩序,神法关联由神恩构成的第二重秩序。
第三重秩序是人意秩序。人法关联第三重秩序。第三重秩序分有由自然构成的第二重秩序,第二重秩序分有第一重秩序。
三重秩序会形成一个生命回环,这种生命回环可以用拉丁文universum表达。uni代表超越时空的永恒的“一”,versum代表“被转向者”。“被转向者”内在于时空,由“一”而出,并回向“一”。
与中国文化中“人皆可为尧舜”“人皆可成佛”这种人性乐观主义不同,按照托马斯主义,「被转向者」当中有一个独特「被转向者」,即人,由于他分有了上帝的像,他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智(理性+意志)完成自己的回向。
但是,单靠人的自然,人是无法完成终极的回向,最后有一段「道」是需要「神恩(gratia)」特别接引。这个过程叫神恩成全自然,也叫爱成全律法。
这个问题特别复杂,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精读拙著。
第三种自然法传统:基于natural rights的natural law
现代政治与法律思想传统有一个基本范式:区分人的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自然权利”被称为natural rights,而“自然法”被称为natural law。自然权利观念背后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预设,而自然状态预设背后存在一个古典与中古思想家所没有的观念:主权国家。
法国哲学家博丹的主权论是政治与法律思想的一个分水岭。主权国家观念的提出强化了法实证主义。
如果主权国家是一个人造物而非自然物,那么,主权国家观念就提出了既往思想家不会遭遇的问题:主权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主权国家——公民权利」就成为一种新的思想序列,自然法变成奠基于自然权利的法。
政治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