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立法有多种含义,本文所指的是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的专门活动。宗教立法与纯粹精神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无关,其所关涉的只是社会活动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从和谐社会到和谐宗教,法治建设将宗教事务纳入其视野,这既符合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保护和促进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举措。更好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需要宗教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宗教的法规和规章,尤以2005年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为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但依然存在法律位阶低、立法宗旨不明晰、立法技术不成熟、地方性宗教立法存在两难境地等诸多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是宗教立法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传统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弊端丛生,宗教立法本身有一个成熟性。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宗教基本法,做到宗旨明晰、概念清楚、权责一致、技艺精良,是破解上述难题的关键所在。 吁请推进宗教基本法的立法进程还需作出如下探索:明确立法的基本原则,贯彻政教分离原则,明确立法宗旨、提高立法技艺,做好宗教立法与宗教政策的对接工作,厘定宗教立法与宗教执法之关系,妥善解决宗教团体、宗教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适时把《宗教事务条例》升格为宗教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