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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为什么被写进宪法?
发布时间: 2019/11/21日    【字体:
作者:上交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印度 宪法 牛 权力 宗教  
 
问:印度的宪法条文那么长,完全是一本书的体量,对各类事务“十分耐心”地加以规定,牛在宪法中也有显赫的位置。规范密度太大很可能增加违宪的频率,这在宪法设计之初到底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量?
 
答:印度拥有世界上条文最多、规范密度最高的宪法,对整合作为“宗教博物馆”、“语言博物馆”的印度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坚强纽带。印度不是一个典型民族国家,是通过宪法来将英殖民者留下的省和土邦凝聚称为一个现代政治国家,所以一定要有细致的宪法安排,以反应多元复杂群体的政治诉求,也为少数群体提供政治保障。
 
牛的问题就是复杂妥协的一个例证。印度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致力于按照现代科学方法组织农牧业生产,专门采取措施保护和改进品种培育,并禁止屠宰母牛(cow)、牛犊(calves)以及其他产奶的牛(othermilch and draughtcattle)。”关于牛的保护是对甘地倡导印度教文化的一个呼应。但尼赫鲁和安贝卡等人都主张建立世俗国家,所以第48条对牛的保护限定在从保护育种和产奶等生产资料的角度,而且没有只限定牛,也包括其他类似牲畜,这与今天很多邦通过的禁杀牛令差别很大。如果仔细解读,我们就会发现,牛的保护并未出现在宪法第三章“基本权利”部分,因此并没有作为宗教权利和自由问题来处理,而是出现在第四章“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部分”,是国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但不是所有的牛都受保护。比如水牛(buffalo)不属于印度教中的神牛,法律并未禁止屠宰。
 
那么为什么保护奶牛对印度的民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那么重要呢?就我本人的观察来看,奶制品对印度社会太重要了。印度人口中有近40%的素食者,他们的动物脂肪和蛋白质摄取主要依靠喝牛奶。印度的奶制品质量非常好,几乎十分之一的价格可以享受到哈根达斯的品质。我曾经与一个普通的印度中产家庭(四个成人加一个孩子)的朋友聊天,他们家一天可以喝掉六到八斤的牛奶,月收入的七分之一会花在牛奶上。从世界粮农组织的数据看,印度的奶制品消费的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越来越高于世界平均消费水平。
 

2019年10月31日,印度金德尔全球法学院国际合作助理院长、印中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娟教授走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与郑戈教授及凯原法学院的部分硕博士生就印度宪法的整合逻辑、平权制度、司法高权等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为同学们打开了一扇眺望印度法治的窗口。

 
问:张老师,您在印度工作中感受到的中印交流的基本状况怎么样?可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深化?
 
答:目前中印比较研究仍然十分欠缺,且局限于两国安全、边界等方面,具化到内部治理层面的制度借鉴远为不足。两国的实际交流也很少,中国每年大概两亿人次出境,只有约20万人是到印度的,印度到访中国的约80万人。其实,印度历史悠久的名胜古迹保存的非常完好,即使是出于旅游的目的,也是非常值得去的。
 
中印历史上曾有非常深度的人文交流,如达摩为中国建立禅宗,法显、玄奘到印度游学。但1962年后,中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上了彼此交流的大门,且产生了较大信任赤字,在理性交流、重建信任方面还有很大空间。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2045年甚至更早印度很可能跻身世界前三大经济体之一。中印是同一地缘崛起的两个大国,在未来的世界格局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国年轻人应认真了解彼此,为两个大国的合作与竞争做好充分准备。宪法确定了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及基本权力配置,是了解彼此政治及社会运行的肯綮,因此,中印宪法比较研究是其中亟待推进的基石性工作之一。
 
目前世界上超过十亿人口的大国只有中国和印度,而且中印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这既是给养,也是负担。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两国面临着相同的挑战却又选择了不同的政治道路,彼此都是最好的参照物。然而两者作为近邻,相互的了解如此有限、误解如此之深。中印宪法学人理应肩负起应有的使命感,展开切实的研究,铢累寸积、积微成著,真正架起中印智慧互通的桥梁。
 
问:张老师,您说2045年左右,印度会成为世界前列的强大经济体。但是在我去过印度之后,给我的感觉是印度大而不强、大而不精,是一团聚在一起的散沙。印度面积庞大、人口众多,生产总值也会非常高,但它缺少凝聚力,缺少强大的整合力,这样一个国家是否担得起世界强国的地位?
 
印度历史上分裂的时间也远远长于统一的时间,其中统一的王朝一只手的手指头能数得过来。现在一定程度上印度在地方是失效的。个人认为一个强国必须具有强大的整合力,因此我怀疑印度是不是真的那么有潜力,印度宪法的设计能否应对国家整合问题?
 
答:确实如此,对于印度未来的竞争力,两种预判都存在。就我的看法而言,印度会发展成一个大国、强国,这只是时间问题。
 
印度在文明半断裂、80%文盲和贫困人口的背景下实行全民直接选举,引入西方自由民主观念,传统与现代提前遭逢,引发一系列急剧冲突。印度人日常生活在双重法律秩序的调控之下,家庭内的生活仍然接受传统身份法的约束,家庭外的生活则需接受现代社会法则的调整,因此呈现出复杂的多元性。中国的多元文化像是香蕉奶昔(bananashake),水乳交融,是一种“看不见”的融合,融合程度很高;印度的多元文化是共存文化,就像“拌沙拉”,是一种“看得见”的融合,展现出更加剧烈的复杂性。在印度,说A成立,说A’也同样成立,这种多元复杂性的弥合需要强大的整合机制。这种多元性,虽让让印度的发展决策面临很多掣肘,但是,印度也受益于这种多元包容性。比如,据调查印度的穆斯林和低种姓阶层对印度国家和印度民主的认可度达到70%多,这是很难得的。这些方面反映了印度的民主程度和实际凝聚力。另外,印度有世界第二大人口的穆斯林,但于很多地区相比,印度穆斯林的极端化并不严重,也某种程度上作证了这种包容性文化的益处。当然,不是每届政府都赞赏这种包容性,比如人民党推动印度教民族主义,就是希望打造一种核心主导文化,但印度社会对此也有很多担忧。
 
从宪法设计上来看,印度实际上采用的是准联邦制,而非联邦制,也是某种程度上强化政治国家的整合力。印度宪法设计之初是倾向于松散联邦制的,因为印巴分治,而转向倾向于中央权力的准联邦制。在穆斯林联盟决定分治之前,1945年印度国大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方案倾向于松散联邦制,联邦政府拥有最低限度的权力,各邦则拥有高度自主权和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的剩余权力。试图以此挽留穆斯林联盟,但终究没能挽留住,1947年6月3日的蒙巴顿方案(MountbattenPlan)决定印巴分治。“宪法之父”安贝卡以及尼赫鲁等领导人意识到加强中央权力的重要性,以防止建国后的类似分裂行动。
 
受此影响,印度宪法形成了现在的准联邦制形态。其一,印度只有一个成文宪法,各邦没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其二,印度宪法赋予联邦议会立法权,以分立、合并、新设、取消邦,或者改变邦的地域范围或者邦的名称。其三,在立法权的分配上,宪法附则明确了中央立法权、邦立法权和联合立法权的清单,剩余立法权归联邦所有。其四,宪法155条规定,各邦总督由联邦总统任命。其五,宪法确定“总统规则”,当某个邦的秩序出现问题,联邦政府可以直接介入。另外,印度只有一套司法体制,在财权配置上,联邦政府更有优势些。这些都是印度被称为“准联邦制”而非“联邦制”的原因。
 
虽然印度宪法确立了倾向于中央权力的联邦制,但为什么有时候联邦政府会表现得比较弱?一是印度人民院选举中,很难有政党获得过半数,往往得两个以上政党组建联合政府,这样的联邦政府很难强势。如果一个政党在人民院单独获得多数,这样的联邦政府更容易强势一些。二是印度有50多个地方性可以执政的政党,当邦的执政党与联邦政府的执政党不一致时,联邦政府的意志贯彻往往有很大难度。
 
问:老师,我们都是女生,您也知道印度频出女性问题。对于女性歧视和受侵害,您怎么看?
 
答:印度社会的问题,既要看性别,也要看种姓。印度的男女平等与种族平等虽然看起来是两个问题,但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在普通人的生活中,印度的男女平等程度不如中国,低种姓女性的境况更差。中国女性就业率达到70%左右,印度女性就业率最近从28%降到了26%。但是,在高层任职方面,印度女性又有比中国好的地方,如印度有女总统、女总理,莫迪政府在上一任期中更是把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的重要位置交给女性。
 
在印度,性别已经成为政治问题,制度设计时必须考量这一因素。印度宪法第14条明确了平等权保护,“在印度领土内,国家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法律上之平等,或法律上之平等保护。”第15条前三款规定了禁止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歧视的规定。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女性问题也是绕不过去的话题。如德里出台单双号限行政策时,女性需要例外对待。德里公交强奸案后,这尤其被重视。单双号限行政策中,女性就提出,德里公交并不安全,私家车限行增加了女性出行风险,于是,政策中就得写明,女性为驾驶员的、全车只有女性的或者女性送穿校服的孩子的,不受单双号限制。
 
我个人认为,只要在着装和出行时间上注意一下,在印度女性安全还是可以有保障的。比如要避免衣着过度暴露、夜间独自出门等。另外,南印度可能比北印度还要好些。
 
问:张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对印度不太了解,但是对印度种姓制度知道一点。印度在宪法设计逻辑上如何对待种姓制度,是要在宪法上消解这套制度还是持一种不管不顾的态度?
 
答:印度宪法对种姓不平等问题还是非常认真对待的,这也受益于低种姓出身的宪法起草主笔者安贝卡博士。印度的种姓歧视存在千年之久。1947年印度独立时,消除种姓歧视,是印度制宪委员会需要重点解决的宪法难题之一,在宪法第17条明确废除贱民制(untouchability),严禁任何形式的贱民对待行为的出现,并且将这种贱民对待行为刑罚化。印度宪法设计者用心区分了历史性受歧视和压迫的群体(scheduledcastes,简称SCand scheduled tribes 简称ST)和其他需要关注的落后阶层(otherback-ward classes,简称OBC),并给予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特留权。
 
印度宪法确认的特留权制度包含联邦和邦层级的议会中必须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群体特留席位的政治特留权制度、公职职位的特留以及包括入学、获得奖学金、免学费、书本补贴等内容的教育机构的特留。尽管如此,2016年2月,印度北方的农民贾特人爆发了大规模骚乱,造成3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这与特留权制度中的OBC制度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强化种姓差别、损害非歧视性原则等缺陷有关。
 
在印度,通过人们的姓氏就可以辨别其种姓归属和等级差异,不平等是显见的。还有一种“奶油夹层”,虽然是低种姓但是经济条件挺好,最高院不支持其特留权。当然,选票政治也让种姓歧视变得比较难。讨好低种姓,也是一个拉选票的点。如上次竞选时,莫迪说自己的是低种姓;这次竞选前,莫迪还专门给一名低种姓选民洗脚,引起轰动。
 
弹性的OBC特留权宪法设计,加上印度多元化的国情和已内化为文化的身份意识,再被政策立法化的治理模式所助推,似乎可以断言,特留权制度,很难有消失的一天。因为它的消失不会自动发生,而任何想让其消失的努力,都将会付出巨大的宪法和政治代价。因此,追求种族平等的实践只能在各方利益博弈中如大象一般缓慢前行。
 
问:印度最高法院在印度环境保护、社会变革方面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哪些正面的影响力?
 
答:印度最高院或许应该是世界上权力最强大的法院,拥有高度的民众认可度和强大的实际权力。在人员构成上,印度宪法第124(1)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由议会立法确定不超过30位的其他法官组成,从1956年的9名大法官,一路增加,到2008年已达到了大法官的宪法上限31位。2019年8月份最新修法,又增加了三位。关于高院和最高院大法官任命,宪法第124(2)条规定,总统应咨商最高法院大法官和高院的法官后任命。但印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法官案例将这一宪法规定发展成为同事任命制度,基本上排除了行政权和司法权对法官任命的影响。印度最高院实际权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同事任命制度,不像美国那样由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深度参与。有趣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独立地位,2015年10月1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4:1的投票宣布第99次俢宪,亦即关于法官任命的俢宪违宪并无效,再次捍卫法官的同事任命制度,有人戏称为“司法恐怖主义”。另一个显示印度最高院实际权力的是,对宪法修正案的司法审查制度。印度最高院通过一系列案例发展出了“不能修改宪法基本框架”(basicstructure doctrine)准则,确立了其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印度最高院有三类管辖权:原审管辖权,主要是宪法第三章的基本权利类;上诉管辖权和自选管辖权。根据宪法第143条,总统对特定法律和事实问题向向最高法院寻求咨询意见,在其诉讼管辖之外,增加了颇具特色的咨询管辖权。印度司法有效缓冲了政府与民众以及多元利益群体的冲突,以“调节阀”的角色助益于国家秩序的稳定。
 
但是,司法迟延也是印度司法的一大难题,导致印度在世界法治指数排名中,其刑事司法指数和民事司法指数都偏低,均低于中国。印度司法拖延的案件量让人瞠目结舌,拖延十年以上的就有195万件。据说,印度法院所有法官不眠不休得工作,也得需要130年才可以消化常年积存的案件。我有一个学生,她说她父母结婚时跟酒店的一起普通违约纠纷诉之法院,她出生后上大学四年级了,他们家刚拿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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