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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对实行法治的障碍
发布时间: 2019/11/28日    【字体:
作者:叶春阳
关键词:  传统文化 法治 自由 秩序  
 
 
【摘要】:法治思想是一座宏伟的大厦,在法治秩序中,法律产生于所有个体的合意,完全代替了权力,国家只是所有管理者的集合,无论是管理者本人还是其行使的管理权力,均来源于法律,绝对没有无法律依据的权力,只要涉及到可能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事务,都会有明晰的法律规定。法治精神成为这个国家的文化核心和灵魂,而自由则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这样在理性的基础之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来管理国家,用一种文明的秩序,来保证人民过一种他们认为是和美的、自在的、适宜的生活。在这种法治秩序中,绝对没有权力的异化和背叛,因为权力知道它的母亲是法律,而法律又来源于所有个体的合意,中间没有任何断裂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权力已经不存在了,法律就是权力!法治不是神的结果,也不是什么自然法的结果,它只是而且应该只是理性的结果。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主要地位的儒家思想一直强调“忠”和“孝”,主张权力是君主、官员、家长的;在传统文化中,民众也认同儒家“忠”、“孝”的理念,心甘情愿地接受君主、官员、家长的统治,意识不到自己才是权力的真正来源;在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推崇圣贤治国,民众对此也加以认同,从而没有能够形成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思想理念,就是有监督,也只是君主对官吏的监督,从而使得权力极易变异、背叛,成为行使者的私有财产。这些就是在我国实行法治的最大的文化障碍。
 
但是我国传统文化在理解人与自然、人与宇宙等关系方面,有着自己独到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和西方的理性一样,势必会融合到法治思想中,将人与自然、宇宙统一起来,将理性和感性统一起来,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境界,从而使得法治秩序成为人类最完美的一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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