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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的新境界
发布时间: 2007/9/20日    【字体:
作者:吴孟庆
关键词:  宗教 立法  
 


                                                           吴孟庆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没有对宗教信仰条款作具体补充修正,但《宪法》补充修正的内容与宗教信仰自由有着密切联系,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时也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的思想基础

      先进生产力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基本条件。如果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展,社会就会动荡不安,甚至丧失国家主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改革开放的20多年,对我国宗教界来说是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寺观教堂和群众的宗教生活得到恢复、发展,信教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大为改善,宗教领域保持稳定。所有这些进步,都离不开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先进生产力最能吸引广大信教群众为之团结奋斗。

      先进文化作为一种思想观念,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思想指导。江泽民说:“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这种认识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的体现,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当代最先进的思想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之一脉相承,又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理论概括。通过宗教工作实践,党和政府认识到,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的伦理道德思想和精神慰藉作用,可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协调、相一致,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借鉴和吸收。弘扬先进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是对待一切精神文化现象包括宗教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代表广大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相对于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包含着信仰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教群众这方面的权益,有助于充分调动信教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实际上也维护了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党执政为民,这个“民”是不分宗教信仰的,包括信仰宗教的人和不信仰宗教的人。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这包含了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民群众。

      在我国1亿多信教群众中,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也有个体工商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他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信教群众,他们与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一样,都是爱国者。“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这三者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将信教群众认定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其立足点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教情的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在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新中国成立前被外国帝国主义控制的天主教、基督教来说,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以及社会主义教育实践,这两个曾被称为“洋教”的宗教,已成为我国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社会主义社会也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力量。

      党把1亿多信教群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并通过《宪法》转化为国家意志,其要旨在于进一步扩大统一战线的团结面,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体现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的与时俱进。

    《宪法》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宪法》第三十六条对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要求公民遵纪守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外要防御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样,就将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起来,与社会稳定、国家独立和发展联系起来,而后者是公民个人自由、民主权利的根本保证,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人权。

      将包含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权条款,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表述联系起来看,突显我国《宪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使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依靠信仰宗教的人来实现。人作为宗教信仰的载体,是它的物质基础;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宗教赖以存在的世俗基础;人有历史能动性,是其经久不衰的实践基础。党和政府不仅看到宗教的意识形态特性,而且看重它是由信教群众组成的社会实体。

      我国宗教信徒不是一个独立阶级或阶层,他们分布在各个行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祖国贡献力量。切实保障他们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祖国的聪明才智,是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保证。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宗教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它不是欲取之姑予之的斗争策略,也不是无可奈何的权宜之计。而是真正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考虑问题最重要的标准,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将人权写进《宪法》,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我国宗教工作者按照《宪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国际间的人权对话、沟通和交流,不断开拓宗教信仰自由的新境界,促进我国和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本文转载自:中国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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