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内容提要
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团体是我国宗教组织的两种形式,但两者的法律地位却并不平等。宗教团体得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民法上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宗教活动场所却并未被赋予法人地位,原则上只能被归为“其他组织”。
现行法上法人地位的缺失为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民事活动、行使财产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造成其财产权利不完整,管理权也无法自主。在现实中,社会组织、个人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益的纠纷频频发生,地方政府超越法律干涉宗教活动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诉讼中,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属于民事主体、究竟属于何种民事主体、是否能成为某项民事权利的主体、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也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难题。这既不利于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法院、政府及时解决与宗教有关的利益纠纷。笔者认为,重新界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是必要而可行的。
本文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化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论证和研究,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界定”,主要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对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区分。笔者认为,将宗教活动场所仅仅视为空间意义上的“场所”或财产权利的客体是不适当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作为民事行为的主体,从而具有法律人格。
第二章“现行法上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及缺陷”,笔者简要地回顾了国内立法现状,分析了当前立法与政策的缺陷。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规制十分混乱,宗教活动场所的生存和发展都面临危机。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比较法研究”,检视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代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代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重点介绍了德国的公法财团制度、日本的宗教法人制度、台湾的财团法人制度及美国的社团法人制度,比较了各国立法的特点,提出了在借鉴其他国家宗教组织法人制度的同时要尤其注意本土化的问题。
第四章“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路径”,笔者不揣谫陋,结合前文内容,提出了建立健全宗教组织法人制度的立法建议。首先确定法人化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其次分别讨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登记及审查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及配套措施等问题。
结语部分笔者认为在尚无宗教基本法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尽快在民法上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并不断完善我国的法人理论和相关立法,使法人制度与中国本土宗教发展的特色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