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伊斯兰法研究文献综述
二、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特点
三、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不足
四、对我国伊斯兰法研究的几点建议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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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就法学界而言,对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已取得长足进步,但是对伊斯兰法的研究仍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实际上,伊斯兰法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世界学术界研究的重要领域,"无论在伊斯兰世界还是在西方学术界,对伊斯兰法的研究均已达到空前规模,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研究伊斯兰法在当代中国意义重大。首先,近几十年来伊斯兰世界发生了重大变化,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相互交织,使得世界呈现出复杂多元化的发展局势。世界政治格局面临重构,中国在新一轮的国际秩序当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处理与伊斯兰教国家的关系?研究伊斯兰法对于中国参与国际秩序的重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其次,当前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沿线有将近38个伊斯兰教国家,其中大部分伊斯兰教国家自近代以来受到西方世俗法律的冲击,但多数伊斯兰国家仍然遵守伊斯兰法的传统,因此研究伊斯兰法对于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往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超过两千多万,近几年来国内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这是需要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伊斯兰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就此,笔者搜集国内目前研究伊斯兰法的重要文献进行梳理,并指出我国当前伊斯兰法研究的不足,提出相应建议,为我国伊斯兰法研究抛砖引玉。
一、国内伊斯兰法研究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研究伊斯兰法的重要著作有:吴云贵教授的《伊斯兰教法概略》 、《当代伊斯兰教法》 、《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三部著作。高鸿钧教授的《伊斯兰法 :传统与现代化》 ;马明贤教授的《伊斯兰法:传统与衍新》 ;哈宝玉教授的《伊斯兰教法:经典传统与现代诠释》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伊斯法译著,如庞士谦翻译埃及学者胡祖利的《伊斯兰法学史》 ;吴云贵翻译的英国学者诺·库尔森的《伊斯兰教法律史》。丁秉全翻译的中亚学者赛德尔沙里亚特·欧拜杜拉编著的《伟嘎耶教法经解》 。这些著作构成了当前中国伊斯兰法研究的重要文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研究伊斯兰法的著作和论文 ,由于篇幅所限,不再一一介绍。笔者根据自己有限的阅读范围,以重点文献为主、兼顾其他研究文献,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伊斯兰法研究现状进行梳理。
(一)伊斯兰法基本理论
伊斯兰法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伊斯兰法的概念界定。马明贤教授对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法学进行区分,指出伊斯兰法是沙里亚,其与世俗法有着本质的差异,而伊斯兰法学指称费格海,是伊斯兰法学家通过创制而构筑的符合沙里亚原则的法律 。杨经德教授指出应该区分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笔者认为,伊斯兰教法涉及到宗教法的内容,如穆斯林的六大信仰 、五大功课 等,而伊斯兰法不仅包括教法的内容,还包括后来伊斯兰世界对其他文明的法律吸收借鉴内化为伊斯兰法的内容。
2、伊斯兰法渊源。伊斯兰法的渊源是指伊斯兰法律的表现形式,伊斯兰四大法学派集大成者沙斐仪提出伊斯兰法四大法源: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从而在逊尼派内部正式确立四大法源的权威理论。马明贤指出除了正统派法学家公认的四大渊源外,还有哈乃斐提出的另一法源择善 。哈宝玉指出"公议和类比推理并不能算作伊斯兰教法的渊源"。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对法源理论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将公议、类比作为法律渊源对于受到现代西方学术训练的学可能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从现代法律的观点而言,类比、择善只是一种法学方法。通过类比、择善等形成的法律学说即法学家法作为法律渊源当属无疑。
3、伊斯兰法学派。随着穆罕默德的去世,法律发展的任务自然落在法学家肩上,伊斯兰法的发展史上相继出现了四大法学派:哈乃斐学派、马力克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对此国内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文献, 但对于伊斯兰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未给予足够重视,高鸿钧教授将伊斯兰法学家和罗马法学家进行比较,指出伊斯兰法学家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更显重要。
4、伊斯兰法的发展历史。吴云贵教授主要探讨了伊斯兰法从穆圣时期、四大哈里法时期、倭马亚王朝、中世纪以至近代几个阶段的发展。周燮藩对伊斯兰法的起源问题也进行详细的阐述。
5、伊斯兰法的特征。伊斯兰法具有自成一体的法律传统和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它具有不同于其它宗教法的特征。马明贤教授指出早期伊斯兰法的发展呈现出四大特征:(1)意见创制和法律分歧的增对导致法律范围的扩大;(2)圣训的广泛传播促进了伊斯兰法的发展;(3)伪圣训的出现影响了伊斯兰法的发展;(4)出现了一批精通法律的学者。吴云贵教授指出伊斯兰法的特征有:(1)宗教法律化、法律宗教化;(2)以神圣为主兼顾世俗的法律观;(3)法理上的无限性、内容上的有限性;(4)宗教、道德、法律融为一体;(5)重神启,轻理性,内向式的法源理论体系。高鸿钧教授从比较法律史和法理学的视域出发总结出伊斯兰法的八大特征:(1)法律与宗教密切关联;(2)法律与道德界限不清;(3)法学家的作用突出;(4)理论与实践存有差距;(5)统一中兼容多样形态;(6)理性与非理性共冶一炉;(7)稳定中存有灵活机制;(8)体系和思维独具一格。除此还有论者对伊斯兰法特征进行讨论。
笔者以为,伊斯兰法作为宗教法,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而言为具有天启性质的法律,因此涉及到宗教内容的法律具有不可改变性,涉及到世俗事务的内容可因时因地而做出改变。伊斯兰法的不可改变性与可变更性也为其重要特征。
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内部分研究伊斯兰法的著作、译著主要从宗教层面阐释伊斯兰法基本理论,即深度阐述伊斯兰教的五功"念、礼、斋、课、朝"方面的内容,这类著作的作者以阿訇等宗教学者居多。以礼拜为例,如《舍来哈·伟嘎耶》规定礼拜前如何洗大小净、礼拜的条件和程序、礼拜时念错如何补救、做礼拜时如何穿着、在野外或出差旅行途中如何礼拜等教法规定,此类教法细节问题是穆斯林宗教法学家研究的课题,法学界对此涉猎较少。
(二)伊斯兰法现代化
自18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方的逼迫下,伊斯兰世界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革历程,在改革当中开始大规模地引进西方法律以取代传统的伊斯兰法。高鸿钧教授指出伊斯兰法现代化主要是通过对欧洲大陆法的接受和普通法对伊斯兰法的影响两个途径实现, 并指出伊斯兰法的现代化主要原因就内部而言是富国强兵的法律现代化要求,外部原因是西方的强制压力 。高鸿钧教授以伊斯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为例,探讨传统规则的现代化尝试,指出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所具有的多妻制、休妻制、复杂的继承制度在20世纪以后经历了限制一夫一妻制、规制传统休妻制度、改革传统继承制度等改革。采用的改革方式形式多样,主要有广泛选择、巧妙捏合、拒绝提供司法保护、重开"伊智提哈德之门"、政府立法制定新规则、运用司法判决推进改革等方法, 作为伊斯兰法现代化的一种尝试。马明贤以伊斯兰法的法典化为例讨论伊斯兰法传统规则的现代化尝试,指出伊斯兰世界按照现代法律的规范形式将伊斯兰法系统编纂成统一的法典,最著名的为奥斯曼帝国编纂的《奥斯曼民法典》。王宇洁以两位当代穆斯林知识分子阿卜杜·卡里姆·索罗什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纳伊姆的理论为切入点,指出两人都强调人类理性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形成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强调传统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和灵活,并试图提出兼顾传统与现代的解决方案。丁俊指出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手段即教法创制是伊斯兰文化的重要传统,伊斯兰文化正是有赖于这一创新机制而绵延不绝,发展至今的。此外也有一些文章探讨伊斯兰法现代化及其法律创制。
奥斯曼民法典
笔者认为,无论是对伊斯兰法进行变革,抑或按照现代法典形式整合伊斯兰法,都是伊斯兰世界面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被迫做出的选择。可以说,伊斯兰法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是伊斯兰法学家关注的重要议题,也是当今伊斯兰世界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在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做出了三种选择:一种是完全恪守伊斯兰法传统,没有关注到外部世界所发生的变化,最后固步自封;一种是为了迎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全面现代化或者西化,最后丧失了伊斯兰法传统;还有选择第三条中间道路,既一方面保持伊斯兰法传统,一方面又能适应现代化,但这条中庸之道始终走偏,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历程至今未完成。
(三)伊斯兰法复兴
自18世纪以来,伊斯兰世界的法律受到西方的巨大冲击,伊斯兰世界经历了艰难的法律改革历程。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伊斯兰国家废除从西方引进的法律,重新恢复适用传统伊斯兰法,这一运动被称为伊斯兰法复兴。高鸿钧教授分析了伊斯兰法复兴的表现,即主要以法律渊源、传统法律权威、传统部门法和司法组织的恢复为其表现形式。并从伊斯兰复兴运动的背景、对法律世俗化的不满、政治目的策略和维持统治合法性等方面探讨伊斯兰法复兴的原因。吴云贵教授论述了教法在伊斯兰复兴运动中所起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并指出教法泛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极端主义对教法的重新解释带来的偏狭和政治家们利用教法谋政的企图。马明贤教授从伊斯兰教义的视角提出了伊斯兰法复兴的法理依据,即根据圣训,真主在一定时期内将从伊斯兰民族中选择一些被称为"穆占迪德"的复兴家复兴伊斯兰教。他认为伊斯兰法复兴的主张是法治的伊斯兰化和国家政权的伊斯兰化,具体表现形式为各国政府对伊斯兰法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实施,以及学界对伊斯兰法的理论创新。
伊斯兰法复兴是由于进行伊斯兰法现代化出现问题时,一部分伊斯兰国家的反应,既然现代化不成功就又回到老路,走向另一个极端。其实,伊斯兰世界至今未能找到合适的发展路径,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在思想上表现为原教旨主义与现代主义的进路。原教旨主义认为伊斯兰教是完美无暇,后人偏离伊斯兰教的道路才造成当前伊斯兰世界的混乱,主张要恢复伊斯兰教教义,重建伊斯兰教社会。现代主义认为必须重新对伊斯兰教教义和教法进行解释,使之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但他们又反对法律世俗化或西方化。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张力并非伊斯兰世界独有,其他社会也面临此种困境,正如高鸿钧教授指出:"恪守传统法律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移入的西方现代法律又多因不被认同而成为没有实效的装饰,而自由独创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又绝非易事。"
(四)伊斯兰部门法
伊斯兰部门法的研究文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部分:
1、教法五功部分。李鸿鸣探究了礼拜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教法中的地位与教法的关系。曹金久对历史上的天课制度及其积极意义进行论述。除此还有一些论者对伊斯兰教五功及教法进行探讨。
2、饮食丧葬。伊斯兰教法规定的饮食律令贯穿在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而且穆斯林的葬礼也必须严格遵守教法的规定,相关文献探讨了饮食和丧葬的伊斯兰教法规定和特点。
3、婚姻家庭继承法。伊斯兰法中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文献较为丰富, 其中刘建霞从价值合理性的视角梳理了伊斯兰婚姻法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反对独身禁欲、严禁近亲、同性婚姻等婚姻观。吴云贵对伊斯兰继承法的基本内容、"法定"继承制、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法的现代改革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
4、财产法。财产法主要涉及瓦克夫法,瓦克夫是指财产所有者以奉献真主的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自己对财产实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把使用权和收益权转交给捐赠者指定的宗教慈善机构。吴云贵以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哈乃斐教法学派为背景,较为详细地论述伊斯兰财产法中的瓦克夫的渊源和流变。哈宝玉从瓦克夫的起源、种类、用益管理、性质及演变等方面进行研究。王建平对中亚地区历史上的瓦克夫制度的形成、性质、种类、规模、社会功能,以及瓦克夫与圣陵、政府间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另外,刘雁冰从民法的视角分析土耳其和埃及民法典,指出全盘西化的土耳其民法典和试图在传统与现代间调适的埃及民法典之间的差异,并分析其中的原因。王小波讨论了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指出阿拉伯人通过积极学习拜占庭文化,消化、吸收和改造拜占庭《罗得海商法》,形成伊斯兰特色的海商法。此外一些探讨伊斯兰经济学的文章也涉及到伊斯兰经济法。
5、刑法。金宜久、吴云贵在其著作的部分章节对伊斯兰刑法作了简要介绍。汤宏达对伊斯兰刑法的历史渊源、特点、发展作了简略考察。哈宝玉对传统伊斯兰刑法的固定刑、同态复仇、酌定刑进行深入论述,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伊斯兰刑法只在当今部分伊斯兰国家尚有保留和实施。刘文静以伊斯兰法对通奸行为的惩罚--石刑为切入点,考察了早期伊斯兰石刑的历史、近现代伊斯兰国家对石刑的改革,并分析石刑在当代一些伊斯兰国家存在的原因,她指出石刑条款虽然不被适用,但其条款未被废除是因为石刑具有一种象征性的法律功能。
综上,学界对伊斯兰部门法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伊斯兰实体法的各个领域,其中研究的主题具有鲜明的中国问题意识,比如对于五功的探讨,就关涉到中国穆斯林的宗教功修,以及对瓦克夫的研究主要涉及到中国清真寺财产所属的问题。
(五)伊斯兰法文化在中国
关于伊斯兰法在中国的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对中国历史上的伊斯兰法研究和对当前的伊斯兰法文化的研究。
1、历史上的伊斯兰法文化。哈宝玉考察了伊斯兰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他从唐宋开始,以哈乃斐学派在中国的主要演变为线索,就唐宋藩坊制、蒙元卡迪制、明清本土化制下的伊斯兰法的发展展开论述,指出从伊斯兰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它在中国社会适应性的生存途径,涵盖了一种文化在另一种文化圈内的生息共存方式"。丁士仁指出,伊斯兰哈乃斐教法由于灵活通融、积极与异文化对接、符合理性等特性,并借助经堂教育的贡献,扎根于中国大地,并成为中国穆斯林的文化传统。杨桂萍指出明清时期的穆斯林精英成功化解了政治认同与宗教认同以及伊斯兰教法与国法之间的张力,使伊斯兰教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一些论者也探讨了伊斯兰法在中国的历史。
2、伊斯兰法文化在当前中国的现状。杨经德从现代的视角出发,指出在伊斯兰法是回族习惯法的主要来源,伊斯兰法中国的本土化过程当中一方面保持伊斯兰法的世界共性,另一方面又形成独特的民族个性,这是两种文化交流和融合的结果。王刚调研了伊斯兰继承法在我国西北民族地区的现状,在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共同影响下,伊斯兰继承制度在我国回族、撒拉族等民族的生产生活中已被异化。敏敬探讨了伊斯兰银行业在西北民族地区发展的局限性,并对对西部民族地区发展伊斯兰银行业提出几点建议。丁俊认为长期以来中国穆斯林对伊斯兰教法的实践基本上限定在民法领域的礼俗层面,因此,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搁置不用。他认为教界的阿訇、伊玛目们应下功夫深入探讨区分教法原则与细节问题,引导广大穆斯林既能保持自身端正的信仰,又能很好地适应和融入中国社会。杨志银对我国云南地区天课施济情况做了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指出天课在济困扶贫、调节穆斯林间的收入分配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此外还有一些文献探讨了当前伊斯兰法文化在中国的影响。可以看出,伊斯兰法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关注三个问题:一是历史上伊斯兰法在中国的表现形式。二是当前伊斯兰法文化在中国的现状,学者多从习惯法的视角去探讨。三是伊斯兰法本土化研究,即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伊斯兰法中国化,这三者构成了研究伊斯兰法在中国的重要主题。
二、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特点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我国伊斯兰法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研究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当前国内伊斯兰法的研究主题非常广泛,涉及的内容极其丰富。从穆斯林的宗教功修念、礼、斋、课、朝到日常生活中的婚姻、丧葬、继承、商事交易等世俗生活的律法。不仅研究国外伊斯兰法,还兼顾伊斯兰法在国内的现状;不仅涉及传统的伊斯兰法,还重点关注现代伊斯兰法的发展与改革;不仅研究伊斯兰的重要理论,还兼顾伊斯兰的具体制度;不仅涉及到伊斯兰教法繁琐复杂的教法争议,还兼顾当前伊斯兰法的宏观理论。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伊斯兰法将宗教、道德和法律融为一体,因此其调整的领域比世俗法律要广泛,从而导致研究的范围比世俗法律更为广阔;二是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关系紧密,因此研究伊斯兰教的学者探讨伊斯兰教,必然触及伊斯兰教法内容,从而形成了国内伊斯兰法研究主题多元、内容丰富的局面。
(二)研究队伍庞大、研究者背景多元
目前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学者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界。分析当前的研究者,法学界除了高鸿钧、马明贤等学者外,主要是具有其他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如宗教学领域中的吴云贵、金宜久、周燮藩、哈宝玉、杨贵萍、王宇洁、李林等;哲学领域中的丁士仁等;阿拉伯语界的丁俊等;历史学界马通、马明良、敏敬等;以及人类学领域中的马强、民族学界的杨经德等学者。
这些学者分属伊斯兰教、伊斯兰历史、伊斯兰哲学、伊斯兰人类学、回族习惯法等不同学科的多个研究领域。如上所述,伊斯兰教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具有法律和宗教、历史、哲学、教义、教法融合一体的特征,研究伊斯兰教相关学科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伊斯兰法的研究。同时,研究伊斯兰法,必须要对伊斯兰教的历史、教义、伊斯兰文化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伊斯兰法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否则会造成一叶障目的现象。另外,研究队伍的多元学科背景有利于对伊斯兰法展开不同视角的研究,如从历史学、宗教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等视角展开研究,拓展了伊斯兰法的研究视野,丰富了其研究内容。但唯一不足的是从法学视角研究伊斯兰法的作品并不多见,伊斯兰法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至今仍然对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法学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值得我们思考。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西北地区的传统清真寺中,有很多阿訇、满拉 构成了研究伊斯兰法的特殊群体。西北地区的清真寺传承古典的经堂教育 ,经堂教育最主要的法学教材如古兰经、圣训和伟噶耶是阿訇、满拉的必修课,很多阿訇虽然中文文化程度不高,但大多都精通古典阿拉伯语和波斯语,谙熟伊斯兰教法,但是他们大都述而不作,没有留下自己的法学著作,因而这个群体往往被学术界所忽略。
(三)近年来伊斯兰法研究的文献呈现下降趋势
笔者检索知网文献发现,近年来关于伊斯兰法研究的文献呈现下降趋势。首先,严格意义上的伊斯兰法文献骤减,2019年仅7篇,2018年8篇,2017年4篇,2016年6篇。其次,这些文献都发表在一般刊物,少有核心期刊,而且其中一大部分是学位论文。和前10年相比,现在关于伊斯兰法研究的文献,尤其是深度研究的文献越来越少。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期刊杂志"谈伊色变",不刊发有关伊斯兰法的文章。这在一定程度上了也打击了伊斯兰法学者的研究兴趣,因为研究结果转换不了研究成果,一些有志于从事伊斯兰法的学者在面临职称、毕业的压力下,纷纷转向其他领域,伊斯兰法的研究面临后继无人、人才断层的现象。反观国外,世界一流大学几乎都设置伊斯兰研究中心,出版发行大量的伊斯兰法研究著作,有一大批研究伊斯兰法的专家,他们为其本国政府处理涉及中东事务以及本国穆斯林事务上提供了大量决策性和建设性建议。换言之,当前我国伊斯兰法研究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
三、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不足
目前,我国伊斯兰法研究虽然出版了一些专著,发表了一些论文,但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研究相比较,总体而言,研究成果整体薄弱。我国伊斯兰法的研究主要以下不足之处:
(一)尚未建构完整的学科体系
完整的学科体系标志着一个学科的发展达到成熟阶段。就伊斯兰法目前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涉及伊斯兰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历史、伊斯兰法的学派、伊斯兰法现代化、伊斯兰法复兴、伊斯兰法相关部门法,但这些论述大都较为零散,系统性不强,相关著作多从某一个视角、或者某一条线索展开,初学者往往摸不清伊斯兰法的边界。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伊斯兰法本身的庞杂和博大精深,以及伊斯兰法学和伊斯兰教义学、伊斯兰历史学、伊斯兰哲学、伊斯兰修辞学等学科关系紧密,进而增加了建构完整学科体系的难度。可以说,除了几部著作和从不同视角研究伊斯兰法的数量庞杂的论文,目前我们未建立起完整的伊斯兰法学学科并对于其进行体系化整理。因而构建一部学科完整、体系清晰的伊斯兰法学学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任。
(二)伊斯兰法学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当前伊斯法的研究缺乏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相比本世纪初吴云贵先生的三部曲和高鸿钧教授的专著,当前国内伊斯兰法研究文献在理论深度上并无明显提升,甚至很多研究伊斯兰法的文献还停留在对基本理论的简单介绍阶段,难出有理论深度的伊斯兰法著作。如对开创伊斯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乃斐、萨菲仪、马力克、罕百里的法学思想研究不够,这些法学家的思想深邃,在伊斯兰世界都有其跟随者,以至于影响到伊斯兰世界穆斯林教派的划分。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中,伊斯兰世界自18世纪后期以来的颓势并没有出现扭转的迹象,但全球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更是以明显高于其他宗教的比例在增加,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正在"复兴"。我们对当前形势下伊斯兰法复兴这样的重大理论问题关注不够。
(三)尚未拓展对伊斯兰法具体制度的研究
如上所述,当前虽然有一些文献涉及到伊斯兰部门法的研究,但对于伊斯兰法具体制度研究还不够深入。比如相关文献多关注传统伊斯兰法国家刑法中的石刑、同态复仇,却没有注意到这些国家在近代对伊斯兰刑法所进行的改革;对伊斯兰婚姻法中的一夫四妻制、塔拉格制度进行介绍研究,其实这些婚姻制度在现代伊斯兰国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表现出不同形态;对伊斯兰财产法、贸易法、金融法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西方社会由于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伊斯兰金融秩序的运行,学术界对伊斯兰金融法、银行法、财产法等都有深入的研究,我们在这方面还尚属空白。随着一带一路构想的实施,我们和伊斯兰国家的经贸往来将更加频繁,因此现实的需要迫切要求我们对伊斯兰的部门法及其相关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四)对区域国别伊斯兰法研究不足
伊斯兰教传入世界各地,在各个国家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目前世界上有57个伊斯兰教国家,这些国家自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法律的冲击,纷纷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但是大部分国家遵守伊斯兰法传统,恪守伊斯兰教教规,伊斯兰法在这些国家仍然发挥着重要影响。我国法学界对区域或者国别伊斯兰法研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这些伊斯兰国家或地区的伊斯兰法了解甚少,这对于我们无论在官方经济交易或者民间贸易往来中都不利,我们无法展开和中东、北非、南亚一些伊斯兰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往来、商业交易。在当前国家建设一带一路的背景下研究沿线国家的法律意义深远。
(五)欠缺对伊斯兰法在中国的深度研究
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中国以来,在上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法和中国传统文化互相借鉴、融合,形成独具一格的中国伊斯兰法文化。伊斯兰法文化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并且形成了具有民族特性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伊斯兰法在中国表现为以回族习惯法为主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国内关于回族习惯法的文献甚为丰富,但是研究还不够深入。例如对于回族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二者究竟是何种关系,伊斯兰法的哪些内容被回族习惯法所吸收,哪些内容又被摒弃,在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一千多年的历史中,伊斯兰法是如何逐渐和当地的习惯法、国家法结合,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回族习惯法等这些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界限模糊,以及对中国的伊斯兰法文化的发展形态、未来走向都未给予严肃的学术讨论。
以上笔者指出我国伊斯兰法研究的不足之处,分析其中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客观方面,近代以来我们睁眼看世界,较早和西方国家接触,而伊斯兰世界对大部分中国人而言是一片神秘陌生之地,很多人眼中的伊斯兰社会是沙漠、骆驼、石油、暴恐等一些片段化的图像,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我们对伊斯兰世界了解不足。二是主观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主要学习和研究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法律,以便我们能融入世界体系当中,因此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学习研究和借鉴是我们由于客观形势所做出的选择,而作为非西方国家较为"落后"的伊斯兰法,对于我们而言借鉴的价值有限,因此主观因素导致我们对伊斯兰法的研究不够重视。
四、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伊斯兰法研究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求指正。
(一)超越内、外部视角之局限,实现伊斯兰法研究的范式转换
通过观察国内伊斯兰法研究者群体,可以发现以下现象:国内研究伊斯兰法的部分学者是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的教内人士,他们倾向于从传统伊斯兰教法的方法进行研究,注重教法细节,密切关注教法对穆斯林日常生活的影响,但是过分关注教法细枝末节,导致缺乏某种程度的理论反思。换言之,传统式的伊斯兰法研究可能存在内部视角的盲点。对大部分在高校、科研院所的学院派学者而言,研究当中能避开研究视角的盲点,但是其外部视角的研究范式受到西方学术范式之影响,无法真实反映与西方学术系统迥然相异的伊斯兰法的真实面貌。研究范式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之间存在一定张力。笔者认为,当前国内伊斯兰法研究要实现超越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即要从传统伊斯兰教法出发探究伊斯兰法的真实面貌,又要吸收现代西方的研究成果对伊斯兰法进行符合现代学术范式的升华,从而实现内伊斯兰法研究的范式转换。
(二)深入研究伊斯兰法理论,建立完整的伊斯兰法学科体系
从当前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我们对于伊斯兰法理论的研究停留在表层,还未深入探讨相关理论,对于伊斯兰法的具体制度,也未深入拓展,伊斯兰法的学科体系尚未建立。因此,需要我们加强对伊斯兰法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同时拓展伊斯兰部门法的研究,具体而言,主要研究伊斯兰法学思想、伊斯兰法学历史、伊斯兰法哲学、伊斯兰刑法、伊斯兰法家庭法、伊斯兰金融法、伊斯兰刑法等等,从而形成完整的伊斯兰法学科体系,为进一步深入研究伊斯兰法奠定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区域国别伊斯兰法研究,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
当前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提升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经济往来、商业交易。一带一路沿线有38个伊斯兰教国家,加强对于这些国家的法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清华大学发展中国家研究项目旨在促进对发展中国国家区域国别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依托清华大学发展中国家研究项目招收研究伊斯兰法的博士,培养伊斯兰区域国别法的人才。这些博士在国内完成基础法学训练课程之后,将赴伊斯兰国家进行为期两年的田野调研,对对象国的法律、文化等进行深入研究,开启了我国培养区域国别伊斯兰法人才的模式。
(四)加强国内伊斯兰法研究,为伊斯兰教中国化提供智力支撑
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中国以来,伊斯兰法在中国生根发芽、落地开花,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伊斯兰法文化。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伊斯兰法和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表现为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一起规范少数民族的行为、维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在民族地区发挥积极作用。因而研究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意义可见一斑。对于伊斯兰法在中国的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有三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把握:
一是研究中国历史上的伊斯兰法文化。伊斯兰教自唐朝传入中国,历经唐、宋、元、明、清、民国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中国的伊斯兰教和中国的伊斯兰法文化。伊斯兰法文化在各个时代都寻求和当时主流文化的结合,从而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值得一提的是,在明清之际,江南一批回族学者通过"以儒诠经"的方式将伊斯兰文化和主流儒家文化结合,以此践行伊斯兰教本土化。如刘智的《天方典礼》是用儒家思想解释伊斯兰法的一部经典著作,这是前辈学者们尝试伊斯兰法本土化的一个例证。可以说,我们现在谈宗教中国化、伊斯兰教中国化,前辈学者们的努力尝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先例和借鉴。我们通过追溯历史展望未来,通过研究历史上先贤们为伊斯兰法文化本土化所做的努力尝试,为我们现在伊斯兰法中国化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二是研究当前伊斯兰法文化在中国的现状。目前我国有两千多万穆斯林,伊斯兰法文化对他们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从衣、食、住、行、人际交往、商业往来等不一而足。这是客观现实,值得我们去研究。笔者认为,研究伊斯兰法文化对中国西北穆斯林的影响,研究者应该走出书斋,踏进广袤的西北地区进行田野调研,通过观察、访谈等手段获取一手资料,调研伊斯兰法文化对西北地区穆斯林影响到何种程度,是否有"沙化"、"阿化"现象,近年来这种影响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是否被弱化抑或加强?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扎实的田野调研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否则做出的研究可能偏离事实。只有掌握当前伊斯兰法文化的表现形态,才能给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正确的建议,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做出学者的贡献。
三是研究伊斯兰法文化在中国须把握以下原则:1、在法律多元的视野下讨论伊斯兰法和国家法二元并存的局面。2、伊斯兰法在中国并没有强制力,它已经内化为一种文化和风俗,换言之,伊斯兰法文化只是一种文化,它和国家制定法不能相提并论。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伊斯兰法文化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发挥积极作用。在宗教中国化的要求下中国的伊斯兰法文化也需要坚持中国化方向,在新形势下发展出中国本土的伊斯兰法文化。
(五)新形势下伊斯兰法研究坚持中国化方向
新形势下的伊斯兰法研究,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研究对象,深入研究伊斯兰法领域的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伊斯兰法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定不移地支持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中国,宗教中国化意味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当前,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要防止宗教"去中国化"、"逆本土化",避免中国宗教受境外一些国家的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导致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要警惕宗教"伪中国化"倾向,实际上是通过宗教渗透,危害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进而影响国家安全。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伊斯兰法研究,才能对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正确建议,为我国的对外交往、为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做出学者的担当和使命。
五、结语
本文探讨了国内伊斯兰法研究的现状,并对其进行思考以及新形势下的建议。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伊斯兰法研究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等等。我们应该汲取国外伊斯兰法研究取得的积极成果,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我国伊斯兰法研究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伊斯兰法的研究支持伊斯兰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只有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伊斯兰法研究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本文注释略)
法治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