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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斌、侯永丽、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1/12日    【字体:
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督教聚会点  
 
 
 (2020)皖行终11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文斌,男,194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北京东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0031588824。
法定代表人张银军,该区区长。
 
一审原告侯永丽,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白文斌、侯永丽诉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简称颍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白文斌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行初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文斌、侯永丽向一审法院诉称,颍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以此阻止原告依法维权。向阳办事处既是颍东区人民政府的下级又是其派出机构,其作出的行政处理情况告知书不单单是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而是作出拆迁安置胡桥基督教聚会点的行政行为,其告知称按政策不能原地重建及不存在异地安置重建,侵犯了原告宗教信仰。该行为是被告授权和委托的,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房屋拆迁采取货币化补偿,一次性解决。《阜阳市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通告》明确规定安置地点位于本次征地南侧,三角洲安置区北侧,此项目的安置工作由颍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既然被告承认胡桥基督教聚会点位于本次征迁范围内,就应该依法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安置。胡桥基督教聚会点已经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重建,且在颍东区境内没有第二家合法的聚会点,也确实需要对胡桥基督教聚会点进行产权调换或者重建,但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该选择权被剥夺了。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1号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2日,白文斌通过网上投诉形式信访(信访件编号为WS341911220039),反映向阳办事处不依法行政,违反条例在京九铁路东侧防护林带内建设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拆除。同年12月2日向阳办事处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并通过行政确认程序给予处理,并在6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后于12月31日作出47号告知书。2019年12月10日,侯永丽通过来信方式信访(信访件编号为LX341912110023),反映向阳办事处不依法行政,擅自建设胡桥基督教聚会点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等问题,要求建设一幢具有中国文化元素的新教堂。后该信访事项转办至向阳办事处,向阳办事处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48号告知书。上述两份告知书均认为胡桥基督教聚会点按政策不能原地重建,不存在异地重建安置,群众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并告知如不同意,可向颍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侯永丽、白文斌于2020年1月6日向颍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向阳办事处的行政行为,并申请停止执行;责令向阳办事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请求以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颍东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0年1月9日作出1号决定书。侯永丽、白文斌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侯永丽、白文斌的复议申请共计三项,分别为撤销47、48号决定书,并申请停止执行;责令向阳办事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以产权调换进行安置。其前两项复议请求实质上是对47、48号决定书不服,以向阳办事处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第三项复议请求实质上则是请求复议机关直接履行征收安置的法定职责。颍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1号决定书,认为侯永丽、白文斌的前两项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三项复议申请不属于其行政复议职责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侯永丽、白文斌的前两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侯永丽、白文斌的第三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颍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范围;被诉的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侯永丽、白文斌前两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本案中,向阳办事处对侯永丽、白文斌作出的47号、48号告知书是对其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告知行为,侯永丽、白文斌不服,应向有权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而其二人向颍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于法无据,且上述告知书仅是对侯永丽、白文斌信访事项的答复,未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益也不造成实质性影响。颍东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侯永丽、白文斌该两项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侯永丽、白文斌的第三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颍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侯永丽、白文斌直接就所谓胡桥基督教聚会点的安置问题,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作为复议机关的颍东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给予其产权调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请求不属于颍东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职责范围。
 
关于被诉的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颍东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6日收到侯永丽、白文斌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于1月9日作出1号决定书,并于1月10日邮寄送达给侯永丽、白文斌,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侯永丽、白文斌的诉讼请求。
 
白文斌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颍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第47号、48号《行政处理情况告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显然错误。上述告知书称,向阳街道和谐路社区胡桥基督教聚会点属城市建设征迁范围,征迁范围内无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划,按政策不能原地重建;按区政府要求,原聚会点人员分散就近活动,不存在异地重建安置。上述内容显然影响其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颍东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安置一个合法的基督教聚会点。
 
颍东区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颍东区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下列证据:第一组。2020年1月6日提交的白文斌、侯永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附件:1、编号(97)27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编号(97)26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阜阳市颍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颍东民宗(1997)5号《关于批准你处胡桥教堂为基督教活动场所的通知》。4、阜阳市宗教事务局阜宗字(1997)2号《关于同意设立胡桥等处基督教活动点的批复》。5、《关于胡桥基督教聚会点拆迁重建有关事宜的报告》。6、颍东区人民政府文件处理标签。7、向政字(2017)35号《关于颍东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胡桥教堂安置选点问题的请示》。8、胡桥教会对拆迁安置的诉求。9、颍东区党政领导开门接访来访人员登记表。10、申请。11、1997年6月10日向阳办事处信笺。12、《关于对访字第28号所反映问题的答复》。13、胡桥教会的意见和要求。14、照片11张。15、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16、阜阳市颍东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胡桥教堂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在天工网招标网、颍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的截图。17、胡桥教会投诉。18、胡桥教会的意见和要求。19、2019年11月19日胡桥教会基督徒的投诉。20、2019年11月22日胡桥教会的信教群众的投诉。21、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第二组。47号告知书、48号告知书。第三组。白文斌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S341911220039),侯永丽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件编号LX341912110023)。第四组。1号决定书及EMS1037683967131快递单。以上证据证明颍东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6日收到白文斌、侯永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即于2020年1月9日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原告白文斌、侯永丽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白文斌、侯永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阜阳市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通告》。证明被告是拆迁安置实施主体,应当守约;拆迁安置地点及单位明确具体,原告诉求合法安置宗教活动场所有理有据。证据3、颍东区基督教协会、三自爱委会、胡桥基督教聚会点、向阳办事处联合报告及胡桥教堂成立批复。证明胡桥基督教聚会点是依法批准成立的,产权调换安置基督教胡桥聚会点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行为。证据4、胡桥教会的信徒诉求、领导批示和宗教局答复。证明其反应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请求依法行政。证据5、2018年9月12日的《胡桥教堂的意见和要求》、胡桥教堂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未批先建,不依法行政的事实。证据6、2018年8月24日的胡桥教会的投诉、市宗教局领导的批示。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颍东区刘伟部长责令被申请人停建。证据7、2018年8月26日《胡桥教堂的意见和要求》。证明胡桥教会对新教堂建设的主张是合法、便民,要求履行先批后建手续。证据8、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2日的投诉、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向信字(2019)47号《行政处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47号告知书)、向信字(2019)48号《行政处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48号告知书)。证明由于被申请人又在京九铁路东侧防护林带内建设教堂,申请人向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投诉,因其行为违法而被执法局叫停,信访件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围,但被申请人两点答复违反《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且告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告知的内容违反法律,侵害原告和广大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告知“如不同意,可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
 
证据9、1号决定书。证明被告不依法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违背法治政府义务;被告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置若罔闻,违背法治精神和党中央的统一领导;被告及其下属单位不履行产权调换、就地还原政策、法规的行为是不作为行为;被告对向阳办事处具有领导、监督职权,有权利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情况告知书》而不撤销是行政不作为;被告有权命令向阳办事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拆迁安置实施主体,被告及其下属派出机关向阳办事处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胡桥基督教聚会进行合法安置,统筹协调规划、城建、环保、园林等部门,合理合法进行产权调换;1号决定书认为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其法定职权和法定义务。证据10、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并停止执行,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的目的是要求被告依法行政,然而被告却不予受理。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的争议来源于原胡桥教会(胡桥教堂)被拆除后,上诉人作为信教群众要求合理合法合规安置或在原址旁边安置,而现新建教堂没有在原地重建或原地旁边重建所致。本案争议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对颍东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不服,由于争议的根本原因属于信访事项,颍东区人民政府对此作出的告知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上诉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故上述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白文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文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玉圣
审判员  宋 鑫
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劲
书记员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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