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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孔府祭田的形成、管理与钱粮差徭
发布时间: 2024/1/26日    【字体:
作者:胡杰文 吴佩林
关键词:  孔府祭田;钦拨佃户;排甲制;均徭法;一条鞭法  
 


摘要

 

明初太祖给予孔府募佃开垦祭田的权利。在华北移民屯垦的浪潮下,孔府在郓城、巨野、曹州等县开垦祭田,最终形成以五屯为主、规模近2 000顷的祭田。此外,朝廷拨赐500户佃户隶籍孔府,是为“钦拨户”,其余参与祭田开垦的佃户则为孔府的“寄庄户”。屯户被编入排甲中,一体办纳屯粮,钦拨屯户还需应当府内差徭。基于对五屯祭田与钦拨屯户的领有而形成的一套征收屯粮、佥派差徭的制度,即为孔府祭田制度。屯粮的负担与差徭佥派的方式,是把握祭田制度的两个关键问题。万历六年,孔府对五屯役法进行均徭改革。天启年间,五屯祭田已经过条鞭改革。孔府祭田制度是“配户当差”体制在公爵系统中的表现,祭田制度仍遵循户籍登记、排甲轮役等基本形式,深受明代役法的影响。


帝制时代,优礼孔子后裔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维系王朝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改封孔子后为衍圣公。明代,共有10位孔子嫡裔承袭爵位且实际任职。圣裔群体的长期延续,除了依靠官方授予的世袭身份,也有赖于一套特殊的土地制度——孔府祭田制度。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赐孔氏族众祭田百顷,金元两朝续赐祭田。明代,朝廷给予孔府开垦祭田的权利,并拨赐500户佃户。终明一代,祭田发展为五屯、四厂、八官庄,以五屯为主。清代,祭田发展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民国时期,祭田仍然存在。

 

在以往研究中,受孔府档案公开程度的限制以及研究范式的影响,未有学者对明代孔府祭田进行专题研究,而多是将明清时期孔府的祭田、学田、私田一并放入“大地主土地所有”理论中进行讨论。以杨向奎、何龄修、齐武为代表的学者,关注孔府土地集中的历史和特点,以及对佃户的租税剥削。他们指出,孔府所得五屯租银是王朝地税的让予,但仍笼统地认为孔府田产是封建贵族土地制的代表。赖惠敏认识到孔府田产在中国土地制度中具有特殊意义,但研究视角是将祭田放在土地租佃制度下讨论,认为孔府对钦赐的屯、厂和官庄收取租额较低的货币定额租。

 

作为明朝大规模赐田的一种,孔府祭田并非衍圣公的私田,而是用以维系公府衙门运转的公田。明代,朝廷还大规模赐予王府、贵戚、勋臣田产,并拨给佃户。这种授土、授人户的行为,是明代“配户当差”制度下的产物。在“配户当差”制度下,孔府对祭田与钦拨佃户的管理,受到明代户籍里甲制度与赋役制度的深刻影响。五屯祭田规模达上千顷,钦拨屯户隶籍孔府,被编入排甲中向孔府纳粮当差,屯粮由孔府自行支销。五屯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征收钱粮与佥派差徭的制度,在明后期也经历了均徭法与一条鞭法改革。祭田籽粒的性质,以及钦拨佃户的差徭佥派方式,是把握明代孔府祭田制度最关键的两部分。

 

职是之故,本文依据明代孔府档案并结合其他史料,首先辨明祭田的开垦过程,厘清祭田的结构与数额,继而探讨五屯的屯户户籍、排甲组织与地权结构,最后着重分析五屯祭田钱粮征收与钦拨屯户差徭轮作的情况,以期揭示明代孔府祭田制度的逻辑与特点。

 

一、祭田的形成、结构与数额

 

在明初华北大规模移民屯垦的背景下,明太祖给予孔府募佃开垦祭田的权利。迟至正统年间(14361449),孔府祭田的规模已经确定,近2 000顷。祭田由孔府自行管理,祭田籽粒由孔府支销。明后期,孔府又纳入若干规模很小的官庄。终明一代,孔府祭田主要分为五屯、四厂、八官庄,但无论就规模,还是土地与户籍制度而言,五屯祭田都决定了孔府祭田的性质。

 

(一)祭田的开垦

 

前文已述,宋至元代,孔府接受历代朝廷钦赐的祭田。在元明易代的战争中,孔府的祭田抛荒,佃户流失。明朝建立后,洪武七年(1374),朝廷给予孔府募佃开垦祭田的权利。

 

至洪武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礼部刘尚书、张员外郎等官于奉天门东板房奏。奉圣旨:您写出汉、唐、宋待孔氏子孙典故来,我就定夺将去。当月二十四日,本部刘尚书、张员外郎等官,于武英殿将汉、唐、宋待孔氏子孙典故奏准。钦依圣旨,内一款:凡历代拨赐赡庙、赡学田土,议得上顷田土,既称岁久荒闲,宜从山东省行移袭封衍圣公,从常设法,募佃开垦,相应拨给佃户承种、收打籽粒,以充本庙祭祀等项支费。钦此。

 

朝廷允许孔府依汉、唐、宋例,享有赡庙与赡学之田。孔府募佃开垦的荒闲田土,则转至其名下,成为祭田。其中“从常设法”一句,意味着孔府在垦殖与管理祭田过程中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这里的“募佃”之“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佃户”与“佃耕者”,而是附着于祭田上的人户。“收打籽粒”,其实是将朝廷对祭田的税收权转移给孔府。

 

《阙里志》载:“宣德间,户部踏勘地土,五屯佃户共存五百户、计二千丁。”此时孔府所垦殖的祭田已形成一定规模,户部对祭田进行踏勘,以划定孔府名下的佃户与祭田数额。就明前期赋役制度而言,控制人户较田产登记更为重要。此次踏勘意味着,朝廷既承认了洪武至宣德年间孔府所占垦的祭田及附着其上的佃户,又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规模。

 

正统四年,衍圣公孔彦缙向朝廷上报的祭田数额是1 980顷。于此,《明英宗实录》有载:

 

袭封衍圣公孔彦缙奏:历代拨赐赡庙田土一千九百八十顷。洪武初,听募人佃种,共六百二十四户,已为定例。今有司复奏每户存二丁充佃,余令隶籍应当粮差。其实耕种不敷,差役重并,乞赐全免,以备供给修祀。奏下行在户部,请存五百全户,共丁二千耕种,余仍令应办粮役。从之。

 

孔彦缙将1 980顷祭田的来源统称为历代拨赐,实际上这些祭田是明朝建立之后逐渐恢复、扩增的。此外,朝廷最终赐佃户500户,这些佃户籍隶孔府,向孔府办纳祭田籽粒,并应当孔府差徭,通称为“钦拨户”。其余佃户虽也继续耕种孔府祭田,向孔府办纳祭田籽粒,但规定被编入民户,承担州县里甲正役,无需应当孔府差徭。对于孔府来说,被编入民户的佃户即为“寄庄户”。

 

万历《兖州府志》将孔府祭田记载为单独的一类田产:“国朝钦赐祭田。续垦尼山周围地二十余顷,以赡三氏师生。佃户地二千顷,坐落郓城、巨野、曹州、东阿、滋阳、鱼台六州县地方,见在。”“佃户地”即孔府祭田,“二千顷”为明前中期孔府祭田的原额顷数。

 

孔胤植重纂的《阙里志》将明代孔府祭田的来源总结为:“明洪武元年,钦赐孔庙祭田五屯地,共计二千大顷。原开荒七百二十步成亩……计开:巨野屯、平阳屯、东阿屯、独山屯、郓城屯。”乾隆年间(17361795)孔继汾编纂的《阙里文献考》载:“明太祖洪武元年,赐祭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这两份史料是综叙孔府历史的集成之作,因此引用这种说法的后世著述屡见不鲜。

 

《阙里志》为了强调2 000顷祭田的合法性,将其来源全部追溯至“洪武元年钦赐”,对此已有学者质疑。以上梳理则可证明,明初太祖只是给予孔府“从常设法、募佃开垦”的权利,而非直接钦拨足数2 000顷祭田。最迟至正统四年,2 000顷祭田才大致形成。因此,明末清初孔府后人所述的“洪武元年钦赐祭田二千大顷”这一说法并不可靠。

 

(二)祭田的结构

 

关于祭田的结构,《阙里志》只提及“五屯”,《阙里文献考》则有“五屯、四厂、十八官庄”之说。在天启三年(1623)的一件档案中,时任衍圣公孔胤植言“惟有五屯、八庄俱属钦赐,备供圣庙祭祀等项应用”。这表明,在明代最后一位衍圣公孔胤植的心目中,祭田主要分为五屯和八官庄。遍检现存明代孔府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其中共出现了6个屯、4个厂与11个官庄,详见表1。孔府以屯、厂、官庄三种形式建置祭田是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屯、厂、官庄的数量则有分歧。

 

孔胤植提出的“五屯”,即郓城屯、巨野屯、平阳屯、东阿屯、独山屯,形成于明前期华北移民屯垦的浪潮中。明初,孔府招募青州一带狭乡的农民垦殖鲁西平原的荒田,使之成为孔府的祭田。正如洪武二年明太祖赐孔克坚的诗所述:“孔氏曾孙祭祖回,但言务农野荒开。”五屯分布在郓城、巨野、曹州、东阿、鱼台等州县,每屯内又分为若干庄。永乐五年(1407),朝廷又拨赐赡田四段,位于滋阳县与济宁州,共73顷,即洸河屯,规模远不及前五屯,因此并不包含在通常所谓的五屯之中。

 

厂附设于屯,应由牧马草厂转化而来。通常所谓的“四厂”,即《阙里文献考》提出的郓城厂、巨野厂、平阳厂、独山厂,应在明前中期已全部形成。五屯中只有东阿屯无厂附设,可能的原因是东阿屯的地理位置偏远且规模较小,无需设厂。档案中没有关于独山厂的记载,可能是明后期独山厂的祭田已逐渐流失。此外,档案中还出现了高平厂,是郓城厂管属下的小厂,管理制度与郓城厂类似。

 

明后期,五屯祭田大量流失,孔府以兴建官庄的方式扩置田产。官庄多设于曲阜县的村集、里社中,部分官庄在明末清初逐渐获得了祭田身份。孔胤植所说的“八官庄”具体为哪八个已不可得知,档案中出现的11个官庄在当时是否都为祭田官庄也无法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迟至乾隆年间,获得祭田身份的“十八官庄”已稳定下来。为方便起见,本文参考孔胤植的说法,认为明代孔府祭田主要分为五屯、四厂、八官庄。

 

(三)祭田的数额

 

结合屯、厂、官庄的形成过程,可知正统年间近2 000顷的祭田主要分布在五屯,但各屯的具体规模已不可考。明代四厂的规模亦不可考。齐王庄等八个官庄的原额顷数,以及乾隆年间四厂的见在顷数,详见表1。清人孔继汾叙述各屯厂、官庄的原额为:郓城屯厂602顷、巨野屯厂509顷、平阳屯厂448顷、独山屯厂22043亩、东阿屯76顷、曲阜县内官庄6455亩、泗水县内官庄6280亩、邹县内官庄1721亩。不妨用孔继汾所述各屯厂的原额顷数减去乾隆年间四厂的见在顷数,得出明前期五屯顷数的估算值。

 

万历年间五屯的规模可根据档案复原。本文第三节将说明,万历十八年郓城屯、巨野屯、平阳屯、独山屯、东阿屯各有1210844排甲,假定每排甲均辖1 620亩祭田,各屯规模详见表1,五屯共有61 560亩(1 620×38),即615.6顷祭田。比起明前期的近2 000顷,明后期五屯祭田已流失大半。崇祯十年(1637),衍圣公孔胤植在给山东巡抚颜继祖的咨文中也感叹:“照得至圣庙祭田,原系国朝钦拨,向因管勾官缺,无人掌理,以致奸民侵吞,失额太半。”清代祭田又有所恢复,乾隆年间五屯、四厂、十八官庄祭田共存荒熟地1 096.96顷。在明清两代,五屯始终是孔府祭田的主体。后文对孔府祭田制度的论述,亦围绕五屯展开。

 

二、屯户户籍与排甲组织

 

五屯是孔府祭田的主体,其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最具代表性。在明初的赋役制度下,孔府除了享有屯粮外,还领有500户隶籍孔府的钦拨佃户,钦拨佃户主要是五屯屯户。屯户的户籍决定了其经济义务,钦拨屯户向孔府纳粮当差,寄庄屯户只向孔府纳粮而不执役。在“配户当差”制度下,钦拨屯户是孔府领有的役户,这是全面理解孔府祭田制度的起点。

 

(一)钦拨屯户与寄庄屯户

 

本文已述及明初钦拨屯户与寄庄屯户的来历及其经济义务。明后期,屯户的户籍差别,在有关祭田纠纷的诉讼档案中展示得最为清晰。在屯户上告孔府的告状中,会有两造姓名、年龄与户籍等信息,这是我们获取屯户信息的重要来源。如崇祯三年,寄庄户陶君恩为李春方欺隐妖产事上启孔府,据启状可知原告“年四十岁,曹州民”,“在平阳屯居住”,以及被告李春方“系顺德府人”。隶籍孔府的屯户则需表明所在的排甲信息。例如,崇祯三年刘光海上启刘光起等欺隐叛产时,首先陈述自身“年三十二岁,巨野屯四排甲户人”。

 

钦拨屯户与寄庄屯户最大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应孔府的差徭。钦拨屯户实际上是孔府最主要的役户。王毓铨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一文中首先列举80多种宫中与政府系统的役户,继而举以孔府的30种役户,说明王府和功臣贵族也有各种役户。王毓铨已指出孔府佥派专业的原则和朝廷完全一样,“也是有一桩需要,就设置供应那桩需要的役户”。以种地为役的佃户是最主要的役户。本文第四节将说明,孔府佥派钦拨屯户充应府内差徭的方式也与州县政府佥派民户当差的方式相似。

 

钦拨屯户因是孔府的役户,则不需服州县徭役。在实际运作中,屯户若被地方有司佥派杂差,可以执孔府批文免差。例如,三界湾张九皋等十二户屯户,“原系钦拨佃户,承种祭田,供办至圣庙祭祀钱粮”,却被徐州、沛县、滕州、峄县四县地方衙役妄行佥派“河路徭夫”等种种差徭。十二户户头上报孔府此情,孔府确定其钦拨佃户身份,发给批文令其收执,许他们执孔府批文赴州县衙门验免差徭。

 

需要指出的是,在祭田买卖与地权结构上,钦拨屯户与寄庄屯户并没有实际的差别。明初祭田经由屯户垦荒而来,这使得无论钦拨屯户还是寄庄屯户,都拥有对所垦祭田的天然的权利,这为祭田地权结构的复杂性埋下伏笔。再者,屯户一律向孔府办纳屯粮,仅从对祭田的占有与使用来说,钦拨屯户与寄庄屯户应负的经济义务并无不同。明后期,祭田已经可以自由买卖,不论隶籍孔府的佃户,亦或购买祭田的军民人户,均为其名下祭田的业主。

 

万历十九年,孔府清查巨野屯祭田,晓谕户头将本户原业地若干顷亩丈量明白,“或自种若干,卖与佃户、军民某人若干,俱要明白,开具结状投赴该屯屯长李炯”。此时五屯内已经形成了有田即有业主的局面。这种局面造成的结果之一是,在祭田流转过程中,孔府祭田与州县民田的身份逐渐混淆,祭田不免大量流失。崇祯三年,曹州人胡来臣揭陈平阳屯佃户曹杏“将佃户祭田盗卖,置买民庄二处,共地一顷八十余亩,在曹州下户,投应有司徭差”,即是一例。

 

(二)排甲组织

 

屯户被纳入排甲组织中,以应当孔府粮差。现存档案中,万历年间的排甲数量得益于万历土地清丈,较为明确。早在万历七年六月,户部请清查南北直隶、山东、陕西各勋戚的庄田。万历八年,张居正推动全国性的土地清丈。万历十八年,郓城屯辖12排甲,巨野屯辖10排甲,平阳屯辖8排甲,东阿屯与独山屯各应辖4排甲。根据档案内容来看,明后期五屯各排甲的规模差别不大。

 

遗憾的是,万历年间每排甲所辖祭田与屯户的数量已不可考。档案中仅存有两本祭田地亩粮银册,即《崇祯十五年孔庙平巨屯六甲、七甲祀田地亩粮银册》与《崇祯十五年孔庙平巨屯八甲、九甲祀田地亩粮银册》。根据这两本清册中的868组数据,得知此四甲每甲平均有1 620亩祭田与217户屯户,平均每户约有7.47亩祭田,详见表2。不妨将万历十八年五屯的排甲数乘以崇祯十五年平均排甲所辖的祭田亩数(12×1  62010×1  6208×1  6204×1  6204×1  620),估算出明后期五屯祭田的大致规模,即表1中的数据。

 

排甲是孔府管理祭田与屯户的基本单位,是孔府催粮派役、处理屯户纠纷、维持治安的基层组织。民屯仿地方里甲制度,以屯辖甲。孔府每屯也有屯长一名,每排甲有甲首一名。甲首由钦拨屯户轮充,每年一换。甲首负责本排甲的大小事务,例如催征夏秋粮银、督催年例布花、催征年例供用银两、清查祭田土地、开具保举屯长的保状,以及拘解屯内犯人、锁拿伴当与禀报案情等。甲首之下还有小甲。

 

屯户分为户头与贴户,一个户头带领若干贴户应当差徭。原本参与祭田开垦的屯户世代繁衍,再加上后来招募、投充来的屯户,到明后期五屯屯丁的规模应非常庞大。据上文,万历十八年五屯约有38个排甲,若每排甲均有217户屯户,每户均有屯丁两名,那么五屯约有屯丁16 492名。乾隆三十九年,孔府管勾的一件申文谈到平阳屯、巨野屯两屯“共佃户七千三百余丁”。

 

屯长由屯内大户充膺,驻守于屯内,是统筹管理本屯祭田与屯户的地方人役。屯长任期时限很长,直到其年老有疾、不堪应役为止,且子孙可以继任。屯长最主要的职责为催粮派役,此外,还要处理屯户纠纷、维持屯内治安等。档案描述如下:“将本屯佃户一应粮差等项,查照旧例,遵限上紧督率各该甲首,催办完足,付府上纳。该屯佃户如犯重情,呈府定夺发落;若系小事,就彼从公处分。毋得徇私偏执,贻害良善,及怠缓误事,白取罪戾不便。”

 

屯长之上,还有孔府内部专管祭田事务的属官管勾。管勾由衍圣公保举,廪俸由孔府发给,“不入州县有司考察之例”。管勾往往有生员等功名。乾隆年间,孔府给山东按察司的咨文中,对管勾的权限进行了界定:屯户内有犯人命、盗案、奸拐、匪窃一切重大案件,及斗殴有伤者,皆归地方官办理,管勾不得干预;屯户内有赌博、土娼、打架等诸细事,若罪止枷责以下,应令管勾稽查审拟,详候孔府批夺;屯户内首报欺隐祭田,应令管勾据实查勘具详,如有干涉民人者,仍移会地方官查办……孔府屯粮的征收与差徭的佥派,就是建立在管勾、屯长、甲首这一套组织制度之上。

 

三、祭田籽粒与佃户差徭

 

五屯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决定了孔府从中汲取经济资源的方式:孔府向祭田业主征收屯粮,向钦拨屯户佥派差徭。屯粮的负担,以及差徭的役目及佥派方式,是把握祭田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前人已明确指出屯地“租银”是王朝政府拨给的地税,却将屯户差徭放入劳役租名目下论述。本节将根据“万历十八年至万历十九年衍圣公府处理公务稿簿”等档案着重分析明后期孔府的役法,以补前人研究之不足。

 

(一)屯粮与年例银等

 

五屯祭田业主需要向孔府交纳夏秋二季钱粮,即屯粮。屯粮用以充“本府祭祀正项支用,外四氏学教官俸禄,生员科贡盘费,及属官子粒各役工食”,“余银圣公府自行支销”。万历十八年五月,屯长督率各排甲首遵照原限,将业主应纳籽粒折银征收,屯长催完钱粮后开具手本回报孔府,并带甲首一同赴府完纳。此时屯粮已经定额化并折银征收,五屯粮银这一大宗收入满足了孔府衙门的主要支出。

 

万历十八年三月,孔府票差巨野屯长、郓城屯长、平阳屯长“将本屯见年甲首每名下催办银六两,作算本年分夏粮,依限预处完备,听候差人置买进贡马匹应用”。郓城屯12甲首共需交银72两,巨野屯10甲首共银60两,平阳屯8甲首共银48两。严格来说,此时的置买进贡马匹用银是从夏粮额度中扣除的。孔府舍人前往河南潼关、临濮买马时,三屯如遇舍人到屯,需要“查照旧规,各拨人夫四名,脚力二头,往回牵护马匹,一应盘缠,仍管顾草料”。

 

部分屯户还要交纳年例供用布花与年例供用银。万历十八年七月,孔府票差平阳屯长催收各排花户应纳布花,8个排甲中共有47名花户需要交纳,共需交布99匹、花198.5斤。每户摊布1匹、花0斤,至布7匹、花20斤不等,交纳数额的多寡依照户等而定。同年七月,孔府票差郓城屯长征收本屯年例冬布200匹,由各排甲首查照旧额收解,“其逃绝户人名下欠数,就于相应人户编补”。同年十月,郓城屯、巨野屯、平阳屯、东阿屯、独山屯分别摊年例银87两、66两、66两、26.8两、27.5两,由屯长并甲首向花户征收。

 

郓城屯与平阳屯还需准备“䌷布、花绒、香油等项及年例北行银两”,以供万寿圣节衍圣公进京朝贺期间的应用。万历十八年五月,孔府票差郓城屯长置办绵䌷24匹、生眼布40匹、平机布80匹、花绒200斤、香油200斤、北行银26两、支应银6两,限定七月初六日缴。上京应用物料各照原摊甲首分数出钱置买,由屯户依限运送至位于大运河与金堤、黄河交汇处的阳谷县张秋镇,这些物料最终将被运送至京城。衍圣公也将于七月二十五日卯时自曲阜县起马,至济宁州登舟,由水路赴京,直至十一月二十四日辰时自会同馆起马,由陆路回府。

 

(二)差徭佥派

 

明后期,五屯的粮银征收与差徭佥派仍需要依靠排甲组织运作。见年甲首本身就是五屯役目中最关键的一项,其地位类似州县里甲正役。每年每排甲有一位见年甲首应役,由该排甲首户轮流充应。各排甲首一般于春夏时更换。万历十八年二月,平阳屯甲首为王金、尹当、王恺、卞思立、姚邦礼、李崇信、赵思、陈汝艮、苗满、姚仁、邹宗付。至七月时,平阳屯甲首全班人马已换,变为许朝卿、张锦、陈伯万、王其、张嵩、邹琏、王大明、杨仲。由于甲首需要协办的屯务过多,甲首户也有逃役的情况。

 

为了满足孔府衙门的各项公务需求,钦拨屯户还需充应厅夫与工夫等差役。万历六年,孔府行均徭法改革,调整了差役的佥派方式。目前学界通常认为的均徭法内容是:地方政府将所需佥派差役的项目、轻重等级和名额固定化,所有差役以户为单位编佥,由官府审定各户丁产状况编定各户应当差役,另编均徭文册将编定结果记录在案,按照里甲轮役,轮役周期因各州县人户多少与差役繁简而异。山东也推行了均徭法,于隆庆五年(1571)编制《经会录》。

 

关于工夫与厅夫,仅有两则相关档案留存:

 

为拖欠价,停役夫银事。查得郓城屯王默先领官马一匹,该价银二十两,延久不纳。原认工夫一名,自万历十年三月初十日起,至十九年十二月终止,共该一百二十一个月零二十日,每月一两,共该停役银一百二十一两八钱。拖欠不行解银,显是该屯管事人役通同作弊,情委可恶,拟合查追。为此,票仰屯长王仲才、佃甲曾登,并拘该户户头,速将王默、王鲸正身严拿解府,以凭追处。不许通同延缓,徇私故纵,取罪未便。须至票者。

 

为应补夫役事。票仰屯长王仲才、佃甲曾登即将发去由帖一张,即拘户头张玄、张科、李敏等。查照原编厅夫一名,每年工食银十二两,自万历十八年正月起。着令见应役李迎春打讨,速取具原编补役认状,呈来查考。其应给工食,照月径自支给。敢有误事,定行有司拿究追治,决不轻恕。

 

第一则,郓城屯王默原认工夫一名,应役时间自万历十年三月初十日至万历十九年十二月,共12120天。若王默不去亲身应役,则需缴纳停役银1218钱。第二则,郓城屯张玄、张科、李敏三户共同被编厅夫役一名,应役时间自万历十八年正月起。实际应此役的是李迎春。那么,张玄等三户缴纳的银两则归于实际应役的李迎春。结合此二例来看,孔府力差每月工食银一般为一两,被编佥人户应亲身应役,或交纳停役银后由孔府雇人应役。

 

除了以上固定化的差役,孔府的一些临时性公务,也需要屯户支应人力物力。例如万历十八年,孔府修理鲁桥官宅,即令独山屯长准备石灰1 000斤、人夫4名、泥水匠2名前赴修理应用。

 

(三)一条鞭法

 

面对明后期赋役制度施行的困境,万历年间兖州府的东阿、鱼台、曹州等州县已实行一条鞭法改革。孔府五屯也进行了条鞭改革,但改革的具体年份未知。天启年间,经过改革的祭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在一件信票中有体现,原文如下:

 

袭封衍圣公府为审编工食事。照得五屯丁粮已经拨给管勾征收,以[供祭]祀,及属官俸给、掌书等役籽粒、科贡、车价等项应用外,其条鞭徭银,本府征收,以备进贡表、马各项公费。但各役工食俱系万历六年审编,均徭佥派,至今年久。况佃户有见在逃亡,贫富不等。又经妖变之乱,恐失户人。今仰各屯屯长编派人丁已妥,不负钦拨之盛典。且祭田又经条鞭,以致各役工食不敷。今将佃户丁银暂分本役打□□如丁银不足,许屯长、甲首人等设处帮补,每年一共工食银□□两。为此,给付收照。此外,不许指称差遣等项多讨分毫。该屯亦不许分外多给。如违,从重追究,革役不恕。待审户后,另听编派施行。须至票者。

 

五屯条鞭改革也遵循合并征收、按地丁摊派的原则。信票中提及的“五屯丁粮”即丁银与粮银。粮银以祭田为课税客体,其前身为夏秋钱粮等。丁银以钦拨屯丁为课税客体。明末五屯丁银数已不可考,乾隆七年五屯实行摊丁入地,当时屯丁应纳丁银总额为3296钱。粮银与丁银用来备供祭祀支出、属官俸给、掌书等役籽粒,以及科贡、车价等应用。此外,还有条鞭徭银一项,备供各项公费应用。万历六年行均徭法时审编的各项力差的工食银数额,应是确定条鞭徭银数额的重要参考。天启四年,原本额定征收的工食银不敷应用,于是挪用丁银。若丁银不足,则需屯长与甲首额外帮补。

 

关于粮银一项,根据崇祯十五年平巨屯六甲、七甲、八甲、九甲的祀田地亩粮银册,可知当时865位业主各自应纳的粮银数额。502位业主名下登记有不超过5亩的祭田,4位业主名下的祭田数额超过100亩。不论每位业主拥有多少亩祭田,孔府均向每亩祭田征银0.06两左右,这在当时已是制度化的规定,详见图1。从佃户负担的角度来看,一石小麦或粟米折银0.8两左右,0.06两白银可换0.075石小麦或粟米,相当于祭田每亩需纳粮0.075石。万历年间,兖州府有63 103顷税粮地,需征夏税134 884石、秋粮315 431石,平均每亩税粮地纳粮0.071石。从这一点来说,孔府佃户的屯粮负担与兖州府民户的税粮负担差异不大。

 

上文估算明末五屯祭田约还有615.6顷,理论上孔府每年可征收的粮银有3 693.6两。孔府祭田粮银与屯户丁银,是支撑孔府衙门运转的经济支柱。

 

结语

 

通过对明代孔府祭田的开垦过程、五屯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五屯屯粮负担与差徭佥派方式的梳理,我们得以厘清孔府祭田制度的逻辑与特点。

 

与明朝的诸多藩王、勋戚一样,衍圣公也掌控一定数量的钦赐田产与钦拨佃户。明代孔府祭田由孔府招募的佃户开垦,通过屯垦形成的五屯祭田是孔府祭田的主体。五屯祭田的土地制度为屯田制度,屯户认种其开垦的祭田,并向孔府办纳屯粮。明后期,五屯祭田已经可以买卖,不论孔府佃户亦或军民人户,均可通过购买祭田成为祭田的业主,新的业主则须自动承担办纳屯粮的义务。五屯的户籍制度较为复杂,有钦拨屯户与寄庄屯户之分,前者隶籍孔府,向孔府纳粮当差,后者隶籍州县,仅向孔府办纳屯粮,而无需应当府内差徭。

 

孔府将五屯祭田与屯户编入排甲组织中,并设置管勾、屯长、甲首等属官与人役进行管理。明后期五屯约有38个排甲,每排甲大致辖217户屯户与1 620亩祭田。每排甲有甲首一名,负责本排甲的一应事务。万历年间,祭田业主需向孔府交纳夏秋二季钱粮,屯户还要负担年例布花、年例银两、上京应用物料等,钦拨屯户需服孔府甲首、工夫、厅夫等差徭。明后期,五屯也经历了均徭法与一条鞭法改革,调整了征收屯粮与佥派差徭的方式。基于五屯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而形成的这一套征收屯粮与佥派差徭的制度,本文将之概括为“孔府祭田制度”。正是有祭田制度的支撑,孔府衙门才得以运行。

 

明代孔府占垦祭田,并形成以排甲制度和钱粮差徭制度为主的管业体制的这一过程显示出,明王朝默许了这种基于对祭田与钦拨佃户的占有而形成的汲取经济资源的体制。这一体制仍然遵循户籍登记、排甲轮役等明代赋役体制的基本形式,未曾超出王毓铨所归纳的“配户当差”的制度特征。作为明代赋役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型,“配户当差”形式在孔府具有特殊的生命力。同在“配户当差”制度下,孔府祭田虽是王朝的赐田,但并非孤立地存在,而是与州县民田产生了许多纠葛,这造成了孔府、兖州府与中央围绕赋役制度展开的诸多博弈。在明清之际“纳粮当差”向“完纳钱粮”的王朝赋役体制转型过程中,孔府的土地人户控制体制将面临更复杂的挑战,这也有待于此后的研究进一步讨论。

 

《国际儒学》2023年第4

独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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