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国民政府汉地佛道教政策”是指国民政府对汉族地区佛、道教问题的政治策略,包括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的处理佛道教问题的行动准则和具体管理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更多采用怀柔政策,另当别论。研究时限为1927-1949年,抗战期间情形大异,应当专论,本文相对从略。研究地域为如今上海市的行政区划。本文是刊于《上海文化》2017年八月号《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及在上海的实施》的姐妹篇。本文简述了国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背景;按政策类别,兼顾时间顺序,从破除迷信、登记甄别、庙产兴学、寺庙管理、团体监管、要求改革等6个角度阐述政策的出台、博弈、修订成形的过程,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在上海的实施情况;论述政策的演变趋势、历史意义及对上海佛道教的影响。因篇幅较长,分上、下两篇。
国民政府汉地佛、道教政策的出台及在上海的实施(上) (pacilution.com)
六、政策之五:团体监管
国民政府用了10年时间,逐渐修正了对待佛道教团体的策略,由不容、压制,到准生、赋权,再到改造、利用;最终,将其设计为受政府严格监控、协助政府管理教会的工具。
在破除迷信和庙产兴学风潮中,佛教界深感没有政府认可的合法团体,不利交涉和维权。1927年5月,伍朝枢在国民党中央第93次政治会议上,根据基督教青年会总干事余日章的请求保护提案,提议保护宗教团体,决议被通过。【1】同理,佛道教团体也应得到保护。8月7日,谛闲、圆瑛等即请求由“僧众组织宗旨纯正之团体”,却遭教育行政委员会否决。【2】1928年5月,太虚在上海发起全国佛教徒代表会议,计划成立一个全国统一、永久性、法定的佛教团体。6月,拟定会章,呈请国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国佛教会。期间,太虚应蒋介石之邀自上海赴南京。唔谈中,获蒋介石支持。蒋特为此事写了介绍信给国民政府诸要人。【3】但蔡元培等人认为,在反迷信呼声甚高的形势下,政府不宜出面提倡宗教,以设立佛学会为宜。最终,太虚拟建的能“统教”的佛教会变成了学术性的佛学会。7月,太虚在南京成立了佛学会。在太虚呈请成立中国佛学会的同时,5月8-9日,以谛闲、王一亭为代表的江浙佛教界,在沪开会,组织江浙佛教联合会僧伽委员会,【4】拟定《整理僧伽进行计划书》,呈请国民政府察核备案。7月3日,蔡元培和内政部长薛笃弼同意组建,但指出:因系地方性民众团体,应向地方政府立案;要有党、政和教育机关代表参与共组,并受官方监督与保护。【5】佛教界数次试错,组建全国性佛教团体事虽未成,但促使了国民政府不得不面对这一诉求,并逐渐形成准许佛道教成立团体并纳入政府监管的政策取向。
1929年1月25日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首次在政府法规中出现“教会”概念,又规定庙产由“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6】据司法院后来公布的解释,“教会”是指“依法组织,并经呈准立案者而言。”【7】这表明国民政府对佛道教团体的认识和定位有变化,也表明在政策上、法律上赋予佛道教团体的生存合法性和不完全的经济管理权。虽然该条例在同年5月25日即被暂缓施行,同年底被废止,中国佛教会却依此法规得以成立。3月,圆瑛等人在上海筹建中国佛教会。4月10-12日,中国佛学会出面召集17省代表,在上海召开第一次中国佛教徒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佛教会,选圆瑛为主席,拟定《中国佛教会会章》,呈请国民政府备案,【8】同月30日呈请内政部备案。该会章表明:这是一个全国佛教徒的组织,省、县设立省县佛教会,受该会指导;有督促全国佛教团体举办慈善公益、普及平民教育、提倡农工事业、宣传佛教、整理教规的职责;只要有三分之一的人出席即可开会,与会者中过半数同意即可表决议事。经费只笼统地规定由各省及特别市佛教会负担。没有会员的条款,未涉及寺庙、庙产和僧众管理。【9】可见,这是一个自发草创、组织设计不完全、只想聚众议事、未敢“统教”的团体。该会在呈请备案的同时,由太虚和王一亭联名致书蒋介石,且由王一亭面见蒋介石,请求批准。6月7日,内政部准予备案。中国佛教会即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执监委员会会议,各委员宣誓就职。因圆瑛在上海,会务重心在上海。5月,太虚从欧洲弘法回沪,拟再建全国性佛教团体。国民政府根据同一性质之人民团体,以一个为限的民运法令,未允。可见,中国佛教会成立之初,就被定位为唯一的全国性佛教团体。
1929年12月7日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不再要求设“庙产保管委员会”,直接赋予“教会”对庙产的管理权:“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10】1930年10月,内政部核准各省县佛教会组织纲要。中国佛教会得以在全国建立组织网络,至1932年,有23个省市建立了分会。【11】1931年2月2日,司法院明确:“凡和尚之寺庙,均应属于佛教会,道士观宇,均应属于道教会。”【12】1934年1月23日,内政部进一步明确:“寺庙加入佛教会与否,应听该寺庙之自由,但不问入会与否,仍应属于佛教会。”【13】这样,经政府批准立案的佛道教团体就从法理上拥有了协助政府管理所有寺庙道观之权。1931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佛教徒代表大会时,藏传佛教诺那参加,班禅和章嘉派代表参加,【14】标志着汉藏佛教在组织上试行合作。试运行数年后,内政部于1934年9月正式核准立案。这是继中国佛教总会之后,得到中央政府核准的第二个全国性、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佛教团体。该会后来数次牵头,成功维护了全国、尤其是上海佛教的利益;【15】但在公益慈善、社会教育等方面,难有建树,为反对者所诟病。【16】
国民政府逐步认识到:僧众生活于一般国民的政治社会生活之外,“寺庙之管理监督须配合僧尼之组织加以运用,始克发生相当作用也。”【17】逐步赋予佛道教团体管理职权,并纳入党政管理系统。1935年7月,中国佛教会在第七届代表大会上修订了《中国佛教会章程》。9月,呈准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和内政部备案。【18】“章程”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待佛道教团体的策略:首次明确,该会受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直接指导,并受内政部监督;分会在会务办理方面受总会指导,并受当地党政机关指导监督。在应办会务中,竟有“研究党义”、违反三民主义者将开除会籍的内容。新增了调解佛教内部争议、援助会员保护教产和权益的职权。为强化组织力度,减少中间环节;也可能故意与国民政府政体错位,弱化一一对应的管控;取消了省一级分会和团体会员。规定寺庙住持均为会员,僧尼和居士可申请入会;规定了分会和会员的缴费标准。事实上,大部分僧尼并未入会,在会者又以太虚和圆瑛为代表,有新旧派之权争。国民政府举棋不定,先后支持两派,后又各打五十大板。竟至否认“章程”的合法性,【19】各地佛教人士啧有烦言,使该会更难有效组织全国僧众。
但国难当头,亟需动员僧众一起救国。当时全国僧众有七、八十万人,【20】国民政府加紧对佛教会的设计和掌控。1936年5月,【21】中央民众训练部主管宗教事务的民众组织指导处处长张廷灏,居然代中国佛教会起草了《修正中国佛教会章程草案》,交给佛教会讨论。该“草案”鉴于往往因居士而“加重主管机关处理之困难”,【22】将居士划出,另组中国佛教居士会,将中国佛教会改组为中国佛教寺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从原来的由中国佛教会指定,改由民训部指定。【23】“草案”明显提升了中国佛教的组织程度。健全了组织框架,与国家政体一致,采用国、省、县三级制。赋予更多管理权,包括监督分会及寺庵收支。【24】规定僧尼必须入会,对违反教规的僧众,可以开除会籍,勒令还俗,等等。8月,内政部进一步明确,各级佛教会属宗教团体,在执行教规、宣传教义、监督保管寺产、办理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负有相当之责任及职权。【25】事实上,经软磨硬顶,该“草案”以流产告终。经国民政府数次催促,中国佛教会终于在1936年11月召开的第八届代表大会上修订了章程。“中央民运”不满,下发需要修正的具体条文,命令订正。【26】1937年3月,中国佛教会修订后再次呈报。11月,民众训练部才最后核定。这时抗战已爆发,章程难以发挥作用。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佛道教团体的控制达前所未有的程度。1945年12月,内政部和社会部训令组织中国佛教会整理委员会,指定太虚、担任国民政府委员的蒙藏佛教领袖章嘉、国民政府党政考核委员会副主任李子宽居士为常务委员,负责会务。【27】内政部还命令各省、市政府督导佛教分、支会改组或组设。【28】1946年7月1日,在太虚指导下,改组了中国佛教会上海市分会,在周边8个县设支会,在浦东、闸北、南市设3个办事处,强化对上海地区佛教的管控。次年8月,普陀山报本堂上海下院拟出租一间房屋,也得先呈报中国佛教会上海市佛教分会。【29】1947年5月27日,中国佛教会在南京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因太虚去世,章嘉任理事长。该会及各级分支会严格受党政机关指导和监督,每年申报一次会务;有协助政府管理寺庙和僧尼的职能:僧众必须入会,否则得呈请主管机关革除其僧籍;可给寺庙、团体及僧众发证书,收取会费;可调解教内纠纷;保护和监督教产。【30】该会活动到1949年。
国民政府对道教团体,特别是正一道团体监管更严。上海道教界数次筹建道教团体,希望像佛教那样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涉嫌迷信,又缺合适领袖,很难获政府核准。1927年4月,沈颂笙等成立中国道教总会,实际上是道教正一派的地方组织,得上海县政府核准。但同年7月,上海特别市成立,上海县境被大量析出,并入特别市,经县政府核准的组织不能在特别市开展活动。1928年7月10日,无宗派道士严洪清请地方绅商、佛教居士甚至基督教青年会干事为赞助员,召集沪上各大道观住持,筹备成立中华道教联合会。【31】11月4日正式成立,【32】号称是全国性正一和全真的联合组织。【33】曾向国民政府内政部备案,但未见批复。教内应者寥寥。1935年,严洪清等人又筹备中华道教会。1936年1月,中央民众训练部附条件地表态:“道教应属宗教团体,依法得许可组织。惟此项悬牌为业,类似巫觋之道士,不得利用团体,提倡迷信。应于章程中明白规定,如遇有提倡迷信之活动时,则应依法严予取缔。”【34】简言之,道教在确保反“迷信”的前提下,可组建团体。7月26日,中华道教会召开成立大会,号称“呈准上级党政机关许可备案”,【35】到会者有苏、浙、赣、鄂、晋五省一百多人,上海国民党党部和社会局代表到会致词。规定道士必须入会,可收会费。会后“即呈报当局核准备案。”【36】也曾协助上海市政府管理道观、道士,【37】对外省道教未见约束。事实上,直至1936年12月,中央民众训练部《中国文化团体简明登记表》中,不仅有中国佛教会,甚至有筹备中、后来并未成立的中华女子佛教会,却未见中华道教会。【38】该会于1937年停止工作。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道教成立团体的限制稍松。1946年6月,第63代天师张恩溥到沪,准备从组织地方性团体入手,筹组中国道教会。次年2月3日,社会部批准该申请。【39】1946年,上海全真道士李理山等一批全真道士筹组上海市道教会,未获批准。【40】张恩溥化解上海全真、正一道士的宗派矛盾,共同筹组上海市道教会。1947年3月15日,得社会局批准成立,李理山任理事长,张恩溥未任职。下半年,张恩溥与李理山商量筹建中国道教会。因意见分歧,未果。上海市道教会是极少数获得国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道教团体;实际操纵者为几个经济实力较强道观的住持;开展活动内容不多,组织作用有限。1950年停止活动。
七、政策之六:要求改革
国民政府逐渐加强政策性引导,要求佛道教进行适应时代、有益于国计民生的改革。1928年,国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内政部长薛笃弼致佛教会【41】函,颇能反映当局的管理思路。信函处处以基督教为榜样,要求佛教适应世界潮流,进行整顿和改革:使佛教能有感化人心、转移风气、改良社会、改造国家的作用;按庙产多少兴办公益事业……【42】
国民政府认为僧、道以接受施舍为生,不劳而食,是社会的赘尤,倡导僧、道职业化。1928年7月,大学院和内政部要求:“使僧人于修持之外从事工作,衣食有所自给。”【43】1929年,中国佛教会修改章程,开始提倡僧众生产劳作。1931年,湖北民政厅长在内政会议上提交僧、道职业化提案,培训僧众谋生的技能,强令从事职业,不容坐食。此案通过后,交内政部拟定办法施行。中国佛教会以从事利养竞争,不仅不合教义,且有背于信教自由,请予撤消。内政部虽坚持原案,但因“事关宗教生活,拟先由指导并督促佛道两教教会注意训练僧道职业入手,并斟酌情形,指示各寺庙兼营职业,期于经忏之余,从事生产,俾亿兆僧众俱能自食其力。”【44】事实上是缓行。1934年2月,中国佛教会发布《整理僧伽制度暂行规程》《佛教制度暨传戒规程》《佛教教育组织规程》,对僧伽制度的整理提出了系统方案,促进了政府核准该会立案。这些方案虽未能有效实行,却为后来的僧伽制度整理打下思想基础,准备了方案。到1936年,时任内政部长蒋作宾仍坚持僧人必须像牧师那样,兼通医学、教育等技能,承担相应的社会事业。
1936年,国民政府之所以代佛教会起草《修正中国佛教会章程草案》,就是试图让太虚“与‘近年把持佛教会而作改进障碍的人’携手改革僧寺”,【45】建立新的中国佛教。【46】张廷灏特赴上海,分访太虚和圆瑛等僧,劝勉合作改进会务。为引导舆论,促成改革,蒋作宾和负责宗教事务的礼俗司司长陈念中多次公开演讲、接受采访,为“草案”鸣锣开道。有趣的是,两人均要求佛教学习基督教,转变观念,适应社会环境需要,开展公益慈善教育等社会服务,推进宗教教育,提高僧众素质,整理教团组织。但是,圆瑛说服段祺瑞给在广州的蒋介石写信,由段的侄子段宏纲和屈映光飞赴广州面呈蒋介石。蒋乃电陈立夫著令缓解。同时,屈映光和闻兰亭致函在巴黎的戴季陶,由戴发电给中央党部阻止。【47】无奈中,张廷灏在社会媒体连续3天刊文,署名指责中国佛教会,“故意抹杀事实”、“蔑视中央”,是“阴险刁诈的政客行为”,【48】将矛盾公之于众。
国民政府逐步提升对佛教特殊社会作用的认识,在强化管控的同时,加强利用。1940年6月,国民党中央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呈给蒋介石的《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集中反映了这一认识:“我国原有之宗教,厥惟道教,然其势早衰,现在流行国内宗教,以佛教最为普遍深入……对于国民精神生活影响之大,罕有其匹。尤以晚近各种西洋教会在国内传播极速,其教义之内容如何,姑不具论,然与烈【49】强政治经济之侵略接踵而至,各该教会与其本国关系又复息息相通,顾此种种,自不能不有所怵场。目前格于情势,对外来文化侵略,一时不能在政治上采取积极防止办法,因此不能不于领导国民文化精神方面,多用工【50】夫,以便集中国民意志,建立精神国防。为达此目的,佛教所居地位,坐是转形重要。”【51】“意见”还肯定了佛教在满、蒙、康、青等边疆地区和东南亚的特殊影响力,“唯有加强对于佛教组织之领导,发扬佛教积极救世之精神,期对各佛教国家民族发生领导作用。”【52】并进一步分析:中国佛教对政治权力的依赖,达到历史从未有过的程度,非常容易管控。此后,国民政府对佛教的管控也果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要求国民党内的同志不以个人信仰,影响或改变党的佛教政策,以求步骤一致;由社会部和内政部各派一名指导员指导中国佛教会的整顿;要求笼络佛教领导人物,在教内形成中心力量,“设法吸引入党,藉以增进党在佛教方面之领导力量。”【53】蒋介石认为该“意见”“甚周详,但因正值抗战,情形自非平素可比。”【54】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即按此思路成立中国佛教会整理委员会,整顿佛教。1947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国佛教会章程》规定,佛教会受社会部、内政部指导与监督,各省市分支会分别接受当地主管机关指导与监督。【55】在上海,以龙华寺僧人心慈为首,1947年8月成立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第九(僧侣)、十(清众)直属区分部,与会僧侣党员达600多人。1948年,经市党部主任委员方治协调,吸收各寺庙住持加入,两个区分部改组为第十三直属特别区党部,在较大寺庙和各区设36个区分部,80%的僧人集体参加国民党。又在寺庙工役中发展直属第一百十区分部,有党员200多人。
八、 政策的演变趋势
国民政府用了10年时间,基本完成了佛道教政策出台、试错、妥协、修正的过程,抗战中进一步完善,抗战后得以大力实施。细观短短22年的历史过程,因变化巨大,竟也发现2个趋势。
1.逐步修正对佛道教社会功能的认识,政策原则从“半打半容”到“监控利用”。
国民政府建立政权之初,新文化运动对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的批判余波未了;非基督教、非宗教运动经数年推进,已深入人心;大革命时期对宗教所向披靡式的冲击,遗风尚存。国民党受苏联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影响,大张旗鼓地破除迷信,矛头主要指向民间信仰;但迷信和宗教的界线很难截然划分,【56】波及道教和佛教,尤其是正一道。佛道教成为需要防范甚至取缔的准迷信或迷信。政府对佛道教的政策原则是半打击半容纳。政策的关注点、佛道教博弈的焦点都集中于庙产。正如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后来所总结:“运用之范围均以‘物’为限。”【57】这种政策原则对佛道教造成根本性伤害;也引发佛道教界的持续抗争,导致佛道教领域持续动荡,甚至影响全社会。
随着国民党从革命党变为执政党,政权渐稳,经济能力渐强,处理佛道教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随之渐变,希望佛道教能承担社会责任。执政早期,希望能化导社会、启迪革命救国思想。【58】抗战爆发前后,在结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背景下,改变了民众运动的政策导向,由控制、限制、压制转为鼓励。与此相应,注重引导佛道教服务于国计民生和抗战救国,希望佛道教成为建设“精神国防”的利器,建国的精神基础。太虚赴东南亚诸佛教国家开展民间外交,为保障滇缅公路畅通作出了贡献,凸显了佛教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特作用。国民政府甚至希望中国佛教领袖能成为各佛教国家的佛教领袖,在外交上长期发挥作用。这表明国民政府已成为相对成熟的管理者,试图用宗教资源为国家和政权服务。
2.对佛道教团体的政策,从不容到准生,逐步授权、训化,成为政府监管佛道教的工具。
进入民国后,政府法制初建,很多领域学习、引用日本或西方概念。西方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历经反复,中国社会才慢慢对公、私法人作出界定。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如国家、各级行政主体、地方自治团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公、私法人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公共权力。私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以章程为活动依据;财团法人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章程为活动依据。基金会组织、教会、寺庙、慈善组织属财团法人。1912年,寄禅领衔拟成立的中华佛教总会,以及后来衍生的中华佛教会,其合法性问题之所以几经反复,迁延不定,就是因为北洋政府纠结于是否赋予该会公法人地位。中华佛教总会在章程中赋予自己史无前例的权力:有“整顿佛教进行一切事宜及保全佛教公团财产上处分之权。”【59】可以发放度牒、寺庵门牌,选任所有寺庵住持,统一经营各寺庵山林田地,收取会费,等等。这些权力原来或由政府掌握,或归各宗派或寺院所有,或由该会首创并自赋。因寄禅在请求批准过程中突然去世,引发佛教界和舆论界轩然大波。经寄禅诗友、政界要人熊希龄斡旋,袁世凯用虚与委蛇的政治手腕处理此事:将该会章程鉴准发交国务院,印发各部、省,查照保护。但有副署权的内务部却坚持认为,所有宗教团体都是私法人,政府不给予特别权利,也不加特别干涉;而该会以公法人自居,“欲以会统教【60】,以教统庙。于从前习惯、临时约法,均置不顾。本部职司行政,未便苟同。”【61】通知各省对各分会会章要“分别准驳”,【62】“实则取缔”。【63】也就是说,总统鉴准该会,内务部不认同。北洋政府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政体,规定总统提出的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未经副署无效。从该会实际运作情形看,也未行使过,至少未充分行使过章程所列权力。
国民政府在建立政权之初,延续北洋政府的管理思路,准备通过寺庙登记,直接管理和监督佛道教。认定区公所、乡镇公所、坊公所等地方自治团体是国家的政治组织,是拥有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公法人;可辅佐官治。将宗教团体归入“文化团体,不得谓为地方公共团体。”【64】因此,太虚1928年拟建的能“统教”的中国佛教会变成了学术性的中国佛学会。对1929年成立的中国佛教会,备案后试运行了5年多,才正式核准立案。在此过程中,逐步赋予该会一些公权:僧众必须入会,可给寺庙、团体及僧众发证书,收取会费,调解教内纠纷,保护和监督教产,处理庙产要经过该会决议,等等。同时,逐步加强监管:要求佛道教与国民党的意识形态保持一致,福利社会,接受各级党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申报会务;有协助政府管理庙观和僧道的职能。抗战后进一步纳入党政体系,发展到党政机关派员参与团体,大量吸收各层级骨干加入国民党的程度。
可见,对团体政策的变化趋势与从“半打半容”到“监控利用”政策取向的变化是一致的;或者说,对团体政策的变化集中显现了从“半打半容”到“监控利用”政策取向的变化。
九、 政策的历史意义
国民政府出台的汉地佛道教政策,主要有3点历史意义。
1.首次基本形成佛道教政策性法规体系,确立了依法管理原则。
民国以前,宗教政策往往以奏折、谕旨、条约等形式出现,一事一议,因时、因势而变,不成系统。进入民国,国有“约法”和“宪法”,宗教方面则尝试出台主要针对佛道教的综合性法规。但北洋政府政权极其不稳,军阀割据,法规随意而屡变,且不能通行全国。国民政府时期,虽战乱不断,中央权威有限,少数人对政策的影响随处可见,法规欠稳妥和稳定。但从法治史角度看,佛道教政策大多由中央政府颁布,以法规形式出现,确立了依法管理原则。1929年12月的《监督寺庙条例》颁布后,在大陆用至1949年,在台湾用到今日。对该条例过于简要,难以施行的问题,国民政府用分别制定公益慈善、办学、查禁不良习俗等专项法规的办法,加以补充和完善,由司法院、内政部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增强其可执行度。逐步形成佛道教政策体系。从前述上海奉贤三神庙几次受法规保护得存的个案看,法规在上海地区基本得到实施,能令行禁止。
2.促进了中国佛道教现代组织体系的创建,组织程度空前提高。
清政府采用僧官制,不容臣民结社。北洋政府取消了僧官制度,事实上也不容僧道组建团体。1912年成立的中华佛教总会处境尴尬,不久即遭解散。佛道教的组织体系仅剩教派内的衣钵继承,或剃度师承,山头林立,一盘散沙。随着国民政府对佛道教团体政策的变化,佛道教团体在成为政府监管佛道教工具的同时,也成为拥有一定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能维护佛道教利益的合法组织。这类团体按现代组织原则组建:僧道和居士按比例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集体商定团体的宗旨,应办会务,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架构,公选理事、监事及领袖,制定团体章程作为调整内部关系、规范成员行为的准则,收取会费作为团体活动经费。由于国民政府的推进和自身的努力,几经修正,最终与各地分支会共同织起一张基本能覆盖汉地佛教的、与行政区划匹配的三级组织网络,将佛学院、居士团体、所办事业均收纳为团体会员,僧、道、居士均收纳为个人会员。以这样的团体统辖本教,是中国佛道教史上从未有过的组织体系。这种体系使中国佛道教的组织程度达到空前水平,这种体系至今仍在大陆和台湾沿用。
3.客观上促进了人间佛教思潮的形成和推广。
国民政府要求佛道教以基督教社会福音派为榜样,进行改革。社会福音派强调从道德、社会进步方面解释教义,将基督的爱与公义实行在社会上,将之改造为天国。经政策性引导,太虚提出的教理、教制、教产革命思想,从被打击到渐被理解和变通践行。太虚、圆瑛等一批僧人主动学习基督教,大力倡导人间佛教,形成思潮。【65】他们强调佛教在人生、人世、人间的意义,提倡利乐人生,庄严国土,重视佛教和佛教徒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正如太虚所总结,中国佛教渐从寺僧佛教,解放成社会各阶层民众的佛教。这一思潮的形成和推进,改变了中国佛教的发展方向,也促成佛教以新的形式复兴,在大陆和台湾都影响至今。
十、政策对上海佛道教的影响
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对上海的影响主要有2点。
1.促使上海佛道教界空前地依赖政治权力。
中国佛道教历来服从王权,亦受王权庇护。清末国运不济,才拟用庙产办新政。佛教界在王权庇护不力的背景下,于1905年曾寻找过日本势力的庇护,被清朝廷制止,并重申仍由官府保护。民国取消僧官、道官制度后,佛教自组中华佛教总会,希望拥有公权自保。北洋政府实际上未允。佛教界经过多次尝试和妥协,逐步与国民政府达成共识:拥有公权,服从监管。正如社会部部长谷正纲所归纳:中国佛教对政治权力的依赖,达到历史从未有过的程度。因中国佛教会主要在上海活动,上海更具典型性。太虚和圆瑛之争貌似是改革派与保守派之争,抗战后太虚终于胜出。其实,是太虚对佛教的改革设计与国民政府的佛道教定位更合拍,太虚与蒋介石的私人关系更为融洽;圆瑛却不时请屈映光等人运动中央要人,为佛教争利,虽拥有更好的信众基础,却难博政府欢心,落了个“蔑视中央”的罪名。其实,两人客观上都高度依赖政权,只是出发点、路径和方式不同。
上海道教正一派处于半合法生存状态,反复争取政权亲睐却难得。1912-1949年,10次筹建道教团体,难获政府批准。在不得政权支持的情况下,请地方绅商、佛教名居士甚至基督教青年会干事为赞助员,以争取社会支持。抗战中饥不择食,得到汪伪政权批准,成立了4个团体。抗战后才终于获国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市道教会。
与此相应,佛道教对政治权力的依赖弱化了教规的作用,僧、道中出现世俗化倾向。
2.提升了上海佛教在中国佛教的地位。
为保庙产,江浙佛教界首先在沪组织江浙佛教联合会僧伽委员会,后以他们为骨干组织起中国佛教会。中国佛教会不仅由国民政府赋予公权并加依重,还因几次成功保护庙产,或延迟、减少庙产被褫夺,为中国佛教界所倚重,形成双重权威。无形中提升了上海佛教界的地位。道教第63代天师在上海的活动,促成了上海市道教会的被批准,无形中也提升了上海道教的地位。
本来,上海没有名山大寺和宗派祖庭,在中国佛道教史中并无地位,20世纪上半叶起,特别是顺应国民政府的改革要求后,在教义阐释、组织形态、宗派表达形式、经济来源、平信徒地位、培养教职人员模式、国内外交往,特别在传教手段方面,均发生了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往往先发生在上海,或者萌芽于外省市,最终却在上海找到适宜的土壤,蓬勃发展,形成规模和气势,辐射全国,带动全国佛教以新姿态复兴。道教也通过办学、办医、办公益慈善、办仙学院、办刊物等方式尝试改革,虽力量和成效均有限,在全国也具有先行、示范作用。这种新变化、新复兴,使20世纪上半叶的上海佛教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佛教史的缩影;也使上海佛道教在中国佛道教史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地位。
张化宗教研究园
注释: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98页。
2.《整顿僧伽制度及逐渐革除迷信习尚请愿书》(1927年8月7日),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档案号0518—3048.01.微卷号214-1569;转引自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佛教会》,《学术研究》(广州)2010年3期,第111页。
3.《蒋总司令致谭组安王儒堂钮惕生蔡孑民张子珉薛子良李协和诸公提倡佛教介绍函》,《海潮音》1928年第5期,第6页。
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70-1071页。
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74页。
6.《寺庙管理条例》,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第2集》,商务印书馆,1930年,第66页。
7. 司法院参事处编纂:《司法院解释汇编·第4册》,司法院参事处,1935年,第15页。
8.《中国佛教徒第一次代表大会》,《申报》1929年4月20日,第14版。
9.《中国佛教会会章》,刘燡元、曾少俊编:《民国法规集刊·第八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第48-51页。
10.《监督寺庙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29页。
11.《中国佛教会各省市分会一览表》,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39页。
12. 郭卫编:《司法院解释例全文·第二册》,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第882页。
13.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1页。
14.《全国佛教徒大会记》,《申报》1931年4月13日,第10版。
15. 例如:1933年,驻江西的粤军命令各县提拨庙产为教育经费。经中国佛教会呈请内政部制止。见《内政部批示保护寺产》,《申报》1933年8月9日,第13版。
16. 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台北:中华佛教文化馆,1974年,第187页。
17.《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80页。
18.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35页。
19.《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6页。
20.《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9页。
21. 尘空:《民国佛教年纪》,载张曼涛主编:《中国佛教史专集之七·民国佛教篇》,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第217页。
22.《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7页。
23.《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81页。
24. 张廷灏:《为调整中国佛教会告全国僧尼(续)》,《申报》1936年9月4日,第13版。
25.《中国佛教会认真执行职权》,《申报》1936年8月17日,第13版。
26.《中国佛教会修改章程解决》,《申报》1937年3月22日,第11版。
27. 释印顺编著:《太虚法师年谱》,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85页。
28.《内政部致各省市政府公函(9月1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 文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32页。
29. 上海档案馆藏档案A134-4-122,第52页。
30.《中国佛教会章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 文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37-549页。
31.《道教联合会今日开筹备会》,《申报》1928年7月10日,第17版;《道教联合会之进行》,《申报》1928年7月21日,第14版;《道教联合会第三次筹备会》,《申报》1928年8月2日,第15版。
32.《中华道教会昨日成立记》,《申报》1928年11月5日,第16版。
33.《道教会执监常会记》,《申报》1929年2月28日,第15版。
34.《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致行政院函(1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69页。
35.《中华道教会成立》,《申报》1936年7月28日,第13版。
36.《中华道教会今日开始办公》,《申报》1936年9月3日,第14版。
37.《中国道教会通告各庙登记》,《申报》1936年9月25日,第13版。
38.《中国文化团体简明登记表(1936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841-856页。
39.《社会部致内政部公函(1947年2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 文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24页。
40.《关于道教界的调查材料》1955年5月,上海档案馆藏档案A33-2-676,文内第2页。
41. 这是太虚正在筹备的中国佛教会,最终成立为中国佛学会。
42.《内政部长薛笃弼致佛教会复函稿(4月1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74页。
4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74页。
44.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6页。
45. 太虚:《我的佛教革命失败史》,收《太虚大师全书·第三十一卷·杂藏·文丛一》,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58页。
46. 太虚:《中国佛教的近况——二十九年一月在加尔各打华侨欢迎会讲》,见本书编委会编集:《太虚大师全书》(第27卷 杂藏·演讲 2 时论 全),宗教文化出版社、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年,第94页。
47. 乐观:《三十年来中国佛教的回顾》,载张曼涛主编:《中国佛教史专集之七·民国佛教篇》,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第331页。
48.《为调整中国佛教会告全国僧尼》,《申报》1936年9月3日,第17版;《为调整中国佛教会告全国僧尼(续)》,《申报》1936年9月4日,第13版;《为调整中国佛教会告全国僧尼(续)》,《申报》1936年9月5日,第17版。
49. 原文如此,疑系“列”字之误。
50. 原文如此,疑系“功”字之误。
51.《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9页。
52.《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9页。
53.《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81页。
54.《国民政府文官处致谷正纲笺函(6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83页。
55.《中国佛教会章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文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38页。
56. 参张化:《宗教和迷信关系的思考》,《宗教》1995年第1期,第114-117页;或张化:《社会中的宗教·观察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7-62页。
57.《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80页。
58.《寺庙管理条例》,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第2集》,商务印书馆 ,1930年,第67页。
59.《中华佛教总会章程》,《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03页。
60. 据笔者研究,这里的“教”指教派。
61.《内务部覆国务院佛教总会章程应加修改函》,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辑:《最新行政文牍·第4册》,商务印书馆1923年,第20页。
62.《报告佛教分会成立之批词》,《申报》1913年5月2日,第7版。
63.中华佛教总会编:《中华佛教总会联合蒙藏事实记》民国三年铅印本,第3页;田奇选编:《民国时期佛教资料汇编·13》,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25页。
64.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16页。
65. 参张化:《20世纪上半叶佛教学习基督教之新复兴——以上海为例》,《二十世纪中国佛教的两次复兴》,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50页;或“张化宗教研究园”微信公众号中同名文章。本文发表《当代宗教研究》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