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咨询笔者——孩子是否有权进入宗教场所。
为尽量通俗易懂地阐明“孩子有权进宗教场所”,笔者试以“教堂”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提炼出下述理由,供大家参考——
1、孩子是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即未成年人。本文所说的“未成年人”基本指18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包括进教堂了解或寻求宗教信仰的自由。
(3)未成年人是公民,理所当然享有进教堂了解或寻求宗教信仰的自由。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为其进教堂提供方便,而不得以“宗教与教育分离”为由禁止或干预。[1]
(参《宪法》第33、34、3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
2、国家尊重和保障的人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
(1)基于“政教分离”原则,国家不得通过法律定义“宗教”或干预宗教组织的教义、教规及传统惯例。
(2)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任何国家机关特别禁止(父母带)未成年人进教堂或寺庙这类场所。
(参《宪法》第33条第3款、第36条)
3、未成年人是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包括进教堂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侵犯。
(参《宪法》第37条)
4、未成年人是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受私法自治原则保护。
(参《民法典》第13条)
A. 父母作为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对子女照顾、教养的首要责任;其监护权包括带子女进入教堂的自由。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不得干预或侵犯。(参《民法典》第20、23、26、106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6条)
B.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支持或未明确反对的前提下,一般享有自己决定何时何地进入哪一个教堂的自由。(参《民法典》第19、23条)
C.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自己决定何时何地进入哪一个教堂的自由。(参《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5、教堂或寺庙(组织)同样享有宪法认可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教堂或寺庙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否则构成对教堂或寺庙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参《宪法》第36条)
6、教堂或寺庙(组织)是民事主体。[2]“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参《民法典》第130条)因此,教堂(负责人)享有自主决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的权利。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平等原则,教堂(负责人)承担平等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义务。换言之,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允许成年人却拒绝未成年人进入教堂的作法,构成对未成年人的歧视。(参《宪法》第33条第2款)
7、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管理上的理由如“未登记”“未备案”、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理由如上级要求或扰乱秩序,干预或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教堂。
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并有初步证据证实具体且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已受到急迫威胁或侵害(如涉及的宗教活动鼓吹或唆使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经法定程序,国家机关才能根据授权并遵循“比例原则”采取相应行为,如阻止或防止任何人参与此类宗教(组织)活动,包括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参《刑法》第120条)
否则,任何人若实施了侵犯未成年人或父母领孩子进入教堂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及其民事权利的行为,轻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参《民法典》第1167条),重则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参《刑法》第251条)。
最后想表达的是:未成年人进教堂或寺庙,百年来已是司空见惯。如今却要来论证这种现象合法,不知是法治的荣耀还是悲哀。
注:该短文在修改过程中,征求了资深小学教师、宪法学、民法学学者及律师的意见。笔者以不提名的方式对上述友人表示感谢。不过,文责自负。
[1]参曹志:为未成年人进宗教场所辩护,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刊登日期:2018年5月14日,ShowArticle.asp?ArticleID=8679。
[2]从实证法而言,这里的“教堂”仅指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临时宗教活动场所”。从自然法而言,宗教场所。不论是否登记,不论是否法人,皆为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