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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祛魅”的世界中寻求价值: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自觉
发布时间: 2024/8/16日    【字体:
作者:贺来
关键词:  祛魅 价值处境 责任伦理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地进行,“物化”的逻辑不可避免地侵入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个体、群体的心性结构,并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样一个时代,人们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生命个体如何为自己的生活意义寻求阐释和决断?这已越来越成为人文学者乃至普通人关心的重大问题。在笔者看来,要真正回答这些问题,重要的不是站在单纯道德主义的立场来谴责或痛心于“价值危机”、“信仰失落”和“意义毁灭”,而是要采取一种历史的态度,切实澄清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所面临的特殊的“价值处境”,并在明确这种“价值处境”的前提下,审慎地考虑自己的价值定位。

 

在“祛魅”的世界中寻求价值:

现代人基本的价值处境

 

要理解现代人的价值处境,必须先理解“现代社会”的特质。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现代社会之区别于传统社会,有两个最为基本的特质,第一是“理性化”,第二便是由这种理性化所导致的“世界的祛魅”。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现代社会的面貌,支配了现代人的生存品性,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特殊的价值处境,深深地植根于现代社会的这一特质之中。

 

这里所谓“理性”,指的是“工具理性”和“计算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它意指一种将特定目的、为达成特定目的所采取的可能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都一一纳入考虑和计算的态度,为了达到某种实际的经验性的目标而寻求和选择最有效手段,是其关注的中心。因此,严格地说,这里的“理性化”实质是“理智化”。

 

在现代性发轫之初,“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二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推动、相互支撑的亲合力。新教的禁欲伦理精神,促使新教徒在世俗生活中采取一种理性化的生活态度,以便在世俗生活中通过成为一个尽职的职业人而回应上帝的召唤,这种理性化的生活态度,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现代社会赖以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科学技术、科层制度、法律系统等等,都深深植根于这种理性化的精神气质。丹尼尔·贝尔等人曾指出,在现代价值秩序的原初设计中,“宗教冲动力”(价值理性)与“经济冲动力”(工具理性)两种相互制约的因素,一开始保持着一种内在亲合力,前者为后者提供“神圣意义”与“终极目的”,后者则为前者提供实现途径,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依赖,共同为现代价值秩序提供合法性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二者的关系导向了一个充满悲剧意味的悖论。工具理性以价值理性为根据,大踏步地征服着人的现世生活,然而,这种征服的结果却是:工具理性逐渐远离作为其源动力的价值理性,手段压制了目的,工具理性“反客为主”,遮蔽、消解和否定了价值理性,“大获全胜的资本主义,依赖于机器的基础,已不再需要这种精神的支持了”,财富的追求已被剥夺了其原有的宗教和伦理涵义,只剩下赤裸裸的与世俗情欲的关联。作为“一个范围及于社会、经济、政治的过程,其组织与制度的全体朝向以役使自然为目标的系统化的理智运用过程”,“现代化”对任何事物唯一的价值标准就是“效率”,任何社会政治、经济的过程,其制度与组织及理智的创造等是“好”还是“坏”,其终极价值在于擅理智的功利性和效率性。于是“经济冲动力”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由它所代表的消费享乐的“贪婪攫取欲”越来越成为压倒一切的力量,与此相反,“宗教冲动力”所代表的超验的、神圣的意义维度则日益衰微。工具理性实现了价值理性,同时也谋杀和终结了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的全面统治与“价值理性”的消褪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世界的祛魅”。在前现代社会,人们相信世界是一个有意义的体系,在传统社会人们的意识深处,“包含着‘世界’作为一个‘宇宙秩序’的重要的宗教构想,要求这个宇宙必须是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安排得‘有意义的’整体,它的各种现象要用这个要求来衡量和评价”。世界上各种事件的安排都有其内在的根据和理由,都可以在某种神圣的秩序里发现和确定自己的位置。这种根据和理由或者是神的旨意,或者是“周行而不殆”的天道和天理,每个人的生活只要与这种神圣的秩序联系起来,就可以获得其目的和意义,个体生命也可在这种有意义的体系里获得安顿之地。然而,工具理性的单向发展,所摧毁的正是这一“目的论式的世界秩序”,工具理性只能告诉我们在确定了某一具体目标之后,什么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策略,在它的视野里所存在的只是“物”、“事实”和“工具”,除了满足人们的工具性目的,世界不具有任何目的,人生价值和目的这种“超验”的问题,由于不具有“工具”的意义,因而是完全非理性和无意义的。

 

“世界的祛魅”在现代科学中达到了顶点。在现代科学看来,知识只有建立在可观察的事实和逻辑推理的基础上才是合理的,除此之外,一切都是无意义的“胡说”。它要求的是“价值中立”,关心的是“客观性”,强调的是“事实”和“逻辑”。如果说在中世纪,人们相信能够在“解剖跳蚤中看到上帝的证明”,那么,现代科学则彻底解除了一切“魔咒”,消灭了一切不能用科学语言说的“神秘之域”(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今天还有谁会相信,天文学、生物学、物理学或化学,能教给我们一些有关世界意义的知识呢?即便有这样的意义,我们如何才能找到这种意义的线索?姑不论其他,自然科学家总是倾向于从根底上窒息这样的信念:即相信存在着世界的‘意义’这种东西”。“科学不思想”,它向人们呈现的是一个赤裸裸的机械化和数理化的宇宙。因此,在它所主宰的世界里“意义”和“价值”被抽象理智彻底驱逐,再也找不到其容身之所,人们可以充分发挥其“认知旨趣”去认识事物的因果规律,以满足人的功利需要,但整个世界已完全失去给人提供一个普遍的、客观的意义和价值秩序的功能,因而也再不可能为个体生命的安顿和生活的价值提供方向和目标。

 

以上所描述的景况,构成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本质特征之一。无论对于西方人,还是中国人,这种“合理化”和“祛魅”的趋势已成为一种无法逃避的现实,它“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决定着降生于这一机制之中的每一个人的生活,而且不仅仅是那些直接参与经济获利的人的生活。也许这种决定性作用会一直持续到人类烧光最后一吨煤的时刻”。一个多世纪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中国社会已不可逆转地越来越深地卷入了这一进程。今天,当人们提出生命的意义、生活的价值等问题时,每一个人背后所耸立的巨大背景即是这样一个正不断“理性化”和“祛魅”的世界。

 

“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的分化:

世界“祛魅”的重大后果

 

世界的“祛魅”给人们的生活价值和生活意义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中最直接和最重大的便是它导致了价值的“分化”以及由于价值分化所导致的终极价值的“多神化”。

 

世界的“祛魅”,消解了统一的宇宙秩序和通过这种宇宙秩序所设定的价值原则,赶跑了前现代社会人们信奉的“唯一的必然之神”,把人的生活分裂为两个截然区分的领域,即“事实领域”(或“公共领域”)与“价值领域”。

 

“事实领域”是指依照工具理性的原则所组织起来的生活空间。在此领域,我们必须遵循理性的社会秩序,按照理性的法则和要求,在社会的分工体系中寻求自己的位置。这一领域最典型的表现便是现代官僚体系,它完全按照合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通过这种组织方式,使得现代社会大规模的、稳定持久的政治、经济活动成为可能。

 

“事实领域”要求排除私人性,“排除爱、恨和各种纯个人的感情,尤其是那些不合理的、难以预测的感情”而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在此领域,人们根本无需提出人生的“终极意义”是什么这类问题,也不可能从它出发推演出人“应该如何生活”、“什么样的人生是真正有意义”等问题的答案。肇始于休谟的“事实”与“价值”两分、从“事实”不能推出价值的观点在这里被实践并获得了完全的胜利。

 

对于这一“事实领域”,尤其对于“现代官僚组织”,尽管已有为数甚多的现代哲人们从多方面作过声讨和批判,认为它给现代人制造了一个使人失去自由的“铁笼”,把现代人变成了机器上的“齿轮”,谴责其“非人化”的性质。然而,冷静务实地考察现代社会而不是采取浪漫主义的美学态度就不难发现,以官僚制度为代表的现代组织管理方式已成为现代社会演变中不可抗拒的趋势,因此,“问题不在于怎样才能改变这种演变,因为那不可能,问题在于这种演变会带来什么后果”。这一点,对生活在中国社会的人来说只要稍加反省就可看得很清楚。

 

“事实领域”无需也无法解决“价值”问题。然而,作为每个生命个体总是要不断地追问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以使自己的生命获得安顿之所,而留给这一问题的合法空间,便只剩下属于个人良知决断的“私人领域”。

 

把生命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归属于个人的“私人领域”,这意味着价值问题不具有“客观”与“普遍性”,它是主体赋予的,是由每个生命个体自由抉择的私人行为,关于人生意义、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问题完全属于私人的信仰,个人灵魂深处的事情应由个人自己来负责处理,人生的终极意义问题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他是自己的“立法者”,个人必须自行建构自己生命的目的,为自己作出关于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阐释。个人坚持何种价值信念,秉承何种生活态度,执著何种人生追求,完全属于他一己之事,没有任何外在权威为个体提供先定的价值知识,也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干涉个体对生命意义的阐释和选择。如果说在公共生活领域,个人作为社会的公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等社会公共规范,那么,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则完全是其本己的“自由”领地,个人是生活的“终极意义”的唯一合法权威,社会没有合法性来规定一套关涉人的生命意义与终极眷注的思想体系,否则,就将被认为既是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又是对社会正义的损害。这一点,正如德沃金指出的,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质便是所谓“中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政府应在公民的终极价值问题上保持中立,它不应该偏袒任何一种人生观和人生理想,更不应该把某种人生价值信念强加在个人身上。

 

“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导致了两个十分重大的后果:首先是“价值的多神化”、“终极价值”的私人化,使得生命意义和价值变成个体的自我认证和良知决断,统一性的价值原则消失了,“价值的多样性”变得不可避免;第二就是由“价值的多神化”所导致的“价值的争斗”,每个人坚执自己选定的价值信念,必然就会排斥其他人的价值信念,你“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这里有“不同的神在相互争斗……那些古老的神,魔力已逝,于是以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又从坟墓中站了起来,既对我们的生活施威,同时他们之间也再度陷入了无休止的争斗之中”。

 

这二者,以一种集中的方式凸显出了现代人所遭遇的特殊的价值处境:在一个祛魅的世界上,随着“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的分化,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这一安顿每一个人精神生活的重大问题,已不可推卸地落到每一个人自己身上,再没有神,也没有先知来为价值提供客观的基础,也无从在各种价值之中排出一个高下先后的顺序,来指导你应当如何生活,我们每个人是自己终极价值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自主地为自己寻觅和选择自己的生活目标和方向,这是现代社会带给每一个现代人的一个沉重的责任。

 

责任伦理:

现代人所应确立的基本价值立场

 

以上所述,就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的价值处境。正如一个人无法脱离自己的皮肤一样,我们也不可能抛开现代社会造成的这一价值处境来讨论生活的价值和意义问题。置此不顾,仅凭古道热肠或浪漫情怀,是不可能对问题作出恰切的判断和解决的。直面这一价值处境,实现“责任伦理”的自觉,才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价值意识。

 

“责任伦理”是与“信念伦理”相对的一种价值立场。“信念伦理”认为,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行动者的意图、动机和信念,只要意图、动机和信念是崇高的,那么,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行动的后果负责。与此不同,“责任伦理”则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个人行动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为自己的行动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前者注重的是行动者主观的“善良意志”,后者注重的是行动后果的价值和意义。

 

这并非说“信念伦理”等于不负责任,“责任伦理”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而是说,二者在思想前提和基本原则上有着重大区别。“信念伦理”具有鲜明的“彼岸性”,它把行动的价值完全置于主观意图和信念上,而对此岸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不予以考虑,他认为人只需考虑自己主观意图和动机的价值即可,行动的后果及其责任应交给人之外的彼岸的他者——那“唯一必然之神”去承担,因此,“信念伦理”所暗含的是一种“出世性”的思考方式,它在实质上把价值的最高权威归于彼岸的神圣实体,并要求人在主观动机、意图和信念上对彼岸的神圣价值实体保持绝对的虔诚和信任。与此不同,“责任伦理”则具有鲜明的“此岸性”,它充分考虑到采取行动的手段以及由这种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承担完全的责任,它要求对行动的手段与后果之间的关联进行充分地考察,强调行动者自身是唯一对行动的价值负责的主体。因此,“责任伦理”所暗含的是一种“入世性”的思考方式,它在实质上否认了彼岸的神圣价值实体的存在地位,认为生活价值只能由现世的个体来自我创造和负责。

 

不难看出,“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这种区别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基础。“责任伦理”充分地自觉到,随着现代世界的“理性化”和“祛魅”,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的“多神化”,前现代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神”魔力已逝,客观的代表价值法则的宇宙秩序已经无可挽回地崩解,现代社会已无法找到可把生活的意义寄托皈依于斯的彼岸的绝对神圣价值实体。在此情势下,“信念伦理”仍然把行动的价值和意义委身于彼岸的价值之神,这一点注定了它在现代社会人们特殊的价值处境中必然是不合时宜和格格不入的。在“理性化”和“祛魅”之前的传统社会,它无疑有其重大的合法性,然而,如果在现代社会,仍然一厢情愿地偏执于“信念伦理”,那么就将遗忘现代人应该为自己行动所应承担的责任,甚至会导致为了实现“善”的意图而不惜采取“恶”的手段的灾难性后果。

 

因此,责任伦理是一种与现代人所面临的特定价值处境相适应的价值立场,它为现代人如何阐释生命的意义、如何做出自己的价值抉择提供了方向。

 

首先,“责任伦理”意味着一种敢于承担一己之命运的自我承当精神,它要求我们在世界的“多神化”与“多神争斗”的价值处境中,不逃避现代性特有的现实条件和要求,而是直面“时代肃杀的面容”,在一个“既无先知,也无神”的年代里,为每个人自己选择和确定所要侍奉的“神”,并且为之付出自己全部的忠诚和努力。

 

处身于祛魅化的世界这一“无神”的荒凉之野,有可能产生两种极端的态度,一是无法忍受这种悲凉之境,因此寄希望于某种能赐予终极意义的神圣实体的降临,来提供某种个人可委身皈依的现成的价值权威,以免除个体必须自行解决价值问题的“不能承担之重”;二是面对祛魅的世界,深感万念俱灰,“上帝已死,一切皆成可能”,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问题产生了一种麻木虚无的态度,于是选择了游戏人生、及时行乐,在随波逐流中推卸放弃本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伦理”的价值立场与这二者不同,它既不自欺欺人,也不怨天尤人,而是像一个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自觉地意识到:既然没有神定的秩序给我提供意义,那么,就让我自己来勾画和赋予生活以意义,来给自己规定和确立信仰。一旦作出决断,就不计成败利钝,以一种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献身于这种信仰,按照这种信仰去行动,并为行动的结果勇敢地承担起责任,譬如一个政治家,如果他选择了某种政治信念,那么,他必须“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

 

在此意义上,“责任伦理”的价值立场代表着一种既抛弃幻想,又拒斥苟且的坚韧、冷静而现实的人生态度。

 

其次,“责任伦理”意味着一种恪尽职守的“天职”意识,它要求我们在一个工具理性占据统治地位的“祛魅”世界中,把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或职业活动视为一项超功利的事业,以一种真正超然的态度、超越的精神,通过勤勉敬业、尽忠奉献的工作,在入世的热诚中展现出世的情怀。

 

如前指出的,“理性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质,“合理化”的社会是一个工具理性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这意味着,专业化的分工是现代人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每个人都不得不处身于一个庞大的专业分工系统中,并在其中占据一个极其精细的位置。对于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专业化分工,社会理论家们评价不一,但人们一致同意,分工以及由分工产生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现代人不可抗拒的“天命”,对此,浪漫的思古之幽情和逃避现实的犬儒主义均无济于事。

 

“责任伦理”的价值立场主张,既然专业化分工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应该诚实地直面现实,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视为神圣的“天职”,全身心地、不计利害地献身于它。例如,你所从事的是科学研究的职业,你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一职业所蕴涵的风险,你必须能承受“年复一年看着那些平庸之辈爬到你头上去”,估计到一生勤奋却无所成就的可能性,并能以一种泰然的态度投身到工作中,要求自己“通过专业化学科的操作,服务于有关自我和事实间关系的知识思考”,不靠祈求和等待,而是采取行动,去做其应当做的工作,以尽自己天职方面的“当下要求”。如果做到这点,那么,虽然所从事的是狭隘的专业工作,但由于把它视为一种“神圣”的“天职”,因而职业化的活动就被赋予了超越性的精神价值,人的生命也因此而获得了充实的意义。

 

最后,与上述二者相关,“责任伦理”的价值立场强调,承担一己之命运的自我承当精神、恪尽职守的“天职观念”,最根本的旨趣是为了在“祛魅”化的现代社会中,确立独立的、真正具有尊严的“人格意识”,它提醒和启示人们:在一个没有先知、没有神的年代里,我们究竟如何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人”。

 

按照“责任伦理”的要求,在现代社会这种特定的价值处境中,要“做人”,要“成为人”,最关键地体现在勤勤恳恳地“做事”,决定一个人人格的,是其把所从事的专业视为神圣天职的献身精神,是那种如醉如痴、超然物外的对事业的投入和执著态度。一旦选定了某种职业,就不仅仅把它视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是把它当成一种必须全心服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对它付出自己的全部热诚和努力。这样的人最后可能历经磨难仍遭失败,但由于其“职业性的献身”,由于敢于为其行动后果承担责任的无畏勇气,其生活获得了自足的意义,其人格也真正得以挺立和丰盈。

 

因此,确立自己的“人格”,不在于把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当作“一项表演事业”,企图“说出点在形式或内容上前无古人的话”来,更不在于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乞灵于某种神圣的价值权威,来作为自己生活意义的保护神,而在于通过不懈的行动,来实践这样的信念:“我只为我的天职而活着!”

 

结语

 

在上面,我们澄清了现代社会给现代人所带来的特殊的价值处境,并讨论了与这种特定价值处境相适应的基本价值立场,即责任伦理的立场。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对现代社会特定的价值处境保持高度的清醒,并自觉地意识到:今天谈论一切价值问题,如果离开对这一特定的价值处境的考察,都将是无所作为和没有效果的。正如上面指出的,现代社会特定的价值处境,是“现代性”所带来的重大后果之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性”的追求已成为事实上难以抗拒的趋势,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已十分典型地表明了这一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人文学界围绕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观念”进行了多次的讨论,综观这些讨论中的众多声音,可以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在对人们所处的基本价值处境完全缺乏省察的情况下发出的,它们或者表现为对高了还要再高的“人文精神”和“神圣价值”的单向吁求,或者表现为对“交换价值”和完全“世俗化”的热切渴望,而对现代社会特殊的价值处境的考察却被严重地耽搁了。在此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强调:今天思考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等问题时,合适的提问方式应该是:在一个业已“祛魅”的世界上,生活的价值究竟何以可能?

 

其次,在澄清现代社会特殊价值处境的前提下,我们必须自觉地拒斥那种不负责任的先知似的价值态度,并自觉地意识到:“祛魅”了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再没有先知的世界,价值的“多神化”与“诸神的争斗”是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价值现实。为了减轻“祛魅”世界“信仰失落”的焦虑,人们经常服膺于那些自命“先知”者所兜售的声称可克服现世一切缺陷和罪恶的“价值乌托邦”,然而,这不过是逃避时代命运的自我安慰,其结果有可能对人的生存造成更大的灾难。因此,在一个没有“先知”的世界上,我们有必要对种种虚假的偶像保持高度的警觉。

 

最后,接受现代社会特定的价值处境,并不意味着承诺价值上的虚无主义,而是要求我们信守责任伦理,以天职般的献身精神,来确证自己的尊严和人格。在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问题上,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十分深厚的资源,但从总体而言我们偏重于“信念伦理”一脉而对“责任伦理”相对关注不够,今天,随着中国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建设,责任伦理的价值立场已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当人们大声疾呼“价值危机”之时,我们应当自觉地意识到,与那些宏大的价值主张相比,同每个人生活最为密切的、最为基本的“责任伦理”对于克服“价值危机”其实具有更大的现实力量,因而恰恰是我们最需要予以弘扬的。

 

修改于2024年07月07日

 

《江海学刊》,2004年第4期,第41-46页。

韦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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