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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史与法制史的完整关联——彭小瑜教授新作《教会法研究》
发布时间: 2008/6/24日    【字体:
作者:郭 方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郭 方
 
    一个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深入人心的共同意识与价值观,是难以具有长久施行与广泛传播的活力的。本书正是从基督教的理念出发阐释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的。 

    北京大学彭小瑜教授的新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是—部结合了宗教学、法学和文学的专著。这是他在美国天主教大学十年研读的成果。也体观了他多年执教治学中对重大学术问题的重新思考,敏锐地把握了理解西方文明历史与现实的关键。 
  
    本书首先从有关基督教在社会性与人性方面观的思想入手,指出基督教的主导思想是爱以及由此衍生的拯救、公平、正义,仁慈、忍耐等观念,这是基督教会的持久凝聚力和教会法赖以实行的根本。我们过去在充满政治斗争的教会史和主要论述神学和经院哲学的基督教思想史中往往看不到这个维系基督教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本质理念,这就全搞不清基督教会及其思想文化影响两千年经久下衰的根本原因,以没能说明基督教会尤其是罗马教会发挥权威与感召力的源泉,而本书在讨论教会法庞大繁杂的体系时,首先把握了教会法的理念。也就是基督教能够吸引信众并结成超越国界、社会与时代的宗教组织的灵魂。一个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深入人心的共同意识与价值观,是难以具有长久施行与广泛传播的活力的。本书正是从基督教的理念出发阐释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的。这就使其对教会法的阐述纲举目张,对此我们可以与一本在国内很有影响的专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津传统的形成》作一番比较。 
   
   《法律与革命》是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1983年出版的西方法制史教材,1993年译介到中国后曾经引起相当大的震动,尤其是“教皇革命与教会法”这—部分。“教皇革命”这个提法确实颠覆了“教皇反动”的传统观念,但将教会法的形成和西方宪政思想前生归之于几位教皇的行为或克吕尼修道院的改革、看来就有些本末倒置了,也不符合晚近西方学者研究所得出的共识,基本上是二战以前的旧学术观点。格利高里七世-英诺森三世这些教皇之所以有如此大的魄力与权威,不是由于领土扩张或武力强大,而是西方教会宣教布道、凝聚会众、潜心学术、建立法制长期努力打下的坚实基础。这种基础不是个别时代、事件、人物奠定的,虽然事件和人物可以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大书特书,但对影响久远的宗教与法制的研讨就需要追溯更长时段的历史与更复杂的历史层面,梳理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实实在在将教会法的起源、体系、发展演变说清楚,《教会法研究》正是在这些方面下了功夫,纠正了《法律与革命》中有关论述的片面性,为我们提供了宗教史与法制史的完整图景。需要说明的是,伯尔曼的作品本身并非是教会法历史的专著,所以对许多相关问题的处理是粗线条的,使用的参考文献也相当的陈旧。《教会法研究》书后的书目提到很多国外教会法研究的经典著作,想念对读者深入了解教会法的体系和历史会有很大帮助。 
  
    基督教会的组织与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状况及演变。在罗马帝国晚期奠定了国教地位的基督教会,在罗马帝国崩溃后,其教义与教会组织适应了欧洲人的心理与社会需求,这就使教会法的形成与施行具备了条件。教会法是作为维系信众与教会组织的规范发展起来的,以往的一些论著认为教会法出自罗马法,而本书以充分的史料阐明教会法的基本思想源自《圣经》与教父们的教诲及教会的实践,如宗教会议决议、教皇谕令等,最重要的进展发生在11-13世纪,其社会背景是欧洲在经历数次民族大迁徙与侵掠后,处于一个相对经济文化繁荣时期,而罗马教会经过数百年的惨淡经营适逢其时,它遍布欧洲的教会组织为经济文化交流创造了条件,它的教义对广大信众提供了个人与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理念,神学、经院哲学的发展为教会法的整理编纂提供了条件。本书详细地分析了1140年左右由僧侣格兰西编纂的《教会法汇要》。对《教会法汇要》条文与评注的分析是本书的重心所在,因为这部著作不但是教会法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通过分析其内容可以较全面地展现教会法的源流。本书正是以对《汇要》的阐发将教会法中爱、仁慈、正义、公平、权威、等级,与国家的关系,对“异教徒”,“异端”的态度,刑罚与武力的使用等,系统地贯穿起来,使我们对西方教会史有了较深入的了解。 
  
    比如中世纪盛期的“教俗权之争”,从教会法分析其根源,是罗马教会及教皇坚持教会教义与律法的至高地位与不可侵犯性,因而与世俗皇帝、王公日益扩张的权力必然发生冲突,教会并非有取代世俗权力这种不现实的企图。当时欧洲大多地区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统一、组织严密并有司法权力的教会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求,而且它的宗教、文化、教育、社区生活功能更是当时世俗国家不具备的,因而世俗政权也不可能否定教会信仰与权威。在当时的欧洲,教俗两权是缺一不可的,教会法与世俗法是无为补充的,罗马教会与教皇希望教会法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作为最高准则贯彻执行,要约束惩罚那些违背这个最高准则、侵犯教会利益的世俗王公,使之尊重教会的权威和律法;教会需要世俗当局的强制功能来协助教会法的实行,镇压反教会的各种“异端”,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和反对世俗权威。格利高里七世、英诺森三世、卜尼法斯八世这些教皇引发的几次教俗权之争的行为举措,只有放在教俗二元权威统治这个大背景下才能理解。罗马教会从这些斗争中权衡得失,逐步使教会法法典化,明确其诉讼程序与管辖范围。本书将11-13世纪教会法的评注与编纂、教会法学者的思想与这几次重大斗争结合起来,让人认识到那个时代教会势力的鼎盛与教会法的成长是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的。 
  
    教会法的另一桩历史公案就是教会法庭对非基督徒,异端与异教徒的态度与处理,这是许多历史书重点渲染而没有系统阐述的。本书从教会法的历史与法理出发,分析了以爱与仁慈为基点的教会法如何发展出宗教裁判所这样令人生畏的机构。基督教会坚信基督教信仰是普世性的,是惟一的真理,负有拯救众生的维护至善的使命,对异端、异教徒有匡正之责。为保护教会与信仰必要时可以运用刑罚和武力。教会法的“纠问式程序”本来是较传统的“控诉式程序”更完备的诉讼法,教会法学者对“异端”,“异教徒”的审判、处理也有较严格的阐述,特别强调爱、仁慈、拯救的原则,但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与社会斗争中,这种惩戒“异端”、“异教徒”的法律时时被滥用,以镇压社会反抗运动、政治反对派、有财富的可剥夺者、对教会有威胁的思想者和学者等。本书首先阐释了教会法“纠问式程序”,全面评价了教会法学者在法理学上对待“异端”、“异教徒”的态度,教会法庭处理“异端”、“异教徒”问题的程序,和教会法庭权力被滥用的政治原因和社会原因,并指出造成这种滥用的根源是由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元化的绝对真理观,不仅罗马教会如此,反对罗马教会的各种教派也是如此。只有在现代政教分离的条件下,罗马教会法中有关爱与宽容的精神才又被发扬出来,以适应新的世界形势。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研究员。)
 
 
 
                             (本文转载自:学术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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