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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明史比较研究的一些基本概念与方法
发布时间: 2024/10/11日    【字体:
作者:韦森 苏映雪
关键词:  世界文明史 比较研究  
 


 

 

回顾远古文明的起源及其早期的历史发展路径,以新的视角理解人类文明演化的历史逻辑,对认识当前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序的沿革与现状,乃至对了解目前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各国的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学界在相关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在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和比较研究领域,这些远古文明的存在和演变还没有进入经济学家们的视野和考察范围。通过回顾相关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有关早期文明社会制度史最新进展,可以进一步认识经典的社会阶段划分理论。对早期文明形态演进中的国家、城市等概念进行的辨析则可以梳理出中文语境与西方语境下“文明”所具有的差异化内涵以及所折射出早期文明阶段迥异的社会制度样态,进而更好地溯源考古学等研究所呈现出来的世界各大早期文明差异化的形态。此外,通过辨析“文明”与“文化”这组概念及其差异,有助于理解其对社会阶段划分所具有的意义,并引出“文化”“观念”在分析社会制序演进过程中的方法论意义。最后,通过“社会制序”、“观念体系牢结”、民族的“心灵的习性”等概念的辨析,则能进一步提出世界早期文明比较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从一个民族的“心灵的习性”出发理解“社会制序”同观念体系的共生演化。对远古几大文明的比较研究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方法论的梳理,可以为之后远古文明比较制度分析提供一些知识论上的理论铺垫。

 

一、考古学等研究前沿中有关早期几大文明的基本认识

 

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中对远古文物的挖掘和理论研究的进展,尤其是考古学家、考古人类学家与考古语言学家对世界各地出土的人类早期社会留下来的泥板、甲骨、岩刻、石碑篆刻、纸草残片以及出土青铜器上的文字不断破解,考古人类学家拼构出来人类几大早期文明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秩序运作的大致图景,从中能解读出当时人们的部分文化思想观念和信念。尽管如此,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Karl Theodor Jaspers)在其名著《论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曾指出:“人类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从记忆中消失了,只有通过研究性的探寻,才能追溯到其中的一小部分。 ……微弱的光线并不能真正地照亮漫长的、奠定了一切基础的史前史的深渊。”英国考古学家保罗·科林斯(Paul Collins)也认为:“对于历史所谓客观、真实的描述,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所谓‘历史’,不过是一套又一套前后相继的‘话语’,每套话语都要受自身所处文化和时代话语的制约。”科林斯还发现,直到150年前,包括西方人在内,世人其实对古代苏美尔人一无所知。直到位于今天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古代遗迹、文物不断被发掘出来并进行解读和整理,人们才有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这个概念。同样,人们对古埃及、古印度,乃至中国商周之前的华夏文明的认知,也只能通过对1718世纪之后挖掘出土的一些甲骨、陶器、青铜铭文和竹简碎片进行逻辑拼图才建构出来。进入20世纪,尤其是到了20世纪后半期,随着对世界各地考古遗址的发掘,各远古文明(也称史前文明,即prehistoric civilization)中各种文字越来越多地被破解出来,考古学家们对一些远古文明的研究著作相继出版,文章发表也越来越丰富。到今天,这方面的中外文著作和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了。但是在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和比较研究领域,这些远古文明的存在和演变还没有进入经济学家们的视野和考察范围。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仅利用已经阅读到的一些中外文著作和文献,初步为未来探寻美索不达米亚(包括西亚和小亚细亚)文明、古埃及文明、印度河流域文明以及华夏早期文明的起源、演变及其制度和文化精神遗产做一点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与比较的理论准备,以期对理解当代各国的社会体制现状及地区和国家间的冲突提供一些历史背景知识。

 

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从目前各种人类文明史的研究来看,一般认为,大约在4万年前,地球上就已出现了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大约到1万年前,人类相继开始进入农耕作业和家畜驯养时期。公元前8000—前6000年,世界一部分地区先后演化生成了一些远古游团(bands)、部落(tribes)或聚落(settlements),从此人类不再四处漫游,居无定所,而是定居在一些原始聚落里,随即在西亚、北非、印度河流域、黄河流域等地区出现了诸多文明,包括美索不达米亚文明(Mesopotamia Civilization,约公元前4000年)、古埃及文明(约公元前5000年)、古印度文明(公元前3100—前1750年)以及黄河流域的商周文明(约公元前1500年)。这4个地区的文明,被雅斯贝尔斯称作为古代高度文化的四大文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河流域文明以及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这里要指出的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两河流域文明)是一个对复杂的多民族的城市国家、王朝乃至帝国的整体称谓,其中包括苏美尔人的城市国家、乌尔王朝、阿卡德王国、闪米特人统治的美索不达米亚、巴比伦第一王朝、赫梯帝国、亚述帝国、新巴比伦帝国等。在中东和近东的古代文明中,还可追溯到公元前12世纪左右的希伯来文明(Hebraic Civilization,希伯来人为闪族人一支,称作为犹太人或以色列人,曾建立过国家)。在公元前3000—前1000年,阿拉伯半岛游牧的塞姆人(Shem,亦称闪人或闪米特人)建立过一些城邦国(大致在今天的叙利亚)。公元前2000年左右,第二支大规模迁移到叙利亚、黎巴嫩和巴勒斯坦的塞姆人统称为迦南人,他们在地中海东岸及内陆建立了一些各自为政的城邦,创造了迦南文化(Canaan,被希腊人称为腓尼基人,即Phoenician)等。在地中海,公元前3000年左右则出现了米诺斯文明(Minoan Civilization,或称克里特文明),之后又有迈锡尼文明(Mycenaean Civilization,公元前1900年左右,迈锡尼人开始在伯罗奔尼撒半岛定居,到公元前1600年立国。在公元前1200年之后迈锡尼文明衰落了),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二者也被考古学界和世界历史学界统称为爱琴海文明。约公元前2700—前600年在亚洲西南部出现了一个古老的君主制城邦国家埃兰(Elam),约公元前700—前553年又出现了米底王国(古波斯语为Māda,英语为Medes),这二者后来被希腊人称为“波斯”(Persia)文明。除了上述比较有名的远古文明外,在世界其他地区,如非洲、中美洲、秘鲁乃至太平洋上的一些岛国,也先后出现了诸多史前文明。

 

二、重新认识经典文献关于远古人类社会文明发展阶段的划分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一种国家与文明起源的理论。根据弗格森和孟德斯鸠的术语,以及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的所有古代社会中政治关系都是血缘关系的论断,摩尔根提出,远古社会农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和家畜驯养为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积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随着私有财产的成长,古代社会的人从农业聚落移聚成城市,从部落发展到酋邦,最后,由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产生了国家文明。基于摩尔根的研究,马克思在晚年留下了《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研究读本》以及《卡尔·马克思历史学笔记》等。基于马克思对俄国公社尤其是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研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人类社会史前史的三个阶段: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恩格斯还详细地解释道:“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接着,恩格斯又提出了“国家是文明的概括”这一重要命题。到了20世纪,随着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的巨大发展,美国人类学家弗里德(Monton H. Fried)和塞维斯(Elman R. Service)提出了人类社会史前文明演进的一般模式:即从游团(bands,地域性的**采集集团),到部落(tribes,一般与农业经济相结合),到酋邦(chiefdom,具有初步不平等的复杂社会),再到国家(states,有私有产权保护的政府统治的社会)。乍看来,弗里德和塞维斯对史前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与摩尔根和恩格斯的划分有区别。但是,在出现了私有产权和国家之后人类才进入文明社会这一点上,他们的认识是共同的。

 

弗里德和塞维斯关于史前国家和文明演进的基本路径被提出来后,在国际上受到了广泛的赞同和关注,但是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如中国学者谢维扬在《中国的早期国家》中就提出了“氏族→酋邦→早期国家”的发展模式。

 

但是,由于世界各地区远古诸社会的文明演进和发展路径是多种多样的,很多学者认为,塞维斯所构建的这种人类史前文明发展演进的路径并不是普世的,且不说北美的印第安人部落、中南美洲史前文明、秘鲁的印加帝国、太平洋岛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尤其是非洲西部)和欧洲的史前居民并不一定符合这个发展模式,就连我们今天所知道的远古四大文明即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印度河流域和中华古代文明,也并不能用这个一般模式来硬套。如中国学者王振中等人就提出,中华早期文明演进的路径与塞维斯提出的人类远古社会演进的一般发展路径并不完全一致。谢维扬提出了“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夏朝)”的理论,黄、炎帝是酋邦,到夏朝则建立起了早期国家。李峰的研究则认为,仰韶文化、龙山文化还属于酋邦时期,而到了二里岗和二里头文化,中国早期国家就开始形成了。

 

最近几年,王震中在其著作《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以及王宇信和王震中等学者在《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研究》等著作中,提出了与塞维斯不同的“聚落(settlemens)→中心聚落→城邑→都邑国家”这样一种远古中国社会的发展路径。他们还认为,这种农耕聚落,不仅适合在中国公元前7100—前5000年左右的彭山头、磁山·裴李岗、老官台、河姆渡等文化农耕聚落以及公元前5000—前4000年左右的半坡、姜寨之类的遗址聚落,“农耕聚落中后期”也适用于公元前3500年—前3000年左右仰韶文化后期、红山文化后期、大汶口文化后期以及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和良渚文化早期。王震中等还认为,这一分类法也适合于西亚耶利哥之类的初期农耕聚落(公元前8000—前6000年)、哈苏纳·沙马文化的聚落(公元前6000—前4900年)以及上埃及的塔萨·巴达里文化和法尤姆文化A时期的农耕聚落遗址(公元前5000—前4000年),等等。

 

不管是塞维斯所提出的早期人类文明演化发展阶段的一般模式,还是国内学者王震中等提出的从农耕聚落到城邑到都邑国家再到国家的模式,与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划分法均有一致的地方,那就是在出现对偶家庭、私有财产并产生了国家后,人类远古社会才从蒙昧社会、野蛮社会走向文明社会。其中,国家的出现是人类早期文明形成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尽管各种学派都认为,到了国家的出现,人类就进入了文明社会的阶段,但是,这并不是历史演进的终点。通过观察上古中国文明和其他文明以及中古文明、中世纪乃至近现代社会的世界大历史,就可以发现,总有一些野心勃勃和雄才大略、好大喜功的皇帝不断地发起对外侵略和战争,吞并其他的国家和领土,从而在历史上形成一个又一个的大帝国。经过几十年或几百年,由于帝国内部的种种问题以及被吞并国家和民族的反抗,最后这些帝国大都崩溃、解体并衰落了。并且,人类历史上各帝国演变的一般趋势是,帝国的存在本身就是通过不断的领土扩张、占领和吞并其他国族而延续的,一旦某个帝国的领土扩张止步了,这个帝国的末期和衰败也就随之而来了。在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几乎都是如此。这是世界历史演化变迁的一种内在逻辑。

 

三、城市、国家与文明

 

从上述论述中可知,无论是“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史前文明的三阶段划分,塞维斯对前人类文明发展史的四阶段划分,还是包括王震中在内的中国学者的划分,各派学者对人类史前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各阶段的标准在一点上是一致的,那就是,人类进入农耕社会后,随着家庭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出现了城市(包括中国的城邑、都邑),最后出现了国家,人类诸社会先后从蒙昧社会、野蛮社会或部落、酋邦走向国家,才出现了今天人们所称的文明社会。

 

从辞源上来看,“文明”(civilization)一词,其词根来源于拉丁文civil,意思为“城市的”、“公民的”或“国家的”,因此,civilization本身直译是“城市化”和“公民化”。人类社会文明的诞生是以城市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为标志,其发达程度是与城市的出现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在英语中,“文明”在考古学中的意义是:“to bring out of a state of barbarism”,即“脱离野蛮的状态”。人类学和考古学总是把civilizationbarbarism相对,而Barbarism一词首先可以翻译成“原始的”和“未开化的”。譬如,英国考古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就认为,人类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simply hunting savagery through a stage of simple farming to barbarism and then to civilization’”,即经历“原始**—简易农耕—野蛮状态—文明”阶段。这一理解显然受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影响。后来,西方考古学家和人类学家继续提出了两个文明的基本特性:城市(urbanization)和国家(state)的出现,后者意为“a centralized political government to regulate internal affairs and ensure security”,即存在政治上集权的政府掌控内部事务并确保安全。从词根上看,好像人们从刀耕火种的农业转向城市生活才算是civilized,加上有了政府科层管理的states,才出现了文明。实际上,在西方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的话语体系中,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这些集合至少包括了以下要素:家族观念、工具、语言、文字、信仰、宗教观念、法律、城邦和国家等等。由于各种文明要素在时间和地域上的差异和分布不均匀,甚至千变万化,因而人类的一些远古文明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差异性。

 

至于“国家”一词,在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上基本上都用states一词简单表述。但是,在英语语境中,“国家”一词有3个经常替代使用的词:一是state(笔者倾向于把它翻译为“政国” ——即有政府并具有政治科层制行政体制的国家),一是nation(笔者这些年一直倾向于把它翻译为“族国”,也可以倒过来把它翻译为“国族”和“民族”),还有一个是country(笔者倾向于把它翻译为“域国” ——即以地域和地界为主的国家,在英语中,country也有“国土”和“乡村”的含义)。当然,这3个词又可以任意组合,如country-states(地域国家)、nation-states(民族国家)。另外,state还可与其他词汇结合,如city-states(城市国家或城邦国家)、united states(合众国或联邦国家)。实际上,远古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古希腊文明以及在从中世纪早期到近代早期的意大利,都是由一个个“城市国家”所构成。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就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远古社会中几大世界文明的生成、演变、变迁以及中华早期文明中的一些文化聚落的存在、整合与发展的原因。

 

如果说在西方文字的语境中,人们对考古学意义上的civilization的认识和理解尚一致,但在汉语中“文明”的辞源和释义就相对比较单薄了。在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文明”一词有几句非常简单的解释:“(1)文化;(2)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具有较高文化的;(3)旧时指有西方现代色彩的风俗、习惯和事务。”单从商务印书馆这部人们使用最多的辞典的释义来看,这里既没提大部分现代中国人常常使用的“文明(的)”的日常含义(反义词为“粗鲁”“粗暴”“野蛮”“不讲道理”“霸道”等等),更无法从源头上把握西方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中的civilization意义上的文明社会的真正含义。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辞源》中,对文明的释义是:“(1)文采光明、文德辉耀;(2)明察;(3)有文化的状态,与野蛮相对。”这里也丝毫没有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上所讲的远古几大civilizations意义上的“文明”的含义。在《汉语大词典》中,对文明的解释是:“(1)文采光明,亦指文采,与‘质朴’相对;(2)文德辉耀;(3)文治教化;(4)文教昌明;(5)犹明察;(6)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有文化状态;(7)新的,现代的;(8)合乎人道。”这8种含义中,第67条释义与西方语言中的civilization有点接近,但没有西方语言中人类走出原始社会和“野蛮状态”后的“城市化”和“公民化”的一种社会状态的含义。对文明一词的解释,《辞海》是:“(1)文明,尤言文化,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2)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辞海》的这两种释义,就与西方语言中civilization的含义比较接近了。

 

从中文辞源上追溯,在古代汉语中“文明”这个词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譬如,在《易·文言》中有:“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兴,是以元亨。”在《易传·文言》中也有卦辞:“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尚书·尧典》中也有“睿智文明”之语。从中国古文中对“文明”一词的使用来看,“文明”都是指“光明”、有“文采”的吉祥用语,在原初意义上与西方语言中的与“城市”和“国家”相联系的civilization没有任何关系。但从某种程度上看,中文的“文明”一词,也有“从物质生产引申到精神的光明普照大地的意蕴”。按照冯天瑜先生的考证,以“文明”对译civilization,最早是在清朝入华的新教传教士郭实腊编的中文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31838年)中使用的,据说该刊出现“文明”一词不下于10次,但在当时影响较小。冯天瑜先生还指出:“明治时期的日本学人在译介西洋术语时,注意了对文化与文明的区分;以‘文化’译‘culture’,以‘文明’译‘civilization’。而与‘文明’对译的英文civilization源于‘城市’,表示城镇社会生活的秩序和原则,是与‘野蛮’‘不开化’相对应的概念。”冯天瑜先生还发现,中国人率先翻译西语civilization概念的是郭嵩焘,但他采取的是音译。到19世纪末,黄遵宪、康有为、孙中山、梁启超、汪康年等人则较多地在西方civilization意义上使用“文明”概念了,但他们有时仍与culture混同使用。冯天瑜先生接着指出:“中国人认真区别开‘文明’与‘文化’,始于胡适。胡氏1926年刊发的《我们对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一文,将文明(civilization)定义为‘一个民族应付它的环境的总成绩’,将‘文化’(culture)定义为‘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冯先生还指出:“张申府于同年发表的《文明或文化》则称,‘文化是活的,文明是结果’。”现在看来,尽管胡适和张申府都区别开来了“文明”与“文化”,但是他们对这两个概念含义的把握和界定还是不太准确和不到位的。可能正是由于从近代以来,人们对西语中“文明”和“文化”两个概念的含义探索和把握不够,并常常把二者混同使用,以致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文明”词条的解释也首先把它等同于文化。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界中的一些学者经常把“文明”和“文化”混用,甚至决定不了一些挖掘出来的遗址到底是属于“××文明”,还是叫“××文化”,这无疑都是有原因的。


四、文明、文化及其相关概念

 

对西方的civilization和中文的“文明”一词的词源有了上述理解后,我们再来看“文明”与“文化”的区别。在《文化与制序》一书中,笔者已经从文化人类学和思辨哲学的角度探讨了西方语言中的culture和中文中“文化”的概念辞源、含义演变以及当代人所使用时的实际意指。在那本书中,笔者曾指出,按照剑桥大学以马内利学院的前院长唐·卡皮特(Don Cupitt)考证,英文中的culture一词源自拉丁文的动词colocolerecoluicultum等词。在拉丁文中,这些词的意思是“to till the ground, to tend and care for”,即“耕种和照料”。由此来看,现代英语中的culture一词的拉丁文“远祖们”,有过栽培、培养、驯养、耕种、照管等含义。这些含义概括起来就是,通过人工劳作,将自然界的野生动物加以驯化和对野生植物进行栽培,使之成为符合人类需要的品种。因此,卡皮特认为,从一开始,culture就意指被(人所)熟识(familiarized)、驯化和培育过的世界的镜像。用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的话来说,culture意指“第二自然”。后来,在西方人对culture一词实际使用中,它的含义不断扩展,以至于culture后来的含义不仅包括土地的cultivation(耕作)即农业,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家室中植物的栽培,宠物的驯化,个人技能、人格、品德和心灵的“修炼”功夫以及人际间关系和友谊的培养。这样,在西方人的使用中,culture一词所含蕴的客观对象性,就从原来的人对自然本身的照管、驯化,逐渐申引为对人自身本能状态的教化、培养和“修身”的功夫和活动以及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培养和照料活动。尽管如此,culture一词本来所含蕴的人对自然的照料和驯化的意思,仍然还存留在这个词的西方现代语义之中。在西方语言中culture的起源和含义的演变,显然与civilization、“城市化”、“公民化”、“开化的”(即区别于barbarismsavagery)、“国家化”有着根本的差别。

 

在汉语中,“文化”这个词最早可追溯到《易传》中的“人文化成”。在《易·贲》中,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云云。由于中国古人用“人文”指人所创造的事物,并与“天文”和“地文”并立为三,所以《易传》中这两句话的意思是用人类所创造的东西来参天地之造化,建立文明美好的社会。把“文”“化”二字联系在一起而正式作为一个词来使用,始于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有曰:“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很显然,从刘向的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文”是指文德,即现在所理解的社会伦理道德,“化”是指教化,即经教育而使人转化。因此,“文化”在古汉语中就有以伦理道德教导世人,使人们成为在思想、观念、言行和举止上合乎特定礼仪规范的人的意思。这就是中国古汉语中“文化”一词的基本含义。事实上,这一含义也一直沿存在现代汉语中“文化”一词的词义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在汉语中“文化”与“文明”的意义确实有相通和交叉之处。

 

在《文化与制序》中,笔者还批评了在学界很流行的“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以及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与其他西方学者所提出的“文化是百衲之物”的宽泛文化观,并按照列维-施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尤其是大卫·施耐德(David Schneider)的观念性的“文化”概念理解,把“文化”(culture)从本质上理解为是一种人群内部的人际间能集体意会的“文本的汇聚”“行动的记存”“有序排列的意义的符号丛”及“交流体系”,并进一步认为文化对一个族群中个人人格的塑造和民族ethos(一种文化或社会的精神特质、民族精神)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逻辑哲学论》中“原子事态”(sachverhalt)的概念和当代英国著名生物学家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教授在他的名著《自私的基因》中所提出的“拟子”(meme)概念,笔者在《文化与制序》中在文化传播的微观机制上曾提出了“文化拟子”(cultural meme)的概念,并进一步解释了在一个社会中的“文化濡化”(enculturation,即一个文化拟子或拟子簇——clusters of memes——从一代人传给下一代)以及“文化播化”(cultural diffusion,即一个文化拟子或拟子簇从一群人传到另一群人,从一地传到另一地,或从一个社会传到另一个社会)。现在看来,这些观点从思辨哲学的意义上仍然比较适用和方便。但是,我们在思辨哲学意义上把文化解释为一种观念性的精神性实存,与考古学和考古人类学所使用的“文化”和“文明”的含义是有很大区别的。照大多数考古学家和考古人类学家的理解,如果一个聚落、游团、部落乃至酋邦还没有发展到由一个或多个城市和乡村而组成的国家的时候,一般称这些单个游团、聚落、部落乃至酋邦为某一“文化”,如龙山文化、良渚文化、大汶口文化、玛雅文化,等等。但是当一个地区出现了城市,尤其是形成了城市国家(city-state)或一片城市国家乃至形成统一的王国或帝国,考古学家们一般便称这一地区出现的这种整体社会的存在为“文明”,如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古埃及文明、爱琴海文明、印度河流域文明、黄河流域或华夏文明、印加帝国文明,等等。

 

五、远古文明的“社会制序”同观念体系的共生演化与一个民族的“心灵的习性”

 

为使用考古学出土文物中的大量证据和远古社会留下来的一些文献记载来梳理远古四大文明的社会运作及其文化传统的精神遗产,并进行初步的比较制度分析,我们认为,首先要弄清三个概念:

 

1.“社会制序”(social orders)。在《哈耶克矛盾与诺思悖论》一文中,我们曾经指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 A. von Hayek)、美国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及其合作者以及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都共同使用了一个英文词social orders来指称他们理论解释的整体对象。马克斯·韦伯在许多著作中也经常使用一个德文词Gesellschaftordnung,该词汇基本上等同于英文的social orders。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和历史学家拉塞尔·柯克(Russell Kirk)在1974年也出版了名著The Roots of American Order,其中,曾大量使用了order这个词。对于英文的order和德文的Ordnung一词,国内学界一般翻译为“秩序”。但是,经过多年的中英文对照研究和反思琢磨,笔者深感这个西方词汇中除了有中文的“秩序”含义外,在社会科学的话语中,更多地是指今天中文意义上的“制度”。因此,无论是德文的Gesellschaftordnug还是英文的social orders,本身就有中文中的“制度”和规则约束下的“秩序”和“体制”实存的含义。正是因为考虑到东西方语言中的这一差异,笔者在汉语中新创了一个“社会制序”的概念。笔者曾多次指出,人类社会中“制度”(system)和“秩序”(orders),与自然界和其他生物、动物界中的“秩序”不同,是有着人类的意志建构和规则约束的意思在其中,是由惯例和制度规则所调规着的秩序,是一个社会运作的系统和体系,因而,使用“社会制序”这个概念,既区别自然界和生物、动物界的“自然秩序”,又区别于中文中与社会动乱和混乱无序(disorders)反义的“社会秩序”(即社会有序而未发生动乱)一词的含义。尤其是根据考古发现来拼构人类远古社会状况的图景时,由于我们对当时的法律制度、政治架构、经济和贸易方式,乃至风俗、习惯、惯例、契约形式以及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交往方式等种种的institutions实际上知之甚少,只能根据一些图像、雕塑和泥板、岩柱和青铜器以及各种考古文字残篇来进行逻辑拼图,所以更不能用今天的“社会制度”(social regimes, social systems)这些大词。故这里用social orders也许是最合适的词语。

 

2.“观念体系牢结”。在20世纪70年代所撰写的《法、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曾说过:“Every social order rests on an ideology. 既然哈耶克认为每一种social order都建立在一种ideology之上,那么什么是ideology?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ideology这个西语词汇在中国大陆几乎全被翻译为“意识形态”。但是,自民国时期以来,在中国内地以及港台和海外华人的知识界,对这个法文、德文和英文中共有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译法。由于这个词很难精确地用一个汉语来对译它的含义,民国时期的许多学者一开始把它音译为“意德沃罗基”,哈耶克的关门弟子林毓生先生则主张用“意蒂牢结”来对译这个概念,米塞斯《人的行为》的翻译者、台湾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夏道平先生曾把它翻译为“意理”,等等。要弄清ideology这个西语文字中的概念到底如何对译到中文中才更合宜,关键还在于要从词源上弄清这个概念是怎么产生和演变的,在西方语言文字中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据考证,ideology是由法国哲学家、政治家安托万·德斯蒂·德·特拉西(Antoine Destutt de Tracy)在18171818年所出版的五卷本的Eléments didéologie一书中最早创生出来的,这个词的法文形式是idéologie。在德语世界中,是马克思根据德·特拉西所使用的这个法文词而最早在德语中使用了ideologie这一概念的。马克思与恩格斯一起,在18451846年写作了大部头的著作Die Deutsche Ideologie(中文本被中央编译局翻译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这个词才开始在德语中流行起来。从词源上来看,法文的idéologie(英文为ideology,德文为ideologie)是由idéo加上logie构成的,而法文idéo和英文的idea均来自希腊语的ἰδέα,即“观念”或“理念”,这个希腊词也有中文“信念”(beliefs)的含义。《维基百科》对ideology这个词的解释是:“An ideology is a collection of ideas or beliefs shared by a group of people. It may be a connected set of ideas, or a style of thought, or a world-view.”。根据维基百科的释义,再根据西方人实际使用这个词的意指,我们曾主张把这个词翻译为“观念体系”。考虑到这个词本身并不含有“形态”的意思,而是一套“观念”、“理念”和“信念”,并且一套观念也不是单个人的(尽管可以是某个人最初创造出来的),而是被一群人所共同接受和信奉的,因此这个西方语言中所共有的词也可以翻译为“社会观念(体系)”,甚至可以翻译为“观念体系牢结”。

 

理解了ideology本身的含义,如果我们再按照哈耶克乃至诺思的理解,即任何世界历史上任何时候存在的一种social order都是based on an ideology,那么要理解一种文明的生成、演化及其变迁,就必须从有限的考古文献中去把握二者(尤其是ideology中的宗教信仰)之间的关联。这样才能期望对远古社会文明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由于在历史上存在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序(通常为一个国家整体或多个文化和制度相类似的国家所共同具有的)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政治、法律、经济、商业、货币等等制度、交往习俗和商业惯例,这些习俗、惯例和制度又可能是自发生成或是按照一定的观念设计建构而来的。其一旦生成,不但会持存、维系并调规着人们的行为,也会随着社会或文明的发展而发生变迁,更会像“文化拟子”或“文化拟子簇”一样播化到其他地区、邦国或国家。对那些接受、借鉴、引进或模拟这些习俗、惯例和制度国家来说,这种“播化”是一种学习过程。世界历史上存在的种种商业惯例、政治、法律、经济、金融、贸易、货币制度乃至宗教组织和文化管理方式向他国传播,也可以被理解为制度的播化、学习、模仿和复制(copy)。而这种惯例和制度的播化甚至强制实施与建构,又经常且必然与建立其上的观念乃至观念体系的推行和播化是一起发生的,甚至可以把二者看成是同一个过程。同样,通过研究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古埃及文明(在数千年的历史上曾遭受希腊人、波斯帝国和阿拉伯帝国的入侵和统治)、印度河流域的古文明(曾经历过雅利安人、蒙古人和英国殖民者的侵入等等)乃至华夏文明,我们也可新造另一个词汇:“社会制序的植入”(英文可以表述为imposition of social orders),即当一个邦国或国家战胜和侵略另一个国家后而强制推行其原来邦国、王国或帝国的习俗、惯例和制度。事实上,在公元前两三千年的美索不达米亚和西亚、北非地区,随着一个城邦国征服另一个族国,或者通过征服邻近地区的许多邦国而建立一个王国乃至一个帝国,征服者总会把自己原来城邦国的法律、制度乃至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贸易形式、货币制度甚至语言强行让被征服的邦国和国家的人民接受、服从,尤其是征服者强制让被征服者接受征服者国族的宗教信仰、观念和信念,从而把一种或多种社会制序强制性地植入征服者地区的民众生活中去。当征服后而建立的王朝和帝国经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之后,被征服邦国和地区的人民就会逐渐从“被迫服从”到“认同和不自觉的遵从”,到最后自然而然地“信奉”征服者原来邦国和王朝、帝国的法律、政治与经济制度,乃至把征服者族国的文化观念、宗教信仰乃至观念体系变成自己无意识的思想信念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大范围观察世界历史演变过程时,应该把政治、法律、经济、贸易和货币制度所构成的一种社会制序的植入和与其相对应的观念和信念体系的播化和强制推行视作同一过程。当然,在一种社会制序和文化的植入过程中,征服者常常不能把被征服者国家的文化和信念乃至一些过去存在的治理方式和制度完全替代,总会产生一些变异和创新——除非征服者在征服一个国家和地区后把这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完全灭绝,或者像巴比伦帝国征服以色列和犹太国之后把大部分犹太人迁移到征服者国家而成为“巴比伦之囚”(Babylonian Exile)。那样,征服者所带来并强行植入的制度、法律、文化乃至宗教信仰总会与被征服国的种种社会制序发生融合,从而改变并形成某种新的社会制序。即使一些征服者如亚述帝国、赫梯帝国、罗马帝国、蒙古帝国、奥斯曼帝国等在后来灭亡了,但这种经由外敌征服后所植入并与被征服国的制度与文化融合所产生的新制度和文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下来。只有在世界大范围的历史变迁中辨识出这种制度、文化尤其是宗教信仰的植入、融合、变迁和演化机制过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人类社会制序的变迁史。

 

如果我们认定任何观念体系构成了社会制序生成、维系、演化、变迁的基底,沿着哈耶克、诺思、韦伯等思想家的理论解释,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创生与之相关联的两个概念:(1)社会制序的濡化(en-institutionalization of social order和(2)社会制序的播化(diffusion of a social order)。毫无疑问,一种社会制序以及其中的某个构成“部件”(如商业贸易方式、契约形式、法律制度乃至政府的科层管理体制与政体等)的濡化与播化,都与“观念体系”和“文化精神”的传播密切关联,甚至常常是同一个过程。一种社会制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观念体系”的原生的社群(聚落、酋邦)和国家或社会,可能随着不同文明或国家(邦国、王国或帝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文化交流,乃至战争与征服而发生一种共同的播化过程。在人类诸社会文明长时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认识与理解这种社会机制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从这个视角来看,我们才能辨识和理解出人类最早的美索不达米亚(乃至整个西亚地区)文明中的种种制度和文化精神遗产对古希腊、古罗马乃至继而对西欧和北美以及现代经济、政治与法律等制度的久远和深层的影响。而古埃及文明、印度河流域文明以及华夏文明,虽然都遭受过外族的入侵和统治,但是基本上保留了原来的社会制序和观念体系,因而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变化不大,这就导致了这些古老文明数千年来的“社会制序内卷”(involution of social orders),甚至在西欧工业革命和人类社会大多数现代化之后,在某种程度上亦是如此。

 

只有理解一个文明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或信念体系,才能对当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制度以及文明的兴衰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当然,在今天,由于我们只能根据一些已经用现代语言解读和破译出来的泥板残篇、雕塑、绘画、岩刻、器物、工具,乃至史学家在远古人类社会一两千年后才撰写出的关于早期古国的年表或历史记载以及一些考古学研究文献,来对几个远古文明建立一鳞半爪的认识,因此对当时人们的信念、观念和信仰体系做一个较清晰的拼图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根据这些对早期文明的研究专著中所模糊显现出来的当时人们的观念、信念、信仰、宗教和历史纪年、文学作品所反映出来的文化精神,以及对轴心文明出现之后有较完整文字历史记载的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来反思这些史前文明史。

 

3.一个民族的“心灵的习性”。要较清晰地认识人类社会远古文明史,使用现代微观文化分析中的“文化拟子”(cultural memes)或一些学者所喜欢用的“文化基因”(cultural genes似乎均不太合适。同样,用“文化精神”或“文化传统”这类概念,似乎又显得过于模糊和宽泛。经反复考虑,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文明存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都会在一个整体国族内部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精神传统和民族品格,而各种文明中的文化精神传统,又在自身的社会发展、制度变迁、外族入侵、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和交往,乃至本文明内部哲人和“思想观念体系”(ideologies)创生者(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耶稣、释迦牟尼、穆罕默德、孔子,等等)的说教下而不断演化和变迁。因此,在一个文明内部的社会制序和长期的文化精神传统中,真正能持存、保留、可复制且很难改变的,可能如法国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以及美国当代哲学家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在《心灵的习性》一书中的一个用词habit of heart,即一个民族的“心灵的习性”,或者可以大致用另一个词“一个民族或国家的ethos”(英文释义是“the characteristic spirit of a culture”,《牛津英汉大辞典》把它翻译为“一种文化的精神特质”)来形容。

 

六、研究展望

 

本文通过梳理新近出土文物以及相关的考古学、考古人类学研究进展,提出需要对几大史前文明的起源及其演化路径进行一些基本的认识和刻画,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梳理远古几大文明的制度和文化精神遗产对当今世界各国的现存社会制序的历史影响。本文对这一研究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辨析,并阐释了“社会制序”、“观念体系牢结”、民族的“心灵的习性”等概念以及其对早期几大文明演进路径研究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有了上述基本概念,我们就可以根据已经出版的汗牛充栋的考古研究文献,尝试从大范围的世界文明史的角度来研究比较远古四大文明(即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古埃及文明、印度河流域文明和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的社会制序变迁、文化精神遗产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同时做些初步比较制度分析的理论探讨。从人类史前的这四大古老文明及其对后来轴心文明的演变与影响,也可以对理解人类社会现代文明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当代世界的新格局以及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外交和军事冲突提供一些历史背景的参考。毫无疑问,这是一件有意义的理论任务,也是一项极为艰难而冒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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