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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宗教立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 2004/8/26日    【字体:
作者:曹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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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德立


      今天我作为一个普通的宗教信仰者,谈谈中国目前宗教立法所需面对的主要问题。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宗教立法的概念以及范围的问题;第二个是中国宗教立法所涉及的其他立法问题;第三个是中国宗教组织与国外宗教组织的关系问题;第四个是中国新旧宗教组织的关系问题。

      先从第一个方面讲,即中国宗教立法的概念以及范围。我觉得按传统的理解,一谈到宗教组织,基本上大家会直接想到什么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认为这就是仅有的宗教组织。至于其他的宗教组织,在立法当中,是否要承认其是宗教组织,或者说在具体的部门,怎么认定它是一个宗教组织,还是一个社团。这样就需要把这些概念弄明确。比如,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应该算儒家的思想和文化了。儒家的思想和文化,有的国外人叫儒教,在中国好像对这种思想和文化,不一定理解成是宗教,就是大家对这个概念的理解,需要在立法当中有明确的界定。

      再有,宗教立法的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在中国涉及的宗教组织,有一种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我觉得好的宗教组织和坏的宗教组织,都是宗教组织。立法一方面保护合法的、依法成立的、有积极思想和意义的宗教组织;另一方面就是限制。因为宗教的形成是很复杂的一个过程,在限制当中,也要加强这方面的范围。因此在中国,要解决宗教立法,首先要把这个范围和这个概念界定了,只有这样,各部门的专家学者,才能更好地在立法过程中完备法律,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否则你如果仅仅局限于现有的宗教组织,那么法律涉及到的范围就要窄多了。

      第二个就是中国宗教立法所波及到的其他立法问题。首先,怎样确定宗教立法的本质?宗教到底应该在国家中处于一种什么地位?目前的宪法中提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个实际上是一种限制性的原则,当然前面还有第三十六条,公民有信仰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我认为,在宪法里面,宗教作为社会当中的一个组织,我个人的理解,跟其他的一些社团组织,还有其他的一些党派组织,应该是平等的。当然,特殊地去强调这个,从人的感觉当中,已经把宗教放到一个不是很一般的地位了。在1982以前的宪法当中,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在宪法当中,你能不能说,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接着讲宣传有神论和无神论的自由。作为宗教组织——别的宗教我不太了解,就是基督教来讲,从它教义本身,有一个传教的内容。这个传教目前到底在哪个范围内?传教的对象涉及到那些人?在具体的立法当中,都要把这个明确。按照正常情况来讲,传教可以在教堂里传,教堂以外能不能传?或其他地方能不能传?这要在具体的宗教立法当中都涉及到。佛教又在哪些范围内?是不是跟基督教同等的?我传播佛教,能不能到别人家里传播?我传播伊斯兰教我能不能到别人家里去传播?这个东西都很难进行明确。首先在宪法当中,就要明确宗教在社会到底是个什么地位。
  
      刑法当中规定,不能利用宗教来从事违法的活动,这就肯定把宗教理解成一种工具。但是利用社团颠覆国家,或者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的生命健康,这个是不是在刑法当中也要涉及到。强调宗教的一个特殊地位,不管它是正面的,是限制的,我觉得在立法当中都不能体现平等性。在正常的情况下,我理解,宗教跟其他的社会组织没有什么区别。它跟其他的社团应该是一样的。尤其在具体国家大法当中如刑法当中,不仅利用宗教,利用什么破坏社会秩序,颠覆国家,损害公共利益和安全,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在宗教立法过程中,必须要首先在其他立法当中把这些明确了。如果其他立法当中不明确,仅仅大家坐在一起谈宗教立法,这个就受其他大法的限制。大法没有明确,在其他的具体的宗教立法当中很难明确。

      第三个问题,就是中国宗教组织与外国外宗教组织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宪法当中明确了,宗教组织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这个我也同意。可是在宗教当中,有些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具体的习惯上。因为这种联系,势必要涉及到国外宗教组织和中国宗教组织,两者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认可不认可,它都有这种联系,可是这种联系你怎么去区分,怎么去限制,采取哪种方式?我认为,在宗教立法当中,必须要明确。首先这个宪法当中不可能写这么具体。什么是干涉? 比如资金上有联系,这叫不叫干涉?或者说在具体的事务中,或者做一件事情,共同决策一个事情,这个叫不叫干涉?这个东西,我认为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再一个就是说,在中国宗教立法当中,对国外宗教组织,你要明确,中国承认不承认? 因为各国的立法不一样。像在其他国家的立法当中,多么邪恶的宗教组织,在法律上都承认它的存在。至于政府采取哪些措施去限制去管理,乃至去打击他,另当别论。因此,中国宗教组织和国外宗教组织的关系怎么来明确界定,我觉得这是个很难的问题,需要专门研究,需要更深一步探讨。

      第四个问题是中国新旧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宗教的形成和建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了宗教的信仰,是否还要形成宗教组织?到底什么是宗教?按老百姓理解,什么是宗教? 这个问题,我认为在立法当中,也是很难解决的。首先对于中国历史形成的宗教,承认不承认它在法律上的地位? 因为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信仰宗教不一定形成宗教组织,当然宗教组织,多数来讲,还是信仰宗教的。大家在心理上和概念中还没有完全认可,但是又有宗教信仰的这些人,如果他们要建立或者组织宗教组织,在法律上是不是给他们这种地位?

      其次,因为宗教本身有一个起源,当然也就有一个终结。立法以后,又形成了新的宗教组织,这个怎么办? 在立法当中,你怎么面对这些东西? 就是说,什么样的才能列为宗教组织,什么样的才能列为宗教信仰? 和一个外国朋友聊天,他说,现在我弟弟有问题了,参加了一个很不好的宗教组织,怎么办? 我也没办法,怎么说也不行。我说,你的宗教组织多少人,他说目前就三个人。他说这三个人是依法登记的,按国外的法律开展宗教活动。目前在中国搞宗教立法,对以前的宗教组织比较好办,可以认,可以不认;以后形成新的宗教组织,怎么去确认?
 
     我希望把问题提出来以后,请各位专家学者在立法当中去考虑这个问题。

 


                                (本文为作者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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