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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与法律
发布时间: 2009/2/13日    【字体:
作者:汪绍铭
关键词:  宗教  
 

 

                                          汪绍铭


    一、为什么要谈法律与圣经?
 
    各种普世宗教经典跟法律多少有关系,圣经跟法律有密切关系,圣经旧约前五章称为法律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申命记)。所以所有的法学家,都不可能无视圣经这部作品,特别是与法律有关部份。

    二、法律人以法律眼光看圣经必须面临核心的问题?
 
    (一)法律是什么?

    1. 世俗的法律

    (1)法律是社会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思考问题:道德、宗教诫命也是社会规范,跟法律有何差别?
 
    (2)法律规范是人跟人之间,有强制性,最低限度的道德:
 
     思考问题:道德有无强制性?(国家不会处罚),法律的规定要人人做得到(最低限度的道德),圣经说别人打你左脸,右脸也给他打,是高度的道德。
 
     2.圣经的法律是甚么?

     (1)文字翻译为律法,包括:
 
     人跟神的关系(如割礼,跟神立约的记号,不可拜偶像);

     人与民族的关系(以斯拉记,娶外族女子,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
 
     人跟人之间的关系(十诫,不可杀人)。

     (2)律法包含世俗的法律、道德、宗教的诫命。
 
     (3)道德与法律有时有交叉地带:
 
    思考问题:孝敬父母是法律或是道德?十诫,民法第1084条第一项有何规定?孝敬父母如果是法律,不孝敬有甚么处罚?孝敬父母是道德化的法律。
 
     (二)罪是什么?原罪又是什么?
 
     1.世俗的法律:

     罪,就是通常所说犯罪,也就是触犯刑事的法律,就是有可能被判刑关到监狱的行为。
 
     思考问题:甚么叫民事?刑事?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民事是无犯罪的问题,只有金钱赔偿。例如,作生意亏损欠厂商货款,基本上是民事金钱纠纷。
 
     2.圣经上的罪?原罪?
 
     (1)保罗在罗马书将罪分为法律之前的罪;法律之下的罪;恩惠之下的罪。
 
     (2)原罪,原罪的起源记载在创世纪<夏娃吃智慧的果实>。
 
     思考问题:偷吃禁果为何成为原罪?

     圣经没有说明,理论上不会只有一种解释。例如有牧师说是违背上帝诫命(推卸责任),上帝审问时,亚当辩称“你给我作伴侣的那女人给我果子,我吃了”;夏娃辩称“那蛇诱骗我,所以我吃了”,推卸责任是人的弱点,也是原罪的意义(卢俊义牧师)。
 
    偷吃禁果是人类犯罪史上第一件犯罪,犯者犯后态度就是推卸责任,也因为这样而成为人的原罪。

    律师问:你孩子这么小为甚么就会吸毒偷机车?。
 
    母亲答:他以前都很乖,后来交了那些坏朋友,都是被朋友带坏的。

    作为律师对当事人老犯人类老祖宗这种坏习惯,已经司空见惯了。所以说推卸责任是人类的原罪,作为律师的我,也觉得没有比推卸责任更适当的人类原罪了。
 
    思考问题:社会上政治人物的言行是否也是如此?

    (三)审判是什么?
 
    1.世俗法律:
   
    审判简单讲就是定罪,对犯罪行为判定应该受何种刑罚。
 
    2.宗教上审判:

    各种宗教都有审判的记载或说法,例如耳熟能详的严罗王审判。
   
    佛家认为人死后,七七四十九天,灵魂就轮回转世去。
   
    道家认为人死后,经过七七四十九天,要经过七个关卡,最后还有三个关卡,就是百日、对年,再到五道轮转王那里受刑满三年后,再去轮回转世。
   
    圣经如何记载审判?圣经的审判可分为一般审判语最后的审判,例如创世纪记载下列故事:
故事\罪名\原规定之处罚\实际上之处罚
 
    (1)偷食禁果\窃盗\死\放逐赶出伊甸园劳苦工作与生育之苦(ch3)
 
    (2)该隐杀亚伯\杀人,兄杀弟\?\放逐(ch4)
 
    (3)亚伯拉汗献祭以撒\杀人未遂\死\赐福(ch22)
 
    (4)俄南体外射精\违反叔嫂通婚义务\?\死(ch38)

     3. 其他犯罪行为未受审判:
 
    (1)亚伯拉汗出卖妻子莎莱\教唆通奸\?—?(ch12)
 
    (2)四王抢罗得财物及人\掳人、强盗\?—?(ch14)

    (3)罗得酒醉与女儿发生关系\趁机奸淫、近亲相奸\?—?(ch19)
 
    (4)雅各趁机购得以撒长子权\重利\?—?(ch25)

    (5)以撒出卖妻子丽百嘉\教唆通奸\?—?(ch26)

    (6)以撒准备杀雅各\预备杀人\?—?(ch27)
 
    (7)约瑟兄弟计谋杀约瑟\预备杀人\死—?(ch37)
 
    (8)约瑟被贩卖给以实玛莉人\贩卖人口\?—?(ch37)

    (9)塔玛诱奸公公犹大\合奸\?—?(ch38)
 
    (10)波提乏妻子诱奸约瑟不成反称遭强奸未遂\诬告\?—?(ch39)

    4.最后的审判
 
    圣经:按着订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正直判断万民。
 
    监狱的犯人常用宗教审判去理解世俗法院的审判,造成二种矛盾现象:.第一觉得自己受冤屈,认为世间没有神,否则神为甚么不出来审判还我清白?第二认为世间甚么神都存在,所以床铺摆圣经、佛经、可兰经、佛珠、十字架项鍊。
 
    思考问题:陈进兴临刑前受洗,他会进天堂吗?
 
    三、法律发展的过程
 
    (一)创造世界容易,创造世界秩序(法律)难

    1.从犯罪史来看创世纪的社会状态,人类犯罪史上最龌龊最下流的犯罪,杀人、通奸、鸡奸、欺骗、诬告、贩售人口等都在这里可以看到。
 
    2.那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的确如此。上帝用六天的时间就创造世界,但要建立法律秩序,教导人类,上帝用好几世代的时间。而这个工作的脚步从此就没有停止过。

    思考问题:上帝创造人,就要负责管理人。科学家可以复制人,科学家有能力去管理复制人吗?上帝是好当的吗?

   (二)法律随社会变化(非个人之需要)而改变

    1.离婚\基督徒可否离婚?
 
     圣经故事\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么。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2.基督徒可以离婚吗?

    这是许多有不幸福婚姻的基督徒,在宗教诫命的应然,与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实实然间,所面临矛盾挣扎的困扰。
 
    3.从法制史来看
 
    有婚姻制度就有离婚,纵在最严格不准离婚的宗教里,也会用婚姻的解除来代替离婚,以解决宗教应然与现实实然的困境。

    4.在古代封建社会
 
    所谓离婚其实是男方单方决定终止婚姻关系,所以称为休妻,妇女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圣经的中译本也翻译为休妻,是符合历史真实。在现代社会离婚是夫妻双方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从这点来看,能离婚何尝不是一种恩赐?这样来看基督徒能不能离婚?恐怕就不必那么困扰。与其探讨基督徒能不能离婚,不如检讨如何经营婚姻,为甚么基督徒的婚姻也会出现危机?有许多基督徒不愿离婚是面子的问题,因为他家是三代基督徒,如果传出离婚,会被当成笑话。

    婚姻的经营是一个大问题。婚姻本来就没有专家,也可以说每个人都是专家,你的婚姻是建立在甚么基础上?如果人不能深刻反省这个问题,不管是贩夫走卒,是三代的基督徒,是婚姻协谈专家,或是讲道的牧师,每个人的婚姻都是有危机的。
 
    (三)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人的经验先于法律,如果不了解初民社会的生活经验,无法了解为甚么会有这样的法律产生。例如:
 
    1.论叔嫂通婚制(Levirate Marrige)

    (1)旧约:
 
     创世纪(38章8节至10节):犹大对俄南说,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

     申命记(25章5节至10节):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他.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
 
     路得记(3章6节至13节):我是你的婢女路得,求你用你的衣襟遮盖我,因为你是我一个至近的亲属。

    (2)新约:
 
    马太福音(22章24节至32节):夫子、摩西说、人若死了、没有孩子、他兄弟当娶他的妻、为哥哥生子立后。从前在我们这里、有弟兄七人.第一个娶了妻、死了、没有孩子、撇下妻子给兄弟。第二第三直到第七个、都是如此。 末后、妇人也死了。这样、当复活的时候、他是七个人中、那一个的妻子呢.因为他们都娶过他。耶稣回答说、你们错了,因为不明白圣经、也不晓得神的大能。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
 
    (3)实践:
 
    在中国春秋时代之前(西元前600-700年),民间也有弟娶嫂嫂或兄娶弟媳之婚姻,贵族中有烝、报、因的婚姻。
 
    中国的邻居匈奴到汉朝时还有儿子娶后母的婚姻, 王昭 君就是个主角(参史记匈奴列传)。人类史上有许多中西共通的现象,这是很有趣的现象(参中国古代法律三题,第160题)。台湾早期原住民社会是否也有这种婚姻制度?
 
    叔嫂通婚的制度,基本上是乱伦的,为理法所不许,到了汉代,已经把这种婚姻方式犯罪化而明文禁止,唐、宋、明、清的律法都是明文禁止的。

    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一书中说:“中国边境各族向通行收继之俗,或且播其风于中国内地。然在中国夫妇有别之原则早定,叔嫂隔离之观念莫违。故兄亡收其寡嫂一类之收继婚,虽为人类婚姻史上一种必有之型式,而为礼法上就否认之。” (105页)
 
    中国自称自古即为礼义之邦,但从人类婚姻制度史来看,中国与边境国家实无不同, 陈顾远 先生显然认为叔嫂通婚制度是不体面的,有辱礼义之邦美名,所以把中国这种制度的存在归于边境各族播其风于中国内地,这是学术上不诚实的态度。

    叔嫂通婚的制度产生原因,一般认为有:1.阶级社会的产物;2利用婚姻保持宗族的财产与权利;3.妇女为宗祖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从这三点来看。4.叔嫂通婚的制度有其历史之背景,不必质疑摩西时代为何会制定(或产生)这样理法所不受的乱伦法律,也不必向陈顾远把它归诸于“边境各族播其风于中国内地”。当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会反省改变,所以以今质古或推诸于外邦传入,都没有意义。

    在创世纪时代俄南因为违反该制,耶和华也就叫他死了。应该是在强调这个制度的义务性,俄南不是当场死在遗精的现场,圣经也没有说经过多久耶和华才叫他死,所以我们无法确定俄南的死与违反这个制度义务的因果关系。俄南应该是在这件事不久就死了,创世纪的作者要借他的死,告诉人民这个制度的神圣性与义务性。
 
    法律是社会时空的产物,我们很惊讶人类在世界各地都有这样相同的制度,是人类各民族的想像力相同?或人类起源相同?。一开始用身分关系来维护财产与地位,等到人类懂得用契约也可以维护财产与地位,自然就进化。
   
    2.外籍婚姻。

   (1)以斯拉记: 我一听见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头发和胡须、惊惧忧闷而坐。到 正月初一 日、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数.以上这些人都娶了外族的女子,他们都把妻子和儿子送走。
 
   (2)实践:在法制史上有所谓内婚与外婚,在中国内婚通常是身分的内婚,如六朝、唐初的士庶不婚,清代曾禁止汉与蒙满通婚,又台湾禁止汉蕃通婚,此为民族之内婚。

    民族的内婚,就是限制与外族通婚,有宗教上理由与政治上理由,目的都在防止权力外释。
限制与外族通婚,从现代文明标准来看,不无种族歧视。可是在当时有其存在之理由与必要。
 
    台湾是个移民社会,俗谚说有唐山公无唐山嬷,可见我们的祖先如果不与异族蕃婆通婚,大概就无现代新台湾人了。而目前台湾外籍新娘成为新的移民与外族通婚现象,据估计八名新生儿中有一名为外籍新娘所产下,这些新台湾之子的母亲在台湾所受到的待遇,老移民如何对待新移民?已经成为台湾的社会问题。


    四、基督徒的律师所面对的问题
 
    (一)律师是正义的斗士或魔鬼代言人?

    1.基督徒的律师可不可以为陈进兴辩护?这样的质问,其本上有一个错误,那又是认为事实的真相很容易知道,他做了那样的坏事,律师不应该帮坏人辩护。
 
    刑法上规定不可杀人,有没有杀人?只有上帝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律师辩护的审判是不公平的审判,所以律师会为陈进兴辩护。
 
    2.真相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清楚,例如性侵害案,特别是在熟人间之性侵害案件到底是和奸或是强奸?圣经里也充满诬告他人强奸的事件,例如创世纪三十九章里约瑟被诬告强奸的故事。

    思考问题:牧师为甚么可以替陈进兴受洗?
 
   (二)冤狱与苦难?

    1.神为何容许冤狱存在?义人为何受难?(约伯记),我受冤狱时神的审判在哪里?
 
    2.多数的律师都曾面临冤狱的挑战,为甚么这样的冤狱会发生在这样的好人身上?是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是被告因果报应?是司法体制必然之恶?没有一个答案能圆满解释这个难题,就像义人约伯遭受苦难一样。佛教的因果论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圣经约伯记、传道书没有给人一个满意的答案,但问题的解释还是要回到宗教,除非人们不愿意再想碰这个问题。

    佛法说人要成菩萨要经五百世的苦难,就如耶稣对加利利人在向上帝献祭时被彼拉多杀害的质问时说:不要因为看到别人受难,就以为那些人比自己更有罪,才遭此横祸。所以苦难是神的安排,没有人喜欢苦难,但也没有人逃得掉苦难。也许唯有透过苦难,人才能趋于完美。
 
    3.司法冤狱的苦难其特殊性与个别性的,所以人们没有从宗教苦难的角度去解读它。当苦难成为一种人们共同的业,如瘟疫,人们才会用宗教的心情去看它。
 
    思考问题:耶稣也是司法冤狱的受害人?
 
 
                    (本文转载自:http://blog.roo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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