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管理知识问答
 
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体制如何?
发布时间: 2004/8/31日    【字体:
作者:/
关键词:  /  
 

 

 

  1. 什 么 是 宗 教 事 务 ?
 
  答 :上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1995 年 11 月 30 日 制定 的 《 上 海 市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第 四 条 对 宗 教 事 务 作 了 如 下 的 界 定 : “ 本 条 例 所 称 宗
    教 事 务 ,指 宗 教 与 国 家 、 社 会 、 群 众 之 间 存 在 的 各 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


  2. 我 国 宗 教 事 务 的 领 导 、 管 理 体 制 是 什 么 ?
   
  答 :按 照 我 国 现 行 宗 教 事 务 领 导 体 制 来 看 , 大 致 分 如 下 几 个 层 次 :
     首 先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宗 教 工 作 的 领 导 , 主 要 是 政 治 领 导 , 是 掌 握
    政 治 方 向 和 重 大 方 针 政策 的 领 导 , 不 断 推 动 宗 教 政 策 的 落 实 。
     
    其次 是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是 政 府 主 管 宗 教 工作 的 职 能 机 构 , 对 宗 教 事 务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职 能 , 即 对 宗 教 团 体 在 方 针 、 政 策 上 实 行行 政 领 导 ,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第 三 是 国 家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原 则 ,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不 得 干
    预 政 治 、 教 育 和 司 法 。 我国 宗 教 不 受 国 外 势 力 的 支 配 。
     第 四 是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一 切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自 觉
    接 受 党 和 政 府 的 领 导, 在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自 主 管 理 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教 组 织 的 内 部 事 务 。

 

  3.如 何 正 确 理 解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的行 政 领 导 ?
  
   答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的 行 政 领 导 的 表 述 是 :
     
    一 、 国 务 院 〔 1 9 8 1 〕 1 7 8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凡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 包 括所 属 碑 、 塔 、 墓 以 及 附 属 园 林 等 , 下 同 )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由 僧 道 管 理 。 ”
   
    “ 现 有 僧 尼 、 喇 嘛 、 道 士 ( 以 下 简 称 僧 道 ) 居 住 并 过 宗 教 生 活 的 寺
    观 , 也 应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由 僧 道 管 理 。 ”
    
    二 、 中 共 中 央 〔 1 9 8 2 〕 1 9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都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献 选 编 》 第 6 4 页 )
   
    三 、 国 务 院 〔 1 9 8 3 〕 6 0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确 定 和 开 放 一 批
    汉 族 地 区 佛 道 教 全 国重 点 寺 观 ,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是 落 实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 “ 名 单 所 列 寺 观 包括 所 属 碑 、 塔 、 墓 以
    及 附 属 园 林 等 ( 一 般 以 “ 文 化 大 革 命 ” 前 的 范 围 为 限 ) , 应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管 理 、 使 用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85 页 )
   
    四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一 切 佛 道
    教 寺 观 “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坚 决 执 行 僧 道 管 庙 ,
    以 庙 养 庙 , 积 极 为 四 化 服 务 的 方 针 。 ” ( 《 新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138 页 )
   
    五 、 中 共 中 央 〔 1 9 9 1 〕 6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都 应 依 法 登 记 ” , “ 经 过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受 法 律 保 护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爱 国 宗 教团 体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按 照 民 主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管 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 6 页 )
   
    上 述 五 个 文 件 的 表 述 , 都 一 致 确 认 了 寺 院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由 宗 教教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的 体 制 , 构 成 了 我 国 现
    行 的 宗 教 事 务 领 导 体 制 的 格 局 。 党 和 政 府 对 宗 教事 务 的 领 导 , 是 重
    大 政 治 方 向 和 方 针 政 策 的 领 导 , 是 行 政 事 务 方 面 的 领 导 , 这 种 领 导
    集 中 体现 在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 而 不 是 干 预 正 常 的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 事 务 。
    相 反 , 党 和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帮 助 宗 教 团 体 按 照 自 身 的 特 点和 规 章 自
    主 地 开 展 活 动 , 充 分 发 挥 它 们 的 作 用 和 积 极 性 ” ( 李 鹏 : 见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选 编 》 第 194 页 ) 。 因 此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院 的 行 政 领 导 , 有 其 特 有 的 界定 和 涵 义 。

 

  4.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 其 领 导 、 管 理 体 制 是 怎 样 的 ?
  答: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开 放 寺 院 已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 其 领 导管 理 体 制 仍 然 是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坚 决 执
    行 僧 道 管 庙 , 以 庙养 庙 ”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 不 能 也 不 应 作 任 何 改 变
    。 多 年 来 , 有 人 误 认 为 : 寺 院 一 旦 被 列 为 文物 保 护 单 位 , 就 应 由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 纳 入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体 制 。 这 是 不 符 合 宗 教 政 策 的 。 赵
    朴初 会 长 在 《 关 于 寺 观 的 属 性 、 职 能 和 归 属 问 题 》 一 文 中 指 出 : 寺
    观 历 来 是 由 僧 道 主 持 和 管 理的 , 是 由 佛 、 道 教 信 徒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的
    场 所 , 这 既 是 寺 观 的 基 本 属 性 , 也 是 它 的 基 本 职 能 ,任 何 分 割 、 肢
    解 和 歪 曲 这 一 基 本 事 实 的 作 法 都 是 不 对 的 。 寺 观 作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是 说 明 它的 历 史 文 物 价 值 , 而 不 能 因 此 改 变 它 的 基 本 属 性 和 职
    能 。 所 以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是 一 回 事 , 文物 部 门 所 属 或 管 理 的 单 位 则
    是 另 一 回 事 , 决 不 可 把 两 者 混 淆 乃 至 等 同 起 来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观 , 要自 觉 地 主 动 地 接 受 文 物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 ”
    对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 文 物 部 门 “ 同 对待 其 他 集 体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文 物 一 样 , 主 动 地 进 行 检 查 、 指 导 和 帮 助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文 献 选 编 》 第 1 4 2 页 )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第 1 2 条 规 定 :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或 者 位 于 风 景 名 胜 区内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管 理 、 保 护 文 物 和 保 护 环 境 , 并 接 受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监 督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 7 7 页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的 寺 院 , 与 文 物 部 门 是 指 导 、 监 督 的 关 系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 在 管 理 好 寺 院 的 同时,要 认 真 担 负 起 保 护 文 物 的 重大责任 。

 

  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与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管 理 机 构 是 什 么关 系 ?

   答: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规 定 : “ 重要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 最 好 都 设 立 人 民 政 府 , 建 立 地 方 党 委 ,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由于 各 种 原 因 , 暂 时 不 能 设 立 政 府 而 设 立 管 理 机 构 的 , 它
    的 主 要 职 权 应 是 统 一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地区 的 保 护 、 利 用 、 规 划 和 建
    设 ,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活 动 ” 。 文 件 特 别 告 诫 : “ 这 种 统 一管
    理 不 应 直 接 干 预 各 部 门 的 业 务 工 作 , 去 管 那 些 不 必 要 也 不 应 管 的 事
    情 ; 特 别 不 要 以 统 一 管理 为 由 , 去 侵 犯 寺 观 和 僧 道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为 此 , 文 件 中 要 求 : “ 在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重 点寺 观 集 中 的 地 方 ,
    有 关 地 方 的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应 有 一 位 真 正 懂 得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熟 悉 宗
    教 情 况的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 主 管 党 对 宗 教 方 面 的 工 作 ; 对 于 同 宗 教 界
    直 接 有 关 的 事 项 , 更 要 充 分 听 取宗 教 界 人 士 和 信 教 群 众 的 意 见 , 慎
    重 决 定 , 精 心 指 导 , 避 免 失 误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献 选 编 》
    第 1 4 2 - 1 4 3 页 )

 

  6.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职 责 有 哪 些 ?
   
  答:我 国 中 央 政 府 设 有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政
    府 设 有 宗 教 事 务局 或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 省 级 以 下 地 方 政 府 视 具
    体 情 况 设 有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或 专 、 兼 职 宗 教工 作 干 部 。 各 级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对 国 家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即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协 调 宗 教 界与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 保 护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和 宗 教 团 体 、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办 理 应 由 政 府 部 门 主 管 的 涉 及 宗 教 的 事 务 。

 

  7. 国 家 公 务 员 能 否 加 入 当 地 的 佛 教 协 会 组 织 并 担任 一 定 的 职 务 , 利 用
    工 作 之 余 从 事 佛 教 事 业 ?

   答:不 能 。 理 由 如 下 :
     公 务 员 ( 或 称 “ 文 官 ” ) 一 词 是 英 语 Civilservice 或 Publicofficers 的 中 译 。
    英 国 是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 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政 府 系 
    统 中 不 与 内 阁 共 进 退 的 常 住 文 职人 员 。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为 “ 国 家 干 部 ” , 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称 为 “ 行 政 干
    部 ” 。 中 共 十 三 大 提 出 建 立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任 务 。 1993 年 8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 国 家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 条 例 规 定 :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在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力 , 执 行 国 家 公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即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的 业 务 类 和 政 务 类 工 作 人 员 。
    由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职 权 , 掌 握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许 多 重 要
    事 务 , 担 负 着 国 家 行 政 管 理职 能 , 这 就 决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员 工 作 性 质
    的 重 要 性 。 因 此 , 法 律 对 公 务 员 的 任 职 和 兼 职 有 较 为严 格 的 限 制 。
    《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第 49 条 规 定 : “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 确 因 工作 需 要 , 经 任 免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职 。 ” 由 此 可 见 , 为 确 保 公 务 员 能更 好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务 , 为 国
    家 为 人 民 尽 职 尽 责 , 条 例 规 定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 确因 工
    作 需 要 , 除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际 职 务 外 , 不 得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以 外 兼 任 其 他 实 际职 务 。 同 时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为
    了 确 保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清 正 廉 洁 , 防 止 公 务 员 利用 职 务 上 的 权 力 获 取
    非 法 收 入 , 《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第 49 条 第 二 款 还 规 定 : “ 国 家
    公 务员 不 得 在 企 业 和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兼 任 职 务 。 ” ( 《 新 法 规 汇 编 》
    1993 年 第 三 辑 )
   
    综 上 所 述 ,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职 期 间 , 不 应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兼 任 佛 教 协 会 的 有关 职 务 。


   8.国 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吗 ?
   
   答:不 能 。 理 由 如 下 :
      
     一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的 称 为 国 家 公
     务员,如 第 134 条 所 述,国家公 务 员 有 较 为 严 格 的 任 职、兼 职 的 法 律 规
     定 , 在 任 国 家 公 务 员 期 间 , 不 能 同 时 兼 任 社 会 团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的 实 际 职 务 , 当 然 也 不 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和
     兼 任 该 场 所的 管 理 职 务 。
      
     二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都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第 64 页 ) 这
     是 我 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宗 教 教 职 人 员和 信 教 群 众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 进 行 宗 教 修 持 , 表 达
     宗 教 感 情 , 培 养 宗 教 情 操 的 场 所 。 因 此 , 宗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 应 在 政 府 宗 教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该 场 所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或 者 宗教 团 体 的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
      
     三 、 信 仰 宗 教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自 由 , 但 是 信 仰 宗 教 与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是 两 个 不同 的 概 念 。 信 仰 宗 教 的 人 并 不 一 定 是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的 当 然 成 员 。 我 国 是 一 个 政 教 分离 的 国 家 ,
     作 为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信 仰 某 种 宗 教 , 在 任 职 期
     间 , 可 以 以 个 人 身份 到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但 是 不 得 以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或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宗 教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 并 在 其 中 担 任 实 际 职 务 。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韦伯论美国 \莫太齐
摘要:本文意在搭建起“韦伯的美国观”,从历史发生学追溯美国社会起源及其伦理构造,…
 
美国宗教自由的内核 \吴飞
在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宗教自由的条款,同时也没有任何别的关于个人权…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关于宗教房产和财产有哪些规定?
       下一篇文章: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如何?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