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 么 是 宗 教 事 务 ?
答 :上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1995 年 11 月 30 日 制定 的 《 上 海 市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第 四 条 对 宗 教 事 务 作 了 如 下 的 界 定 : “ 本 条 例 所 称 宗
教 事 务 ,指 宗 教 与 国 家 、 社 会 、 群 众 之 间 存 在 的 各 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
2. 我 国 宗 教 事 务 的 领 导 、 管 理 体 制 是 什 么 ?
答 :按 照 我 国 现 行 宗 教 事 务 领 导 体 制 来 看 , 大 致 分 如 下 几 个 层 次 :
首 先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宗 教 工 作 的 领 导 , 主 要 是 政 治 领 导 , 是 掌 握
政 治 方 向 和 重 大 方 针 政策 的 领 导 , 不 断 推 动 宗 教 政 策 的 落 实 。
其次 是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是 政 府 主 管 宗 教 工作 的 职 能 机 构 , 对 宗 教 事 务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职 能 , 即 对 宗 教 团 体 在 方 针 、 政 策 上 实 行行 政 领 导 ,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第 三 是 国 家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原 则 ,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不 得 干
预 政 治 、 教 育 和 司 法 。 我国 宗 教 不 受 国 外 势 力 的 支 配 。
第 四 是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一 切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自 觉
接 受 党 和 政 府 的 领 导, 在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自 主 管 理 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教 组 织 的 内 部 事 务 。
3.如 何 正 确 理 解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的行 政 领 导 ?
答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的 行 政 领 导 的 表 述 是 :
一 、 国 务 院 〔 1 9 8 1 〕 1 7 8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凡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 包 括所 属 碑 、 塔 、 墓 以 及 附 属 园 林 等 , 下 同 )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由 僧 道 管 理 。 ”
“ 现 有 僧 尼 、 喇 嘛 、 道 士 ( 以 下 简 称 僧 道 ) 居 住 并 过 宗 教 生 活 的 寺
观 , 也 应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由 僧 道 管 理 。 ”
二 、 中 共 中 央 〔 1 9 8 2 〕 1 9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都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献 选 编 》 第 6 4 页 )
三 、 国 务 院 〔 1 9 8 3 〕 6 0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确 定 和 开 放 一 批
汉 族 地 区 佛 道 教 全 国重 点 寺 观 ,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是 落 实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 “ 名 单 所 列 寺 观 包括 所 属 碑 、 塔 、 墓 以
及 附 属 园 林 等 ( 一 般 以 “ 文 化 大 革 命 ” 前 的 范 围 为 限 ) , 应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管 理 、 使 用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85 页 )
四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一 切 佛 道
教 寺 观 “ 在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坚 决 执 行 僧 道 管 庙 ,
以 庙 养 庙 , 积 极 为 四 化 服 务 的 方 针 。 ” ( 《 新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138 页 )
五 、 中 共 中 央 〔 1 9 9 1 〕 6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都 应 依 法 登 记 ” , “ 经 过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受 法 律 保 护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爱 国 宗 教团 体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按 照 民 主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管 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 6 页 )
上 述 五 个 文 件 的 表 述 , 都 一 致 确 认 了 寺 院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 由 宗 教教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的 体 制 , 构 成 了 我 国 现
行 的 宗 教 事 务 领 导 体 制 的 格 局 。 党 和 政 府 对 宗 教事 务 的 领 导 , 是 重
大 政 治 方 向 和 方 针 政 策 的 领 导 , 是 行 政 事 务 方 面 的 领 导 , 这 种 领 导
集 中 体现 在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 而 不 是 干 预 正 常 的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 事 务 。
相 反 , 党 和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帮 助 宗 教 团 体 按 照 自 身 的 特 点和 规 章 自
主 地 开 展 活 动 , 充 分 发 挥 它 们 的 作 用 和 积 极 性 ” ( 李 鹏 : 见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选 编 》 第 194 页 ) 。 因 此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院 的 行 政 领 导 , 有 其 特 有 的 界定 和 涵 义 。
4.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 其 领 导 、 管 理 体 制 是 怎 样 的 ?
答: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开 放 寺 院 已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 其 领 导管 理 体 制 仍 然 是 “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 坚 决 执
行 僧 道 管 庙 , 以 庙养 庙 ”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 不 能 也 不 应 作 任 何 改 变
。 多 年 来 , 有 人 误 认 为 : 寺 院 一 旦 被 列 为 文物 保 护 单 位 , 就 应 由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 纳 入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体 制 。 这 是 不 符 合 宗 教 政 策 的 。 赵
朴初 会 长 在 《 关 于 寺 观 的 属 性 、 职 能 和 归 属 问 题 》 一 文 中 指 出 : 寺
观 历 来 是 由 僧 道 主 持 和 管 理的 , 是 由 佛 、 道 教 信 徒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的
场 所 , 这 既 是 寺 观 的 基 本 属 性 , 也 是 它 的 基 本 职 能 ,任 何 分 割 、 肢
解 和 歪 曲 这 一 基 本 事 实 的 作 法 都 是 不 对 的 。 寺 观 作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是 说 明 它的 历 史 文 物 价 值 , 而 不 能 因 此 改 变 它 的 基 本 属 性 和 职
能 。 所 以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是 一 回 事 , 文物 部 门 所 属 或 管 理 的 单 位 则
是 另 一 回 事 , 决 不 可 把 两 者 混 淆 乃 至 等 同 起 来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观 , 要自 觉 地 主 动 地 接 受 文 物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 ”
对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 文 物 部 门 “ 同 对待 其 他 集 体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文 物 一 样 , 主 动 地 进 行 检 查 、 指 导 和 帮 助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文 献 选 编 》 第 1 4 2 页 )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第 1 2 条 规 定 :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或 者 位 于 风 景 名 胜 区内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管 理 、 保 护 文 物 和 保 护 环 境 , 并 接 受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监 督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 7 7 页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的 寺 院 , 与 文 物 部 门 是 指 导 、 监 督 的 关 系 ,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 在 管 理 好 寺 院 的 同时,要 认 真 担 负 起 保 护 文 物 的 重大责任 。
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与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管 理 机 构 是 什 么关 系 ?
答: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1 9 8 5 〕 5 9 号 文 件 规 定 : “ 重要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 最 好 都 设 立 人 民 政 府 , 建 立 地 方 党 委 ,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由于 各 种 原 因 , 暂 时 不 能 设 立 政 府 而 设 立 管 理 机 构 的 , 它
的 主 要 职 权 应 是 统 一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地区 的 保 护 、 利 用 、 规 划 和 建
设 ,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活 动 ” 。 文 件 特 别 告 诫 : “ 这 种 统 一管
理 不 应 直 接 干 预 各 部 门 的 业 务 工 作 , 去 管 那 些 不 必 要 也 不 应 管 的 事
情 ; 特 别 不 要 以 统 一 管理 为 由 , 去 侵 犯 寺 观 和 僧 道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为 此 , 文 件 中 要 求 : “ 在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重 点寺 观 集 中 的 地 方 ,
有 关 地 方 的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应 有 一 位 真 正 懂 得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熟 悉 宗
教 情 况的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 主 管 党 对 宗 教 方 面 的 工 作 ; 对 于 同 宗 教 界
直 接 有 关 的 事 项 , 更 要 充 分 听 取宗 教 界 人 士 和 信 教 群 众 的 意 见 , 慎
重 决 定 , 精 心 指 导 , 避 免 失 误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献 选 编 》
第 1 4 2 - 1 4 3 页 )
6.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职 责 有 哪 些 ?
答:我 国 中 央 政 府 设 有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政
府 设 有 宗 教 事 务局 或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 省 级 以 下 地 方 政 府 视 具
体 情 况 设 有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或 专 、 兼 职 宗 教工 作 干 部 。 各 级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对 国 家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即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协 调 宗 教 界与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 保 护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和 宗 教 团 体 、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办 理 应 由 政 府 部 门 主 管 的 涉 及 宗 教 的 事 务 。
7. 国 家 公 务 员 能 否 加 入 当 地 的 佛 教 协 会 组 织 并 担任 一 定 的 职 务 , 利 用
工 作 之 余 从 事 佛 教 事 业 ?
答:不 能 。 理 由 如 下 :
公 务 员 ( 或 称 “ 文 官 ” ) 一 词 是 英 语 Civilservice 或 Publicofficers 的 中 译 。
英 国 是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 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政 府 系
统 中 不 与 内 阁 共 进 退 的 常 住 文 职人 员 。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为 “ 国 家 干 部 ” , 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称 为 “ 行 政 干
部 ” 。 中 共 十 三 大 提 出 建 立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任 务 。 1993 年 8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 国 家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 条 例 规 定 :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在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力 , 执 行 国 家 公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即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的 业 务 类 和 政 务 类 工 作 人 员 。
由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职 权 , 掌 握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许 多 重 要
事 务 , 担 负 着 国 家 行 政 管 理职 能 , 这 就 决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员 工 作 性 质
的 重 要 性 。 因 此 , 法 律 对 公 务 员 的 任 职 和 兼 职 有 较 为严 格 的 限 制 。
《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第 49 条 规 定 : “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 确 因 工作 需 要 , 经 任 免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职 。 ” 由 此 可 见 , 为 确 保 公 务 员 能更 好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务 , 为 国
家 为 人 民 尽 职 尽 责 , 条 例 规 定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 确因 工
作 需 要 , 除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际 职 务 外 , 不 得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以 外 兼 任 其 他 实 际职 务 。 同 时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为
了 确 保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清 正 廉 洁 , 防 止 公 务 员 利用 职 务 上 的 权 力 获 取
非 法 收 入 , 《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第 49 条 第 二 款 还 规 定 : “ 国 家
公 务员 不 得 在 企 业 和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兼 任 职 务 。 ” ( 《 新 法 规 汇 编 》
1993 年 第 三 辑 )
综 上 所 述 ,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职 期 间 , 不 应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兼 任 佛 教 协 会 的 有关 职 务 。
8.国 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吗 ?
答:不 能 。 理 由 如 下 :
一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的 称 为 国 家 公
务员,如 第 134 条 所 述,国家公 务 员 有 较 为 严 格 的 任 职、兼 职 的 法 律 规
定 , 在 任 国 家 公 务 员 期 间 , 不 能 同 时 兼 任 社 会 团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的 实 际 职 务 , 当 然 也 不 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和
兼 任 该 场 所的 管 理 职 务 。
二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都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第 64 页 ) 这
是 我 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宗 教 教 职 人 员和 信 教 群 众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 进 行 宗 教 修 持 , 表 达
宗 教 感 情 , 培 养 宗 教 情 操 的 场 所 。 因 此 , 宗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 应 在 政 府 宗 教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 由 该 场 所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或 者 宗教 团 体 的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
三 、 信 仰 宗 教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自 由 , 但 是 信 仰 宗 教 与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是 两 个 不同 的 概 念 。 信 仰 宗 教 的 人 并 不 一 定 是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的 当 然 成 员 。 我 国 是 一 个 政 教 分离 的 国 家 ,
作 为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信 仰 某 种 宗 教 , 在 任 职 期
间 , 可 以 以 个 人 身份 到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但 是 不 得 以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或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宗 教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 并 在 其 中 担 任 实 际 职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