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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实现信仰自由的最好帮助——刘澎教授专访
发布时间: 2009/12/8日    【字体:
作者:库玛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库玛

 
    在世俗世界里,他是一个专家——一个带领他的公司不失时机地转战沙场的私企老板。

    在精神世界里,他也是一个专家——一个在当代宗教领域中从事研究的学者。

    在这两个世界之间,他还是个专家——利用他在生意上的收入支持其创办的一个小小的非营利机构——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达十年之久。
 
 
    刘澎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说,中国正处在建立对所有宗教提供合法平等的制度保障的恰当时期,有了这些制度,宗教就能像胡锦涛主席所期望的那样,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今年58岁的刘澎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从事美国宗教研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他任职于中共中央统战部,在那里他协助起草了许多政策性文件,因而熟悉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来龙去脉。

    现在正是要改进这一管理体制的时候,我们要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宗教,以取代原有的实行至今的行政管理模式。为此,政府应该为所有宗教团体提供平等规范的合法登记渠道。

    现在的情况有些令人困惑,刘教授如此形容现今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者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同时应付合法登记的与处于法律规范之外的宗教团体,而后者的发展欣欣向荣。
 
   “就像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刘教授说,“必须承认,这种行政管理体制还需要进行很大的 改进。”

    追溯过去,刘教授说,中国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仿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尽管其奠基人列宁说过,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永远不应该与宗教团体有任何关联甚至对其提供财政补贴。然而颇为讽刺的是,现实中的中国政府正为各种不同的宗教团体的财政、活动以及培训设立指导方针,甚至将宗教事务管理作为全国发展计划的一个部分。许多宗教组织和宗教场所——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受到了政府的资助。

    同时,政府为了管理方便,关闭了许多教堂和寺庙。“只有十分之一的教堂被允许开放,特别是当时新中国正处在国外敌对势力的威胁之中”,刘教授说,“那时只鼓励信徒参加政府指导下的爱国宗教组织。”

    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除了国有经济,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也在蓬勃发展,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事实。这个变化必然导致人们思想上的变化——正如马克思那句著名的论断所说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上个世纪60年代,周恩来总理估计中国当时有一亿信教群众。但刘教授指出,这个数字今天肯定已经翻了数倍,尽管中国还未做过宗教人口的普查。

    2007年开始,刘教授从他的公司拿出一笔“巨款”,进行了一次涉及中国16个省市的宗教调查。据刘教授称,他仍在对此次调查的资料做进一步研究,所以拒绝透露相关的研究结果,他唯独提到的是,“家庭教会”(未向国家宗教局登记注册的基督教团体)的信徒在全国至少有5000万。

    一些中国的研究人员将“家庭教会”人数的快速增长归咎于某些西方“邪恶”势力的阴谋,但刘教授否定了这种推断。

    刘教授说,所有宗教,包括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内部都存在不同的宗派。要让一个教派的人参加另一个教派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合情理。他认为这是解释为何在“三自教会”之外会存在如此之多“家庭教会”的重要原因。“三自教会”是新中国成立伊始就被政府认可了的、按“自治、自养、自传”原则运作的教会。

   “家庭教会”快速增长的另一个原因是,教会数量少,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教会远远不能满足信徒的需要。在许多地方,人们不得不跑很远的路才能到达教堂敬拜。这样就产生了“家庭教会”,刘教授说。

   “家庭教会”只是过去三十年社会变迁引起的宗教方面诸多新问题中的一例,这些问题还包括某些寺庙的财务管理混乱,未登记的信仰群体层出不穷,以及某些组织的非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刘教授曾就“正常的”一词与许多法学专家进行过探讨,所有人都认为,这个词不应被解释为准许政府像宗教法庭一样来决定何种宗教活动应该被允许。“宗教实践的形式千差万别”,刘教授说,“政府根本无法掌握判断的标准。”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用“合法的”替代“正常的”,因为政府唯一可能做到的事情就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宗教活动。刘教授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应该更换这个词。

    但更重要的是,刘教授强调说,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对宗教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

    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向法治社会迈进了一大步。但是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法律作为基础,现有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根本无法有效地协调运作。这样一部基础性的法律,除了可以对宗教组织期待的公共服务进行规范之外,对厘清宗教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刘教授还建议说,在制定这样一部全面的宗教法之前,中国可以挑选五、六个地区作为试点,开始尝试实施改革的计划。

    尽管刘教授还没有得到政府对其研究的回应,但刘教授仍然表示乐观。毕竟,当下政府比起过去来说在思想上开放了许多。“至少没有人要我闭嘴。他们肯定知道,我不过是在努力帮助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00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学习会议上说:“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必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努力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007年3月3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会议中,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指出:“我们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译自:2009年12月3日《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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