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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仰与中国宗教的法制化
发布时间: 2009/12/22日    【字体:
作者:李向平
关键词:  信仰 法制化  
 
 
                                        李向平
 

    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宗教需求,往往以一种中国人特别喜好的扩散信仰(diffused religion)形式,而不会直接表达为一种制度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的形式。前者常常演变为一种私人信仰(private believe),后者变化为公共宗教(communal religion)。【1】
 
  在此格局中,制度宗教或公共宗教,对应着公共权力而言,乃藉由着公权力秩序,表达为国家机制的神圣化要求,同时也具有一定强制性特征。所以,这一制度宗教或公共宗教的社会学本质,即存在于宗教制度之中的“体制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因为依赖着公共权力而呈现为所谓的公共宗教现象,实际上就是体制中的宗教现象,公共宗教之社会学内涵本质上是等同于体制宗教的。私人信仰的表达方式,表现得比较自由随意,不拘时空,不太受外在条件的限制。因此,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主要是个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秩序,镶嵌于国家神圣化的强大要求之中,以追随精神随意和个人意志的自在。

  时下里人们极关注的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要求,应当处于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变异出来的领域,尤其是在1980年代后、在国家与个人间的新生地带。为此,公共宗教、私人信仰以及信仰群体——即宗教信仰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建构了一种特殊的三角变量关系。它们之间的大小、强弱、宽窄关系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或制约了法制与中国宗教的内在关系。

  为此,本文把宗教活动、信仰表达的空间资源、信仰群体组织化必须具备的合法性条件、中国人的精神信仰如何神圣化的基本前提等现象,视为当代中国宗教与信仰体系必须具备的神圣资源,进而集中讨论这些神圣资源在国家、私人和社会三大层面之间的分配和使用状况,由此论述当代中国及其个人、社会、国家对于神圣资源的不同需求及其层次结构,如何构成了宗教法制化的语境和困境。

  一、公共宗教在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

  宗教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如何使权力秩序神圣化,进而证明世间秩序的神圣化。就中国宗教而言,一个悠久和强大的儒教传统,给予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宗教的最大影响,就是儒教信仰及其制度化要求,基本是因了公共权力秩序,而无法建构出制度型的宗教信仰体系。所以,中国人的儒教信仰表达,一般就呈现为两大层次:一个国家公共权力秩序,一个是私人的、采用儒佛、儒道互补的表达方式。

  近代辛亥革命之后,儒教信仰的制度支持体系已消解,但儒教信仰却以私人信仰的方式,保留在个人精神里。当近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得以逐步建立之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证明方式——神圣化的要求,却在不同程度上承继了儒教传统的最大影响,即把天命的合法性源头转变为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的契合,用富有政治思潮特点的“主义”,替代了传统权力合法性证明的“天命”信仰,从而在二十世纪中国宗教权力建构的同时,也使国家权力秩序建构的构成之中也内涵了宗教极其复杂并且非常强大的神圣化要求。

  这种神圣化要求,自觉不自觉地保留在1949年之后新中国的发展历程中。这一传统,不是宗教,却似宗教,甚至比制度宗教的神圣化要求更加强烈。它们并不具备制度宗教的组织特征,依然是对于国家权力存有强烈的制度依赖,或者就出自公共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证明需要。这就是说,它必须把公共宗教的神圣化要求,紧紧地纳入自己的权力秩序建构过程中,想方设法地要从这种神圣化要求之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明资源。

  更加重要的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共宗教在国家层面所内涵的神圣化要求,并不直接表达为宗教,而是一种以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证明要求,以各种公共型象征符号、特别是对于神圣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等方式来表达。因此,这些神圣化要求,直接依赖并且表现为国家公共权力的制度设置,进入了公共权力秩序。所以,国家权力秩序之中往往亦能内涵了相应的神圣化要求。而这些要求的表达路径,大多不在宗教或法制的领域,却深深镶嵌在政治秩序及其行政权力的相关领域中。  
 
    在这里,应当深入讨论的问题是:公共权力及其秩序所必须的神圣化资源和神圣化需求如何满足?它们如何使用公共权力所能掌握的神圣资源,建构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其基本特点是,公共权力层面这种独特的神圣化要求,大多是以公共权力对中国社会神圣资源的把握为前提,并使用了公共权力分配和使用神圣资源的最大职能。因此,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及其建构模式,大多是依赖着公共权力的相关制度安排,而不是直接的表现为宗教管理和宗教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因为这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使这不会进入宗教管理的领域,而偏向于政教关系之中的“政治”领域,局限在公共权力的运作领域。

  诚然,这一宗教-政治社会学现象,已经说明了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不仅仅是宗教管理法制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内涵了政治民主生活的建设主题。所以,如何处理政治信仰、国家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张力?应当是当代中国宗教如何纳入法制化领域的最重要前提。

  中国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其公共影响力层面,常常借助于国家权力秩序。它对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要求,最为直截了当。宗教运作的边界,不以制度为界,而以宗教功能的表达为要求,随着不同层面的具体要求,可以突破已有的制度界限。倘若是国家公共权力层面的神圣化要求,它就有可能以其独特的功能需求,淡化甚至消解了公共宗教的制度设置;同时,也可能因为对此功能的需求减低或者消逝,而把这种原来具有的神圣化要求,以其行政权力加以抑止。这表示了国家权力对公共宗教的管辖模式,所以,公共宗教在作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证明功能时,它常常是通过国家权力对于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方式来实现。

  因此,由于中国社会中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的彼此分别,促使在国家权力与社会、个人之间,已经在宗教需求层面,大致建构了一种三角变量关系;而公共宗教及其与权力秩序的制度依赖,却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强化了这种三角关系。就此而言,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常常呈现为如下几种格局:

  公共权力的宗教需求强大,社会的宗教需求就会弱小;

  社会组织的宗教需求弱小,个人的宗教需求就会强大;

  个人之间的宗教需求强大,宗教群体表达功能就弱小。

  在此三种关系变量之中,国家与个人的需求最为强大,呈现一种非对称关系。正如在一个社会结构之中,如以弱小个人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那么,个人就无法与国家机器直接对话、构成互动。一个常有的现象就是,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公共权力甚至会与信仰者个人形成一种普遍的默认与契合,他们都不喜欢宗教信仰的群体格局,不太愿意把无数个人的信仰建构为一个宗教体系。至于个人的信仰,却常与国家、社会无涉,但求个人的精神解脱、个人的灵性满足,个人的利益回报,更不需要一个宗教体系亟需的那种宗教资源。因此,私人信仰与公共宗教之间,往往存有一种非常适应的默契。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对于制度宗教的需求都不强烈,甚至会有一种对于“制度”的本能性拒斥。

  至于在社会层面,甚至包括了各类宗教组织,它们对于宗教资源的大量需求,则必须通过公共权力设置的宗教制度来获取。这就在公共权力的资源分配与使用层面,与社会与各类宗教组织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变量。倘若国家层面所需要的神圣资源过于强大,社会与各个宗教的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反之亦然。惟有个人的信仰追求,局限在个人的利害选择和精神超脱,通常不需要组织化的神圣资源,从而才能够在国家与社会的张力之间获得一份自在。

  于是,位于社会及其各个宗教组织的两极,即是公共权力与私人个我的信仰,它们的关系显得比较突出。一方面,它们显示了公共权力借助于神圣化资源,所得以建构起来的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另外一方面,则是扩散的、随性的、不需要组织化神圣资源的个人信仰。至于在公共宗教的神圣化要求与私人个我的松散型信仰模式之间,如果社会及其宗教组织对于神圣化需求得以充分满足和体现的话,个人的信仰往往就会被建构为群体信仰,个人的信仰就变成了组织化的宗教体系,从而也就改变了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对应关系,演变成为公共宗教与宗教社会之间的制度互动。伴随着这种互动,它们就将要求在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渐渐博弈出一种双方能够接受、彼此认可的方法出来。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权力与法制的关系,应当出自政治民主化的领域,宗教与法制的关系则要依赖于政治民主化,促使神圣资源能够从权力领域之中“脱魅”出来,最终实现它的社会化,使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成为社会领域和宗教组织自己的事情,而非公共权力的直接负担。
 
  所以,宗教与法制的关系,本质上源自于社会-宗教及其信仰的民主化要求,却又不得不以权力祛魅、去其神圣化、还原公共性的过程作为最基本的前提。政治的民主化与宗教的社会化,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一个过程、两个层面。

  二、私人信仰及其合法性表达

  制度宗教、公共宗教与扩散宗教、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基本倾向是一种对应、而非对立的关系。公共权力的神圣化与私人信仰的扩散型,往往构成正比关系,现实正比例关系的增长或减少。这在制度宗教资源极其微弱的中国社会之中,这是一种极其常见的现象。

  最有意思的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很需要宗教-信仰,喜爱那种私人的、个人的、多元的信仰模式。这种自由的、松散的、不需组织化的信仰精神生活,成为大多数中国人在公共权力神圣秩序之中的个人空间。但这种私人的、多元的、个人的信仰,并非如现代欧洲宗教世俗化那样的结果,而是公共权力强制神圣化的结果。个人信仰只能是个人的信仰,不允许构成信徒群体,不允许构成组织化的信仰群体,所以,方外之交式的儒道互补、儒佛互补,或者是山高皇帝远的民间信仰,惟有个人的精神追求和信仰利害,独善其身而已。当然,这里也会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当个人的精神追求,难以在这种强制神圣化秩序之中获得满足的时候,他们就会礼失而求诸野,另寻个人的信仰方式,即私人化、出离人间社会的精神解脱形式。

  这既是传统,亦是中国人的信仰现状。它们当然也不是所谓的后现代信仰方式,反对任何结构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传统中国人的扩散型宗教的继承人。经由扩散的宗教模式,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之中表达为一种制度外的方外之交,非但是不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交往,而且是敬而远之,顺其自然,但求个人的精神慰安。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仰空间是个人的,甚至是私密的。因此,言及中国人的信仰现状,这是最难把握的中国宗教的社会学现象。如果要以宗教与法制的问题意识来面对的话,似乎也难得其要领。

  因为,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个人选择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力量不得干预。所以,所有中国人的信仰自由,是具有合法性的信仰自由。在现有的五大宗教领域以内,无论中国人信仰什么宗教,他都将是一种自由选择和自由信仰。即使是民间信仰的选择,中国人却同样具有相当大的表达空间,尤其是在民间底层社会,民间信仰更是活跃、自由。从此而言,中国人的信仰很是丰富自由,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自己的信仰,曾经谈论的信仰危机现象,似乎已经消逝了。

  然而,中国宗教与法制之关系,究竟出处何在?不在信仰,即归宗教。但是,信仰与宗教没有内在的必然关系吗?为什么在公共宗教具有强大的神圣资源配置能力的时候,个人信仰依然能够自由选择,无碍大局?

  最基本的问题,当然是个人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它们不需要什么外在的条件,无需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限制。个人能够直接面对自己的信仰对象,直接以自己的信仰方式在表达着自己的信仰。对此,公共宗教的态度基本有两种:一是任其自由。因为个人的信仰难以禁止,也无法禁止,况且个人信仰无碍大局,毕竟是个人的事情。

  另一种态度,则想方设法地把这种信仰方式限制为个人的信仰方式,并把个人信仰的表达方式,融会到各种民俗惯习、地方文化或知识体系之中,让其隐而不见,似隐却显。个人信仰能够与强大的公共宗教及其神圣秩序相安无事,个中奥秘就在这里。但个人信仰要在一个社会之中被认同为一种群体、共同体方式的信仰,构成一种信仰群体,并且要把信仰群体组织化、把他们的个人信仰制度化,予以制度化的信仰表达。这就不仅仅是信仰的自由,同时还需要信仰结社的自由。其中的问题,就非同小可了。

  在这里,信仰已经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成为公共事务了。于是,从信仰到宗教、经由个人信仰构成宗教体系的“中间逻辑”就呈现出来了,并且还将表现出格外强大的力量宁愿你是个人的、私密的信仰方式,却亦难以无数个人的信仰构成为一个宗教体系。因为,制度化的宗教体系常常要与公共宗教众多神圣资源,分割神圣资源的作用空间,从而也可能消解了公共权力的神圣特征,进而要使固有的公共权力秩序,另寻其他的神圣化证明资源,建构另外一种权力神圣化的证明方式。

  就宗教与法制的关系而言,这么一个从信仰到宗教的、从信仰构成宗教的“中间逻辑”,尤是题中应有之义。言其“中间”,是因为它横隔在个人信仰与制度宗教之间,无数个人的信仰及其信仰认同,如欲构成一个宗教体系,必然要经由它,才能成为现实,成为无数信仰者认同的宗教。

  正是因为这个“中间逻辑”的过于强大,中国社会之中才会具有深厚而强大的扩散宗教、私人信仰的传统,而缺乏制度宗教的建构空间。至于中国宗教之所以会具有如此的存在模式,其基本理由,就是中国宗教的公共性,无不存在着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度依赖,甚至不能使用制度宗教的制度本身来表达自己的信仰,而只能是依赖于国家权力秩序。这个理由,就是横隔在信仰与宗教之间的“中间逻辑”。当信仰者是个人的时候,这个中间逻辑会隐而不见;当信仰者个人要组织宗教体系的时候,这个中间逻辑就会无处不在,功能强大。因此,“强信仰,弱宗教”的关系,成为中国人的偏爱,成为中国宗教的一个倾向。中国人与其去归属于一个宗教,到不如自己去信仰一个神灵,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轻松自在。他人无涉,法律无涉,国家无涉,社会无涉,去掉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他们具有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合法性。他们以私人信仰交通私人信仰,干脆就强调,信神不信教;拜佛不进庙,有点类似于“人人皆祭司”了。所以,中国人在此层面表现的神圣需求,最是丰富,最值得注意。它基本不需要什么神圣资源,不需要什么外在的人为条件。然而,他们的信仰方式就其社会学本质而言,恰好也是一种自然模式般的信仰。在特殊的时空里,具有特殊的利益诉求,面对特别的信仰对象。如果要把他们纳入宗教法制的轨道,如何是好?反而产生了妨碍信仰自由之嫌?这是我们今日讨论宗教与法制关系时,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和现象。

  这种信仰的社会学特质,恰好是一种私人化的神人关系、圣人关系的表达。学者、白领、富人、甚至是官员,无不对此津津乐道,投身其中。可是,这种信仰方式之中,就不存在法制问题吗?显然,这种私人信仰,常常采用的私人表达方式。但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之中,许多政治精英、商业精英和宗教精英,在他们表达各自的私人信仰的时候,却又更多的借助于公共资源或民间社会资源。这样,他们使用了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和民间社会资本,表达的却又是以私己的信仰,表达的却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神圣需求。

  这种信仰方式,大多假公济私,自我为中心。它的增长和演变,很可能会使许许多多的中国人怀疑自己的信仰,会因为信仰而难以彼此认同,难以你我沟通。其中,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应当是,这些私人、个我的信仰方式,在他们利用手中的各种社会资源来表达自己的信仰的时候,这种使用方式同样是要被纳入法制程序的。既然是个人的信仰,其表达信仰的方式也应当完成是个人的,而不应当假公济私,以公共资源表达私人信仰。就其本质而言,此与公共宗教借用公共权力来分配、使用他们手中的神圣资源,把公共权力神圣化的现象,存在着某种一致性。它们都是把信仰给弄得面目全非了,不知何谓信仰了。

  在私人信仰的表达方式之中,同样也内涵一个信仰及其信仰资源社会化的问题。否则,就不会出现在如今的宗教公益事业之中,许多信仰者难以说明他们的信仰资源,甚至害怕公开自己的信仰身份。碍于种种外在的政治、社会因素,他们只能把信仰收藏在个人的私密之处。
  
    个人的信仰、信仰表达的资源社会化,实质上是一个信仰表达的社会空间如何获得的问题。它与公共宗教借助于公共权力来表达自己的神圣化要求,在宗教与法制关系层面上,其问题如出一辙,大同小异。如果公共权力的神圣要求不是借助于公共宗教,而是政治民主化的形式,进而把神圣资源交还给社会,交还给信仰者群体自己,那么,中国人表达信仰的方式,就不会局限为个人私密的形式,不会把信仰视为一种现代公民的隐私了。为此,中国人的私人信仰方式之中,依然深藏着值得深入挖掘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学意义。
 
    在这里,这个个体化即意味着人们能够获得一种制度性的推动力,它的目标是个人而不是集体。“如果还以为个体化只是影响某个群体,而不去全面思考它对社会结构造成的深刻变化,并通过社会学分析把这种作用揭示出来,那就完全错了”。就现代社会公民之间的共识和认同方式来说,私人信仰依然具有很大社会影响,那就是:“私人的便是政治的。” 【2】 从个人信仰及其与公共宗教神圣资源社会化的关系,再度展开了另一种中国“宗教社会化”【3】的时代主题,即是私人的“信仰社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在于如何祛除信仰的私人性和神秘性,致力于信仰的社会性表达和社会性实践。因为没有社会性的信仰,极其容易变为纯属于个人的神秘体验。至于就信仰与法制的关系而言,信仰一旦在表达和实践层面缺乏法制的支持,就会流失于个人的私事,变成为私人的信仰,成为纯属个人神秘体验的私人信仰。因此,中国人之拥有私人信仰,并不见得就是宗教社会性的确认,恰好相反,它们反而会可能导致信仰的公共性、社会性的严重缺乏。

  三、宗教的社会化与宗教的法制化

  在一次宗教社会学的田野调查中,我曾记得一位温州农村的村长对我说:中国人有两种人最难管:一种人是权力最大的领导,一种人是身份最低的农民。权力最大的领导和身份最低下的农民,都是没人管的。他们不像你们城里人,有很多单位、公司来管你们。所以,中国的事情要做好的话,首先就是要把这两种人管好了。

  这位村长的话,很是深刻,实在难忘。就我们讨论的主题来说,公共宗教与权力表达方式,及中国人的私人信仰方法,十分类似于这位村庄说的两种人。在公共权力的神圣要求和私人化的信仰方法之间,缺乏了单位和公司,缺乏了公司和单位的管理方式,如何能够把法制的因素和原则嵌入进去?一个偌大的公共权力机构,面对的却是微不足道的私人信仰。它们之间如何对话?如何沟通?其常有的结果就是,私人的永远是私人的,国家的还是国家的。一个是国家政治认同,一个是私密式的个人信仰。那么,这个国家,这个信仰,同样也是当今中国最难管的事情了。

  最难管的中国人,加上最难管的中国事情,宗教无能,法制无用。然而,造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社会”的缺席。这里使用的“社会”概念,当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不是中国社会、民间社会、美国社会……的泛社会概念,而是严格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当我们讲社会主义如何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时候,如果只有“主义”,没有“社会”、或者是只有“信仰”、没有“宗教”的话,这个社会就只能剩下一堆意识形态的东西了,自然就只有两种中国人和两种中国事了。它只有国家和个人、权力和信仰了……

  所以,这里的社会概念,是在国家权力和经济市场之外的,经由个人信仰共识、利益分享、人们共处的原则彼此能够接纳的团体型互动领域。无数个这样的领域的整合,它们就将建构为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在此意义上来说,合法性的个人信仰,应当就是这样一个团体社会的细胞,互动机制的文化基因。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之中公民的个体活动,他们的信仰,他们的利益互动等等,如果被当作一个“当为的秩序”来解释的时候,社会才能够存在。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也由此开始了。【4】为此,我们可以说,这个“当为的秩序”,就是个人社会化乃至政治社会化的核心问题。它在共同理解中所生产出来的规范的有效性,它涉及到社会。这也就是说,只有在规范提供了指导交往的标准时,只有当规范决定着必须如何与某种行动相联结时,社会才能够产生。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宗教在社会层面的神圣需求最少,国家和个人最多。这就自然造成了社会缺席、国家强大、个人松散的宗教-信仰现象。在最是需要社会组织的层面,在最是需要把个人的信仰整合起来,予以制度化和组织话的时候,社会却失踪了。社会组织信仰的要求,常常需要制度形式来支撑,更是需要法制的话语来诉求。在承受到公共权力神圣化需求难以满足的制约情况下,国家神圣而社会世俗,权力合法却信仰私密,那么,在整个中国社会中的神圣需求关系,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呈现一种错位、颠到、不断分化的变量关系。

  显而易见,在这些变量关系之后,制度宗教的神圣资源,总是被镶嵌在制度之中,难以脱魅。这种艰难,使制度宗教转成了一种宗教制度,转成对于神圣资源分配与使用的相关规定。而在应当社会化的宗教组织层面,它们的神圣化需求,却形成了神圣资源有限,需求有限的状况。除非它的这些神圣需求,不在制度形式之内,否则,就会受到公共权力层面的神圣需求的制约。

  社会缺失或社会领域的狭小,造成了中国文明不以宗教组织社会的普遍特征。社会层面不需要神圣资源,也不需要神圣化的意义表达。因此,中国宗教的存在领域,不是公共权力秩序,就是经济市场;最好的存在空间,莫过于民间社会了。

  对此现象,即使是使用宗教经济学理论来加以讨论的话,它也只能说明中国宗教的关键之处,总是在于神圣资源的需求层面,而非神圣资源的供给层面。在此供需关系之间,是需求关系制约了供给关系,特别是公共权力的需求关系制约了个人与社会——包涵各类宗教组织对于神圣资源的需求关系。因为在神圣资源的供给层面,它往往受制于需求层面所能够给予的神圣资源。缺乏了这些资源,宗教产品的供给方即是具有广大的神通,它亦等同于缘木求鱼。即使是各个宗教组织和宗教场所,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为各个宗教的信仰者提供宗教产品,就不一定能够吸引信仰者对本宗教的接近和委身。

  供需关系之中,需方决定了供方,而需方往往不处在社会-宗教领域,却在公共行政权力范围。即便是那些社会-宗教组织,它们在其宗教制度之内,也无法满足和体现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要求;而公共权力却正好采用了与此相反的方法,它们在限制提供社会-宗教所亟需的神圣资源之时,也就最大效度的同时呈现了它所追求的合法性与神圣化权力要求。

  正是这样,在神圣资源的需求远远大于它的供给的时候,这些需求的满足,就只好另辟蹊径,在社会-宗教的领域之外,在公共权力的缝隙之中,或者在经济市场的浪潮冲击之下,出现了中国社会最最普遍的“精神走私”现象。私人信仰成为私密化的信仰,悄悄地选择,私密地表达。宗教无法神圣,制度因此失灵了,法制则难以捕捉。因此,社会层面对神圣资源无有需求,所以社会层面的宗教功能最是脆弱。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神圣需求最为普遍,影响最为突出。中国宗教经济学的短缺现象,【5】不在于供给方面,而在于需求方面,在于一种出自于国家神圣需求的过分强大,制约、限制了其他层面的神圣需求。

  然而,这种短缺,不仅仅是宗教资源的短缺,而应当是为宗教提供制度基础的社会的缺失。惟有的社会的建设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尚能补足这一缺失,在公共权力与私人信仰之间建构一种能够彼此互动博弈的空间,最终使宗教与社会之间能建构一种真正互动的机制,把宗教还原到社会之中,建构一种自给自足的神圣资源供需模式。否则,权力优先,社会滞后,个人自由。问题还是在于宗教社会化的缺失。宗教不在社会领域,类似无家可归;信仰不在宗教范畴,如同孤魂野鬼。

  诚然,这种宗教之外的神圣化需求与宗教本身的神圣需求关系,以及那种存在与宗教制度之外的信仰方式,使当代中国社会的宗教现象格外地扑朔迷离。只有把这些关系给予一个清楚的梳理,今日我们讨论的宗教与法制的关系,才会水落石出。

  至于我在这里讲的当代中国神圣需求的层级化,主要是指那些位于社会-宗教之外的神圣需求,如何制约着社会-宗教本身的神圣资源的供给方式。特别是指那些渗透在各个公共权力层次的神圣需求,因为它们尚未完全从那些非宗教的要求之中分化出来,所以常常会导致一种宗教之外的制度要求,导致中国人寻求一种宗教之外的精神满足,最后就导致了固有制度宗教的空洞化和宗教制度的某种失灵。

 宗教制度一旦失灵,宗教的法制化缘何谈起。
 
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范丽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李向平:《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2】[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著:《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第71、83、60页。
【3】关于“宗教社会化”的讨论,参见李向平:《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4】[德]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2、45页。
【5】关于中国宗教短缺经济学现象,详参杨凤岗:《中国宗教的短缺经济学现象》,《制度与认同:第四届宗教社会学年会》会议论文,2007年7月13-16日,上海大学。
 
 
                      (本文转载自:“学术中华网”(www.xschina.org)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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