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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的法律与法律的神圣-犹太人与犹太人法
发布时间: 2010/2/5日    【字体:
作者:王四新
关键词:  犹太法  
 
 
                                         王四新

 
    美国学者哈沃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一书中提出了西方法学领域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即现代西方社会中广泛存在法律信仰的危机。这对于法律的实施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造成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所有这些原因中,宗教和法律自路德和加尔文所倡导的宗教改革以来,赞成的国家与教会的分立和法律与宗教的对立恐怕是最主要原因。在法律生活的具体领域,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的实施层面,无论是在法官威严的容貌下面还是一般老百姓的心中,法律都一天天不再那么神圣,一天天不再象过去那样被奉为神意的再现和正义女神的化身。长此以往,实施法律的动力何在?人们凭什么要遵守这些死板的教条?法律还具有生命力吗?如果这种对法律的普遍的不信任象宗教改革之后西方社会对教会所表现出来的仇恨与不满,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必要?对于这些问题,既是伯尔曼所担心的,同时也是大多数国家所必须面临的。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的办法是当今西方社会所要探讨的,回顾历史,或许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西方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包括其存在和发展所赖以寄生的言论土壤,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的各种心理基础和宗教的价值层面上的 [1]。正是通过或经过基督教一统天下的中世纪,由基督教的教义、理念以及广大教徒、教会的伟大的实践,培植了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些伟大的原则:如“不合作主义”;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的契约自由原则;良心自由的原则;统治权受法律控制的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这些原则都与基督教的教义、理念以及广大教徒、教会的伟大实践有关,有些甚至是直接从基督教的经验和教义中引伸出来的,如良心自由的原则便直接源自处于被压迫时期基督教徒反抗罗马人的抗争。再比如为美国宪法的一系列权利条款奠定基础的,就主要不是启蒙学者们美妙的理论,而是早期基督教的殉道者们(Martyrs)反抗作为“异教”的罗马法律的实践,是十七世纪清教徒保卫其信仰和良心不受侵犯的无谓抗争 [2]。
 
    伯尔曼在探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其主要的切入点是兴起于公元一世纪并作为被压迫民族的基督教及其随后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实践。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便是基督教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在此之前的其它宗教的基础之上,特别是犹太教。犹太教的宗教教义和蕴含于其中的伦理规范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虽然它的宗教戒律只对笃信犹太教的人具有约束力,但在古希腊-罗马的世界里,它通过自己的信徒,后来更有效地通过它的女儿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通过公正的、博爱的、神圣的希伯来人的上帝而赢得了异端世界(Heretical)。因此,探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追本求源,应当回到犹太教那里。
 
    犹太教是被一个弱小民族-犹太民族所立誓信奉的(凡主所说的一切,我们都要遵行) [3]。之所以说犹太民族是一个弱小民族,是因为其人口数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达到高峰时,也不超过一千六百万,经过希特勒开动的杀人机器对这个民族和这个宗教的摧残之后,其人口大约减小到一千一百万左右。当遵循着大卫王(King David)《诗篇》(Psalms)的传统,以及所罗门王时代(The Age of Solomon)的警句和寓言之时,犹太民族作为一个国家,其人口少于一百万。在公元七十年,当他们国家的政治命运处于前途渺茫之时,其人口也没有超过四百万或五百万。他们仅仅依靠着一种宗教信仰和一部《圣经》,以一个全球性民族的身份开始了自己的历史进程,去生存、去捍卫,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可以一直战斗到死。而正是这么一个弱小民族,以超出其经验的神奇力量达到了一个无比崇高的、关于上帝、人和宇宙的幻想境界,并将其贯彻于日常生活之中。这种幻想构成了犹太教的哲学,而这种生活方式则是按照上帝的要求,为实现上帝在人间的公义统治而做的准备 [4]。
 
    按照犹太人的宗教经典-旧约圣经的经义,犹太人的上帝是人类的圣父,是整个人类的缔造者,是生命的源泉和所有受造物的主宰。上帝具有至圣的外表,具有公正、博爱、正义和仁慈的特征。上帝具有的这些特征,通过犹太人的祖先中的先知,变成了源自于上帝的犹太人的律法(Law)-口传的和记录的宗教戒律,变成最有神圣意义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旨在彰显上帝的公义,提升人类的道德生活。所以在犹太人那里,是上帝而不是世俗的统治者,通过犹太人的先知摩西(Morse)与人立约,从而引伸出人与上帝、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此指导人们步入社会正义和个人圣洁的天地。
 
    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犹太教的律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至少法律规范构成了律法的主要内容 [5]。在犹太教那里,这一部分蕴含于宗教戒律之中的法律,源自于上帝和人立约所引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是上帝意志在人间的体现和定在,严格按照律法行事,是为了步入上帝公义的殿堂。因此犹太人有理由相信,在根据他们的法律及其程序所进行的活动中,他们正在实现或逐步实现关于他们自己存在的最深切的愿望-渴望在自身之外,超越于自身之上的真实生命的降临,以实现个体生命的最高境界-生命的真实和生命摆脱有限之后的永恒。因此,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从犹太人的法律本身以及法律指导下的人的行为本身去看待犹太人的法律和犹太人的信仰,因为在所有这些之前,它早已被合理化论证到了与上帝之基本秩序(宇宙秩序)的关系中去了。于是,犹太人的历史也被精神化了,因为它处处都充溢和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它变成了在上帝的律法(既是宗教戒律,又是人间法律)的指导下的追求上帝天国在人间实现的一场规模宏大的运动:
 
  “噢!上帝,我们的上帝,我们之所以希望与您降临,就是我们能尽快地看到您的荣耀……当这个世界,您全能的王国里,得到完善时,所有的人都将响应您的号召,改善这个世界上一切邪恶的事情。要使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居民都能理解您的旨意,每一个关节都为你弯曲,每一个舌头都要发誓。噢!上帝,我们的上帝,让他们拜倒在您面前,凭着您的光荣之名,让他们得到您的恩典,让他们所有的人都接受天国的管辖,让您尽快地证实他们,永远,永远! [6]”
 
    为了在世界和犹太人面前保持那种上帝天国将降临于人世的幻想,并且使犹太人对弥赛亚 [7]到来时的精神领袖有一个准备,犹太教没有完全依靠精神上的鼓舞。预言性的词句,道德的规劝,生动的布道和比喻,都和祈祷及人们日常的言词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激荡着思想的潮流,并建立起宗教理想主义的模式。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天国的崇高目标,犹太人创造了自己宗教中唯一的和富有特色的工具。这个工具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和犹太教的《律法书》(Book of Law),它就是《托拉》 [8]。
 
    托拉在犹太语中是指法律,这种法律包括由牧师(Priest)和犹太法学家所提出的所有训诫.宗教教规、道德规范、仪式规程、司法制度和民法法规等。“托拉”是犹太教圣经(The Hebrew Bible)前五卷 [9]即《旧约圣经》前五卷(The Pentatench)中叙文、诗歌和法律的统称 [10]。

    也正是在《旧约全书》的前五卷中,犹太人的祖先-即他们的先知们确立了一个伟大的传统:法律本源于上帝耶和华(Yehovah)的意志,而与此同时,先知和国王便成了上帝和世俗世界之间的中介,他们代理上帝治理人类社会,同时又将人间的民情通过一定的宗教仪式上达于上帝。难怪先知以赛亚(Isaiah)说:“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法律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必拯救我们。 [11]”犹太人不仅承袭了这个传统,而且在后来犹太教的拉比 [12]法学家时代,通过另一部与《摩西五经》同样具有神圣性的犹太法典-塔木德(Talmud)将这一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因此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摩西律法》只是托拉发展过程中的一步,同时他也必须间接地与稳固的传统相协调,以使预言书能继承摩西十戒的精神,在以后使法利赛人的教义和拉比神学(拉比犹太教的先驱)的阐述能依次仿效。也就是说,《托拉》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增长的、不断扩大的有关上帝、人类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合理化所在。正是蕴含在律法中的精神、律法思想,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很久以来,这种精神和思想构成了犹太教的本质。它是一个充满生机的、延续不断的作用,正是这种作用,能使其宗教本身连同受这种宗教激励下的犹太民族在长达三千年的时间内和本民主精神的发展保持一致。无论是《旧约圣经》还是在塔木德中,律法在犹太人那里都 在保持其精髓的原则的基基础上得以不断地充实和发展,它的内容包容了社会科学所能涉及的各个方面-宗教、伦理、道德、还有社会管理方面的,如民事、政治、司法等。
 
     通过对圣经律法的自由解释和提出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拉比们贯彻了圣经中固有的社会民主的思想。律法是普遍适用的和无上的,而在上帝公义的尺度面前,人人平等则构成了法律的最高宗旨。人类的尊严并不是一个道德宣教的主题,而且还必须依靠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法律保护个人和少数人的固有的权利;财产权得到承认但必须服从于社会乃至民族国家的利益;劳动受到保护,商业活动规则必须加以管理;奴隶制度虽然没有被废止,但实际上通过法律的保障而使之具有了博爱的思想。如果这种制度违背了这种博爱的思想,那么那些奴隶,即使是外邦人-对基本权利的要求就会导致奴隶的解放 [13]。在少数人中,妇女和儿童的地位也明显地置于随时对其进行改善的地位。有关婚礼、寡妇的权益以及离婚的法律调整也放宽了范围,以保护妻子和母亲不受旧法典中那些不利于妻子和母亲的不利条款的影响。
 
    在五世纪末,这个富有生机的律法并没有随着《塔木德》的发展接近尾声而停滞不前。相反,在后期的《塔木德》中,拉比们继承和发扬了前期的传统,他们继续发展新的律法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加完善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以使《圣经》-《塔木德》的律法与生活保持一致。中世纪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并不比犹太人分别在巴基斯坦时期、巴比伦时期更有利于犹太人生活和其制度的发展。犹太人的理想的实现及其正义原则因独裁政府的限制,大众和基督教会的敌视使犹太教和犹太人的法律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然而在整个中世纪,在有犹太人生活和居住的地区,当他们可以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生存时,犹太的拉比们能够在极度复杂的封建法律、社会关系中,奇迹般地推广和使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并用圣经和塔木德中的律法规范、约束每一个犹太教徒,使他们保持作为一个犹太人的本色和他们延续了多年的律法传统。他们没有放弃去追求建立一个真理、正义与和平的上帝天国的梦想。因此,《托拉》和《塔木德》具有天国到来的进程和谋求天国的双重目的。它们在犹太教中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信仰。他们是一种神的概念,也是一种法律课程,这两种概念是相互补充和相互关联的,《托拉》和《塔木德》是一个民族的法规,这个民族的理想政府就是上帝正义的天国。
 
    正是首先在犹太教那里,我们明显感受到了法律与宗教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犹太教和犹太法律里,法律与宗教共享一种传统和仪式,而且同样具有权威和普遍性。摩西五经中的戒律包括人对神圣的上帝的责任,而且也包括人类相互之间和人对社会的责任、国家民族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犹太拉比法律体系,包容了人类应当具有的所有关系:个人的、社会的、国家的甚至与外民族的关系。这其中的许多法律都以禁忌和鼓励的形式出现:“你们不要做……”或者“你们应当如此……”。这些积极的戒律既是宗教的,同时又是法律的。它们对个人的生活、财产、及个人的行为都作了规定。指出了每个人对上帝的责任、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对宗教仪式和宗教禁忌所负的义务和责任。民族和国家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都没有被忽略:农场、牧群、工人的报酬,甚至每个人的衣着都要受五经戒律的约束,或者必须与更加综合而成熟的拉比法律保持一致。
 
    在犹太教的教义中,这些宗教戒律尽管包括了人间的法律,但又不完全是由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因为它是神圣的法律,它源自于上帝统治世界的计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犹太人的宗教、犹太人的上帝成了犹太人的法律合理性、正确性的最好的论证和说明 [14],是上帝或宗教教义,而不是世俗的统治者赋予法律以神圣性:关于私人财产的法律;关于维护公平交易的法律;童叟无欺的法律;关于维护弱者、下层人民以及异乡人的法律等。所有的这一切所决定和反映的,并不是简单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民族国家的关系,而是上帝也介入其中并给予引导的关系。在一个普遍认识到上帝统治的犹太社会,在一个始终被上帝天国理想所激励的犹太民族里面,所有个人和团体的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放在了一个超世俗的意义体系之中 [15],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人的行为都被赋予了神圣性,法律的任何规定都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标-实现上帝在人间的正义和统治;个人的、团体的一举一动,都与一个伟大的、上帝拯救人类的宏大计划有关。也正是在这种前提下,个人通过宗教教义的启示、通过遵守上帝通过先知启示给人间的法律,寻找到了由有限通向无限的道路,使渺小的、短暂的个体生存具有了神圣的意义。
 
    按照犹太历史的记载,犹太人的流浪开始于公元七十年罗马人入侵时对第二圣殿的破坏,此后,犹太人便一直作为一个流浪的民族散居在世界各地。虽然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并非没有苦难,但至少他们是自己命运的证人。但在此后近两千年的时间里,无论在哪里,他们都始终是不受欢迎的人,以至于他们时时觉得除他们外,整个世界都在试图消灭他们;在罗马帝国广大的土地上,在十字军东征的军队中,在宗教裁判所(Inguitian)的酷刑下,到处都写下了犹太人血和泪的历史。而希特勒开动的战争机器,则将犹太人的苦难推到了顶峰:希特勒的计划之一便是在地球是消灭这个民族。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犹太人也时刻没有忘记捍卫他们心中对上帝的神圣而虔诚的信仰。更没有忘记用他们那源自上帝神圣的法律来对抗时常面临的灾难和无序。犹太人的布道士更是受神意的鼓舞,带领犹太人将自己神圣的法律应用于犹太人存在和生活过的每一个方面。当社会变革发生,并随着时代的更替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时-(在犹太人看来,这是人类在为一个崭新而美好的世界而努力奋斗的结果),潜在于犹太人法律中的正义和真理-来自于上帝的崇高理想便成了新的法律观念产生的催化剂,因为犹太教并非象佛教和早期基督教一样放弃今世而把目光投到轮回的来世和上帝天国的彼岸。犹太教信奉两个世界的观念:今世和来世。来世的本质,划分天堂与地狱的特征、死而复活的时间安排、灵魂不朽时所处的状态,所有这些都在犹太哲学家和神秘主义者中得到了认真的思索。虽然对这两种世界的相对重视程度随个人和年代的状况而有所不同,但犹太教从来没有放弃过它极为关心的问题-今世的国家与民族的重大事务,因为上帝将在人间建立天国的信念存在于人们内心深处和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弥赛亚的王国 [16]不会在超自然的世界中建立在超自然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以正义、和平、睦邻友好和以真理为基础的道德秩序上。而犹太人的法律则是维护和创造这种道德的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这一手段,犹太人必然相信:不仅他们自己,而且整个人类都 将沐浴在上帝降临时的荣光之中。
 
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参见伯尔曼的另一本著作《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夏勇等译。
[2] 同上。
[3]《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五章节第二十七节。
[4]《耶米利书》中写道:日子将到,我要给大卫兴建一个公义的苗圃,他必掌王权,行事有智慧,在地上施行公平与正义。在他的日子,犹太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他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第二十三章第五、六节。
[5] 关于犹太教的律法是否可以完全称之为法律,或者律法与法律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梁治平持前一种观点而后一种观点可以在许多宗教学者那里看到,他们基本上只谈宗教意义上的律法而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宗教戒律)。在解放前的一本小册子里,张天福曾经对摩西五经中的法律作过很细的梳理。参见《希伯莱法系之研究》,大东书局1946年出版。
[6] 这是一段精彩的犹太教的祈祷文。转引自纽曼的《世界十大宗教》之《犹太教》篇。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出版。
[7] Messiah一词源于希伯莱语。其意思是受膏者。古代犹太君王和祭司在受封时,头上被涂上油脂的仪式称为Messiah,意即受上帝差遣,并被赋予伟大能力和忠诚、坚贞者。犹太亡国以后,犹太人中传说上帝终将派遣一位Messiah来复兴犹太国。于是Messiah就成为犹太人所期盼的“复国救主”的声称。乒乓后来他还成了耶酥基督的又一个称谓。它的意思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8] 参见纽曼的《犹太教》。
[9]《旧约全书》的前五卷有《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申命记》。
[10]《牛津法律大辞典》-犹太人词条。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出版。
[11]《旧约圣经.以赛亚书》第三十二章第二十二节。
[12]拉比是犹太人中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13]如果将犹太人的法律(其祖先摩西时代的法律)与《汉漠拉比法典》的规定相比,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给希伯莱人做奴隶比给巴比伦人做奴隶幸福得多。在古代希伯莱时代,奴隶无论出于种民族,都被视为与希伯莱人同样的地位,每七天可以休息一天。凡奴隶之逃亡者,先推定其受到了主人的虐待。而在马巴比伦,奴隶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可言,也不享有七天中休息一天的权利至于奴隶逃跑、或仅仅是不论自己和主人之间的关系,主人经过证实后,可以割掉奴隶的一只耳朵。
[14]按照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观点,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系列的强制手段-军队、警察、法庭-或有一种道德统一起来。而能够将正确性和神圣性统一起来的则不在这两种手段本身,而在于植根于每一个人内心深处的共同的价值体系。我们在犹太人那里看到:犹太人的宗教充当了论证这两种手段合理性的工具。
[15]每一个社会要维护其统一,都必须建立一个意义系统,人们通过这个意义系统来显示他自己与世界的联系。这些意义规定了一套目的、他们或象神话和仪式那样解释了共同的经验特点。或通过人的魔法或技术力量来改造自然。如果古代这些意义更多地是通过体现在神话、宗教之中的话,那么现在则更多地体现在现代的文明和工业之中。
[16] 参照注第四和第七。
 
 
         (本文转载自:《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2卷,渠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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