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
近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提高对宗教的认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推动宗教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鼓励”是《意见》的第一个关键词。这反映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宗教问题认识上的深入和提高,体现了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到提倡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致思路。慈善公益是我国各大宗教的共同传统,党和政府也一直倡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宗教慈善还存在认识不一致、政策不明确等,以致影响信教群众积极性的问题。因此,“鼓励”是当前在宗教慈善问题上的第一要务。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宗教的精神是一种宝贵财富,社会服务则是一种具体的表达机制。在鼓励和支持宗教慈善的同时,我们也有待在宗教与慈善两个方面都实现新的超越:一是要超越对宗教的工具性认识,将其视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一种文化创新因素;二是要超越对慈善的功利性认识,将其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和精神。
“规范”是《意见》的第二个关键词。在倡导和鼓励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我国宗教慈善的规模小、个人色彩浓、登记难、依赖外部资金、借慈善传教等问题也非常突出,这一方面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登记、免税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宗教组织自身的管理和社会监督。法制化和透明化是未来我国宗教慈善发展的两大关键问题。而且,随着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区分传教和社会服务、独立自主办宗教和加强国际交流等,也是未来的重要研究课题。
强调宗教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突出宗教的“社会性”,是《意见》的一个重要精神。这包括国家通过宗教的慈善理念和行动来推动社会公益,宗教通过参与慈善事业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社会通过宗教的公共参与来认识宗教的积极作用等。“组织化”是这一原则得以落实的重要机制。例如:与宗教相关的慈善基金、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成立,宗教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和法律定位,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以及国家在相关方面的政策优惠。
准确认识和推动宗教的社会作用,需要超越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政教模式,强调慈善公益组织和政府机构在具体问题上的合作。这不仅在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及香港地区有着成功的经历,而且在美国这样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也逐渐成为一种新趋势。宗教的积极作用和公共形象也需要政府、宗教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社会的容量有多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宗教慈善对社会公益的贡献有多大。政府则需要在这一互动关系中扮演一种积极的调解和指导角色。
宗教参与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及文化繁荣中的作用。要严厉禁止借慈善之名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公民身心健康、国家教育,以及有损于其他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必须区别于宗教本身的传教。这不仅是我国政府的事情,也是与宗教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在全球社会中所面临的一项普遍议题。
宗教慈善与社会发展是一项综合性议题。从政府机构的角度讲,就涉及民政部门的登记、发改委和财税部门的相关优惠、宗教管理部门的调研指导等。宗教慈善机构必须与其他社会同类机构平等,享受同样的优惠,接受同样的管理和监督。这也意味着要将宗教慈善纳入中国整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体系。同时,我们又需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内和国际等相关问题。在国家层面的意见下达后,各地方如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法规条款,并将政策法规具体落实,是接下来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有一种全球眼光,社会的复杂则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国际化,我们一方面需要学习成功经验,推动相关问题的普世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就中国的具体问题做具体处理,从本土出发,将社会管理落到实处。从建设和谐社会到推动和谐世界,中国的发展不仅仅是中国民众的福利,也将推动全世界人民的福祉。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报》电子版(20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