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
如果说托马斯·阿奎那用《神学大全》把中世纪的欧洲法庭包裹得不透一丝法律的光亮,使天主教在宗教裁判所的火刑面前蒙羞,那么,现在提出法律宗教化的命题似乎欠缺历史证据而显得有些悖谬。然而,面对功利主义重压之下的法律,提出法律神圣化的建议或许也是一种峰回路转的否定之否定。
最近阅读《西方先哲思想史》时,发现欧洲的人文主义斗士撕开的仅仅只是宗教与法律暗箱操作的神秘化外衣,当启蒙运动将人神和谐共处的合理内核公诸于众时,宗教本原的悲悯情愫和人文关怀便在公开化的阳光下透出了暖暖的温情,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官们在出庭时手摸圣经的起誓似乎找到了法律与宗教的契合点,法庭之上供奉的圣经正在演绎着法律神圣化的庄严一幕。
这里,之所以提出法律神圣是因为当下的法律太不神圣了,以至在贵阳小河一案中,法官与律师的纠结灼痛了我们的灵魂,或许借助宗教的神奇可以将功利主义化臻于无形,有了宗教韵味的法律才会神圣,神圣的法律对法官与律师都有益无害。事实上,世界上再也没有什么职业能像律师这样对法律与法庭如此追捧!毕竟,律师们是以法律文本为吃饭的工具,以法庭为生存的空间。
但是,法官与律师角色不同,不管法官愿不愿意,法律需要法官“听”,需要律师“说”。如果法官不愿“听”,律师不能“说”或不准“说”,法庭就失去平衡,律师的存在就无必要了。律师不存在,还要法官干什么呢?行政方面(警察)也没有必要通过检察官去向法官呈递公诉状而在台面上“低人一等”(起码法庭的布置是如此)。如果不需要律师“说话”,不需要律师与检察官辩论,那法官居中裁判的作用荡然无存。行政方面(警察)既然有本事抓捕犯罪嫌疑人,又怎么没本事审判被告,非要增设法官一职来多此一举呢?可见律师在法庭上必要的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反衬法官居中裁判的重要性!遗憾的是,律师已经明白法官的重要性,而法官至今还没有明白律师的重要性!二者之间的相依相融、共存共荣实际上已经不可分割了。
最近发生在贵阳小河法庭上的法官与律师的较量变得让人有些看不懂。聚集法庭的几十位律师的论辩之剑为何不直接指向起诉一方而每每与法庭较真?法官为何要挺身站在检察官前与律师针锋相对?
据说,一贯高高在上的法庭这一次也有受冤抱屈的流露。在庄严却并不神圣的法庭上,律师们一上庭就出手不凡,提出涉及法院级别管辖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一连串程序问题,让人眼花缭乱,律师们在法庭上挥舞的程咬金三板斧,虽属法之程序范畴,却让法官不太适应。而律师们的发言也有先声夺人之势,被打断(法官或有此权力)训诫后仍继续滔滔不绝,这又让法官很不适应。细节生出魔鬼,于是就有了4名律师被带出法庭的一幕。这一回,律师们也有些不太适应了。
一时,“律师们被训诫被驱赶被不准说话”的舆论此起彼伏,一些“好心”的人则认为,将法庭的权力之事拿出来与律师们公开讨论,岂不是让律师与端坐法台之上的法官平起平坐?
从现实景象上看,贵阳小河一贯风平浪静,几十位律师名辩在与北海的波涛搏击之后,为何又到“小河”掀起风浪呢?
无独有偶。从重庆李庄案二季到北海律师被抓,这一连串的事件或许已经说明律师的执业环境出了大问题,律师被抓、被驱甚至被不准发言已成常态,积怨已久又迟迟得不到有效渠道疏通必然会寻找一个缺口。因此,律师们与法官的纠结不发生在贵阳小河,也会出现在长沙;不发生在北海,也会出现在南宁;不发生在重庆,也会出现在成都。从这个意义上看,贵阳小河法庭有点“冤”。
于是有人说,制度不完善,那就规定法庭上不允许发微博,律师不能对立法本意说三道四,律师发言超过五分钟就提交书面辩词,律师对法官有意见可以事后反映。
其实只要心灵没有沟通,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善!你说不许白天在庭上发微博,晚上发行不行?你说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时间过长可提交书面辩词,谁又能保证法官会看书面辩词?如果事后当着律师的面让法官再读一遍辩护词,岂不是妈的妈又等于老外婆。你说对法官有意见可以事后反映,律师向谁反映,你告陈世美向他爹反映行吗?怎么答复?何时答复?会不会又是踢皮球式的循环往复?
可见在吃饱喝足之后堆砌出来的制度是不能解决灵魂问题的。
读一读圣经,诵一诵佛经,兴许可做一些心灵沟通。
在当今网络时代,文明审判,尊重律师意见,让他们去“说”吧,天不会塌下来。黑猫警长说,“你之所以感到别人很复杂,是你自己不简单;你之所以面临的敌人很多,是因为你认为敌人很多。”在现实情况下,律师还是自家人,他们充其量也是体制内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梁山好汉,切不要将他们与“满城尽带黄金甲”的造反派黄巢相提并论。如果我们把假想敌的整体防线再向前推进一步,黑社会组织的“泛滥”就会使我们对社会发展的“大好局面”视而不见。
因此,从每一个法律人做起,让法律在宗教的照拂下显现出人文的暖意和神的意趣。所谓审判,应恢复其本原含义,法律源于宗教,它将复归神圣。这是人类历史的证明,是神的旨意,更是法的真谛。唯其如此, 法律才能因宗教的力量抵御世俗权力的人为变通和官场尔虞我诈的吊诡游戏。剥去了功利主义与暗箱操作的神秘面纱后, 坦露心扉的法律是如此洁净,即使铸成错误,也不会影响它的圣洁。罗马教皇对历史上天主教所犯罪行案件的平反纠错与公开忏悔,既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也不影响天主教应有的辉煌。我国历史上著名清官包拯对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也丝毫不影响大宋王朝的威仪。切不要将一名警察正常抓捕犯人的工作职责提升到国家高度,以至出现警察抓错人就是国家与政党出错的天大笑话。同理,法官的审判之错也不是政府之错,律师与检察官论辩更不是与国家论辩。事实上,对于国家来说,纠正一件错案比正确判定十案还要光明,而认识一件错案犹如读一遍《圣经》,悟道之后,方知法律不是GDP,开庭不需要速度,虔诚与认真才是硬道理!
可见,强者的妥协有时比胜利更值得庆贺。而强者妥协的勇气将来自于宗教信仰的力量。因此,哲人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
近日,诵读《金刚经》时又有了新的体悟,佛祖也好,僧侣也罢,托钵乞食,持戒修行,皆有佛性。原来在“众生平等”之中,伟大出自于平凡、神圣出自于低贱!金刚佛法给予的智慧光芒,就在于不断消除自己业障之后获得纯明不染的悟道真心,因此法律神圣的关键在于能否降伏功利的诱惑与那些渴望变通的霸道。
如果听者必须“听”、说者必须“说”的神圣格局不被否定,那么破坏这一格局的行为就与神的宗旨背道而驰了。
总之,消除自我的功利性业障,从善如流,既不要责怪小河法庭,也不要责怪律师名辩。小河法庭那位女法官弱质的双肩担当不起全国普适性问题的重责。律师们也不会成为独战风车的堂·吉诃德,更不应成为“风萧萧兮易水寒”的壮士。
让律师们去“说”吧,这是他们以生俱来的权利,是神定法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如果法庭还需要将“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的话,那么,与其说法庭在审判犯人的肉身,不如说法庭审判的真谛应是犯人的灵魂,这是法律宗教的精奥之义,心服口服才能善莫大焉!法官当以宽广博大的胸怀倾听律师的意见,这是法官加持后的应有修为,也是神的旨趣,不要成全律师们的“壮士之梦”。
如果说,我们心中的圣殿——法庭在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加持下更加倾斜,律师们的失败不幸言中,那么,他们虽不一定功在千秋,却一定会留名辩坛!或许,透过阴霾的正义之光,在当下已然照在法庭之上,虽很微弱,却使法庭获得些许平衡。即便如此,律师们也不要为个案的小胜而心中窃喜,谁能保证,没有宗教神圣性庇护的法律会不会又露出恶的一面!
(本文原载《
律师文摘》(2012-6-25),转自共识网(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