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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从伊斯兰教谈起
发布时间: 2013/1/6日    【字体:
作者:雷晓萍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雷晓萍

 
[内容摘要] 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的产生源于宗教,在宗教影响较大的族群中,法律往往披上宗教的外衣,通过诉诸神灵的权威,获得了正当性的基础。同样,伊斯兰法文化对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社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伊斯兰教的构成体系中,教法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伊斯兰生活方式的典型体现,展现出广泛的社会整合与协调作用。

关键词:宗教; 法律信仰; 伊斯兰教

    一、宗教与法律的历史渊源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如果把人类社会看作是一只鸟儿的话,那么宗教和法就如同鸟的双鬓,缺一不可。

    (一) 宗教对法的产生与发展有重要影响

    在人类社会演化的过程中,宗教曾对法律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法律和宗教是一个浑然未分的整体。原始社会中的习惯,本身就是包括法律和宗教在内的多种规范的集合体。例如摩西之“十诫”就将宗教与法律混为一体,而且以教规为法律,常常以其为施政的工具。另外,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萌芽又是在对习惯尤其是宗教习惯进行鉴别、取舍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法律与宗教教义关系密切,有的国家承认某些宗教教义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律的补充。法律中一些观念正植根于宗教的某些理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些特定阶段,宗教不止一次的与法律发生相互融通的现象。如在印度的婆罗门教就直接影响了印度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以至最后构成了印度法系的法律基础。在公元前 18 世纪,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把国王称为诸神的代理人,强调国王对国家的统治权力源于诸神的赐予。考察这些国家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法的主要渊源其中之一就有宗教的教义和戒律。因此,宗教在法律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二) 宗教对法律信仰有着培育作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它意味着人们关于法律的充满激情的神圣体验,是把法律奉为神圣之物后主体自身所获得的一种心理满足感、亲切感和归属感。而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古今中外,各种传统的制度化的宗教都是以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作为所信仰宗教的中心和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宗教对法律信仰的培育有着重要意义。在西方,基督教在法律与信仰之间提供了必要的嫁接装置,正是法律与宗教在程序和价值方面的契合促进了其法律信仰传统的形成。

    (三) 宗教价值对法律价值有渗透作用

    法律和宗教都注重价值的判断,在不少方面,法律和宗教有息息相通之处。实际上,几乎在所有的正统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利益和人类发展的关切。将宗教文化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及规范手段。宗教强调对于道德的遵从,对秩序的维护,而这方面与法律是相通的。法律与宗教紧密相连,其目的是建立并维持一定的秩序,因此宗教的价值对于法律价值、原则的确立不无裨益。例如,基督教认为上帝是万物之主,万物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不分上下、贵贱。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成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受到宗教的谴责。此外,基督教的宗教精神是自由、平等、博爱和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法的价值取向之中,成为法所追求的目标。这些精神己被视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并为法律的发展及广泛普及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关于伊斯兰教与法律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

    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在伊斯兰教中同样也得到了鲜明而集中的体现。伊斯兰教是一种律法型宗教,具有宗教、伦理、法律三位一体的特征。伊斯兰教法不仅约束教民的内心理念,也约束他们的外部行为。吴云贵认为,伊斯兰教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又具备很多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换言之,伊斯兰教法既有源自宗教、基于真主启示的许多伦理道德规范,又有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一) 《古兰经》的主要法律规范。《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其中具有法律内涵的律例约有 600 多节,约占全经的 1/10,而其中关于教义、礼仪制度的教律约有400 余节,关于社会立法的律例约有 200 余节。从总体上看,《古兰经》教律涉及民商法、刑法、婚姻家庭法、遗产继承法、司法及审判程序、国家体制、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等各个领域。

    (二)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教法的比较。学术界对伊斯兰法的内涵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伊斯兰法就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 有的认为它专指中世纪阿拉伯国家以《古兰经》为基础,以“沙里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有的则认为它泛指中世纪阿拉伯国家及其后一切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以《古兰经》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杨经德认为,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并不能等同。二者的内涵与外延、法律渊源、调整对象、主体及方法等均有所不同。凡是伊斯兰教法的规定都属于伊斯兰法,但伊斯兰法的内容却不一定属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

    从总体上看,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伊斯兰教既是穆罕默德统一阿拉伯半岛、建立阿拉伯国家的重要工具,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和支柱。德国著名学者约瑟夫·夏赫( Joseph Schacht) 曾经精辟地描述过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的这种密切联系: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是伊斯兰生活方式的最典型体现,是伊斯兰教本身的精髓和核心。”

    (三) 法律与宗教的辩证关系在伊斯兰教创立和发展中的体现。一方面,法律对伊斯兰教的产生及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的过程中吸收了大量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的教规也深刻影响了伊斯兰教法。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的过程中,对原有部落习惯法部分废除,部分加以改造利用,并吸收和借鉴了犹太等外族的法律或习惯,从而创立了伊斯兰教法,并将之作为《古兰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传布。此后,在《古兰经》立法的基础上,穆罕默德及其后人又不断地对地方习惯法、外来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命令加以整理,使之伊斯兰化,从而较为系统地确立了伊斯兰教法的主要原则和具体制度。另一方面,伊斯兰教反过来又推动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古兰经》的颁布标志着伊斯兰法新纪元的开始,代表了阿拉伯社会从氏族时期不成文法向文明社会成文法的重大转变。它结束了阿拉伯社会没有成文法的历史,使之进入了法律文献的新时期。此外,虽然伊斯兰教法在其形成体系的过程中,某些枝节律例吸收采纳了阿拉伯人的一些习惯法和其他异族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但这种吸收采纳并非是一种机械式的组合,而是一种再造,是一个系统化和伊斯兰化的创新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伊斯兰教以另一种方式推动着伊斯兰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伊斯兰教对阿拉伯世界法律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一) 《古兰经》伊斯兰教的根本法典,确立了穆斯林世界的宗教义务和各种行为准则

    《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经典和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以真主“启示”的名义为每个穆斯林规定了宗教上、道德上和法律上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一整套宗教义务和各种行为准则,对伊斯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永恒的、至高无上的约束力。这就不仅使《古兰经》成为了伊斯兰教的圣典,而且是伊斯兰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文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历史上,《古兰经》以神的旨意的形式,团结了处于相互分裂和仇视、相互抢掠和厮杀中的各阿拉伯氏族部落,组成了统一的阿拉伯国家,并且改革了许多阿拉伯原有的社会陋习,改善了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使妇女享有了继承权,限制了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的范围和方法,防止了氏族部落之间无休止的仇杀和战争,废除了杀婴、通奸、重利、酗酒和赌博等阿拉伯社会的陋习,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 《古兰经》是伊斯兰社会立法、伦理规范等的基础

    经文中关于法律和利益的详细规定频繁出现。这些规定论及了穆斯林社会的组织问题、婚姻、财产继承、战争与和平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这些有关法律的论述构成了伊斯兰法的核心,它们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当今穆斯林世界中,都发挥着其独特而巨大的作用。伊斯兰世界的法律是《古兰经》法律经典要义的实践。为了表白穆斯林信仰的虔诚,《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必须履行五种“信仰真主,服从先知”的宗教义务,即所谓“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功”在阿拉伯文里的意思是“柱石”或“基础”。因而,穆斯林的宗教义务由“五块柱石”组成,它是伊斯兰教的基础。虽然从性质上讲,穆斯林的“五功”是宗教礼仪和宗教规范,但由于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所以,作为穆斯林信徒基本义务的“五功”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否则就要受到监禁或鞭打。

    (三) 《古兰经》对穆斯林世界的民事法律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财产法上,《古兰经》规定了物的分类及其所有权的区分的方法。关于土地所有权,《古兰经》规定,“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都归真主所有,因而,人们的所有财产都是真主供给和恩赐的,所以《古兰经》没有确认土地私有权,但规定了对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债权法上,《古兰经》着重规定了包括买卖和借贷等契约形式的契约之债。此外,它还严禁高利贷,规定: “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真主不喜欢孤恩的人”。其次,伊斯兰教法也有力地推动了穆斯林世界婚姻法、继承法的发展。

    1. 对男人娶妻数量的习惯进行了改造。阿拉伯原有的婚姻习惯法是实行买卖婚姻,对男人取妻数量没有限制,并且丈夫可以随意抛弃妻子。《古兰经》虽然仍旧允许多妻,但限制一个男子只能娶四个妻子,并且以能公平地对待诸妻子为条件。

    2. 废弃了买卖婚姻的陋习。《古兰经》规定,订立婚约时男子要把一份婚礼作为赠品交给未婚妻本人。这一规定改变了阿拉伯原有的买卖婚姻的习惯法做法,即由父亲或其他至亲作为卖方出售妇女,并取得买方( 男方) 所支付的买身价,而妇女本人仅仅是被视为买卖的对象。《古兰经》这一改革的意义,在于使妇女从被出售的对象变为了婚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自己所取得的聘礼从性质上讲,仅仅是一种赠礼,而非身价。这样,即使将来离婚,男方也无权索回这项聘礼。这就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婚约,成立婚姻,从而掌握自己婚姻的主动权。

    3. 废除了寡妇内嫁制习惯。《古兰经》规定,丈夫去世,寡妇可以再嫁。这就废除了阿拉伯原有的寡妇内嫁制的习惯,即寡妇只能改嫁给其已经死去丈夫的兄弟或其他亲属。

    4. 赋予了妇女继承权。在继承法上,《古兰经》改变了原有的只承认父系男性亲属的继承权,而妇女无继承权的习惯,确立了男女两系亲属继承制,赋予了妇女继承权。同时它规定女子应继承份额仅为男子一半的基本原则。这就表明,妇女的继承权是不完全和不彻底的。

    (四) 伊斯兰教为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今伊斯兰世界的一些国家依据《古兰经》立法的基本精神,对传统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扬弃和背离。比如,在继承法方面,1959 年的突尼斯的法律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它规定了亡人的任何直系后代———不论男性还是女性的继承权,而排除了旁系亲属的非遗嘱继承权。按照传统逊尼派法律的父系制,亡人的兄弟,在亡人未遗下任何男性晚辈或长辈的情况下,是遗产的主要继承人。这一对传统继承法的改造,符合《古兰经》立法的基本精神———先知引进改革的基本倾向之一,就是以个体家庭单位来代替范围更广的部落群体。显然,包括丈夫、妻子及其后代的家庭概念,启发了突尼斯的这次法律改革。此外,1960 年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条令》,通过采用亡人直系后代对不按遗嘱继承权的完全代位制原则,直接修改了传统的继承法。此外,《古兰经》在当今穆斯林世界的法律中留下了诸多挥之不去的很深的烙印。比如,当今的沙特阿拉伯、伊朗等国家仍然保留着的使用石头砸死政治犯的刑罚的做法,就是《古兰经》教义的现代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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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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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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