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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法律 翻译文化——规范宗教和信仰的比较研究:国家权威与法治
发布时间: 2004/12/27日    【字体:
作者:杰瑞米 • 古宁(T. Jeremy Gunn)
关键词:  1  
 

 

                                                    杰瑞米  • 古宁  ( T. Jeremy Gunn)

  

      英语国家的人们经常听到这句著名的中国谚语:“a journey of a thousand miles begins with the first step”(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有人认为这是孔子的言论,有人将其归为一位“古代中国圣贤”的说法。也有人称这句话出自老子。我们的中国同行可能会看出这句谚语的真实出处,事实上它源自《道德经》第64章——这是写于2500多年前的著作。

       当然,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句谚语,就会意识到《道德经》不可能使用“英里”(miles)这个词或概念——它是个英制长度单位。

      其实《道德经》第64章使用的是“里”——这是个中国古代的计量单位。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2500年前的一里大约相当于一英里的三分之一(即500米左右)。因此,从技术角度讲,第64章的准确英文译法应当指“333里之行”。

      仅从“里”和“英里”这两个词上,我们就能管窥翻译的问题。首先,我们可以幽默地说,如果带着好翻译的话,我们的行程会大大缩短。但是,接下来我们也能看到较为严肃的问题:在技术角度更精确的译法会使原文的表述失去诗意——这必然丢掉原文的精髓。

      翻译的问题还只是刚刚开始显露。我们可能认为,由于“里”和“英里”都是表示计量单位的术语,因此翻译起来会很容易。但是,如果我们希望做到准确,即使这两个词也会变得模糊不清。里的长度在历史上经历过变化。我在前文已经指出,在《道德经》成书的2500年前,一里的长度大约是500米。但在后来的帝制时期,一里的长度增加到644.65米。到现代的中国,一里恰好等于500米。英里是什么情况呢?现在的一英里等于1609米。但英里源自哪儿呢?“mile”源于拉丁语的“mille”(与现代的法语用词相同),意思是1000——指罗马士兵走一千步的距离。(一“步”是两次落脚时左右脚之间的距离。)

      我们由此得出翻译的第三个教训:即使看起来精确的术语也会随着时间发生改变。虽然第64章的文字长时间以来没有改变,但它的译法已经变了,含义也可能不同于以往。

      即使指出这些复杂的方面,我们也只是才开始看到翻译的问题。我已经提到原文的英语译法是“a journey of a thousand miles begins with the first step”。不幸的是,我既不会讲也读不懂中文,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需要求助他人。翻译《道德经》的学者说这句话更准确的译法是“a journey of a thousand li begins under one’s feet”。这种译法的内涵显然不同于“A journey of a thousand li begins with the first step”。第一种译法注重脚下的空间,第二种译法的重点则是行程第一步的迈出。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这两种不同的译法所强调的几乎是同样的道理。但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存在非常有趣的细微差别。如果老子是一名美国商人,他的意思很可能是让我们考虑采取实现某种目标的第一个步骤。但是,由于老子是道士,他的所指可能就是其所言。

      
                                                                   我们的工作面临的困难


      接下来的两天里,我们要完成艰巨的工作。我们将讨论几个不同国家如何管理与宗教有关的问题。诸位当中长期熟悉这一问题的人士——特别是法拉利(Ferrari)教授、罗伯斯(Robbers)教授、妥夫斯(Torfs)教授、克里斯蒂安(Christians)教授和达拉谟(Durham)教授——已经明白其中的困难。没有接触过这个问题的各位,很快就会看到它复杂的一些方面。

      翻译问题使我们的工作特别难做。这不仅与我们使用的两种主要语言——汉语和英语——有关,也与我们将要讨论的国家的语言以及参与讨论者的母语有关。即便如此,我提到的也只是一般性的语言问题。事实上我们使用的是法律术语,这使得上述困难更加突出。大家都知道,从我们各自国家的历史看,有时一个词的法律含义与自然语言中的含义只存在些许联系。例如,法律英语中下列常用词汇的含义与讲英语的一般人士想到的含义相去甚远:“standing”(常设,常任,常务——译者注)、“equity”(衡平,与普通法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译者注)、“consideration”(对价——译者注)和“holding”(认定,裁定——译者注)。

      问题并非仅局限于语言和翻译方面。例如,有些情况下宪法中的法与制定法中的法存在明显不同。宪法可能保护信仰自由,而制定法可能破坏这种自由。有些国家将建立解决这个矛盾的机制。其他国家则完全无视矛盾的存在。有些情况下,对于许多年前制定的法律而言,今天的实施方式可能与最初的实施目的恰好相反。有些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可能极为清楚,但警方却对其视而不见。在有些国家——此时我想到沙特阿拉伯——秘密法律和惯例违背了法治原则。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可以认为外国人不可能真正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于是有人断定我们无法进行适当的比较分析。

      这可能让我们认为,只有掌握熟练语言并研究过法律和历史的法学家才能真正理解某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即便如此也有困难。只受过一种法律传统教育的不同律师会对同一法律做出不同的解释。不仅律师,每个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官对法律的实然含义和应然含义也持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这些复杂性不是我们裹足不前的理由——但给了我们在表达观点时保持谦虚谨慎的充分理由。我们做出的至多是非结论性的解释,以备后来加以澄清和纠正。虽然我们知道有些法律解释是不正确的——但许多情况下这些是不同的解释。

* * * *

       在座的诸位中有些已经知道,我对一些国家关于宗教的法律做了初步的比较研究,我们将在此讨论这个问题。在我承担过的工作中,撰写这份比较分析是难度最大的,也是最有趣的。这份分析报告目前还只是初稿,我将继续做出调整以提高其准确性——在接下来的两天里,我希望听到诸位的建设性意见。

       在撰写这些内容时,我了解到几个问题。我已经在前面提到了工作的困难。不过,除了了解不同国家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以外,我想简要地指出三个既有趣又重要的问题。

       第一,为了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不论这种理解存在多大不足——研究这些国家的历史经验非常重要。要了解法国对宗教的规范方法,就必须了解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国、大革命以及十九世纪后期的政治斗争。没有对这些事件的一定了解,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国法律。不了解英国在十八和十九世纪扮演的角色,便无法理解印度的法律。具体到日本,则必须了解为什么神道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得到利用,以及美国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扮演的角色。说到英国,我们必须对亨利八世有所了解,也必须理解法律在十九世纪的逐步自由化。当然,这只是我们需要学习的一部分历史。

      其次,为了领会法律,学习各国的宗教人口统计学也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今天德国的正常状态是基督教徒与天主教徒大体势均力敌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曾是激烈斗争的根源,但现在已成为促进稳定的一个因素。在美国,事实上所有宗教都属于少数宗教,这影响到对待较小的少数宗教的态度。印度不仅是许多宗教的诞生地,也是世界第三大穆斯林国家。

      第三——对我而言可能是最有趣的——研究宗教与法律的学者对自己国家实行的制度有发自内心的满意。法学家认为他们自己的国家很好地处理了本国的文化难题,这是很典型的观点。虽然我无法证明这一点——但我相信,在宗教与法律这个特殊的领域,各国对它们自己的解决之道最为满意。例如,我设想法国对其“世欲”主义的自豪感胜过它的合同法。我也认为美国人对其宗教自由原则的自豪感很可能超过其侵权法体系。宗教规范原则给印度带来的自豪感很可能在其银行法之上。有些法学家的满意程度是如此之高,以致将他们国家设想成其他国家的典范。其他较温和的法学家则表现为平静的满足感,赞美本国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往往让人想起小说中的人物潘哥拉斯(Pangloss,伏尔泰小说《赣第德》中的人物,他是一名乐观主义的哲学家——译者注)。当然,潘哥拉斯认为他的生活是“所有允许的世界中最好的。”

       我想跟大家提示三点:历史的作用,人口统计学的作用,以及人们通常对自己国家规范宗教的特定方法所持的满意态度——事实上这些是我们从事比较研究的最好理由。

       让我说得明确一些。

       我们永远无法全面理解其他国家,在我们的比较分析中永远会有错误、不足和误解。永远会是这样。永远。

       比较研究的重大价值——可能是最重要的价值——是如果我们以开放和真心学习的态度从事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本国的制度。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歧视时,可能会首次意识到自己国家的歧视问题。例如,美国人非常善于识别其他国家的宗教歧视,但他们通常看不到针对不信教人士的歧视。在这个问题上,法国人可以为美国人提供帮助。

      在未来几天内,我们将有机会讨论几个重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看到不同国家力图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我们的目的不是争论,也不是决定在每个类型中哪个国家是最好的。我们的目标是力图认清问题的复杂性,了解不同国家对这些问题采取的对策。

       我简要地指出我们的课题,并说明我们关注的一些问题。
     
       负责规范宗教组织的国家机构 大多数国家有负责规范宗教事务的机构,但不是每个国家都有。在大多数国家,建立此类机构的部分原因是历史传统。这些机构的存在体现了对宗教的什么态度?它们对少数宗教持什么态度?它们如何规范不信教的人?这些机构通常设在内务或司法部之下,但有些设在教育或青少年事务部。机构设置是否体现了态度?这些态度是历史偏见的产物,还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方法?将宗教视为治安或公共安全问题而不是公民团体的观点是否正确?在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宗教是被作为更像没有危害的象棋俱乐部对待的,还是作为更像受怀疑的犯罪组织对待的?

       宗教组织的注册形式 有些国家要求所有的宗教团体都到政府部门注册。为什么?为什么有些国家不要求注册?大多数国家的宗教和信仰团体可以通过到政府部门注册获得好处——特别是法人资格。团体的法人资格使它们可以拥有财产,开立银行账户,并雇用人员为它们服务。有些国家的注册非常困难。但在其他国家却很容易。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异?

       公共生活中的宗教 在许多国家,人们可以在自己家里或专门用于宗教目的的建筑内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人们公开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应当有什么限度?在人行道上——散发传单。在公园里?利用电台或电视台?国家如何规范这些活动?哪些国家的政府扮演着中立公断人的角色,在哪些国家由政府决定允许传播哪些信息?

      宗教和信仰组织的资金筹措与社会活动 在许多情况下,宗教涉及的不仅是持有信仰和参加仪式的问题。人们往往希望通过积极的社会活动表达他们的信仰,这意味着他们需要从事这些活动的资金。国家如何规范这些活动?宗教团体和政治团体是否适用不同的法律?

      教派与膜拜团体 在一些国家,宗教与法律领域的“教派与膜拜团体”是争议最多的问题。有些国家采取限制此类团体的措施。这个问题始终是如何界定“教派”并确保这个定义的中立性,避免表现出对那些没有危害但有所不同或非同寻常的团体的偏见。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和俄罗斯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法、德等国,公众最初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极端,但后来被审慎的政治对策抚平。它们取得了哪些教训呢?为什么这种担忧在印度引起的社会问题较小?

       自治与自决 大多数宗教团体希望自由选择自己的领袖,建立自己的组织结构,并确立自己的教义。有些国家对这个问题放得很宽。在其他国家,决定宗教团体应当如何组织自己的问题时,政府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在我们研究的大多数国家,有赋予宗教团体更大自治权的趋势。为什么会这样?在一些国家,政府对宗教组织和教会官员实行严格的控制。在我们研究的国家中,各自有哪些优势和不足呢?

      法治  法治理念可能是我们将要探讨的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法律体系共同的核心问题。世界日益趋向接受法治的某些基本原则。重要的因素有:
      -法律应当公开并为公众所知悉;
      -刑法尽量准确,以向人们清楚说明哪些行为合法以及哪些行为不合法;
      -被告的无罪推定;
      -被告有权接受中立公断人(或法官)的审判。

       令我感到失望的是,我自己的国家最近违反了上述某些基本原则。我们将要讨论的国家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哪些对策呢?

      我最后要说的是,我很高兴来到北京。对于许多帮助我实现此次北京之行的人们,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希望向大家学习。我也希望通过悉心听取不同的观点,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我们自己,理解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

      既然如此,就让我们踏出这“千里之行”的第一步吧!我们相信,在优秀译员的帮助下,我们既能缩短行程,又能取得更大的收获。

      作者:美国埃默里大学研究员

                                         (本文为作者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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