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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道教经济活动
发布时间: 2014/3/7日    【字体:
作者:王永平
内容提示:本文认为, 唐代是道教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由于唐王朝在政治上极力尊崇道教, 在经济上赋予道教许多特权, 使得道观占田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二是由于道教经济在本质上也是封建地主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 因此唐代的道教经济活动有世俗化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唐代 道教 经济  
 
 
  
  唐代是道教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 由于唐王朝在政治上极力尊崇道教, 在全国范围内普建道教宫观和大规模度人入道, 并在政治、经济上赋予道教许多特权, 使得唐代道观经济取得较大发展, 从而大大地增强了道教的势力。
 
    一、王权政治保护下道观占田的合法化
 
    在封建社会里, 土地不仅是收入的重要来源和财富的象征, 而且是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作为唐代道教经济的重要内容, 土地占有状况反映了唐代社会经济结构变更的信息。
 
    唐代均田制度的一大特色, 即规定了僧尼道士女冠的受田, 这在唐以前是不曾有过的现象, 它反映了寺观经济已经成为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均田令明文规定了道士、女冠的受田数量, 据《唐六典》卷 3《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载:
 
   “凡道士给田三十亩, 女官二十亩, 僧尼亦如之。”
 
     唐政府通过均田法令既承认了寺观占田的既成事实, 又意在限制寺观的广占田地。因为均田制规定道士、女冠受田, 使道观合法地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同时由于道士受田数大大低于均田农民百亩的受田额, 而又使道观占有土地是有限的。另外, 均田令还规定, 道士受田是有条件的, 据《白氏六贴》卷 26《事类集》载唐代田令云:
 
    “道士受《老子经》以上, 道士给田三十亩。”
 
    又据《大宋僧史略》卷中引唐祠部格曰:

    “道士通二篇, 给田三十亩。”
 
     唐代实行度牒制度, 持有祠部颁发的度牒, 方为国家正式承认的在籍道士。祠部关于道士受田的规定, 与长庆二年( 822 年) 穆宗所下的敕文规定入道受牒的条件相一致。《唐会要》卷 50《尊崇道教》载:“诸色人中, 有情愿入道者, 但能暗记《老子经》及《度人经》, 灼然精熟者, 即任入道。其《度人经》情愿以《黄庭经》代之者, 亦听。”
 
     唐政府正是通过这种苛刻的条件, 限制入道人数, 同时也就达到了限制道观广占田地的目的。但是, 唐代的均田令取消了对妇女的授田, 却增加了对女冠的授田, 这表明唐政府对道教不仅在政治予以尊崇, 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扶植。
 
     唐王朝对道教上层人物也特别优礼, 或宠以职官, 或赏以封爵, 给予较高的政治待遇。如道士史崇玄被封为河内郡开国公、叶法善被封为越国公、冯道力被封为冀国公, 根据唐田令规定,有封爵者享受相应的占田份额:
    “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 各四十顷; 郡公职事官从二品, 各三十五顷; 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 各二十五顷。”
 
     据此, 象叶法善、冯道力等得田至少40 顷, 史崇玄也能得田 35 顷。这种政策驱使大批的道教徒走上层路线, 参予政治, 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实惠, 形成占有大量土地的道教地主。
 
    唐王朝通过均田法令限制道观广占田地的政策, 从一开始就遭到了破坏。
 
    一方面, 李唐王朝与道教在政治上的结缘, 使得道观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植, 这主要表现在唐王朝向道观大量赠田赐地。在隋唐以前, 道教宫观制度尚未正式形成, 政府给予道教的大规模赐田尚不多见。李唐时代, 正式奠定宫观制度, 政府赐地多有记载, 如在掀起崇道高潮的玄宗时代, 赐田的规模往往很大, 仅开元二年( 714) , 敕改怀仙观为龙瑞宫, 就把“东( 至) 秦皇酒瓮射的山, 西( 至) 石□山, 南( 至) 望海玉□香炉峰, 北( 至) 禹陵内射的潭五云□□白鹤山淘砂径茗□宫山□□潭葑田茭池”的大片山林川泽、田园池塘, 划归龙瑞宫所有; 又如代宗宝应( 762~763) 年间, 将陇右马牧地, “赐诸寺观凡千余顷”。 唐代的宗教政策为佛道并重, 所以此类大规模的赐地经常是二教兼及的。
 
    另一方面, 道教宫观从公卿士庶的施舍中, 也获取了大量田产。唐代亲王贵主及公卿士庶向道成风, 他们“舍宅舍庄为观”的风气甚盛, 这些由庄宅建立的道观, 一般都拥有大片田产,如睿宗为金仙、玉真二公主立观, “乃以公主汤沐邑为二观之地”,王建《九仙公主旧庄》诗云:
 
    “仙居五里外门西, 石路亲回御马蹄。天使来栽宫里树, 罗衣自买院前溪。野牛行傍浇花井, 本主分将灌药畦。楼上凤凰飞去后, 白云红叶属山鸡”。¾这首诗描写的就是玉真公主的一处典型的自给性大庄园, 其内有溪流泉石、花木楼台, 农耕而外, 还兼营经济作物( 药材等) , 此外, 在西京附近楼观的南山之麓, 玉真公主还有别业一所。由于施舍成风, 唐政府曾下令予以限制, 玄宗即位初, 即“敕五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但随着玄宗崇道热情的日益高涨, 他自己就带头破坏了这条规定。如著名文士贺知章, 于天宝初, “请为道士, 还乡里, 诏许之, 以宅为千秋观而居。又求周宫湖数顷为放生池, 有诏赐镜湖剡川一曲。”
 
    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瓦解, 唐政府的赐田和官人百姓的施舍成为唐后期道观土地的重要来源。如韦皋镇西川时, 曾舍给葛化“良田五百亩, 以赡斋储”;大中二年( 848) , 饶州修葺开元观, “远近归心, 争舍美利”。另外, 土地兼并也成为道观田产的主要来源。土地兼并在唐前期已较为严重, 睿宗、玄宗时都曾下令没收寺观逾制占有的法外之田, 但唐政府又以法令的形式肯定需还田的口分田可以“常住田”的名义变为道观恒产,受到官府法律的保护, 说明均田制的崩坏已经相当严重。中唐以来, 土地兼并愈加激烈, “恣人所吞, 无复畔限”。在激烈的土地兼并浪潮中, 经济实力雄厚的道观广占田地, 形成规模巨大的道观田庄。代宗时, “凡京畿之丰田美利, 多归寺观”。º 此外, 象汝州鲁山县的女灵观, 本来规模不大, 仅“祠堂后平地, 左右围数亩”, 但到大中初, 该观借“神现于樵苏者曰: ‘吾商於之女也, 帝命有此百里之境’”,而轻而易举地兼并了一大片土地。这种情形在偏远的敦煌地区也有反映, 如敦煌文书 P2005 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载, 沙州神泉观就拥有称为“神泉观庄”的田产。但也有些道观庄产遭到侵噬, 很快衰败下来, 如饶州开元观原有庄田, 后因“里中民多葬于观地”而不得不迁址;又如婺州开元观,“原置之地, 四面通衢。其后居人所侵, 基地渐狭。大殿之后, 便逼居人私舍。亦有州司势要, 占地造宅。道士明知其事, 未尝敢言。”为防止道观田地散失和被侵占, 唐政府曾对一些道教名山宫观下令保护, 代宗大历十二年( 777) , “诏天下仙洞灵迹之处禁樵苏”, 象衡山、天台山、茅山、青城山等处都得到保护, 明令“禁山庙游□樵采”。但随着时代的变迁, 这些禁令也未能阻止激烈的兼并, 文宗太和时茅山道士孙智清曾上疏叙述茅山当时的情况说: “自经艰难, 失去原敕。百姓不遵旧命, 侵占转深, 采伐山林, 妄称久业”, 所以请求重新颁赐“禁断戈猎樵苏。”。但得到皇帝敕命禁樵采、田猎的长生之地也难免被侵占, 所以朝廷只得一再颁敕, 禁止樵采, 一直到五代南唐时茅山道士王栖霞还在“请命于京师, 申禁于郡县”。可见, 在激烈的土地兼并斗争中, 即使是得到封建政府保护的道教宫观田产也难免“田亩转换”的社会现实。
 
    总之, 在王权政治的保护之下, 道观占田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唐前期实行的均田制下, 道士、女冠享有口分田, 并以将其转化为“常住田”的形式变为道观恒产。随着均田制的瓦解, 唐中后期道观土地的来源除皇室官府的赏赐和公卿士庶的施舍外, 主要通过土地兼并买卖来获得。这深刻地反映出唐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变更。
 
    二、道观经济活动的世俗化
 
    道观经济活动是道教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所以道教对道观经济活动颇为重视。据《洞玄灵宝三洞奉道科戒营始》卷一《置观品》说: 道观除了应该具备从事宗教活动的一切必须设施建筑外, 还应该有保障宗教活动顺利进行的经济活动, 如“净人坊、骡马坊、车牛坊、俗客坊、十方客坊、碾 坊”以及“药圃、果园、名木、奇草、清池、芳花, 种种营葺, 以用供, 称为福地, 亦曰净居, 永劫住持, 勿使废替”。这实际上和一座座大大小小的封建地主庄园并无区别。从道观所从事的经济活动, 如经营田园、租佃、放债举息等业务来看, 它们和世俗化的封建地主经济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因此唐代道观经济也属于封建地主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唐代道教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向世俗化趋势转化的倾向。
 
    道观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为经营常住庄田, 道观的兴衰,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常住庄田经营的好坏。杜光庭《道教灵验记》载两座道观的兴衰曰: “衢州东华观物产殷赡, 财用丰美”, “杭州余杭上清观田亩沃壤, 常住丰实”, 但都因其主持纲领经营不善而很快衰败。而关中的永仙观, 原来不过是一座“年代将远, 或多颓 圯 ”的左玄元庙, 天宝二年( 743) , 才开始量加修葺, 观主田名德“劝勉有方, 归化如市。”在他的主持下, “乃于县东缵旧业, 创新制, 周回数里, 垣□百雉, ……并植奇树珍林, 广芝田兰圃, 不可胜数。”六年, 玄宗御赐观额, “别新度七人以充洒扫”。永仙观在田名德的主持经营下, 道观经济活动蒸蒸日上, 使观貌彻底变样, 所以当地“缙绅处士、孝廉秀才先后辈”等为田名德立颂德碑曰:

    “自尊师厥初, 既而桂索小山, □征太谷, 槐移儒市, 杏摘仙林, 桃□□□□□李, 请真君之宅, 海榴湘桔, 朱柿紫榛, 异药千品, 名花万类, 庶青华之可采, 岂秋实之无望。虽因在生成, 亦爰资树植, 穿畦种予, 汲井浇根, 昔□□□□□□□□七宝, 间于三珠缀染, 覆院垂门, □座列背, 缁成帷, 翠成盖, 当畏景赫而清阳 , 尊师是赖。……初上元岁, 大兵□□, □蚕失事, 五谷不登, 天降凶灾, 人受冻馁, 尊师乃□□□食以待穷者, 凡所蒙活, 数逾千计。”
 
     由此可见, 永仙观的经济实力雄厚, 不但能抗得住战争的破坏, 而且还能拿出粮食救济数以千计的灾民。永仙观由创业时受四方施舍的艰难处境, 到大灾之年慷慨赈济灾民的变化过程, 生动地说明道观经济活动的好坏对道观兴废的重要作用。
 
     唐代道观还普遍从事畜牧业、商业、高利贷等经济活动。唐道士朱法满编《要修科仪戒律钞》称: 道观从事的经济活动有“沽酒买肉, 坐贾贩卖, 牧牛养马”等。据《道教灵验记》载: 衢州东华观有牛十余头; 《国史补》载: “长安贵游尚牡丹, ……金吾铺围外寺观, 种以求利, 一本有数万者。”道观经营高利贷者也很普遍, 象茅山紫阳观在“便近县置一库收质, 每月纳息充常住”;忠州仙都观, 以香客所施舍的钱做为常住本钱, 从事放贷;北岳真君庙还曾“支本庙利润钱”, 用于维修殿堂,可见此类经营活动的规模必不在少数。
 
     从道教教义和世俗约束两方面来讲, 都反对道士、女冠贪求私欲, 广蓄资产, 如《要修科仪
戒律钞》规定:

    “道法清虚, 不希名利, 闲居静室, 谓之仙家。出家之人, 清堂虚室, 耽著既甚, 有十恶累: 一则广占荒野, 别畜田宅; 二则种植园林, 自求地利; 三则出入贮积, 丝绵谷帛;四曰畜贩奴婢; 五则爱养六畜; 六则贪聚八珍; 七则好乐玩物; 八则雕饰帷帐; 九则衣着奇异; 十则财宝弥勤。此之十事, 于身不得为清虚, 得之在身为患累。若有此者, 妨向道心, 碍净解慧。”
 
     在世俗方面也有约束道士、女冠从事经济活动的例子, 如高宗龙朔三年( 663) , 长安西华观道士郭行真因“广取财物”, “徒知仆妾, 是求庄宅为务”等罪名遭流放, 而“其私畜奴婢、田宅、水 、车牛马等, 并宜没官。”¹可见从世俗方面也要求道教徒们过清教徒式的寡欲生活。但这并不能阻止道教徒们规求私利的欲望, 正好从反面反映出道士们普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实。另外, 由于唐王朝在政治上尊崇道教, 优礼道教上层人物, 大量赐予一些道士良田、财物, 所以很快涌现出了一批富甲一方的道教地主。如五世为道士的叶法善家, 就是这样的道教地主世家, 他的祖父叶国重善于经营, “周览庐室, 躬首仓 , 考畴人之疆亩, 讯家僮之作业, 皆俭以遵约, 安能维始, 味不甘口, 色无养目”º, 所以直到法善以降, 家业始终不坠。玄宗时东京道门威仪使张探玄也拥有“私居庄碾园墅”等财产。晋州紫极宫女冠崔炼师, “置辎车一乘, 佣而自给。”洛阳北邙山玄元观道士李义范放高利贷, 曾贷李生妻一千钱助葬。这些道教地主和世俗地主并无二致。所以连道教徒们也不得不承认: “我弟子中多畜钱财宝货、牛马奴婢, 耽著不已”。
 
    由于道教经济活动的世俗化, 唐政府逐渐放宽了对宗教徒们的限制。据《通典》卷 21《食货典·鬻爵》载:
 
    “诸道士、女道士、僧尼, 如纳钱, 请准敕回授余人, 并情愿还俗授官勋邑号等, 亦听; 如无人回授及不愿还俗者, 准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资财。既助国纳钱, 不可更拘常格, 其所有资财, 能率十分, 纳三分助国, 余七分任终身自荫; 身没之后, 亦任回与近亲。”
 
    这个规定是唐肃宗至德二年( 757) , 为恢复两京筹措军费, 由侍御史郑叔清建议施行卖度牒而提出来的。由此可见, 即使是安史乱时, 做为临时性的敛财之法, 按国家卖度牒的规定, 出家的道士、女冠, 原则上也不准许拥有奴婢、田宅资财, 只有把资财的 3/ 10 上缴国家, 作为国家的恩典才允许蓄积一部分财产。但正如前面所述, 道教徒中拥有财产, 从事经营活动者已相当普遍,所以中唐以来建议课僧道之议屡提。先是有德宗初年都官员外郎彭偃献策: “僧道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四匹; 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 输绢二匹。其杂色役与百姓同。有才智者令入仕, 请还俗为平人者听。……臣窃料其所出, 不下今之租赋三分之一”。其后又有宪宗元和六年宰相李吉甫建议对僧道课税。在两税法实行以后, 唐政府逐步承认道观及道徒拥有庄田、资财之权利, 而道观及道徒也得向政府纳税。到宣宗大中年间, 已是“天下庄产未有不征”。
 
    二、教经济活动中的阶级关系
 
    唐代道观从事经济活动, 尤其是经营常住庄田需要大批劳动力, 这些人中除了专供道教宫观役使的低级道士外, 主要是依附于道观的观户、奴婢、部曲等。道经中称这些依附百姓为净人, 净人本为佛教术语, 道教袭用之。道观有“净人坊”, 专供依附百姓居处。《洞玄灵宝三洞奉道科戒营姓》卷一《置观品》曰: “凡净人坊, 皆别院安置, 门户井灶一事以上并不得连接师房, 其有作客, 亦在别坊安置。”道教宫观并不是世外桃源, 充满了阶级剥削和压迫。道观依附百姓地位极其低下, “凡车牛骡马并近净人坊, 别作坊安置。”在道教地主眼里, 依附百姓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道观占有依附百姓, 还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唐律疏议》卷 6《名例》载:

    “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 与主之期亲同。疏议曰: 观有上座、观主、监斋, 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 是为三纲。其当观寺部曲、奴婢, 于三纲有犯, 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
 
    唐律所规定的部曲奴婢和三纲的关系, 部曲奴婢犯罪的处罚, 皆比照世俗部曲奴婢, 由此可见道观部曲奴婢与世俗部曲奴婢相同。
 
    在道教宫观内部, 从上到下组成了金字塔式的阶级结构, 处于塔尖的为少数有权有势的道教地主, 他们是剥削者和压迫者; 处于塔中的为广大的一般道众, 他们既是压迫者, 又是被压迫者; 对于广大的处于低层的低级道士和依附百姓而言, 他们是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 他们构成了道教经济活动的主要劳动者。
 
    道观依附百姓的主要来源为封建政府的赏赐, 唐政府经常将税户割隶道教宫观充洒扫宫户, 如代宗广德二年( 764) , 道士李国祯建议于昭应县圣山灵迹处。“置洒扫宫户一百户”,得到恩准。象这种赐户, 在有唐一代是经常性的。其次, 唐代王公贵主入道者甚众, 单以公主为例,入道和向道者蔚然成风, 这些人入道多舍庄宅置观, 其原有封户也随之转化为观户, 至于由一些公卿百官和地方政府兴修的宫观, 亦包括常住庄田和观户的施舍。另外, 将一些罚没的罪犯配给道观, 也是道观依附人口的来源之一。沙州归义军节度使衙曾将一些罪人配充为寺观的依附人口。上海博物馆藏敦煌文书上博 8958/ 2 号《敦煌平康乡百姓索铁子牒》:
 
    1. 右铁子, 其前头父母口分、舍宅、地水, 三人停
    2. 及弟铁子, 又索定子男角昌, 共计叁分□□
    3. 下更无贰, 三把分数如行。又后索定子□□
    4. 债, 贫不经巡, 日日夜婢( 被) 债主行逼寸步□
    5. 计思量, 裴逆世界, 偷取押衙王善行马□□
    6. 定子投取甘州, 去捉不得。其子父及男□□
    7. 劳, 合家官收, 充为观子户。其户兄弟□□
    8. 铁子贰人分内, 并劫地壹分及舍分并物□□
    9. 角昌意廿宅官, 劫得并买却, 空料户役, 无处□□
    10. 伏望
    11. 太保阿郎鸿照察 贫儿索铁子日夜安□□
    12. 伏请 期凭 载下 处分
    13. 牒件状如前, 谨牒。
    14. 二月 日平康乡百姓索铁子
 
     此件大概说索定子及男索角昌父子, 因偷取押衙王善行马, 成为罪犯, 除索定子逃亡甘州外,“合家官收, 充为观子户。”这说明政府对寺观占有隶属人口, 采取了保护、纵容和支持的态度。
 
     唐代道观还通过买卖拥有奴婢, 如隐居嵩山修道的贵族武攸绪, 就曾“买用使奴耕种, 与民无异”;一生贫无所依者也被迫卖身为奴投充道观, 如《太平广记》卷 455《张谨》条引《稽神录》曰: 有道士张谨, “忽有工奴诣谨, 自谓德儿、归宝。尝事崔氏, 崔出官, 因见舍弃, 今无归矣,愿侍左右, 谨纳之。”道观奴婢主要从事杂役, 还用于庄田劳作。
 
     道观中的阶级压迫非常严重。《太平广记》卷 45《王卿》引《原化记》载: 王卿入道观为仆使,诸道士曰: “此人谨厚, 恐堪役使, 可且令守灶。”河中永乐县道静院道士侯道华, “初常庶人之服, 师事道净院主周悟仙, 器貌钝懦, 尝役之以农耕, 劳之以樵采。悟仙弟子十余辈, 共轻而贱之。……师令下山刈麦三十余亩, 不终日而尽, 担负积院”, 是夜, 即因积劳成疾, 夭折“成仙”, 年仅 34 岁。长安咸宜观女僮绿翘, 被女道士鱼玄机活活打死。所以, 阶级反抗也异常激烈。前所述道士张谨“东行, 凡书囊符法, 行李衣服, 皆付归宝负之。将及关, 归宝忽大骂曰: ‘以我为奴, 如役汝父’。因绝走。……所赍之物, 皆失之矣。”道观依附人口的反抗, 使得封建政府不得不作出反应, 他们从扩大赋税交纳人口及保障兵员来源考虑, 迫使道观做出让步, 放免依附人口。1973 年吐鲁番阿斯塔那 509 号墓出土有《建午月西州使衙榜》文书»:
 
    1. 使    西州
    2. 诸寺观应割附充百姓等
    3. 右件人等, 久在寺观驱驰。矜其勤劳日久, 遂与僧道
    4. 商度, 并放从良, 充此百姓。割隶之日, 一房尽来, 不能有愧于僧徒
    5. 于僧徒。更乃无厌至甚, 近日假托, 妄有追呼。若信此流
    6. 扰乱颇甚, 今日以后, 更有此色者, 当便决然。仍仰所由, 分明晓喻
    7. 分明晓喻, 无使踵前。榜西州及西海县
    8. 以 前 件 状 如 前
    9. 建 午月 四 月
    10. 使   御 史 中 丞 杨 志烈
 
    据唐长孺先生研究, 此件文书反映的唐代宗宝应元年( 762) , 西州官府下令放免寺观依附人口的情况。姜伯勤先生指出: “西州762 年放良人口包括奴婢和家人。这次放良显然与扩大赋税交纳人口及征集保卫西州的兵员有关。”从中也反映出寺观与政府争夺劳动人口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 在唐代道教的经济活动中, 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 如雇佣劳动, 一些道观常住庄田的劳动人口不足, 就雇人耕种, 久视年( 700 年) 中, “襄州人杨玄亮年三十余, 于虔州汶山观佣力。”¾ 还有一些道观干脆把常住庄田租佃给当地农民, 收取货币地租, 如茅山太平观在郁冈有常住田 730 亩, “自唐迄明, 皆为彼处人佃耕, 每亩入租银。”¿ 众所周知, 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 从榨取劳役地租到收取实物地租, 进而代之以货币地租, 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几个飞跃。由此可见, 道观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现象, 是和封建经济领域内所发生的变化同步的。这也进一步说明唐代道教经济向世俗化趋势转化的倾向。
 
               (本文转载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 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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