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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慈善理念及基本特点
发布时间: 2014/8/22日    【字体:
作者:阿里
关键词:  尊重 权利义务  
 

      重视慈善是世界各大宗教的共同特点,慈善理念是宗教伦理观的共同内涵,是宗教信徒慈善行为的重要精神力量。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各大宗教一样,讲求慈善的道德性与志愿性,以基于自觉自愿心理基础的扶困济贫、助人为乐为社会成员的必备美德。《古兰经》说:“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3:92)圣训也强调:“不爱弟兄只爱自己的人没有信仰。自己吃饱,邻居挨饿的人不是信士。无论谁今世去掉一个穆斯林的困难,安拉将在审判日去掉他的困难。”伊斯兰教慈善理念在倡导积极行善的同时,显示出自身独有的丰富性和开放性特色。

      伊斯兰慈善重视具体性原则与根本性原则及二者的相互结合。具体性原则是指在伊斯兰教宏观提倡积极行善的同时,对慈善活动的范围和对象做出明确划分,要求切实解决不同人群的具体问题。《古兰经》规定:“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9:60)①

      经文明确指出穆斯林日常生活常见的八种适合优先捐助的人群,使穆斯林行善助人具有明白清晰的目标指向,使伊斯兰的慈善理念具体又形象,坚定又不呆板。不仅如此,伊斯兰经训还指出要针对不同人群解决其具体困难。《古兰经》反复强调要设法满足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生存需要,帮助他们缓解饥饿、治疗疾病、减轻债务等,解决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伊斯兰教慈善的具体性原则,深化了人类生存的本质问题,有助于人们认清繁荣的假象,克服慈善实践中的好高骛远和华而不实,对保证慈善活动的长期性和绝对必要性有规范和警示意义。伊斯兰慈善的根本性原则,是指慈善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初级水平,而应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立足长远和全局,以普世的价值,从根本上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减轻弱者的痛苦,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整体和谐。为此,伊斯兰教一方面鼓励弱势群体自强自立,积极自救。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弱者实现自立。具体而言,就是社会有责任帮助穷人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维系生存所需的基本技能,扶持穷人的就业。先知穆罕默德自己从不千篇一律对乞丐进行直接施舍,而是帮助他们找到工作,劝勉他们以积极谋生代替卑贱的乞讨。其方法运用于现代,就是穆斯林要大量发展教育,以兴办职业培训作为非常有效的慈善方式,激励人们更好地“在大地上寻找真主的恩惠”,以一个积极自救的社会劳动力取代一个消极等待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

      伊斯兰慈善主张社会问题标本兼治,以预防和拯救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慈善的整体效率。一般人们理解的慈善,重点是向弱势群体提供直接帮助,解决受助者的精神或物质困难,我们可称之为拯救性慈善。拯救性慈善在发挥巨大现实意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有行动滞后、方法被动的严重缺憾。事实上,人们发现有很多弱势群体的痛苦并不一定是自然灾害导致的结果,而是社会道德败坏和秩序不公的产物,其本身完全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真正意义的慈善,不可能只顾治病而不管预防。所以有必要倡导一种善念和善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防止社会弊病的发生。这种思想和行动,我们姑且称之为预防性慈善,它的目的,是杜绝社会疾病滋生的渠道,消除隐患,从源头减少社会对拯救性慈善的大量需要。相比而言,预防性慈善虽具有间接性和模糊性,但也有先发性和预见性。它的最大特点是从法律和道德层面阻止人们从事潜在的破坏行为,遏制人的欲望和冲动,保护社会相关利益。通俗地讲,拯救性慈善是通过“有为”来践行善的理念,而预防性慈善则是以“无为”来培育善的环境。

      伊斯兰的预防性慈善主要表现为穆斯林必须坚持履行一系列否定性禁令,防止个人行为对社会产生连带破坏作用,导致社会弱势群体范围的扩大。这些禁令大致包括:

  禁止侵占别人的合法财产。“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4:29)“贿赂官吏。”(2:188)“侵吞孤儿的财产。”(4:10)等等,都在伊斯兰法的禁止和干预之列,是伊斯兰预防不幸的重要方面。
禁止克扣别人的合法收入,倡导劳动力和商品交易公平合理。“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2:279)“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在改善地方之后,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作恶”。旨在保护各有关方面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收益。(7:85)

      尊重、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益。伊斯兰教规定妇女有获得遗产和独享自己财产的权力。《古兰经》说:“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9:71)
穆斯林“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4:19)“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2:241)

      伊斯兰教也禁止侮辱妇女:“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

      以此保护妇女无论处于婚姻状态还是非婚姻状态,其财产权利不被剥夺,防止妇女沦为社会不良道德的牺牲品。

      禁止利息。伊斯兰教认为,一定量的货币必须与一定的产品相对应,经济活动中的一方如果在没有提供相应产品的情况下向另一方额外索取一定货币,或仅仅因为借给别人货币而要求收取报酬,都会构成利息。利息的实质是在不付出劳动的情况下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一种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因此是非法的。伊斯兰教严厉谴责和禁止利息。

      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利息不仅广泛应用于个人和社会层面,还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经济现象,是富国和跨国金融集团剥削穷国弱国的有效手段,导致南北国家更加分裂,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道灾难。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在金融利息剥削造成的灾难面前总是显得杯水车薪,无能为力。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全球性破坏迄今仍有目共睹。

      通过禁止利息来防止剥削,保护就业,是伊斯兰教预防性慈善的核心内容。伊斯兰教以禁令倡导“无为”,对预防贫困、失业等社会疾病有很大现实启发意义。并且,预防性慈善相比拯救性慈善,只需要投入爱心和制度,不需要投入资金和物质,可谓投入少而收益多,与当前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称得上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伊斯兰慈善含有尊重制度和规范建设的积极因素。伊斯兰教和其他宗教一样,努力追求充满正义和友爱的社会,致力于消除贫富差距,缩小阶层鸿沟,把富人帮助穷人确定为一项宗教义务。所不同的是,伊斯兰教倡导行善,不仅仅是对富人发出的一种纯粹道德呼吁,而且带有强制意义。在其他文化体系下,富人行善往往被视为他对社会的额外恩赐,他的不行善可能招来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却并不怀疑其财产的绝对私有性质,致使部分为富不仁者仍可以因此而心安理得。伊斯兰教却不给富人这样的幻想与机会,不承认人有对自己财产的绝对占有权。《古兰经》郑重声明财富源自于真主,富人的财富本身就含有乞丐和穷人的合理成分。(24:33;70:24-5)富人行善不仅是他的义务,而且也是穷人的天赋权利。哈里发欧迈尔(公元592-644)曾明确强调:施舍不是在帮助穷人,而是实现富人财产所包含的穷人的权利。伊斯兰教的这些规定,赋予慈善明确的宗教法理依据,具有明显的强制意义,与现代社会的“制度性救助”遥相呼应。

      现代社会认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分为制度性援助和慈善救助,“制度性援助中的国家与公民是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关系;慈善救助中的双方是纯粹的帮助与被帮助关系。”③

      伊斯兰教慈善理念恰恰凸显义务和权利的关系,这是与其他宗教慈善理念的最大不同之一。

  伊斯兰慈善重视制度和规范建设的典型体现就是天课制度。按照《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必须拿出每年剩余财产的2.5%用于济贫,是为天课。天课制度以量化形式,通过对富人征收特殊社会保障税,确保富人对社会实施最低限度的救助,保障社会弱势人群享有最低生活水准,把社会差距减少到人们能够容忍的程度。在实施中,天课向来由穆斯林的政府或社会机构统一征收,统一支配,以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为进一步保证天课制度的顺利实施,伊斯兰教允许向天课管理人员发放工资④避免使用义务劳动带来的随意和懈怠。这在经济学和心理学上都是十分科学而实用的制度,有利于慈善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伊斯兰教注重消除慈善的功利色彩,强调慈善动机的纯洁与无私,防止慈善活动中的**效应。毋庸讳言,不同的慈善活动必然带有不同的动机。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从事慈善活动的同时带有一定的世俗和功利目的。慈善只不过是他们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客观地看,这种慈善行为往往在扶弱济贫作用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首先,它助长富人的自我优越意识,加剧社会心理的不平等。其次,给受助者带来精神和心理伤害。古语云: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功利性慈善容易出现的炒作、自我标榜和道德训诫,经常会给弱者带来精神和心理负担,反而破坏慈善的积极意义。最后,慈善活动的可持续性会受到威胁。功利性慈善的酝酿和实施容易受慈善主体喜怒哀乐、爱憎好恶等情绪和价值观的影响,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对慈善的规范化管理和稳步发展带来危害。因此,伊斯兰教不断强调慈善的去功利化意义,《古兰经》再三提醒:“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犹如为沽名而施舍财产……”(2:264)

      对于穆斯林,慈善是净化自己道德和思想的过程,慈善的最高目的只是为获得真主的喜悦。

      慈善者应以对真主的“泰格瓦”(敬畏)精神排斥世俗的功利意图,在慈善活动中彻底维护弱者的人格尊严。到了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慈善是一种无偿救助行为,捐赠者应以救助弱势群体作为个人的社会责任,把捐赠作为日常生活的一般构成要素,而排除高高在上的施舍心理,主观上也不求任何回报,使慈善具备淡泊功利、非功利或者超功利的基本特点。伊斯兰的“泰格瓦”精神正可以作为这种现代慈善理念的酵母,激发穆斯林的慈善激情,扩大慈善行为的内涵,使精神关怀也纳入慈善范畴,给弱者带来全面呵护。

      综上所述,伊斯兰的慈善理念涵盖了慈善行为的物质、制度、行为和心理等四个层面,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慈善思想体系,为穆斯林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认识论和价值基础,对其他社会群体从事和发展慈善事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当代穆斯林慈善的问题与成绩

      伊斯兰慈善理念作为穆斯林信仰的一部分,潜移默化,深刻影响着穆斯林的个人和社会生活,使乐善好施成为穆斯林的突出文化现象,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社会历史影响。但上述对伊斯兰慈善理念的阐述,毕竟属于理论层面的梳理和发掘,带有一定的理想色彩,穆斯林慈善的实际状况与之还存在一定差距。换言之,中国穆斯林现有的慈善规模和品质,还远未达到伊斯兰教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伊斯兰教先进的慈善理念与穆斯林相对落后的慈善实践构成矛盾,是当代穆斯林谋求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思考的重要议题。

      穆斯林慈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小,社会影响有限。穆斯林慈善大多属于个体性、临时性的小额捐助,团体性、长期性的慈善活动则相对较少,这与穆斯林现有的人口规模和慈善潜能很不相符。二是慈善管理和运作缺乏效率与科学性。目前,穆斯林慈善事业格局比较紊乱,慈善资金和物资筹措渠道还很狭窄,善款使用、管理以及后续评估缺乏明确有效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尤其进入市场经济阶段,穆斯林居住分散和日常交往减少,导致相互信息交流不畅,出现慈善供求严重错位。时代和社会呼吁有更多专门、正规公益机构出现,承担具体的工作,达到互通有无,实现慈善资源优化配置。三是传统上穆斯林对伊斯兰教慈善理念的理解和实践存在片面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大部分善款流向了清真寺,用于清真寺修建及日常开销(当然有一部分用于支付教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基本工资,但所占比例很小)。⑤而同时,真正的穷人及其他弱势群体却很少被纳入救助范畴。这种以宗教建筑取代具体社会个人的施舍行为,有违伊斯兰教关注今世、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四,随着社会风气与道德状况日渐下降,少数穆斯林也泥沙俱下,出现违反伊斯兰教的各项禁令,大肆违法乱纪,侵害和破坏他人利益的现象,使得伊斯兰的预防性慈善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其中,高利贷死灰复燃、妇女财产权利遭到剥夺、贩毒、非法盗猎野生动物、抢劫、偷窃等,造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导致很多人的不幸。如何认识和教育这些名义上是穆斯林,实际上却既不受伊斯兰教法约束,又不畏惧国法惩治的“三明治”人群,是穆斯林社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它不仅事关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声誉,还决定伊斯兰的预防性慈善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无疑会导致滋生更多社会问题,增加拯救性慈善工作的难度。

      当代穆斯林慈善理念和慈善事业存在不足,是有深刻历史、文化和经济根源的。穆斯林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特别是部分教职人员解经能力和认识能力有限,是导致伊斯兰教优秀丰富的慈善理念被不断遗忘和“脱落”的认识根源。而穆斯林社会生产力低下,职业结构简单,经济收入有限是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物质因素。

      当然,问题往往与成绩并存,当代穆斯林慈善事业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也取得了一定成就。2009年4月,笔者在《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发表《伊斯兰教财产观与新时期西北穆斯林的善实践》一文,以陕甘宁三省为例,就改革开放以来穆斯林慈善理念与实践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做了简要分析,对穆斯林慈善实践所蕴含和表现出来的积极态势及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初步总结。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带来穆斯林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穆斯林落实伊斯兰教的财产观,发展慈善事业,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尤其是拥有丰富知识和一定行动能力的年轻一代教职人员的崛起,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中央的英明政策则为之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起到了积极引导和支持的作用。穆斯林慈善事业在规模、范围和力度方面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些发展的具体体现是,穆斯林慈善主体呈迅速多元化发展趋势,清真寺正逐步恢复其慈善功能,天课制度的社会意义开始突显;穆斯林企业和企业家跃升为慈善事业的核心力量;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穆斯林民间社团和媒体表现活跃,丰富了穆斯林慈善的主体格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断为慈善事业注入新的活力;优先支持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成为新时期穆斯林慈善活动的重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技术上,网络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沟通作用。一言蔽之,穆斯林慈善以民间自发的方式,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再分配,对缩小社会差距,减轻弱势群体痛苦做出了贡献,它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是新时期促进穆斯林社会内部和谐,加强民族团结的积极因素。⑥

      穆斯林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的基本途径

      从长远来看,当代中国穆斯林的慈善意识尚处于启蒙状态,慈善行为正处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阶段。未来,广大穆斯林还需要从思想和方法两大层面进行不断探索努力,力争使慈善事业实现质和量的双重飞跃。

      未来穆斯林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本上仍有赖于穆斯林社会总体经济实力及公民觉悟的大幅提高。要达到这一目的,一要寄希望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继续大力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二则取决于穆斯林自身的努力奋斗。对于穆斯林,重视和发展教育无疑是突破自身发展瓶颈的重中之重。良好的教育和文化知识水平,可以根本提高穆斯林的整体竞争实力,加快穆斯林就业和社会结构的重新调整,推动穆斯林社会流动良性循环。而穆斯林职业和社会结构的改善,必然带来穆斯林经济收入和社会积累的提高,从而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不仅如此,社会公共财富增长和人们文化素质普遍提高,会加深人们对相互利益和道德关系的认识,增强社会成员的慈善自觉意识,为穆斯林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心理和道德基础。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文化效应。

      穆斯林教育不仅要提高人的社会竞争实力,还应提高人的道德和伦理水平,用伊斯兰的方式教会人尊重他人利益,以“有为”或“无为”的方式,治疗或预防社会疾病,营造积极向善的社会氛围。具体来说,就是积极倡导和振兴伊斯兰的各种美德,做到人尽其责,各守本分,使商人诚实守信,买卖公平;使家庭发挥社会细胞的功能,实现少有所依,老有所养,分担和化解社会压力;保护妇女权益,落实伊斯兰法赋予妇女的财产权利,用宗教文化资源促进女性基本人权;谴责和遏制高利贷,反对不劳而获与剥削,鼓励社会经济互助,倡导和衷共济,共同发展;谴责、抵制不良行为,减少穆斯林内部的违法犯罪……

      如何使教育发挥上述文化、经济和道德功能,是穆斯林面临的又一重要议题。总结历史经验,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对伊斯兰经典精神的发掘和宣传,加快伊斯兰教精神财富向现实经济和文化力量的转化。根据穆斯林社会的特点,要完成这一转变,需要培养一批有丰富知识和强烈时代意识的穆斯林青年学者,鼓励他们在清真寺、各级宗教机构和社会各行各业发挥作用,担负沟通宗教知识和现代社会知识的桥梁作用,使穆斯林传统文化的优秀品质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彰显伊斯兰文化的时代价值。⑦同时担当政府与穆斯林民众之间的媒介,把党和政府对穆斯林的期望“翻译”成后者能够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宗教话语,实现信息交流上下通畅。通过这些穆斯林知识精英的努力,可以向群众传递丰富鲜活的宗教文化资源,促进穆斯林社会道德、思想和精神面貌的快速改善,激发群众的慈善热情,充分发扬伊斯兰教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改变观念的前提下,进行方式与方法的变革是保证伊斯兰慈善发挥切实作用的关键。穆斯林慈善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向多元化格局发展,完善慈善主体和慈善对象的多重结构,促进穆斯林慈善行为的经常化、组织化、规模化和制度化,实现穆斯林慈善与现代慈善事业顺利接轨。对于已经成立并顺利运作的穆斯林慈善机构,工作重点应放在大力开展慈善宣传,组织穆斯林积极捐献,为慈善事业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必须克服以往人情式、松散式的管理弊端,引入现代管理模式,实行善款帐目管理、使用及慈善决策的公开和透明,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展示慈善活动成就,增强群众的信任感和参与意识。慈善机构获得社会信任的关键,无疑是实现慈善救助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真正做到雪中送炭。最后,穆斯林慈善机构还应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横向联合,通过不同慈善组织合作互补的方式,弥补当前穆斯林慈善组织规模小、募集资源能力弱的缺陷,不断扩大穆斯林慈善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⑧

  参考文献
  ①本文所引《古兰经》文,均引自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②先知穆罕默德曾这样鼓励穷人:“你们中不论谁,拿起绳子,去背了一捆柴来卖掉,于是真主以此来维护了他的人格。这对他来说,比向人乞讨,从而获得施舍,或者遭到拒绝,都要高尚的多!”先知甚至说:“任何一位穆斯林只要栽培了一棵果树,或者种植了一株谷物,继后,所结出的果实为鸟和人所吃,那么,对这位穆斯林来说,就是他的一种施舍。”见《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转引自郁苏福格尔达维著,马恩信译:《论伊斯兰教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内部资料,1989年,第116、117页。
  ③曹刚、李顺求:《社会保障和慈善救助》,《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0页。
  ④“赈款只归于……管理赈务者……”《古兰经》(9:60)
  ⑤杨桂萍:《从西北地区的清真寺和道堂经济看伊斯兰教教派与门宦的组织模式》《回族研究》2008年第4期,24页。
  ⑥参见拙文《伊斯兰教财产观与新时期西北穆斯林的慈善实践》,《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⑦2009年6月7日,笔者陪同香港中文大学文化与宗教研究系谭伟伦教授前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调研,在与当地官员的交谈中了解到,2009年该州新上任州委书记冉万祥的一段佳话。冉书记在对基层穆斯林群众的讲话中,批评部分群众挤占和冒领国家低保,使真正能够享受低保的群众反而得不到照顾,指出低保是政府给予穷人的"天课",应使其发挥真正作用。冉万祥书记的讲话,立即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一致表示理解并支持党和政府的决定。冉万祥书记用穆斯林熟知的天课解释政府提供的社会低保这一思想工作方法,对如何利用宗教文化资源开展公益事业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

本文转载自:穆斯林通讯。
http://dev.gansudaily.com.cn/system/2010/07/05/011612367_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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