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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财产管理使用的合法化研究
发布时间: 2014/9/30日    【字体:
作者:苏曜 吴金燕
关键词:  清真寺财产 宗教财产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和方针,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宗教对于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影响长期以来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尤其是如何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更是研究的重点。我们知道宗教作为一种作用于现实生活的文化实体必须有与其相匹配的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就表现为宗教财产。任何宗教离开了这个经济基础,都无法正常的运作。宗教财产是广大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实现经济自养的物质保障。同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宗教组织如何合法有序的管理和使用宗教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们知道,清真寺作为广大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之一,在这个问题上承载着重要的责任。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就放在了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的有序化,正当化,合法化问题上了。

    一、清真寺财产及其权利基础

    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宗教财产,清真寺财产做一个基本的描述。所谓宗教财产,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而清真寺财产是宗教财产的一个方面,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极大的重视。清真寺财产作为清真寺赖以延续的经济基础有其存在和规范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正当性。我国历来重视宗教财产的合法化研究和法律保护,范围涉及众多法律,法规。比如,《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建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事务条例》第35条还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在这种国家高度重视的政治背景下,我们有理由探究一下清真寺财产权利的来源。正如庞德所论及的“文明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对特定空间和时间的强调,财产权利也需要在特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来研究,因为衡量财产权利的是一个动态发展着的标尺,总是处在变化之中。17至18世纪的法学家试图把自然理性置于个人财产权背后,19世纪的哲理法学家试图从一个基本的、形而上学的命题中推导出财产权,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试图记录下人类实践中的私有财产思想的展开过程,功力主义法学家通过基础性检验来说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而实证法学家则通过遵守人类的制度及其进化来建立其合法性。因此庞德说:“在人的神经变得像今天这么敏感和规则成为设置与某一法律稳定时期的衡量标准之前,法律就已经成长起来了。”众多法学家都在为财产权利寻求一种普遍的合理性或者一种特定时空下的相对基础。但是没有一种绝对的衡量标尺,财产权利的基础及其合法性理论就必须放在特定时空下来探讨了。因此,也许正是因为在这种动态的衡量标尺下,无论是自然法理论下的道德品格,还是“一项按照权利的字眼表述的政策”等等权利及权利合法化理论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转而发现在当前这种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后的权利如何被合法的实施和有效的监督成为更具研究意义的内容了。

    二、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清真寺对中国穆斯林的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等方面都产生了极其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在信教群众生活和精神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重视清真寺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和文化实体,充分发挥清真寺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这对引导清真寺经济的稳定发展,规范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减轻信教群众生活负担,促进地区及周边经济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构成的变化,积极的推动着清真寺这一文化和经济实体不断的做出调整,在冲突中融合,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虽然清真寺经济在我国宗教独立自主政策的引导下已逐步实现“自养”,但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财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清真寺财产收入来源广泛,比如房屋出租收入,天课收入,特殊节日收入,信教群众捐赠,社会团体或企业的捐助等多方面。但是这些财产收入在很多清真寺缺乏有效的管理,财务状况混乱,收支情况没有详细的数据记载。虽然有些清真寺对收支情况进行了统计,但仍然缺乏有效的分析总结。

    2.清真寺财产收入与支出不平衡。我国宗教在独立自主的宗教政策的引导下,逐步实现了宗教组织的“自养”,但清真寺财产收入与支出的不平衡仍然在许多地方表现亟待解决的问题。清真寺日常消费以外的宗教性消费的扩大是产生这种不平衡的根源。宗教性消费比例的扩大加重了财产收入的压力,这不仅成为广大信教群众的负担,也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

    3.工程扩建无组织,无计划,存在资金浪费现象。由于国家宗教政策的引导,清真寺财产收入逐步增多,对清真寺的扩建,改建和修建工程也再加速进行。但有的地方缺乏对工程的计划与组织,造成资金滥用,重复建设的例子也屡见不鲜。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发宗教旅游资源,参与到宗教建筑的建设中来,使得工程扩建进一步加大,从而加大了信教群众的负担,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官办宗教”的局面,影响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4.传统的保守封闭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清真寺经济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有些宗教人士以及清真寺成员没有正确认识清真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大趋势,思想保守,观念陈旧。

    三、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化措施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清真寺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必然与穆斯林群众的经济生活和精神消费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清真寺经济的繁荣必然带动宗教地区各相关产业的深入推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清真寺财产的有序管理和合法正当的使用。因此,如何确保清真寺财产形成一种健全的管理体制以及规范合法的使用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清真寺内部管理制度。在清真寺内部推广建立宗教财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宗教事务协调管理委员会。分清职责与权限,使清真寺财产的管理与其他宗教事务分离开来。管委会的成员以民主的形式由政府机构,信教群众,内部成员本着对清真寺经济发展有利的原则选举产生。使财产管理和组织管理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同时,集思广益,制定适合清真寺经济发展的,体现国家宗教政策,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真寺内部财务管理条例。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开财务状况,做到透明化,公开化。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也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2.协调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通过清真寺财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历史情况,建立清真寺资金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在坚持清真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及自养政策的引导下,制定年度收入与支出的合理计划表,并通过民主表决,把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协调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关键还在于解决资金短缺。兴办一些经济实体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举措。但是,还有很多清真寺在实现自养的道路上缺少创办经济实体这一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清真寺经济的发展。

    3.健全宗教财产立法。除了在民事权利范畴内规定宗教团体财产权,还应在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总则、侵权责任方面提供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设立宗教特别法把宗教团体归为法人,要求其按照法人的基本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行使宗教团体财产权,从而将法人财产、捐助人财产和宗教组织体成员的个人财产明确的区分开来,并制定特别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式,在程序上防止了合法的宗教团体财产流失。

    4.规范监督体制。权力都是需要监督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尤为重要。从清真寺财产收入的源头展开工作,层层把关,有效避免资金的严重浪费,同时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估,杜绝重复建设和非计划内开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清真寺所呈现的新变化、新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总结和把握,规范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对清真寺经济以及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探究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化有助于正确贯彻实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理论上提供借鉴和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l][美]罗斯科•庞德著,王保民,王玉译.法理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 2007.
  [2][美]罗斯科•庞德著,廖德宇译.法理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2007 .
  [3]罗莉.寺庙经济论——兼论道观清真寺教堂经济[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
  [4] 梁迎修.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刍议[J].中国宗教.
  [5] 华热•多杰.宗教组织法人化探析[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6] 王连合,华热•多杰.宗教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一[J].青海民族研究,2005,(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本文原载;《商情》2010年 第10期,转载自:110法律咨询网。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7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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