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他山之石
 
台湾的宗教行政与宗教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 2015/7/31日    【字体:
作者:林本炫
关键词:  台湾 宗教行政 宗教立法  
 
     
刘澎:感谢大家今天的光临!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台湾林本炫教授来给我们谈一下有关台湾的宗教立法问题。林先生在台湾地区做宗教立法工作。台湾宗教立法工作曲折复杂,林先生是台湾宗教立法六人小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这个六人小组很特别,四位宗教界人士、一位政府官员,林先生是唯一的学界代表,所以我们请林先生来给我们介绍一下台湾宗教立法的情况。林先生的经历非常丰富,身兼政界、学界多个职位,是台湾联合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所的教授、台湾宗教学会的监事、台湾客家研究学会的副秘书长、台湾内政部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台湾宗教团体法草案六人小组成员、台北县政府宗教事务的咨询委员,同时还在中信大学、真理大学、南华大学等校任教。林先生发表了很多关于宗教立法、宗教管理方面的著作,比较重要的有《台湾的政教冲突》、《宗教与社会变迁》。这些著作出版以后在台湾反响很大。此外,林先生还发表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文章,像《国家、宗教与社会控制》、《台湾的宗教变迁与社会控制》、《台湾当前宗教立法的分析》等。这些文章让我们感到林先生在搞宗教立法方面是很有深度的学者。林先生还发表了《“新兴宗教运动”的意义及其社会学意涵》,这些文章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就请林先生给我们介绍台湾的宗教行政与宗教立法。大家欢迎!
 
林本炫:谢谢刘所长的介绍,我今天很荣幸能有这个机会以“台湾的宗教行政与宗教立法”为主题做一个报告。我想利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报告,之后请各位多多指教,跟各位有交流。
 
首先我从目前台湾的行政体系和现有的法律状态,跟各位做一个简单的报告。
 
在台湾来讲,在中央的层次,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是主管宗教的机构。这个层级不算很高,以前来讲对宗教的事务不是太重视。所以这个宗教辅导科大约在20年前成立。早期叫做礼俗科,后来才变成宗教辅导科。在地方是设在县市政府民政局里,有的叫宗教礼俗科,有的叫礼俗文物科,所以它的人手更不足,有时候科里只有一个人在办理宗教业务。以台北市来讲,它是直辖市,编制比较大一点,所以民政局底下有个三科二股,二股整个都是在处理宗教业务。一个股员可能是在处理寺庙,一个股员可能是处理基督教等等,就是这样一个状况。总体来讲,在行政部门,它的编制不算很充裕,由此也衍生了一些问题。
 
但是比较大的问题还是在宗教保护这方面,宗教法规没办法配合到目前的观念。就是说,政府对宗教的态度和观念是转变了,但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尤其台湾在实施《行政程序法》之后,变成什么事情都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走向法治的一个状态。所以现在在宗教业务上,政府部门的观念是跟以前有很大转变,可是立法方面不太能够跟的上。不太能够跟的上有一个症结,这个症结就是台湾目前的宗教法规还是1929年国民政府在大陆时期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这个《监督寺庙条例》到台湾之后,继续得到承认。当然我们今天时间有限,没有办法详细讲。这个产生的问题比较多是在行政层面上,在政治层面比如说对佛教也造成了一些困扰。
 
另外就是1936年的《寺庙登记规则》。《寺庙登记规则》规定寺庙必须要办理登记,然后才能取得寺庙登记证。这个条文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我有电子版,我在这里先做一个简单的报告。《监督寺庙条例》有一个时代背景,就是在民国初年的时候,有一个寺庙财产的流失跟侵占的问题。寺庙财产常常被侵占,当时也有所谓庙产侵权,因此整个《监督寺庙条例》的重点都在管理佛道教寺庙的财产,所以当时的条文里面就规定,这个《监督寺庙条例》只适用佛道教的寺庙,因此就产生宗教不平等的问题,天主教跟基督教就不适用《监督寺庙条例》。这也是长期以来台湾的佛教界对这一点相当诟病的原因。
 
另外一点就是寺庙的法人地位不清楚。目前台湾宗教立法最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寺庙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你要明确给它一个法人地位。《监督寺庙条例》里面对寺庙到底是不是法人不是很明确,它有一个条文就是说,寺庙的财产跟法物、法器文物属于寺庙所有。那既然说是属于寺庙所有,寺庙既然能够拥有财产,应该说它就是一个法人,因为除自然人之外,就是法人能够拥有财产。但是寺庙是不是一种法人又没有明说。那如果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它能不能成为诉讼的一个主体?比如说寺庙危害到别人,或者别人危害到寺庙,它能不能成为打官司的主体?实际上不清楚,司法的惯例上就把寺庙当成一个准法人。但是还是会有些问题。比如说,税法优惠的时候,它不是一个很清楚的法人,那要不要给它税法的优惠?不清楚。打官司的时候,习惯上把它当成一个准法人,可是在财政部的各种税法优惠上它就不一定能够达到这样的要求。所以会产生税务上的问题。
 
另外,《监督寺庙条例》到台湾之后,因为台湾的民间信仰的庙里面状况跟实际的《监督寺庙条例》规范的状态不相符合,因此就产生了《监督寺庙条例》实际上没有落实的情况。早期的公务员会做一个解释,解释到最后就冒出来一个条文根本没有的东西,比如说以前佛教界最诟病的信徒大会的问题。信徒大会就是说寺庙不是住持来管理一切,而是变成规定要设立信徒大会,这样信徒大会变成了最高权力机构,然后住持反而变成了要信徒大会投票通过,他才能被聘任或续任,庙里的各种重大事项变成要信徒大会决定等等。过去这些问题,对佛教界对庙宇都造成了一些影响。当然,后来信徒大会有一些调整。这是《监督寺庙条例》的一个时代背景,在1929年当时的这样一个情况。
 
还有一个行政监督的问题。因为在1929年当时来讲的话,国民政府那时是训政时期,训政时期对寺庙并没有现在的宗教自由法令。1929年的国民政府并没有很清楚的宗教自由观念,所以对寺庙一方面要监督它,行政干预非常强;一方面又怕寺庙的财产、重要的文物被不当侵占。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条文以现在的宗教自由观念来看就很成问题。所以在2004年有一个大法官会议573号决议。(在台湾大法官会议就是对所有法律有争议的问题来做解释,类似于美国的宪法法庭,但是又不太一样,宪法法庭有两造双方,大法官会议是有人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程序,作出一个解释文。)决议认为,《监督寺庙条例》中有几个条文是违反宪法的,两年内要做出改正,否则要失效。也就是说,《监督寺庙条例》实际上也有违反宗教自由的条文,而且很明显要由大法官会议做出解释。所以对《监督寺庙条例》的种种问题怎样用一个新的法律来取代,而且这个新的法律要面临诸多行政层次的问题,等下我会做一个很扼要的报告。就是从行政层次要解决,必须要有一个新的法律来解决,现在处理这种事情要有法律依据,这个非常迫切。
 
所以这样一个1929年的法律,它造成了一个问题,就是一般的庙它的法律地位到底怎么办呢?一般的庙是根据1936年《寺庙登记规则》取得寺庙登记证的,如果没有办法取得寺庙登记证,就可能变成违建的寺庙,就是不合法的寺庙。这个问题又十分复杂。有些寺庙它的建筑结构跟寺庙结构可能是没有公共安全的危害,它只是在土地使用方面的程序上有一些问题,于是就让它另外补办寺庙登记,就是说一种合法边缘的状态,暂时不取缔。取缔庙也很难,牵扯到神的问题不太容易处理。大型的庙宇通常政府希望它登记成为财团法人,或者它自己也会登记成为财团法人。
 
我刚才报告的要取得的寺庙登记证,那么这张寺庙登记证的用途,到底是用在减免税的方面啊,还是其他各方面?大型庙宇一年香油钱非常多,有的可能动辄上亿或数亿的香油钱,所以政府希望它成为财团法人,因为财团法人适用的是比较严格的一种监督形态。那么大型庙宇登记成为财团法人,取得法院给的法人证书之后,其实它也才能真正享受税的优惠,像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一般小的寺庙可能收入也不多,就不一定希望成为财团法人。所以台湾一万多家庙宇里面,事实上有390多家,将近400家登记为财团法人,这些是比较大的,因为政府希望它成为财团法人,那它自己实际上也有这样的需要。所以我们在台湾也看到一个状态就是有一些庙取得寺庙登记证,有一些要登记成为财团法人。一般的佛教寺院,取得寺庙登记证,它就是一个合法的寺庙,大型的道场它就要登记成财团法人。
 
接下来就是天主教跟基督教,因为它不适用《监督寺庙条例》,因此就不需要办理寺庙登记。那怎么办呢?它就依照民法登记成为财团法人。因为登记成为财团法人之后,它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它才能拥有不动产等等,所以它必须做这样一个事情。可是做这样一个事情的结果可能会产生行政上跟教义上的问题。比如说天主教会,或者说台湾的长老教会。长老教会有1000多所教堂,这些教堂如果说全部各自登记为财团法人,那么它跟总会的关系怎么办?都是财团法人,两个财团法人又是一样大的,那么总会可能会担心你脱离我的控制。可是如果这1000多所教堂都不登记成财团法人,只有总会登记成为财团法人,那么所有财产都全部要登记到总会名下,那这个程序不胜其烦,甚至于信徒捐款你要到总会打一个收据,这绝对会有问题。所以如果要登记成财团法人,事实上就变成有些地方教会自己登记成一个财团法人,有些就变成财产登记在总会的名下。或者像天主教,它一个教区登记成一个财团法人,就会有一些困难。当然,财团法人还会有一个问题就是,它的名称就是财团法人,宗教界有时就会说我们宗教怎么会是财团?好像给民众的印象就是说你这个宗教是跟那个企业的财团是一样的,你们宗教是在搞营利。但事实上,财团法人在民法上来讲,它的意思跟企业集团不太一样,可是民众会望文生义。
 
另外就是宗教信徒的基金会和宗教性质的团体。譬如说在台湾有中华民国道教会,或者早期成立的中国佛教会,这些属于宗教性质的社团,那么它的法人地位就是社团法人。所以实际上在法律地位上来讲,宗教团体它的法人地位非常多样。这种多样性会造成混淆。像具有全国性质或总部性质的宗教团体,它也登记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而在1987年解严之前,同一性质、同一层级只能成立一个宗教社团,比如说以前的中国佛教会,它具有全台湾佛教团体的一个总会的性质,现在同一性质、同一层级不限于只能成立一个宗教社团了。只要名称不相同都能成立,所以就会有像中华佛光协会,就是以星云大师这个佛光山它所属的这些佛教寺院为主成立的一个组织。在1987年解严之前它是不太有机会成立的,因为那时已经有一个中国佛教会了,它的性质是类似的。
 
以前民间信仰团体就只有中华民国道教会,那现在可能就有中华民国三观大帝信仰联谊会、中华民国妈祖信仰联谊会等等,就是一个祖神可以成立这样一个组织,然后全台湾所有拜同一个祖神的这些庙宇可以联合起来,因此变得非常多样。
 
新兴宗教比较有趣的是,过去新兴宗教有不少是依照《人民团体法》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或者它可能会设立一个文教基金会,然后它就从事宗教活动。这样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1996年爆发“宋七力事件”的时候,内政部的民政司是负责管理宗教业务的,可是它不知道这是个宗教团体,就被管人民团体的内政部社会司骂得要死,说这个团体出了事你怎么不晓得,它就说我不知道它有宗教性质啊,它登记在社会司,不是属于我管的。所以就是一些新的宗教团体它会以结社自由的名义按照人民团体法登记为一般的人民团体。登记为人民团体之后,实际上却从事着宗教活动,像这样的情况还不少。
 
另外一个有趣的是藏传佛教。藏传佛教传到台湾,当然它并不会有什么问题,官方对它也没有特别的注意,但是它们习惯上就会以成立人民团体的方式来活动,但是它们也有它们的中心或寺庙,有时是采取财团法人的方式。因此这些不同的宗教团体它的样貌非常多样,在管理上也会构成一些困扰。在1996年“宋七力事件”的时候,主管机关社会司如果认为这个人民团体、结社组织具有宗教性质,它就会知会民政司,或者经过一定程序之后,让这个实质上的宗教性质的社会团体登记为宗教团体,譬如说韩国文鲜明创立的统一教。统一教的全名是“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统一教在台湾来讲的话,早期也曾经被禁止过,但在1987年解严之后也是让它可以自由活动。它早期虽然被禁止,但可以用社团方式活动,它也成立了一个寰宇文教基金会。既然是文教就属于教育部主管,可是它实际上是从事宗教活动,所以它虽然被禁止,事实上一直在活动。近几年因为这样一个改变之后,它也向内政部的民政司正式申请成为一个宗教类别。申请成为一个宗教类别之后,它就转变成由内政部民政司主管,不像以前文教基金会由教育部管,然后它是一个社团,是社会司主管,可是实质上是从事宗教活动,所以现在就是由内政部民政司来主管。然后民政司的网站上也把这个统一教给放进去,变成台湾现在25类 的宗教类别里面的一类。在基督教之外,它变成“统一教”这一类,可是网站上当然不会写统一教,它就用它的名称“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
 
所以近几年,一方面是因为1987年解严之后,台湾各方面都采取自由化的政策;另一方面,在宗教方面的政策也有转变,所以最近十几年来对宗教采取自由化政策,各个宗教团体都尽可能的叫它们来登记。台湾原先最早在戒严时期是九大类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等等九大类宗教,当然还包括伊斯兰教。九大类宗教在戒严时期还有个第10类叫天帝教。因为天帝教的创办者的党政关系比较特别,所以它可以成为第十类宗教。第11类开始增加的是一贯道,一贯道本来也是被禁止的,但1987年之后正式解禁,之后它也登记,成为第11类。
 
11类之后停了一段时间,然后在近几年自由化政策下类别就越来越多,比如说儒教要求登记,太一教也要登记等等,各式各样的宗教类别名称,没有重叠的它就成立。另外刚才讲到天帝教,是在大陆时期有一个宗教叫天合教,从这个教再分出来。另外在大陆时期创立一个宗教叫礼教,礼教在台湾近几年,有一个人他很有宗教上的信心,他又创立一个新的派别叫玄门真宗。不过这个玄门真宗根据我们的观察,它的教义各个方面很像礼教衍生出来的,它最近登记成一个类别,(法律)也让它登记成一个类别。
 
这样的登记只是统计和分类上的目的,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法源依据。而且对于怎样的标准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宗教,怎样成为一个新的宗教类别,也还困扰官方。最近有一个更有趣的例子就是一贯道——一贯道基本上传到台湾是18个主线——18个主线传到台湾,其中有一大部分他们是集结起来,在1987年之后就登记成为一贯道总会,这是一贯道在台湾比较多数的一贯道总会现象。那少数不加入一贯道总会的,就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整体性的组织,他们最近也想要比较整体性的组织,就申请成立一个天道总会。其实天道跟一贯道都是一回事,一贯道又称天道,但是一贯道绝大部分主线是以这个一贯道总会的名称登记。所以天道总会成立后,跟一贯道教义各方面都有类似。所以到底要不要它另外成立一个宗教类别叫“天道”?官方基本上并没有太大的意见,反正名称并不相同,但是官方也询问一贯道的意见,一贯道总会的人倒是比较宽容——虽然说双方过去曾经有一些恩怨——它没有太大意见,教义虽然大同小异,可是还是一些差别。这个案子最近还在进行。如果说变成天道是另外一个宗教类别,我们学界知道其实它和一贯道是很接近的,俗称一个叫师母派,一个叫师兄派。一贯道传到台湾之后有这样一个恩怨,早期双方还互相攻击的非常厉害,可是有这样一个情况。这样的登记只是为了分类,而不是说没有通过这样登记程序的宗教团体就无法进行传教活动。这些类别给它一个承认,而这个承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也不代表说在你这25类或26类的宗教类别之外就无法从事宗教活动,目前并没有这样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做一个总结就是,一般的庙宇它是寺庙登记证;大型庙宇通常是成立财团法人,天主教、基督教跟伊斯兰的宗教团体也是成立财团法人;宗教性质的组织依照《人民团体法》成立全国性的社团,例如中国佛教会,中华民国一贯道总会,都是这样一种社团方式。新兴宗教、藏传佛教它们会用基金会或者是学会、协会的名义来申请成立。
 
所以台湾目前的宗教行政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宗教法律是过时的。首先,1929年的法律已经跟台湾的现状不符合,而且1929年训政时期的观念跟现在宗教自由的观念已经是格格不入了。其次就是宗教不平等问题,因为《监督寺庙条例》只规范了佛教跟道教,天主教跟基督教并没有规范进来。天主教、基督教对自己并不需要适用《监督寺庙条例》没有太大意见,但它们却对要适用财团法人方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其实还是有些声音。然后一个问题是寺庙的法律地位。信徒大会这是早期,1992年之后已经不强制佛寺成立信徒大会。也就是说在台湾早期是希望一般的庙都能够成立信徒大会,但是寺跟庙不分,也就是说我们常常在口头上讲寺庙、寺庙,其实佛寺跟民间信仰的寺庙差别很大的。因为佛寺有住持,有出家人,那么民间信仰的拜关公、拜妈祖这些庙基本上没有住持,没有教义,没有神职人员,所以讲是讲《监督寺庙条例》,但寺、庙其实差别很大,可是早期的公务人员分不清楚,寺庙一律要成立信徒大会。其实这是对住持本身的不信任。如果把《监督寺庙条例》的条文拿出来,我们可以看到早期的《监督寺庙条例》它没有能够落实,因为它这里面有一个条文,第6条“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寺庙既然能够所有就表示寺庙应该是法人,可是它又不说清楚它是不是法人,然后“由住持管理之”,也就是说住持就是管理人,他有权来决定寺庙财产及法物。当然还有规定,就是住持虽然能够管理,但是“寺庙的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就是这一条被大法官会议第573号裁定违宪,这个不符合宗教自由,这是训政时期的一个产物。但是至少我们看第6条,是由住持来管理之,可是这一条并没有落实。因为早期的公务员对住持一个人是不信任的,因此他要寺庙都成立这个信徒大会。《监督寺庙条例》里面根本没有“信徒大会”这四个字,所以是公务员去解释,自己发明出来这个东西。那为什么要叫“信徒大会”,因为他用社团去想像,比如说学会的话,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所以寺庙的话就是信徒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那么既然是最高权力机构的话,住持作出什么处分的话,要由信徒大会通过,甚至于住持的聘任跟续任都要信徒大会通过,所以早期这个对佛教界造成很大伤害,一直到1992年才改变。改变规定,意思就是说佛寺可以不成立信徒大会,但是一般民间信仰的庙宇还是要(成立信徒大会)。因此在寺庙管理上,早期是由两条主线来进行的,对一般的寺庙不信任,所以我要用信徒大会这样一个最高权力机构,也就是模仿社团的组织方式由社团成员来监督你,把寺作为一个内部自律的组织。所以住持就不能想要怎么处分财产就怎么处分,这是用人来作为一个监督机制。可是当这个寺庙财产多了之后,它又有一个财团的思维方式,希望你成为一个财团法人,因为财团法人是一个他律组织,受政府行政财政机关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财团法人要受到财政单位非常严格的监督,所以你寺庙香油钱非常多,财产非常多的时候就希望你、鼓励你成为财团法人,这是财团的一个思维方式。
 
一般来讲,台湾的民法里面规定了法人只有两种,一种是社团法人,一种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基本上是人的集合,财团法人基本上是财产的集合。那么既然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那它就没有人的成分,或者说就算是有人的成分,也被排除掉了。财团法人有一个董事会,而这个董事会并不是以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因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但是我们都知道有几种组织它很特别,比如说私立学校、民办学校。像台湾的私立学校也有这样的问题,就是说私立学校基本上是财产的集合,就是校舍跟学校基金,它同时又是人的集合,有教职人员跟学生,所以在台湾,私立学校就登记为财团法人,这样人的成分被排除掉了。那人的成分被排除掉之后,关于人的部分怎么运作?终究会产生一些问题。那么宗教来讲问题更大,因为基本上跟私立学校很像,也是人的集合跟财产集合,财产集合就是礼拜设施,还有香油钱、信徒的奉献;人的集合就是信徒跟宗教师,这两类人又是不平等的。因为宗教师在教义上、行为上是要指导信徒,所以不能用票票等值的观念说宗教师或者宗教组织里面的领导者是要投票产生的。总而言之,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社团的完整的思维方式,一个是财团法人的方式。可是宗教兼具有人和财产集合的组织方式,如果这两者都要兼顾的话,对宗教的法人性格可能都会产生一个问题。所以我在10多年前就开始研究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当时我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叫《宗教法人法》,开始研究后才知道有种法人叫宗教法人,在日本还有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和学校法人很特别,它既非财团法人,也非社团法人,而是兼具人的集合还有财产集合。甚至于还有行政法人,台湾最近也试图把国立大学变成行政法人,因为它不能叫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日本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之外产生一种学校法人、宗教法人跟行政法人。宗教法人跟学校法人他们都类似,兼具人的集合还有财产的集合双重设计。可是台湾早期的宗教行政就是两种思维在进行,可是两种思维可能都同时出一些问题,那这些问题都出在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所以宗教法人的双重特性,人的集合跟财产的集合,这双重特性都能兼顾到的话,这样一种法人的设计才符合宗教的运作。
 
刚才提到天主教、基督教、新宗教团体的登记等等。这些都是过去存在的问题。台湾的宗教立法其实是经过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现在还在努力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草案跟大家说一下。一个是1969年当时有一个叫《维护寺庙教堂条例草案》,然后1979年《寺庙教堂条例修正草案》,1983年叫《宗教保护法草案》,这些基本上都是在1987年解严之前由行政部门草拟的,那这些由行政部门草拟的条文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行政干预跟政治介入的成分还是蛮大的,这当然跟那时的政治气氛有相当大的关系。另外一部分就是这些草案条文基本上都没有送到立法院去审议,也就是说它一旦曝光之后反对声就很大,所以无疾而终。那么2001年提出的这个《宗教团体法草案》跟前三者有所不同的是至少它进入了立法院。立法院要完成整个立法程序,要三读。那它至少要经过一读跟二读,三读难度很高,将来能不能通过也不晓得,但是它至少跟前三者不同,出了行政院的大门,被送到立法院去,而且不但送到立法院去,也经过实质的一读、二读的审查程序。
另一方面,前三者都是在戒严时期的政治气氛底下。所以我们可以简单的看一下它们的特性,当然各位如有兴趣,这些草案我都有带来,都可以查考到当年的草案。那么《维护寺庙教堂条例草案》就是规定寺庙跟教堂都要登记为财团法人,所以这有两个特性,一个就是寺庙教堂一体适用,就避开了《监督寺庙条例》只规范佛道教的宗教不平等问题;另外它还是财团法人思维,就是都登记成财团法人,没有兼顾到宗教自治,也没有兼顾到宗教团体人的成分,因为一旦登记成财团法人的话,其实人的成分就被排除掉了。然后另外一方面财团法人基本上是一种他律设计的法人,而社团法人是比较自律倾向设计的法人。所以财团法人跟社团法人除了说一个是财产的集合,一个是人的集合之外,还有社团法人是自律,而财团法人是他律。那么财团法人为什么他律?财团法人基本上是财产集合,没有一个制约机构,没有会员嘛,所以没有制约机构。财团法人底下有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是被聘请来尽管理责任的,所以没有人可以监督董事会,也没有人可以监督财团法人的运作,因此都是由政府来监督,是他律的设计。所以如果宗教团体设计成财团法人的话,基本上就是一种他律的设计倾向。由于新宗教的设计跟国外传入的宗教在当时的这样一个困扰,所以《维护寺庙教堂条例草案》又进行了矫正,就是新的宗教怎么样成立,国外传入的宗教可以比照新的宗教来处理。基本上财产管理承袭《监督寺庙条例》的精神,还是行政干预非常多的景象。
 
1979年 《寺庙教堂条例修正草案》差别不大,第一个就是寺庙教堂一体适用;第二均为法人,但是这个法人没有明确讲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还是在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之外另外创设一种宗教法人。因为当时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被意识到,没有意识到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差别,宗教团体的性质是兼具这两者,只知道要是法人。虽然没有讲清楚,但从条文来看,还是倾向于财团法人思维。它也规范了新设寺庙教堂的程序。其他财产管理部分还是继承《监督寺庙管理条例》。
 
那么到《宗教保护法》的情况就更有趣。因为在《宗教保护法》提出之后1983年的时候台湾的政治情况是相当不稳定。所以在《宗教保护法》里可以看出,有些条文甚至比前面那两个干预的成分还更重,比如说“非依本法规定不得从事宗教活动”。这个说法在前面两个都没有。
 
1980年代,台湾的政治气氛可以说是强硬派比较抬头的时候。因为1978年台湾在跟美国断交,所以到了1980年代开头的时候政治气氛反而更严峻。然后针对特定宗教团体的条文,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哪些条文是针对特定宗教团体,比如说14条、20条、23条、26条。其中有一条是针对新约教会的,台湾的新约教会有很多的故事。另外有三条是针对台湾的长老教会,因为长老教会在当时是比较支持党外运动的,就是现在的民进党,长老教会在1970年代连续发布了三个所谓的国事声明,那个国事声明被认为有台独倾向,所以《宗教保护法》里面有三个条文很明显的就是针对当时的长老教会,曝光之后,天主教尤其是基督教反对声很大,这个后来也是不了了之。所以只要天主教跟基督教的反对声很大,这个草案就比较不太容易出行政院的门。因为长老教会跟天主教会在台湾来讲,虽然说信主的人数不是很多,但发言还是比较有份量。天主教跟基督教两者合起来,在台湾人口中大约占5%,天主教大概是2%,基督教整个加起来大概是3%。基督教里面是以长老教会最大,大约是30多万、将近40万的信仰人口。所以这个百分比虽然不是很高,但是信主人口也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就是2001年《宗教团体法草案》提出来的一个背景。
 
《宗教团体法草案》提出来的背景当然可以从很多方面来说。一个就是说台湾要有一个新的法律来取代《监督寺庙条例》的呼声。无论是民间宗教界,还是政府部门都有这样一个呼声,因为《监督寺庙条例》的确存在很多问题。近因就是1996年的“宋七力事件”。这个事件对台湾造成很大的冲击,它正式把新兴宗教问题掀开来。
 
在台湾其实原先就有很多本土产生和外面传来的新兴宗教已经在活动了,学界有注意到,但是政府部门没有特别注意到,也没有爆发比较大的争议事件。1996年“宋七力事件”之后官方、民间和宗教界就有要制定一个宗教法的呼声。可是制定一个宗教的法案,各个方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民间舆论或媒体可能说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宗教法律来面对或者管制宗教乱象的问题,官方好像要呼应民间的呼声,可是又已经不能像1987年戒严时期那种政治气氛下那样管了。所以到底要怎样去管,还是不要管;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其实官方也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另外一方面就是宗教团体面临的问题非常多,所以宗教界也会说,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宗教法律帮我们解决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台湾的宗教界所面临的问题很多是税的问题、土地的问题、教产的问题,这些行政层面的问题。宗教界以前会认为很多问题是《监督寺庙条例》造成的,所以《监督寺庙条例》废除了,就不会有问题了。可是后来也慢慢了解到问题不是把《监督寺庙条例》废除就可以解决的,因为有很多不是《监督寺庙条例》造成的,要用新的特别法把相关的规定排除掉才能够处理,比如说《土地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里面的一些规范都可能会对宗教界有影响。
 
我举个例子。在台湾因为土地非常贵,所以要盖一个庙是不太容易的,除非是早期,所以有一些佛教——主要是佛教——在都市里面,就是大楼、公寓里面办经社或者道场,像这样的问题怎么办?这个不是把《监督寺庙条例》废除就可以了,因为不能取得寺庙登记证,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不是《寺庙监督条例》的问题。这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出家师父,他用十方信众的钱买了一层楼作为活动场所,可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法人,这层楼的财产到底登记在谁手里?没办法登记。那就先登记在师父这个自然人名下。可是这个师父可能在出家之前有俗家子女,他圆寂之后,这一层楼的财产就被继承了。如果他的子女再把它奉献出来就没事;如果子女不愿意,那些信众或者道场的其他弟子要来管理这些财产的话,他实际上是拿不到的。台湾这一类的纠纷还不少。
 
 
台湾佛教胜地佛光山
 
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台湾早期有农地农有的政策,就是说农地必须是要自耕农才能过户,不是自耕农不能拥有农地。有些民众把土地交给师父去盖经舍、盖佛寺、盖寺庙,可是盖的过程中不能过户。那他当时可能不懂法律,要么就是说不管它,盖了再说,就盖了,结果这个土地没办法过户。等到这个农民过世之后,子女可能不认账,或者说土地忽然变得很有价值——马路经过了都市计划的扩展后,土地可能值上亿啊,几千万——子女不认账,就要这个寺庙拆庙。类似这样的争议,就来自于法人的问题,还有早期农地政策。
 
所以类似这些问题宗教界尤其是佛教界意识到需要一部新的宗教法律才能解决。基督教、天主教界基本上没有说需要一部新的法律,因为《监督寺庙条例》规范不到天主教、基督教,可是也没什么坏处,用财团法人的方式登记就行了。这会造成一些信徒和大众的误会,但是问题不大。所以天主教、基督教界对宗教立法向来是最不积极的。2001年这个《宗教团体法草案》,天主教跟基督教界本来也反对,但是看到条文之后,觉得至少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也就不那么反对。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它们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不是完全没有问题。譬如说财团法人土地的过户问题、增值税问题、神学院的问题。神学院以前在台湾是不被教育部承认的,因此神学院学历都不被承认,所以它们也希望利用《宗教团体法草案》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事实上现在在台湾神学院、佛学院的学历都被承认,它们可以申请立案,以前是不可以的。整体上来讲,佛教界面临的问题比基督教、天主教多,尤其像都市道场、纳骨塔——纳骨塔的问题更是非常难解决。《宗教团体法》作为一个特别法可以排除掉《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土地法》适用在宗教团体身上,解决宗教界面临的问题。
 
目前《宗教团体法》在立法的基础上不那么令人满意,因为在台湾现状上就有三种宗教团体的状态,《宗教团体法》很难设计出一种新的法人,满足目前这么复杂多样的宗教团体。所以在草案的第二、三、四章,分别针对这三类宗教团体,让它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法人,叫宗教法人,叫寺院、宫庙、教会,这里面寺院和宫庙的观念就分开了。目前是由县市政府跟内政部民政司主管。如果《宗教团体法草案》通过的话,只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就可以取得宗教团体资格,也就是说法人资格明确下来了。有趣的是,寺院、宫庙、教会还有登记证的,就是说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去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一个宗教法人证书。如果说宗教社会团体目前是作为“人民团体”由县市政府、内政部社会司主管,那么将来《宗教团体法》通过之后,它们是宗教法人,都归内政部民政司管,因为宗教业务都归民政司。
 
宗教基金会是宗教性质的财团法人,它现在散布在各个相关的部,像教育部、内政部等等,将来是由内政部民政司统一来管。所以这三类里面有登记制,有许可制,对宗教团体来讲,不是很理想,因为只要是许可制就可能存在行政介入的空间。可是宗教基金会又不能完全适用登记制。
 
如果我们对日本的情况稍微了解一下,就知道日本的宗教法律也面临转变,1945年之前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下有一个《宗教团体法》。1945年之后,新的宪法第20条、第89条很明确的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团体的设立在《大日本帝国宪法》时期是许可制,1945年进入过渡阶段,天皇颁布《宗教法人令》,采取了登记制,只要来登记就可以成为宗教法人,所以宗教团体数量大幅度增长。《宗教法人法》通过之后,它对宗教团体的态度介于两者中间,变成了认证制。认证制简单来讲就是对教义内容、历史源流不作任何实质审查,但要做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就是看它是不是一个宗教团体,有没有礼拜设施。台湾的《宗教团体法》里面既有登记制,也有许可制,它是对现存的三类状态的妥协。一个新形态宗教法人,让这么多不同的宗教团体都来适用,的确有一定难度。
 
我再讲一下立法进程。台湾以前有一个立法委员叫谢启大,这个人是法官出身,然后被选上立法委员了。他找了两个法官,两个检察官帮他草拟宗教法,他的宗教法的理想就是不管现状怎样,希望设计出一个法人就叫宗教法人,所有宗教都套用在这个宗教法人中。怎么做到呢?他把宗教法人设计成两部分,一个是教务会议,一个是俗务会议。教务会议管神圣的一面,俗务会议管一般的,像财务的事情。所有宗教都要成立教务会议跟俗务会议,然后宗教法人就以教务会议跟俗务会议来构成,称之为圣俗分离。圣俗分离是日本《宗教法人法》很重要的一个精神,但是谢启大的宗教法人版本这么规定可能是对圣俗分离有误解的,就是把圣俗分离当作教务跟俗务分离。这个版本后来也就不了了之。
 
《宗教团体法》20013月送到立法院审议之后,其实没有办法完成三读立法,因为立法院要审的法案太多了。2000年之后,民进党政府把《宗教团体法》列入请立法院优先决议的法案,但是优先审议的法案也非常多,还在安排当中。近几年,台湾立法院有一个新的规定,届期不连续。以前的话,上一届的立法委员审到二读,立法委员改选,新一届的立法委员上任之后,接着要三读。现在变成上一届的任期审到二读,遇上改选,就要重来一读,所以要经历好几次,没办法三读通过。当然是有些条文存在争议,要党政协商。民进党虽然是执政党,但是在立法院里面没有过半数,因此要通过党政协商,取得国民党、亲民党的一些支持以过半数,这也是民进党推动很困难的原因。
 
为什么《宗教团体法》会有争议?就我所知,绝大部分的立法委员对宗教法案兴趣不高,也不太了解。因为宗教太复杂,所以如果某些立法委员对这个草案比较关心,他需要影响其他立法委员以主导这个法案。国民党是对宗教立法比较感兴趣的,有几位长期关心这个事情,大致上就可以影响到国民党对《宗教团体法草案》的态度。几位国民党党员本身是佛教的居士,佛教界某些团体对《宗教团体法草案》有意见,他们就会反映到国民党这几位立法委员这边。另外,大部分宗教团体对《宗教团体法草案》的作用表示怀疑。佛教团体对税法的问题有所疑虑,它觉得草案通过之后,对佛教界、佛教道场的税的问题是比较不利的,甚至他们认为会侵犯到他们的宗教自由。
 
《宗教团体法草案》一旦通过的话,有几个意义。首先,宗教团体法人地位得以确立,不像《寺庙监督条例》那样模糊。因为台湾民法里有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不得成立”,也就是说要成立法人的话,就要依照民法或其他法律。民法里面有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其他法人形态要透过其他法律来创设。《宗教团体法》就创设了新的法人:宗教法人,可是草案里面没有把它的法人性格讲清楚,而且是把现存的三种状态兜起来,所以不是很理想。当然这只是对现实的一个妥协,至少起到一个作用就是宗教团体集中归内政部民政司来管。其次,它会解决宗教界很多问题。宗教团体将来必须拟定一个章程,类似于宗教法人的宪法。内部有纠纷的时候,以章程为准。每一个宗教团体,比如说要不要把信纲、把法人成分写进来,要不要依照宗教惯例,都由章程决定。早期的公务员说我们尊重宗教的惯例,但实际上可能破坏了宗教惯例。比如规定主持要有任期,就与主持终身制的传统相悖。所以《宗教团体法》把这样的事情交给章程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第三,新宗教团体的登记有了法律依据。当然不是有一个明确的程序或进行什么样的审查,新宗教团体成立可以按照目前这三种形态来申请。
 
《宗教团体法草案》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现状,对宗教法人的解释;第三章是宗教社会团体如何成为宗教法人;第四章是宗教基金会如何成为宗教法人。那么二、三、四章就是说现在的三类宗教团体样态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成为宗教法人。第五章就讲到宗教法人的财产管理;然后讲到宗教建筑物;最后一章是附则,关于宗教活动违法的处理等等。有一个可以附带要说的,台湾的《宗教团体法草案》是在1996年宋七力事件爆发的时候,官方、舆论界、民间很直觉的反应就是“宗教乱象”需要一个宗教法律,但根本就不知道《寺庙监督条例》,也不知道目前的宗教状况,只知道有这样的需要。1996年国民党执政的时候,《宗教团体法》的一个版本就出来了,直到2000年民进党执政之后,再延续该版本做了修改。民间舆论针对2000年的《宗教团体法草案》讥笑到,这个根本就是“宗教福利法”或者“宗教奖励法”,因为里面所有的(条文)都是帮助宗教界解决问题,比如说都市道场问题、纳骨塔问题,所以舆论就批评。因为民间看不到政府管理宗教,但是官方说现在不能像以前那样去管理宗教。《宗教团体法草案》到了内政部的部会的时候,想要偏向宗教管理。但是学界一直认为其实宗教团体违法的话,现有的法律多半是可以处罚的。就算新的宗教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由法律来判决。像宋七力事件比较特别,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因为台湾的法院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二审牵扯到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比如说在宋七力事件里面曾经有一张支票交付,检察官说有支票交付就是敛财。可是法官说那张支票本身不是证据,因为没有兑现。在法院旁听宋七力事件的时候就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二审检察官上去不发一语,反而宋七力请了很好的律师。证人前后说辞不一致,所以就不被采用。总的来说宗教相关的处理条文其实是有争议的。
 
刘澎:感谢林教授给我们做了一个很精彩的讲演,台湾宗教立法的复杂程度超过了我的想象。下面咱们可以提问。
 
高全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跟刘澎先生的感觉一样,我没想到台湾的宗教行政立法、宗教管理、宗教现象是一个这么复杂的问题。这个过程也是几十年的演变过程。我们以前感觉宗教立法之后,宗教问题就解决了,现在看来似乎法律出现解决了一些大问题,也使得更多的宗教问题都暴露出来了,这和大众的期许并不特别一致。中国目前政治层面、宪法层面的问题还有很多没有解决,行政层面的问题都是在冰山之下,还没有暴露出来。我的问题是,台湾和大陆基本一样,都是大陆法系的管理模式,在涉及宗教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如何处理与宗教相关的问题?这些处理对社会和宗教有哪些影响?我想听到一些经验教训。
 
林本炫:我个人看法。我提到台湾有前例,1987解严之前,宗教全部都被视为政治性质的,包括新约教会、长老教会、一贯道、统一教,还有创价学会。创价学会本来没什么问题,当时也被禁了。这些政治案件现在来讲,都已经不是重点,我估计政治层面走完之后,下面的行政层面更复杂。台湾以前对行政层面的研究比较少,包括法学界——我感觉不一定对——台湾法学界对宗教方面的法律研究做的不多,因为这是很冷的东西;另一方面即使研究跟宗教有关系,也比较笼统。比如法学界近年来发布的一些文章,还在谈宗教自由。我们这些跟行政院接触的要的不是这方面的文章。我们需要的,比如说到底什么叫违建庙宇,没有人讲的出来。最近做了一个清查,原来违建庙宇不是我们想象的盖的乱七八糟的庙宇,原因很多。类似的东西要做田野调查,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我感觉一旦政治层次解决以后,行政层次更复杂。因为习惯来讲,以几个宗教为主的社会可能会相对单纯,而台湾也好,大陆也好,都是多宗教的。 
 
台湾的宗教案件我觉得分两种,一种是骗财骗色,另一种像宋七力事件,是比较典型的。宋七力找了一个律师,就是发动红衫军运动的魏千峰律师。魏律师就用了宗教在法律上的一些特点,比如宗教自由的原则。他说不能就宋七力与信徒之间关于信仰问题的纷争,来定他的罪,因为这是宗教的部分。宋七力第一次被起诉和一审的时候,法官要求他当场表演,宋七力就傻傻的说表演不出。后来律师就说这个你无权要求,这是他跟信徒的事情,在法律上没办法表演,信徒相信就有宗教自由的成分。这个观念能够说服法官,再加上检察官当时的证据不够强,宋七力就得以无罪释放。当然,这个律师平常对宗教法律就有研究,一般的律师也不晓得如何去帮被告做辩护。另外一个大法官会议的解释很有趣。台湾曾经有一个教派叫作耶和华见证会,这个教派因为教义的原因拒绝服兵役,大法官会议第490号解释的时候还很保守,说,宗教信徒信仰上的自由是绝对的,外部的自由是相对的。因此你无权假借宗教信徒的身份拒绝服兵役。可是过了没多久,台湾通过一个《替代役实施条例》,里面就允许因宗教理由不能服兵役的人服替代役,观念转变了。再到大法官会议573号解释,观念就更开放。《监督寺庙条例》里面说寺庙不动产和法物的处分,须经主管官署许可。主管官署的同意未必就是是不好的,但是大法官会议认为,同意与不同意的程序没有讲清楚,也就是给了主管官署一张空白支票,所以认定这个规定是违宪的。
 
 董平(普世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林教授,我有一个问题。刚有提到大法官会议可以宣布《寺庙监督条例》第8条违宪,不需要两造,也不需要具体案件争议,而且会议的解释好像完全等同于法律本身。我觉得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东西,这些法官的组成是什么?是退休的法官吗,还是立法院委派的一些很特别的法官?请指教。
 
林本炫:台湾并没有宪法法院这个设计,也没有宪法官司,所以表现出来就是用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不是说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是通过这个程序到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基本上没有两造,但还是有案件,也就是说刚刚讲的那个,它是有个案的。有一个庙宇,因为主管机关做非常重的处分,它不服气,所以就走违宪审查程序,通过这个程序进入到大法官会议做违宪审查。至于大法官会议是怎么组成的,法官要总统提名,然后立法院通过。任期是九年,基本上都是从资深法官当中选出,也有从学者中选的。
 
董平:我再提一个问题,我看到台湾的《寺庙监督规则》和1936年的《寺庙登记规则》,和我们目前的《宗教事务条例》管理力度或方式有点像,但你说到寺庙登记证对于小的寺庙来说用于税收减免优惠这个条件还不够,为什么?
 
林本炫:因为税收减免是针对法人而言的,没有法人资格的话,一切免谈。另外财政部有规定,法人要符合九项要件。具备这九项要件之后,法人才有税的优惠。第一关过不了就不是法人。《寺庙监督条例》没有说寺庙是法人,民法里面也没说有种法人叫做寺庙。从日本统治台湾时起,一直到1949年之后,在习惯法上把寺庙当成是法人。很有趣的是,从日本统治到1949年之后,寺庙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上可能会写“妈祖”,地震登记受损可能会登记上“天后宫”。“妈祖”是习惯上的法人,可是正式法律没有这些法人。
 
小的寺庙的收入,财政部已经界定为免税了,就没有这个问题。大型的庙宇有一些出版书籍,甚至有一些停车场的收入,才需要免税的资格。
 
 刘澎:我问一个问题,台湾原来是《宗教保护法》,一曝光之后就不行了。为什么把《宗教保护法》变成《宗教团体法》,不继续在《宗教保护法》上做文章?另一个问题,现在《宗教团体法》一直不能通过,最大的阻力是什么?是宗教界不愿意,还是非宗教界不愿意,还是宗教界内部的意见不统一,还是政府和宗教界意见不统一,问题的矛盾主要是什么?
 
林本炫:目前台湾把宗教相关的法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宗教法”,跟宗教相关的都要管的叫做“宗教法”。另一类“宗教团体法”或者“宗教法人法”只管宗教法人的资格或者“俗”的那一面,这个就比较接近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宗教团体法》就是处理法人地位的,因为慢慢知道宗教界面临的很多问题是来自宗教法人地位的不明确。
 
您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当年的《宗教保护法》要改为《宗教团体法》。因为在1984年的《宗教保护法》之后,官方碰了一鼻子灰,尤其是天主教、基督教会反对非常强烈,后来国民党官方很长时间都不太提宗教立法的事情。后来的宗教立法被提起,是因为1996年的宋七力事件。当时民间舆论说要有一个“宗教法”来管理宗教,好像官方也不是很主动,只有民政司的司长很积极。宗教界来讲,基督教、佛教界对宗教的相关法律有疑虑,想要又怕为自己带来什么负面的影响,很矛盾。佛教界说有一个宗教法律可以取代《监督寺庙条例》,帮我们解决现有的问题,也不是坏事。基督教、天主教界说这个可有可无,看实际的内容再说。所以实际上天主教、基督教是一边的,佛教界是另一边的。后来官方实际上是比较往解决实际的问题这方面走。《宗教团体法》为什么没有通过?这是民主政治的特性吧。不同的宗教团体像佛教界本身意见就不统一,就我所知,佛光山的星云大师,法鼓山的圣严法师,对目前的《宗教团体法》基本上没有太大意见,反对声音比较大的是南投县埔里镇的中台禅寺。民主政治其实有一个特性——我这样讲也不一定对——就是反对的声音往往都比较大,而赞同的声音就比较沉闷。如果说这种声音可以影响一部分立法委员的话,是可以构成相当的阻力的。尤其我刚讲过,民进党在国会里面没有过半数,本来立法难度就很高,再加上有人强烈反对的话,百分之百是通过不了的。
 
刘澎:新兴宗教像一贯道、天帝教等呢?
 
林本炫:他们的态度是可有可无,这个跟他们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高师宁: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在台湾,已经是信仰自由了,这在它的宪法层面已经解决了。所以好多宗教团体觉得信仰自由是很正常的进行,行政层面的,有没有宗教法无所谓,像《刑法》等就可以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我们借鉴台湾的一个角度是,我们宪法层面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我们想是不是要有一个宗教法先解决宪法层面的问题。
 
刘培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跟高老师有同样的感觉,大陆的问题复杂性比台湾要大,也就是说宗教法面临的问题既有宪法方面的问题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比如说民法方面的问题。其实台湾的宗教乱象在大陆也出现了,只是我们没有把它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我们是以取消问题的形式来解决问题,但是问题是有的。首先从宪法上来看,大陆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比如说宗教信仰自由在我们的宪法里是有的,具体需要解决的是新兴宗教的问题。像大陆这样存在文化多元性、地域多元性,新兴宗教随意进入而无标准的时候,它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我们做好准备了没有?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政教分离的问题。我们在理念方面肯定是政教分离的,但是在行政方面或者说政治参与方面政教是不分离的。这时候会带来管理方面的难度。
 
另外有三个问题要跟您讨论,一个就是新兴宗教。既然政府要登记注册,肯定要有一个标准的,无标准的注册等于没有管理。第二个是《条例》实际上把管理宗教的任务交给了法人自身,而法人交给了章程。那么对章程有没有一个什么备案、认证?把这么大的权力交给章程的时候,章程出现了问题怎么解决?第三,《宗教团体法》有一个背后的理念,就是不管神圣的问题。宗教里面各种各样的争端该如何解决?谢谢。
 
林本炫:我们谈到“管理”的话,中文只有一个说法,用英文来解释可能容易区别,一个是control,一个是manage。现代国家没有人说不管宗教,但是要manage,如果我们讲control是不一样的,中文中很多“管理”都是做“控制”讲的。manage是行政层次的,而control可能就有点政治层次。
 
关于章程,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对章程还是有一些审查,不是随便定的。台湾将来对章程也会有一定的审查。但是我们知道,极端的事情通过事先审教义、审章程绝对审不出来的,没有哪个宗教章程说我的主旨是放毒气,或者说在财务预算里面有放毒气的预算,这是不可能的。我自己在授课的时候,教宗教社会学和新兴宗教两门课程。比如说奥姆真理教事件比较典型,一个年轻人信了奥姆真理教,家里人觉得他本来前途一片光明,为什么去信这个,还去为它24小时坐在里面,就认为孩子是被洗脑,没办法救自己,就要救他。所以美国有绑架公司,小孩没有办法自拔,绑架公司就帮忙把小孩绑回来,这就造成冲突。我们看到这个事情,无论是从教义审查,还是章程审查,没办法完全避免这样的事件。这样的事情到底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来防止,其实也很难。
 
所以我的理解,要怎么样认证,就管理者来讲,需要考虑的是,地面上和地面下哪一个比较容易监督呢?应该是地面上的比较容易。台湾的例子最典型的是一贯道。1987年以前被禁止,后来一贯道积极主动来讲,你认为我躲在地下,那就浮上来让你可以看到。现在至少台湾来讲这方面没有争议。
 
高师宁:台湾有没有“邪教”这一说法呢?
 
林本炫:现在没有这种谈法。那政府这边没有,宗教彼此之间强调互相合作、互相包容,不会互相攻击,也没有这种谈法。当然基督教有些极端的教派文件上还会有攻击,但实际付诸行动的不多。民间媒体、官方都没有“邪教”这个字眼。
 
刘澎:还有一个就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刚才你讲到有25类宗教,我想这个很有意思,因为我搞美国宗教的,美国不是25类,52类都打不住,可能要500类,那是千奇百怪,撒旦教都有,太多了。我的问题是:用什么标准来审查这个团体是宗教团体不是,我去申请要变成第2627类,谁来衡量、用什么标准来批准我呢?
 
林本炫:现在是这样,有若干条。第一条,这个事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官方也被这个问题所困扰。第二条,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还是要审查的,暂时就是交给某一个大学的宗教系来做一个学界、宗教界、当事的申报团体对话。台湾官方往往喜欢找学者背书,基本上学者没有太大反对的话,就让它成立。曾经有一个个案,就是有一座庙要申请成为一类新的宗教,很离谱,所以学者没有通过。的确,给宗教定一个标准是很难的,找学者背书是目前的做法,从所谓公听会之后到内政部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这25类大家没有意见,就这样定下来。这个分类的用意是什么?《宗教团体法》当年开会时,我就说这个可能会自找麻烦,做成宗教派别。章程里面要不要写宗教派别,当时就有两种意见。为什么要写宗教派别?比如刚刚说统一教,假定他的章程里面写的是基督教,官方通过这个章程,别的基督教可能来抗议。可是不写宗教派别的话,信徒怎么知道这个宗教是哪一派的呢?这个主要涉及官方是否有权介入,是否可以驳回的问题。.
 
刘澎:刚刚您的解释是如果一个新的宗教团体来了,不管他是什么教,先请学者来论证一下,他们说是,然后再到内政部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是吗?
 
林本炫:如果是行政处分,把问题丢给学者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日本《宗教法人法》规定,对宗教法人做不利处分的时候,需要宗教审议委员会同意,而不是什么事都要宗教审议委员会通过。刚才说的案件,就是开委员会审议一下,当然这也不是最好的做法,只是目前为止找不到更好的做法。为了确定这25 类宗教团体,要让学者先提供一个参考意见,然后到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到司级层面看大家有没有意见,当这两道关卡都做出不利处分的时候,目前台湾就没有类似宗教审议委员会的机关,区别在这里。
 
刘澎:我还有一个关于合法性的问题,内政部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的权力很大,它是怎么产生的呢?如何能裁判所有的宗教,还有新兴宗教?这是很不容易的。
 
林本炫: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可能要有一个民法的依据才能设立。它现在的依据是内政部的组织章程,但最理想的是有一个母法依据,比如宗教法专门条文提到咨询委员会的设立,这样才有一个完整的法制的状态。不过目前运作的状态还不错,台湾宗教的司局级的代表还比较广泛,佛教、道教、一贯道、天帝教、天德教都在里面,大家可以和平开会。虽然说可能权力很大,但实际运作起来的话,靠这个合作的气氛,不会出现太糟糕的状况。像摩门教、耶和华见证会这些还有争议的宗教没有进来,但是在台湾他们的宗教活动也没有困难,没有像一贯道那样被禁止过,只是说基督教界对他有意见。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想问一下从80 年代末到现在,台湾的政治从威权到开放,教会有没有起作用,以什么方式起作用,这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就是你刚才讲到宗教法人的章程是宗教团体的最高准则,我觉得这个从法律上讲是不得了的事情,因为它牵扯到神圣权威与世俗国家分野的问题。涉及到具体案件比如说有关教会财产的收益、处分,是由团体的章程规定。可是如果教堂寺院变成文物了,国家的《文物法》还是要管的。所以宗教法人的章程是最高准则,是在什么意义下说的?关于是不是实行终身制,章程可以作为信仰世界的最高准则,可是一旦涉及到跟世俗世界有关的事情,它就成不了最高准则。不知道这个理解的对不对。
 
 林本炫:提到这个事情最直接的是长老会,长老教会直接参与党外的政治运动,在台湾来说基本上是支持民进党。尤其是总会,游行他们也去,教会里面讲道也涉及到政治的部分。其他的基督教会不明显。在个别事情上教会的参与可能会多些。1947年台湾二二八事件后,两个不同的教会共同发起一个礼拜活动,去面对这件事。他们代表了外省人和本省人,这个意义很重大。
 
刚提到说章程是最高准则,我的意思比较倾向于你刚才说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它是宗教团体内部的最高准则。国家如果尽可能少的干预宗教的话,那规章的地位是很高的。如果国家的法律把宗教压的很低,章程能管的事就比较少。另外法院的判例也会对宗教或者说章程的地位产生影响,虽然台湾是大陆法系。
 
高全喜:我个人体会关于宗教的法律定的越抽象越好,具体的交给判例针对不同事件具体解决,然后通过判例法积累出经验,这样可能更容易解决问题。
 
林本炫:我再补充一下。当年的《宗教保护法》为什么没有继续下去?《宗教保护法》当年最大的问题就是说新宗教要有一定规模我才让你设立,可是没有一定规模之前,那就是逼它偷偷活动。偷偷活动到一定程度才可以立案,所以这本身就有鸡生蛋,蛋生鸡的矛盾。《宗教保护法》要求信徒的人数,教义经典仪式,请问佛陀当年有教义经典仪式吗?耶稣当年有教义经典仪式吗?耶稣来设立的话也通过不了,释迦牟尼当年也无法呈报信徒人数跟教义经典,因为教义经典都是他之后才有的。所以《宗教保护法》出来之后被人家笑到不行。
 
所以我要澄清一下就是说台湾目前有25个宗教,不是说25个宗教之外的不准传教,而是说那25个宗教愿意主动归到它这里管理,它就认定这些是它的业务对象,是这个意思。像宋七力,法院判他无罪,所以他根据宪法所赋予的结社自由,根据《人民团体法》申请一个社团——宋七力显相协会,然后从事天人哲学研究。台湾有很多的宗教,先登记成人民团体。所以它就算不争取宗教自由的话,结社自由足以让它成立社团,只是可能税法上没有这么多的优惠。
 
许章润:在台湾,民意代表,就是立法委员有没有和尚神父?
 
林本炫:以前国民党在立法委员里面有不分区代表,就是政党代表,它就把出家人提到不分区代表名单里面,这个跟大陆类似。但是现在没有了。以前有争议。
 
魏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我有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个就是刚才许教授说的,宗教界人士参政这个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禁止?第二个就是宗教法人是全国性的才登记吗?《宗教团体法》的立法倾向是什么?如果宗教界的人士希望全国只登记一个,好控制,法律倾向是什么?第三个是现在还有不是法人的宗教团体,它们的财务国家管不管?进不进入财会管理制度范围?第四个问题你提到的那些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引发的财产继承等纠纷法院怎么处理?
 
林本炫:第一个,宗教人士的参政,我先说一般的,美国和日本的政教分离,再说台湾的情况。因为政教分离,我们一般人会认为宗教人士不可以发表对政治的意见。政教分离并不是说宗教人士不可以参政,或者说不可以发表对时事或者政策的意见,因为宗教人士作为公民,他的权利多也不少嘛,公民可以对任何事发表意见,不会因为有信仰有什么不同。但是不会因为有宗教师或者宗教住持身份就必然被提名或当然具备某种公职身份。在台湾,如果出家人要参选立法委员,虽然社会上会说,你出家人不需要出来选这个,觉得怪怪的,但是作为公民要参选只要登记就可以了。以前也有一个叫悟空法师的去参选,没有选上。参加选举没办法禁止。但是政党就尽量避免出家人当不分区代表。以前国大代表有一个明光法师,现在也没有了。星云法师以前被提名为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但是现在在台湾,政党变成民间组织,所以星云法师当一个民间组织国民党的委员,没有人有意见。当然有一些人说他是政治和尚,他是很不以为然。台湾《人民团体法》里面讲人民团体有三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一种是政党,一种是职业团体就是工会。政党是一种民间组织,跟政教问题无关。可是还有一些事情,比如说公职人物,总统、副总统都喜欢到庙里面烧香拜一拜,这其实以严格的政教分离来讲也不是很好,可是现在也没有人谈到这么细的层面。
 
第二个问题,从1987年修改了《人民团体法》之后,同一层级,就是说县市(现在已经废省)的宗教团体已经不止一个了。因此中国佛教会力量就变弱了,这是一个事实状况。以前什么事情都要通过它,包括出家人出国要由它呈文给当时的政府,它的权力非常多。道教会更是,以前所有的庙宇都要参加道教会,光会费就很多,现在几大团体,什么妈祖联谊会,都参加到不同的组织里面去了。道教会里的庙宇团体越来越少。这个情势是不会逆转的,即便它希望有一个中央教会,事实上也不可能了。
 
第三个问题,寺庙按照《监督寺庙条例》取得寺庙登记证,它也应该报一个财务报表给县市政府。只是这个财务报表很简略,县市政府也没那个人手,比如说礼俗科里面就一个人办宗教业务,所以事实上一般小型庙宇的财务不太管得着。比较大的庙宇成为财团法人才能够管。
 
第四个问题,台湾的法院文件里并没有“出家人的身份”这样一个名词,碰到出家人财产继承这样的官司,用继承的相关法律出家人一定是输的,佛教对这样的事情只能忿忿不平。但民法的继承就只是看血缘关系,所以没办法。
 
许章润:住持也有问题。为什么呢?因为遗嘱可以改变血亲继承,既然他圆寂之前不愿意作这个改变,那就说明他有私心,希望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
 
林本炫:对,遗嘱可以改变这个事情。另外台湾的出家人可能对法律没有那么了解,他们往往认为成立财团法人会对他们不利。还有的出家人会认为,如果把财产登记到寺庙这个准法人的名下,有些人就可以通过信徒大会数人头侵夺寺产,所以他觉得登记在自然人名下比较安全。
 
魏宏:那关于农地盖庙的事,假如说有契约,但没有过户呢?这种官司在司法上怎么处理?
 
林本炫:现在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因为当年是农地农有,所以有契约也没用,不是自耕农就不能过户到你名下。
 
刘澎:就好像现在北京的小产权房,我给了你,咱俩有契约没有用,国家不承认。
 
林本炫:但是2001年之后,《农业发展条例》就修改了,不再是农地农有了,从此就可以过户给寺庙或者出家师父。但是要过户的时候,以前的寺庙不是合法的寺庙,怎么过户呢?那它要变成一个准法人土地才能过户,又要先取得这个土地的所有权才能成为准法人,又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邱凤霞(国家宗教局宗教研究中心):台湾现在的宗教行政部门是内政部民政司的宗教辅导科,好像说这个宗教辅导科会升为宗教司,不知道这个事情现在进行的怎么样?另外作为行政部门,宗教辅导科在宗教立法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还有好像陈水扁当时在拉选票的时候好像承诺过宗教院校的学位认证问题,我想了解一下这个事情进行的怎么样了。
 
林本炫:第三个问题我先回答一下,这个基本上已经解决了。今年4月,圣严法师成立的法鼓佛教研修学院——就是原来的中华佛学院——肆业的正式学位被承认。而且以这个法鼓佛教研修学院为例,将来都可以比照,只要合乎这个规模都可以。所以现在一贯道也要成立。
 
至于宗教司,要把宗教科扩编为宗教司,就要修改《内政部组织章程》,这在陈水扁第一任任内已经送到立法院去,没有通过,就不可能扩编,这个事情后来就没有再提,所以就大概会维持宗教科。
 
邱凤霞:只有几个人是吧?
 
林本炫:只有六个人。六个人来管这么多事,这反映出以前从民国初年以来对宗教事务不重视,总认为宗教没有太多事需要管。早年连宗教科都没有,叫礼俗科。
 
您刚才提到第二点,就是宗教科在宗教立法中的角色。要立法通常有两个管道,一个是立法委员提出,一个就是行政部门提出。行政部门想要有所作为的话,由它来提通常是比较多的。
 
台湾的宗教科目前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就是它跟学界跟宗教界保持很好的联系,它比以前更知道宗教界面临哪些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都不是书面上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实际接触或者实际去做田野调查才行。
 
宗教立法的问题,整个立法院有个观点就是,只要是多宗教国家可能都面临一个问题,为了规范约束那些可能有问题的宗教团体,做一件很紧的衣服给大家穿的时候,那些名门正派宗教穿起来就绑手绑脚的。做一件很宽松的衣服,可能有些会从这里面跑掉,可是那些规规矩矩的宗教比较好发展。问题就是说到底在兴利跟防弊上选哪一样?《宗教团体法》强调兴利重于防弊,虽然知道衣服做宽松会产生一些问题,但是这样也可以让那些规规矩矩的宗教有好的发展,帮忙解决问题。台湾把宗教看成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我做台湾宗教板块变迁的研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民间信仰的人口在减少,佛教有增加,因为佛教有精神指引,有教义。对现代人来讲,他需要这些指引。所以为什么要推动佛学院、神学院的立案,整个基督教、佛教水准提高,其实会对不好的宗教形成一个压力,它们也要提升。所以选择兴利而不是防御可能要好一些。
 
彭高键(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时间关系,我问一个问题。登记的时候区分一般庙宇和大型庙宇有什么标准?是按照既成事实就这么登记?
 
林本炫:在台湾1万多座庙宇里,只有不到400座是很大型的庙。当然这个没有绝对的标准。
 
刘澎:可能还得有很长时间的讨论我们才能满足大家需要,但是这个时间有点晚了,我们今天是不是先到这?林教授的讲演非常精彩,非常有意思,以后大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林教授交流,我们最后用掌声感谢。
 
(2007年10月16日,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中心)
 
 
载于《宗教与法治》,2015年春季刊;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阿拉伯文化对中国首富马云的启迪
       下一篇文章:埃及革命后的宪法修改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