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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法律定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5/11/9日    【字体:
作者:赵明 郑文龙
关键词:  美国宗教 政教分离  
 

 

                                                                  赵明 郑文龙 

 

      一. 引言

      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宗教复兴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除了各大传统宗教的基要主义复兴及其对现实政治中所起的越益显著的保守主义影响外,东欧国家在迈向后社会主义过渡中的法律改革是否需要引入宗教价值的争论,以及各种“新兴宗教运动”甚至是“邪教”(cult; sect)对现行有关法律所提出的挑战,[1] 都说明了宗教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的领域里日显重要的影响。然而,不同的国家对宗教甚至是“邪教”有着不同的定义,[2] 定义所依据的理念也不同,甚至定义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因此,了解不同国家对宗教的定义,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宗教的法律定义的问题。

      本文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作为分析对象。本文的目的是,介绍和分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的规定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中 “宗教”一词的解释。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是唯一一个宪法解释机构,因而,宪法的法定解释涉及两个层次:宪法条文本身和最高法院对其之解释。然而,这两个层次又似乎是二而为一,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加尔维(Calvi)等曾一针见血地点出这一理解美国宪法的关键道理:“我们都受宪法制约,但是宪法是法官所说的宪法。”[3] 最高法院的案例解释是我们理解“宗教”的法律定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本文分为两个部分:1.分析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本身所给出的宗教定义;2.分析最高法院针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一词所下的定义。

     
     二.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新成立的宪法对公民自由缺乏足够保障的不足,其内容涉及公民的一些主要的基本权利,其中一项就是公民的宗教自由。第一修正案的第一款对宗教做出了以下的规定:

      国会不得制订涉及宗教的设立[4]或限制其自由实践[5]……的法律。(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这里有三点值得我们注意:1. 第一修正案针对的对象只是国会而不包括州立法机构和政府;2. 不立教分句(anti-establishment clause);3. 宗教实践自由分句(free exercise clause) 。

      关于第一点,我们注意到第一修正案并没有完全确立所谓的“政教分离原则”。第一修正案所针对的只是联邦立法机构,对于州立法机构和政府是没有约束力的。尽管麦迪逊的立法原意确是针对全国而不仅仅是国会,而且他的《权利法案》草案甚至用上“国教”(national religion)一词[6],但是参众两院一致同意将修正案的约束对象改为国会。同样,尽管杰斐逊在1802年曾明确表示第一修正案的立法意图是“建立一道政教分离之墙”[7],但是在第一修正案的条文里,他的“政教分离之墙”只是在联邦立法层面上被确立而已,各州不受此约束。事实上,在第一修正案通过后,各州仍然政教不分,甚至联邦政府在一些事务上依然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比如,“基于平等原则而援助所有教派”[8]);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上也遵守第一修正案并不适用于各州的原则。上述情况要等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出现后才开始改变。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而剥夺任何人的自由。[9] 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后,最高法院确认第一修正案的宗教实践自由分句与不立教分句可与第十四修正案前述规定合并考虑,从而可适用于各州政府与立法机构。[10] 此即所谓“合并原则”(incorporation doctrine)。至此,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原则”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的实现。但是,最高法院作出以上宪法解释时已经是20世纪的中叶了。所以,一般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的观点,必须配合其历史发展才能成立。过程在这里显得尤其重要。确切地讲,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原则”起初只适用于国会,而最终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将之与第十四修正案结合,才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三. 宗教的宪法定义

      如同大部分其他国家的宪法性文件一样,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并没有给出“宗教是什么”一个明确的定义。它只确立了两个关于宗教的基本原则:不立教原则与实践自由原则。它没有为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法律的制定、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和司法部门的判决提供什么是宗教的确切定义。当然,作为宪法性文件它没有必要给出一个僵死的定义,而只需要为日后纷繁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但是如果我们把“定义”首先理解为“决定边界”(determination of the limits)[11] 的意思,那么第一修正案确实给宗教下了一个划界型的定义。最高法院曾裁决,宗教条款的“目的是列明一个目标而不是制订一个条例。”[12] 所以,按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我们大致可以推断,第一修正案给出的宗教定义是:宗教是那些公民对其实践的自由权利受到保护、国家不能予以设立和援助的信仰系统。它给出了一个外围边界的规定,一个框架,至于框架里的东西的含义则留待最高法院日后给出具法律约束力的宪法解释/描述[13]。换句话说,作为一个整体,宗教在美国的宪法定义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1)宪法第一修正案划界;(2)最高法院对宪法规定的界限本身和宪法规定的界限内的内容进行解释。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部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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