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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 2006/1/26日    【字体:
作者:杜钧宝
关键词:  宗教立法 宗教管理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杜钧宝 


                          
                                                             
                                           宗教事务在法律上所碰到的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分析目前宗教事务管里所碰到的主要问题,联系基层的实际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一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公共事务呈增加趋势,法律界定比较模糊。二是宗教教职人员个人权益与社会法律保护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三是部分宗教团体自成一体的传统管理方式游离于改革之外,存在不协调性。四是对一些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活动在法律认定上缺乏依据,导致打击不力。五是对宗教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中间体”认定缺乏根据,管理也缺乏依据。宗教事务在法律上所碰到的问题,是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问题,深入思考。

      首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导致宗教领域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法律观念发生根本变化的重要原因。宗教场所可谓净地不“静”。宗教教职人员不论是信仰天主教、基督教,还是信仰佛教、道教或伊斯兰教。各种教义思想和教规都必须同现实社会、当今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联系起来,这也是存在决定意识的辩证哲学思想在宗教领域内的客观反映。尤其是我们在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上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顺应这一要求,宗教界也自觉和不自觉地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当宗教活动与当今现实社会相适应、相联系的时候,宗教活动必然会同社会各界之间发生各种信息交流,产生各种事务性的工作,这就使宗教活动自然地反映在社会事务之中,并以社会事务状态展示自己独有的存在方式,极大丰富了宗教事务的内容。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并不十分完善也是使宗教事务管理出现矛盾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社会相配套的各类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主要是依靠法律,因此,目前宗教问题的处理对法律的需求和依靠也显得更加突出。宗教事务管理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同其他众多法律的相互碰撞下,既显示出宗教法律太分散,不够用,同时又感到宗教有关法律刚性不足,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应有的效力,这也是应该看到的一个原因。

      再次,宗教事务管理的阶段性特点决定了目前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观状。这主要是建国50年来,宗教事务处于恢复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坚持自治、自传、自养的“三自” 方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的前提下,以落实恢复宗教场所、建立团体、发扬传统、建立制度等为主要任务的这样一个恢复和发展阶段。在这一个阶段内,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二是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因此,现阶段所发现的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碰到的种种法律问题,也是依法行政在不断推进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的问题。

 

                                          管理和规范宗教事务在法律上的几点设想


      对宗教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规范,决非宗教职能部门一个部门单独的事情,也不是说只要制定一部完整的宗教法规就可以完成任务的事情。实际上,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重在思想上统一、法律上一致,管理上齐心协力,因为这是一项综合性、立体式、系统化的工作,反映在法律思考上笔者主要有这样一些设想: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思想认识。宗教事务不同于其他工作事务。宗教虽然是信仰问题,是个人的私事,但它所产生的事务都带有政治性、社会性、法律性。因此,管理宗教事务不能光靠行政手段,而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把宗教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是我们要思考的第一至关重要的大事。因此,我们的思维要朝法制的方向迈进,从法律上去探源。从过去单一地落实宗教政策,逐步地转变到推进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路上来,强化依法行政。

      第二,要采用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双管齐下的管理方式。由国家制定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省市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依法管理是比较完善的方法。因为我们国家地方大、人口多,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很有必要。因此,省市以下的地方,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更要注重制定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法规,有利于本地管理。这个立法思想不但有利于完善国家制定的法规在执行中之不足,而且更有利于地方从实际出发,灵活地解决地方宗教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要采用法规与仪轨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来促进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以法规为指导管理宗教事务,还应发扬教义教规当中的传统优势,来管理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宗教场所内的内部事务,应尽量按照两方面结合的方式去管理。但反过来,也要引导宗教场所内的管理事务,朝着民主管理、合法管理的程序去运作,逐步与法律所要求的内容挂起钩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逐步朝着内部事务管理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去发展,这应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一个方向。

      第四,要采用多头并进,多法齐管的管理方式去解决问题。宗教事务所反映的问题,有些并非完全是宗教问题,而是社会具体事务。宗教事务有很多问题反映在其他法律范畴内,并非宗教自身可以处理的,如有些寺院涉及到的土管、园林、规划、城建等问题,要通过这些部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特别是在财务上。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税制、会计法的规定来操作,不能自成一体,自搞一套。

      总之,对宗教公共事务的依法管理也应随着我们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强。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江总书记 “七·一”讲话,以及去年l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精神,来指导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放 眼全球、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深入研究,从过去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方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与时俱进地把宗教事务的管理真正推到全面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本文选自:《中国宗教》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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