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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从国际经验到江苏做法
发布时间: 2016/3/17日    【字体:
作者:张华
关键词:  政教分离 法律框架 教规 法律人格  
 
 
  边界清晰是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核心经验
  不可否认,由传统而来的政教关系必然衍生出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然而,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表明,尽管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纠纷,但在政教分离的基石上,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的。在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处理上,一些发达国家逐渐探索出了基本的规则底线,由此维护了国家的认同,避免了社会冲突。概况而言,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国际经验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认可和登记是确立国法和教规关系的根本基础
  正如一个稳定政权的存在是国法得以形成的基础一样,一个宗教团体的认可和登记也是教规得以形成的基础。并不是说,没有认可和登记的宗教团体不能够建立教规,而是这种松散型的团体所形成的教规通常只能算是一种约定,无法得到国法的有效认可,在遇到问题时难以发挥作用。一个宗教团体如果不能获得法律实体地位,将难以从事一些基本的法律行为,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其他法律问题。因此,如果拒绝授予宗教团体以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宗教团体本身的宗教自由,该团体中信仰者个人的权利,将会遭受严重的负担和限制。从全社会来说,对宗教进行过度限制将是一种社会资源浪费。
 
  为了让教规能够具有存在的基础,大部分国家都允许宗教团体的认可和登记。在美国,宗教登记比较容易,绝大多数(87%)的宗教社团选择适用“宗教性非营利法人”作为其组织形式。在一些国家,对于宗教团体的集会、组织和礼拜,没有批准和登记方面的要求。很多国家对宗教团体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区别待遇,不过这种区别待遇合理、透明。但依然有一些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登记和认可规定了各种要求,对宗教团体作了极大限制。
 
  总体来看,越是宗教团体认可或登记比较容易的国家,宗教团体的教规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就更为协调,宗教暴力和冲突更少,社会也就更为和谐稳定。相反,在那些难以获得认可和登记的国家,教规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宗教团体与政权的冲突也连绵不断,难以实现法治和谐的社会目标。
 
  二、宗教团体的自养自治是划定国法和教规边界的客观条件
  教规是宗教用于界定内部权利、规范内部行为的章程。教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宗教团体具有自养自治的能力。虽然一方面政府力求减少对宗教事务的干涉,但另一方面,宗教内部的事务又经常需要政府介入协调。例如,同一宗教团体内不同派系之间对于实体资产和宗教权力的控制权问题,以及宗教组织内宗教职务的人事安排等问题的分歧,对于根据宪法要求必须在宗教纷争中保持中立的政府而言,极度棘手。当政府无论作出任何决议(包括不予裁决的决定)都会产生支持其中一方的效果时,政府如何能够保持中立?不过,如果缺乏中立,政府介入宗教事务,所导致的后果可能更混乱,中立至少不会激化冲突。
 
  为了处理由宗教内部问题引发的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冲突,各国在实践中有许多合理的做法。例如,在美国,法庭在针对宗教内部的财产争夺案件时,并没有适用传统英国法上的“背离教义”准则,该准则是将争议财产分配给那些对原始教义最为坚持的教派。在判决中,美国法庭适用了另外一个原则:法庭在处理宗教争端时,需要服从于宗教组织自身的冲突解决机制,避免以法庭自己的裁断取代宗教组织的判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写道:“法律无从判定何谓异端,也不支持教义,不设立官方支持的教派。自愿组建宗教团体以传播宗教教义,创立宗教法庭以解决团体内部的宗教事务纷争并对教众、领导人进行管理,这些权利是毫无疑问的。成员组建或加入这一团体,实际上已经暗含着对这种管理的认同,因此必须对其服从。”此外,美国法庭还适用了“法律中立原则”方法。依照此种方法,法庭运用世俗的理解方式去检视那些财产契约、身份契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判断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的信托可以用来解决教会内部的争议。
 
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从国际经验到江苏做法
 
 
  宗教团体是否完全自养,还是能够接受政府的部分资助,也是国法与教规之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宗教与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上,有的欧洲国家一直保留着确立国教的传统,有的国家政教之间普遍存在着紧密合作(包括国家对宗教机构的财政支持)。政府在财政扶助上会偏向其中的一些宗教,就很难证明这种区别对待的正当性。相比之下,美国对待政府资助宗教这一问题的观点和政策有一个复杂的、变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最终确立了比典型欧洲模式更为严格的保守政策。在美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对宗教团体的多种形式的扶助,不过这些扶助以间接形式为主,而非直接拨款(如通过基金会或项目资助的方式)。宗教财产和收入的免税待遇也贯穿了美国历史发展的始终。美国国内税法第501条第3款第3项界定了免税地位资格的具体规定:该类组织的任何股东或个人均不从该组织的收益中获得分配,该类组织不得将鼓吹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作为其主要活动……该类组织也不得因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而介入(包括出版或散发相关声明)任何政治竞选。
 
  三、国法的刚柔相济是调和国法与教规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
  政府通常会在经济社会方面采取多种多样的管制措施,如土地用途管制、专门机构(如监狱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管制、军队内部管理以及旅游、文物、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劳动法、卫生法、知识产权和税收、公共安全等等多部门监管体制。这些监管体制在日常运行中难免会与宗教团体的禁忌、教规之间形成冲突。例如,政府部门能否因邻近的教堂反对而拒绝餐厅供应酒精的申请?租住的房间未经授权是否可以作为礼拜场所?监狱可否以安全理由拒绝一些信仰宗教的囚犯在特定时间祷告?军人能否违反整齐划一的管理规定来维护他特定穿着(如在室内戴圆顶小帽)的权利?
 
  在这些政府管制中,有些是公共利益或特定职业需要的,但有一些理由并不充足。这些涉及到政府经济利益的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实质在于涉及利益集团的管制本身。例如,美国对于因宗教信仰原因而失去工作的人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资助的问题。这看似是一个两难问题。问题是,人们往往关注宗教信仰者的行为是否合适,却忽视了对失业救济金这项政府措施的质疑。有关宗教信仰者拒服兵役的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在义务兵役制下,经常会出现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拒服兵役的案件。但是,随着这种面向全社会适龄人口的管制措施被志愿服役代替,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管制的矛盾也就消失了。
 
  因此,在协调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冲突时,一方面必须向宗教团体说明普及国法的基本内容和存在理由,使其充分认识到国法的刚性面不可违背;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研究国法的适应性,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推动有关国法的修订和完善。从而,让国法与教规在不断调适中减少对立,形成灵性互动。
 
  江苏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务实有效做法
  江苏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齐全。全省有信教群众480多万人,各类宗教教职人员9000多人,有5名宗教人士担任全国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有449名宗教界上层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青联代表。全省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5727处,其中寺观教堂940多处,经国务院批准的佛教全国重点寺庙13处。全省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182个(其中国家级9个、省级36个、市级87个、县级50个)。全省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246个,宗教院校9所,其中基督教的金陵协和神学院是基督教唯一的全国性院校,佛教的中国佛学院栖霞山佛学分院、灵岩山佛学分院、省基督教圣经专科学校等院校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近些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宗教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在处理好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上,探索了许多新做法,取得了一些成效。
 
      逐步完善宗教团体法律人格的实现条件
  完善宗教团体的法律人格是处理国法和教规关系的基础性内容。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场所不具有法人身份。由于宗教场所失去了法人资格,导致很多宗教权益无法维护。为此,江苏省在落实相关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为宗教团体获得法律人格创造了一系列条件,缓和了国法与教规间的张力,促进了宗教与社会的和谐。
 
  江苏省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能够积极地批准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认可和登记。例如,南京鼓楼头条巷的小群教会聚会所曾被占用。1998年落实政策,向信徒归还了鼓楼头条巷聚会所。现在,南京教会获得合法登记,为其公开进行宗教活动、建立内部教规、实现教规与国法的良性衔接创造了条件。
  再如,近年来江苏一些地方出现了私设聚会点和私设佛堂。宗教管理部门不是简单化地消除,而是深入调研分析这些私设聚会点和私设小庙出现的客观原因。对于一些因交通条件、生活条件所引致的私设聚会点采取了有效措施,为其解决认可和合法登记问题;对一些私设佛堂也划清政策界限,只要是在亲缘或血缘关系内的活动都允许。
 
  在落实《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文件的过程中,江苏省宗教部门积极做好政策讲解工作,主动上门为宗教场所提供服务,让宗教场所尽快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从而使得宗教场所在银行开办基本账户、在社保部门为同工办理社保、以教堂的名义置地建房办理产权证时具有了法律主体资格,为将来宗教场所法人资格的获得打下了基础。
 
  不断协助提高宗教团体自养、自治的能力
  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30多年来,各宗教团体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恢复和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在恢复和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宗教场所的自养能力,并且进一步建立其规范有效的宗教自治规章制度。江苏省宗教部门针对宗教界的客观情况,不仅积极协助宗教团体恢复和建设宗教场所,解决宗教场所的规划、土地、筹资、消防等问题;而且还主动探索宗教场所自养、自治的长期发展问题,协调宗教团体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引导宗教场所开拓视野,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教规,完善宗教自治的内容和机制。随着宗教团体自养、自治能力的提升,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对接就会更为合理有效。
 
  积极向宗教团体提供各类法律政策服务
  要想实现国法与教规的和谐并存,推动教规在国法下发挥作用。一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大力普及国法的有关知识,让国法入心入脑;二是要增强宗教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素养;三是需要为宗教活动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的积极保障。
 
  江苏省宗教工作部门在持续落实普法、进行法治教育,实施“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的同时,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的落实。2014年11月,江苏省民宗委召开全省宗教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强化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清单、权力制约、权利本位、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的观念;要认真分析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学习和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越权越位执法管理的问题,以传统思维和长官意志处理宗教事务的问题,程序不当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要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系统学习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加强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作贡献。再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精神,江苏省宗教局、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七部门结合江苏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享有的价格、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作者系江苏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
http://reli.cssn.cn/zjx/zjx_zjyj/zjx_zjxll/201602/t20160204_2860576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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